浅谈残疾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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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康园听力言语康复中心

浅谈残疾人的法律保障

作者:郑州康园听力言语康复中心

邮编:450016

摘要:

由于自身残疾障碍和历史的原因,大多数残疾人经济收入、文化水平、竞争能力都低于健全人,而且这种差距呈现逐步拉大的趋势。残疾人在生活保障、医疗、康复、就业、教育等方面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帮助解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本文从残疾人救助的必要性、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前瞻浅谈了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救助与保障。

关键词:残疾人法律救助保障权益

中国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残疾工作,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努力降低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为控制我国的残疾人口规模和改善残疾人状况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200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一、残疾人法律救助与保障的必要性

“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群众生活幸福、心情舒畅,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残疾人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但从总体上讲,残疾人还是社会弱势群体,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扶助残疾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二、残疾人法律救助与保障现状

(一)中国残疾人法律救助与保障体系的构成

中国残疾人保障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中国对残疾人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残疾人保障法。中国专门制定了关于残疾人保障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于2008年修订通过,共9章68条,明确了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的职责,对发展残疾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事业,为残疾人提供社会福利及为残疾人平等参与、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作出了规定。

2、对残疾人有特殊规定的国家综合性法律。中国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婚姻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与残疾人教育、就业和生活密切相关。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为了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就业权利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有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其他法规,比较重要的有法律援助条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

4、国务院各部门制定了大量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教育部就特殊教育制定了有关规定,劳动等部门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了有关规定,民政等部门就残疾人福利企业、福利机构等制定了有关规定,财政部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定了有关规定,建设部等部门就无障碍设施建设制定了规定。

(二)法律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残疾人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关于残疾人平等权利的效力最高的法律保障。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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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1、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宪法第34条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其他残疾公民均有权依法行使选举权。

2、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第25条还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3、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就业权利的最高法律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4、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和条件。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200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道路及道路设施的无障碍做出了一些规定。

(三)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和保护

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残疾人保障法》第4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1、国家采取特别措施鼓励残疾人接受教育和就业

为了鼓励残疾儿童接受教育,早在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2、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保障残疾人的生活

宪法第45条不但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生活,而且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3、国家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帮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1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目前,国家财政每年都有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工作,并且每年从福利彩票募集的资金中拔出专款用于残疾人康复,包括聋儿康复、精神病防治、麻风畸残康复及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装配等。

4、国家鼓励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实际上,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所有残疾人均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同时,公园、文化馆、博物馆、游览参观景点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均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5、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制度,规定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宣告、认定的程序。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均规定禁止虐待或遗弃残疾人,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残疾人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残疾人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也得到了比较好地贯彻实施,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否认或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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