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标准(新版)
三违界定标准和隐患界定标准资料
机电制修厂“三违”界定标准第一部分违纪行为一、一般违纪行为1.迟到、早退、旷工的。
2.在岗期间接打电话、看书报及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的。
3.违反各类会议纪律的。
4.不及时汇报安全生产信息。
5.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违纪行为。
二、严重违纪行为1.在岗期间脱岗、串岗、酒后上岗的;值班期间脱岗的。
2.领导干部发现“三违”不制止处理的。
3.在禁止烟火区域内抽烟的。
4.对厂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计划不按时整改又无延期报告或安全防范措施的。
5.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安全办公会的。
6.对上级安全文件或指令不及时传达落实的。
7.其他经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部分违章行为一、一般违章行为界定(一)劳动保护穿戴类1. 未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就进入作业岗位的。
2. 留长发未戴工作帽或未将长发盘在工作帽内而操作车床等旋转设备的;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的。
3. 不按照规定着装(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进入生产厂区的。
(二)设备操作类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防护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设备转动部位进行清扫的。
2.用手触摸机械的转动部位、旋转工件的。
3.不进行安全确认就起动试运转设备的。
4.剪切作业时人体部位未处在安全位置而开始作业的。
5.冲床作业时人体部位伸进危险区域的。
6.戴手套进行打锤作业的。
7.用手清理旋转工件上的铁屑等杂物的。
8.在机床运转中接触其转动部位的。
9.用手持砂布打磨旋转工件的。
(三)起重作业类1.未经过检查确认就开动行车的;凡是有声光预警信号装置的起重机未按规定发出信号就开动的。
2.直接用5档快速提升吊物的、超速吊运的、吊物在安全通道上行驶时离地面高度超过0.5m的、吊物不沿安全通道行驶的。
3.在光线阴暗不清的环境下进行吊运作业的。
4.斜拉歪挂进行吊运作业的;吊运有棱角物件无防护措施的。
5.起重机司机工作完毕后未将各类操作机构置于停止位置的。
6.室外行车下班后防风措落实不到位的;7.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大于120°的、物体翻转时速度太快导致物件摆动较大的。
三违处罚标准
三违处罚标准三违处罚标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级严重三违,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或罚款800—1000 元;情节恶劣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1、因三违造成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带电作业、明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井下供电出现老鼠洞、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等严重失爆而继续操作电气设备者。
5、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
6、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7、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8、随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风流紊乱的责任者。
9、瓦斯浓度超过3%没有排放措施,强行排放的主要责任者。
10、随意停止局扇运行造成瓦斯积聚的责任者。
1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
12、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而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13、瓦检员空班漏检情节严重者。
14、巷道贯通无贯通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15、放炮不设警戒或放炮时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其他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责任者。
16、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30 分钟以上、一个盘区停风60分钟以上,且影响区域最高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的责任者。
17、放炮、烧焊、割煤、打锚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燃烧的责任者。
18、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的。
19、在煤仓上下口附近或井下烧焊不检查瓦斯、不放空煤仓造成瓦斯事故的责任者。
20、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21、偷盗火工品者。
22、空顶、超空顶作业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23、斜巷提放车辆不设警戒或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主要责任者。
24、斜巷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者。
25、副井跑车、主井蹲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6、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及瓦斯利用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处罚标准,界定食品安全三违行为并明确相应的处罚。
一、食品安全三违行为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以下行为被定义为食品安全三违行为:
1.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过期食品;
2.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含有有害物质、添加剂超标或超限的食品;
3.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
对于食品安全三违行为,依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
- 警告;
- 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影响):
- 罚款;
-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 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撤销注册。
三、处罚标准的执行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授权,相关执法人员应遵循如下程序执行处罚:
1. 确定违法行为事实和处罚依据;
2. 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3.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4. 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等综合因素,依法作
出处罚决定;
5. 出具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结论
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食品
安全权益,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合法合规运营。
同时,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将对整个食品行业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提升
整体的食品安全水平。
地面36条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新)
一、地面36条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新)1.无规程措施或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直接责任人。
2.安全设施不齐备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令职工施工的直接责任人。
3.登高(离基准面2 米及以上)垂直交叉作业不按规定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直接责任人。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或无证上岗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5.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者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6.蓄意破坏安全设施,造成后果的直接责任人7.违反操作规程及措施规定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直接责任人。
8.带电检修、挪移电气设备的直接责任人。
9.开关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丝的直接责任人。
10.巡视带电电气设备时,人离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低于规程标准的直接责任人。
11.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未按安全措施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2.措施未经批准,在易燃、易爆、仓库等场所使用电焊、气焊的直接责任人。
13.不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起吊重物的直接责任人。
14.私自携带烟火和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直接责任人。
15.押运易燃易爆危险品、携带烟火的直接责任人。
16.酒后驾车或进行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7.无安全措施进入密封容器内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8.使用手持、移动电动工具有保护装置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19.驾驶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的直接责任人。
20.使用起重机时用升降机构升降、移运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21.不采用特殊措施用起重机吊运高温溶液、易燃、易爆物品及强酸、强碱的直接责任人。
22.起重机、升降机、起吊机、电梯等起吊器具超负荷起吊的直接责任人。
23.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未按期校验或现场手动试验动作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24.酒后上岗及值班期间饮酒者。
25.偷盗电缆、光缆,私接、偷接电线,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26.违章使用电器或未按措施施工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
27.操作高速旋转设备未配戴和使用个体安全防护用具的直接责任人。
28.地面“四超”车辆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强行运输的直接责任者。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新定)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第三章“三违”处罚、帮教及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生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根据“三违”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和特别严重“三违”四个等级。
第三条本标准将“三违”分为通用部分、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类。
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第一节通用部分第四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特别严重“三违”:1、安监员、瓦检员及重要特殊工种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2、井下违规使用电火焊的决策者及明火作业者。
3、年度内有3次严重“三违”的。
4、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的。
5、在井口规定范围内、瓦斯抽放站、库房、检测监控室、机房及重要区域警示严禁烟火范围内,有吸烟及明火作业的。
6、对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批、学习、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的。
7、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员、瓦检员等安全专管人员履行职责或对举报“三违”人员打击报复的。
8、有地热灾害的矿井,没有执行地热灾害治理规程措施而安排生产的。
9、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或自己重伤的直接责任者。
1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12、隐瞒事故或不及时汇报的。
1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4、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
1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
16、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的。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一、“三违”十八条红线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斜巷运输蹬勾头的。
3.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
4.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6.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7.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
8.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9.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10.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
11.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
12.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3.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14.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5.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6.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7.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
18.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二、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部分1.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习惯性三违分类标准
一、综合管理(一)轻微“三违”1.摘挂式人车乘车间距小的;2.一般人员在井下睡觉者;3.下井未按规定打卡者;4.手指口述不执行,或与现场不符的;5.上班迟到、班前会上睡觉的;6.入井人员不进行入井宣誓者;7.入、升井不签字、不签时间的;8.井下躺着休息者;9.工作服衣袖不系扣,头灯、自救器不按规定携带者;10.岗位工脱岗、窜岗的;11.对事故案例不清楚、不了解的;12.戴安全帽不系带,挽靴褪者;13.大矸上皮带后,超出50m未闭锁进行处理的责任者;14.乘坐人车时不排队或插队者;15.采煤工作面放煤滞后机组超过30个支架的责任者;16.采掘工作面的液管、水管崩裂后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二)一般“三违”17.不遵守侯车制度,人车未到在大巷两帮侯车的;18.采掘工作面出现长流水拒绝处理的;19.采掘工作面未生产,未设专人看巷者;20.对入井人员不检身或入井拒绝接受检身的责任者;21.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22.井下搭架作业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23.井下非采掘头面高空2米以上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防坠落措施的责任者;24.井下作业区内关闭头灯的;25.各类标识、排版未按规定悬挂的;26.井下作业区域内关灯者;27.破大块炭时,将腿脚放在悬空大块下面的责任者;28.敲帮问顶不使用专用工具的;29.人为损坏材料、设施,或将材料乱扔乱放的;30.上下班途中手拿安全帽,井下作业地点休息时取下安全帽当坐垫的;31.消防器材不全;32.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安排下井的33.一般人员无证、拒绝查证、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34.用冲洗的方式处理转载点堆煤的;35.允许或不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36.在井下巷道行走时,走道心的;(三)严重“三违”37.“三员两长”上岗不挂牌的;38.警戒员不履职履责者;39.扒、蹬、跳车的;40.不现场交接班的;41.下井戴电子表者42.采煤工作面放煤工不足(每班至少3人)组织生产的责任者(放煤工必须是专职);43.采煤工作面连续三个支架架后全煤,而后溜已被提前拉过的责任者(本违章事实经当班安检员或班长、验收员、跟班干部确认后,可以报拉后溜人员,找不到拉溜人员时可由当班班长或跟班干部提供);44.乘车侯车、架空乘人车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乘人车制度,互相嬉戏打闹,故意上下左右摆动;4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46.多人拖、拉一个人车,抢占人车,或用人车拖、运四超物件乘车的;47.干部违章指挥者;48.井口、检身房20米范围,灯房、浴池吸烟;49.井下拆卸矿灯者;50.井下各类工程无措施施工者;51.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的;52.井下睡岗、串岗、脱岗者;53.井下作业时,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的;54.损坏巷标、安全提示牌板的责任者;55.现场有人作业安检员在异地坐着休息者;56.用过的棉纱、布头不用铁通盛装,乱扔乱放的;57.在井巷(硐室)内随意堆(扔)放杂物;58.早出井、等消卡的;(四)特别严重“三违”59.安检员班中脱岗的;60.不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违规走大巷;61.放炮警戒人员脱岗者;62.高压风、水、液管的动力源未关闭,强行拆卸管路者;63.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64.井下打架者;65.井下要害岗位人员脱岗者;66.酒后下井者;67.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68.偷拿火工品者;69.瓦检员空检、漏检、假检者;70.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71.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72.欧打、辱骂、威胁管理人员者73.在事故追查过程中,故意编造故事、隐瞒事实真相的;74.作业现场出现事故后不按规定汇报或私自处理的;二、采煤专业(一)轻微“三违”1.不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液装置;2.采煤机不使用内外喷雾的;3.采煤司机生产时不戴防护镜及面罩的;4.超前柱未连接或连接不合格;5.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者;6.单体卸液,间排距不符规程要求;7.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8.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者;9.非顶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者;10.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超过6个支架者;11.架棚时卡缆反锁、缺少板销的责任者;12.排头、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合要求的责任者;13.人员用手直接清理电缆夹中间的煤块;14.乳化液泵站长流水;15.液压支架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16.支架不及时伸出护帮板的;17.支架拉不直,运输机有明显起伏、不直,煤机司机割不平顶、底板;18.综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的责任者;(二)一般“三违”19.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措施未按规定下发到有关单位的责任者;20.采煤机割煤时留顶底煤或割顶底板;21.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22.采煤机开机时带负荷;23.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继续割煤;24.超前回棚、回柱的作业者;25.大采高工作面,未设专人观山,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26.大采高工作面割煤时,机组下风侧,或上风侧30个架的范围内,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27.大样图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任者;28.单体柱、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置者;29.割煤时采煤机前方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未收回或收回不及时;30.更换支架液管后,U型销子插不到位或使用单腿销、异形销31.工作面采高有三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32.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未按规定支护顶板者;33.工作面支柱不拴防倒绳的;34.机尾安全出口浮煤不及时清理;35.机组割煤时违反措施规定站位的;36.机组司机超规定割底留顶者;37.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38.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者;39.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打煤墙者;40.进入煤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41.拉移运输机头时,不用液压缸,而用单体柱顶移;42.连续三棵支柱不合格而不及时整改的;43.末采时,顶网落地与底网交接少于1米者;44.切链时,不使用紧链器;45.设备缺油而运转的;46.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47.输送机机尾无防护板,转载机未封闭;48.输送机运行时,人员站在煤帮处联网;49.损坏巷道支护未及时修复的责任者;50.贴帮柱、临时柱支设不及时的;51.推溜时刮板链弯曲度过大,溜子推移步距不一致;52.推移工作面输送机时,该区段煤壁侧有人作业;53.拖移转载机时,施工人员站在危险范围内;54.液管跑、冒、滴、漏不处理;55.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的责任者;56.移架过程中不开架间喷雾;57.有伞檐不处理而工作的;58.在前溜机头回柱未停前溜、转载机者;59.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者;60.支架检修时不发出信号,随意开泵的;61.注油时,不使用过滤器;62.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不报警;63.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处理堆煤和浮煤;64.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范围内)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者;(三)严重“三违”65.采煤机不挂瓦斯检测仪;66.采煤机割煤后拉架跟不上,护帮板打不到位;67.采煤机割煤时顶底板割不平或出现台阶;68.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69.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70.采煤机停机时滚筒不落地;71.操作本架支架前,未将操作架附近3个架范围内的波及人员撤离者;72.长度超过3m的单位柱,不足3人而进行回柱或支设作业的;73.吊链挂在单体柱上及永久支护上起吊、拖拉设备者;74.端头割煤时,工作面和顺槽顶、底板过渡段未割平缓、不衔接;75.跟机拉架时,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76.更换液压原件时未释放管内压力或释放方法不正确;77.工作面漏顶、掉顶不按措施规定处理的;78.工作面没有备用支护材料的;79.工作面突然来压不采取有效措施的;80.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与拉架与移溜、割煤、放顶、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者;81.机头、尾超前单体打在浮煤上,支护距离达不到20米以上,直线性差;82.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已拉过架的液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超过0.5米,而没有采取补强支护措施者;83.机头、尾挡风帘不及时吊挂,吊挂不标准;84.机头、尾切顶切顶柱不及时打,超前、滞后超过规定;85.加设乳化液后不使用折射仪检测配比浓度;86.进入煤帮作业未设专人观山的责任者;87.两端头提前移切顶密集和回梁回柱;88.溜子运行中处理漂链;89.煤机、扒矸机、倒装车作业范围内的责任者;90.人员进入机道或跨越运转设备时,不停机闭锁;91.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达标;92.输送机、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煤;93.未采取保护措施将金属液压支架损坏者;94.液压单体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时,不及时穿靴;95.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回位;96.移架后不升紧支架;97.有伞檐不处理而继续施工;98.支架不接顶,初撑力不达标;(四)、特别严重“三违”99.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者;100.不按规程要求放顶煤者;101.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102.采掘工作面超控顶的责任者;103.采煤机停机后,手把不打到零位,不切断电源;104.更换截齿不闭锁采煤机;105.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106.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107.检修系统管路时,不停泵;108.检修支架时未关闭截止阀或未泄压;109.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或不采用放倒措施;110.人员登上滚筒跟换截齿;111.人员进入采空区作业;112.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113.施工锚索、锚杆时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者114.停机检修时,不闭锁运输机,不断开隔离开关及离合器;115.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三、开掘专业(一)轻微“三违”1.不及时紧固锚杆、锚索的;2.顶板离层仪、液压枕观测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者;3.进入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4.抗棚器、撑木、背板不按规定使用的;5.锚杆、锚索外露不符合规定,不整改的;6.锚杆角度不符合规定的;7.锚杆钻机停止工作后,不关闭风压8.喷浆时不戴防尘口罩;9.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漏筋的责任者10.综掘机割到顶、底板产生火花;11.综掘机信号按钮、铃、灯不完好就开机生产的;(二)、一般“三违”12.不合格及失效锚杆不及时补打;13.初喷厚度不够;14.戴手套扶钻杆;15.放炮警戒距离不够或不使用警戒绳;16.放炮前后,不洒水冲尘;17.放炮不响不查找原因的;18.放炮前不清点人数的;19.放炮地点的电缆、风筒、设施没有保护措施的20.割煤时,综掘机司机将身体的部位伸出操作台;21.工作面拌料时,无比例或干拌料;22.工作面出煤不彻底的情况下,打注顶锚杆、锚索,致使锚索机未能立直,锚杆角度不正确;23.工作面迎头排水不及时造成积水;24.架棚出现前仰、后翻、顺肩、射箭不及时处理;25.架棚支护接顶构木松动;26.开皮带不打信号,开动设备时不进行点动;27.锚杆打设间排距超过规程规定范围;28.锚索不及时涨拉;29.耙斗机司机开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30.耙斗机运行过程中人员出入工作面;31.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32.炮眼数量、周边眼间距与规程不符;33.喷浆不开喷雾;34.喷浆厚度不够,一次成巷不达标准;35.喷浆时不使用除尘风机;36.喷浆时不使用净化水幕;37.喷射砼前不冲洗受喷面或冲洗不干净;38.骑在风钻上打眼;39.前探支护不及时前移的;40.使用高压液冲炮眼处理瞎跑;41.未按规程规定进行联网;42.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强支护;43.用钻机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两侧有人员作业;44.综掘机开机不使用内、外喷雾者;45.综掘机机身不挂瓦斯报警仪;46.综掘机司机开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并佩戴防尘口罩;47.综掘机照明灯不亮;(三)严重“三违”48.爆破母线有明线接头的;49.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和瞎炮的;50.不及时移前探;5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52.不执行“综掘机三人联锁”制度的;53.打眼、架棚及维修巷道时单人作业的;54.打眼时垂直上下平行作业的;55.顶板淋水不搭设防雨棚,造成电器设备浸水;56.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57.放炮器不发炮乱碰乱砸的;58.放炮前不派警戒的;59.放炮时不发信号的;60.干打眼;61.固定母线放炮的;62.火药箱内有火药不上锁;63.机掘工作面割完煤后不进行敲帮问顶,直接进入工作面作业;64.交接班时综掘机不停机、不退后,切割头不落地;65.掘进巷道顶、帮锚杆同时打注或先打帮锚杆后打顶锚杆等跨工序作业;66.开机掘进时不及时开启除尘风机;67.开机前未确认耙斗机周围人员是否撤离;68.利用残眼装药放炮;69.连炮前未将母线扭结成短路的;70.溜子地锚松动继续开机;71.锚杆不及时紧跟工作面,超循环作业;72.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杆、锚索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存在不合格且未做标记的锚索,或失效、不合格锚杆达到3根且未做标记的;73.耙斗不使用楔形销子;74.耙斗机导向滑轮挂在起支护作用的锚杆或桁架上;75.耙斗机钢丝绳有磨损断股仍继续使用;76.耙斗机护网不全、钢丝绳不完好的情况下开机作业;77.耙斗机停机后,开关不闭锁;78.耙斗机无支撑腿子或安设不牢固继续使用;79.炮烟没吹尽进入工作面作业的;80.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或使用炭块、煤粉做炮眼封泥;81.炮眼内发现有异状仍在装药放炮的82.喷浆做为临时支护时,喷浆厚度小于3公分;83.皮带、溜子司机躺、卧、坐;84.皮带、溜子运行期间,人员不走过桥跨皮带、溜子;85.皮带溜子、机头、尾无固定地锚,包括地锚不合格;86.缺锚杆、锚索不及时补打;87.人员进入空顶作业;88.人员站在综掘机上,摆动综掘机;89.使用其他起爆电源放炮的;90.水煤上皮带;91.私自锯锚杆、锚索,降低支护质量;92.未按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要求安装使用锚固剂及私自减少锚固剂使用的责任者;93.巷道贯通不站岗的;94.巷道贯通时不按措施规定加固支护好贯通侧95.巷道支护不达标,就进行喷浆;96.碹体不按规定充填或提前拆除碹拱者;97.迎头边打眼边装炮的;98.迎头未配备前探支护或配备了不按规定使用的99.用支护锚杆、锚索等起吊大部件的100.在已施工好的巷道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正在处理网兜时不计),金属网网头、网边联结在5m范围内不合格数量达到3处的责任者;101.在支护不完好或在导电物体的地方装配引药的;102.装炮不撤人、超员或有人干其它工作的103.装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充填物充填的;104.装药不使用专用炮棍;105.综掘机除尘风机不能使用,不及时处理继续组织生产;106.综掘机割煤过程中,站在机身上打帮网锚杆、挂网;107.综掘机割煤后退机达不到规定距离;108.综掘机开机前不发警报,未确认两侧及前方人员是否撤离;109.综掘机司机不按规定切割程序割煤,超欠、挖严重;110.综掘机停机后,不断开电源,隔离手把不打到零位;111.综掘机停机后不执行三人联锁者;112.综掘机停机时,截割头不落地,不上防护罩;113.综掘机在不闭锁状态换截齿;114.综掘机铲板堵大块,处理不停机,闭锁;采用来回倒小溜碰撞;115.坐在炸药、雷管箱上;(四)特别严重“三违”116.爆破工自己不装配引药、连接母线而爆破的;117.变更施工巷道无措施施工;118.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水突然增大等异常现象时不停止作业的;119.放糊炮、放明炮的;120.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放炮的;121.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122.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者;123.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没有做锚杆拉力试验的责任者;124.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而继续放炮的;125.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126.剩余的火药不及时交回火药库的;127.停风继续生产不撤人的;128.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129.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四、机电专业(一)轻微“三违”1.皮带、溜子司机或看漏煤眼人员在皮带、溜子运行时看书的;2.工作面有人作业,综掘机主司机离开机组未将隔离开关专用操作手柄取下可靠保管者;3.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合格者;4.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5.电工作业时,个人劳保防护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者;6.各种仪表指示不正常,设备仍在运行且未采取措施的责任者;7.开关不上架的责任者;8.操作牌板上的数据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者;9.井下电气设备无包机牌或填写不全者;10.设备安装、拆卸、检修后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清点工具者;11.井下带电电缆(除采煤机或机组拖拽的电缆外)盘圈的责任者;12.机组滚筒缺截齿超规定者;13.不按规定悬挂电缆的责任者;14.标志牌电流整定值与实际不符的;15.不按时填写各种记录的;16.操作不认真造成一般性机械事故的;17.电缆、水管等管网不按规定要求吊挂的;(二)一般“三违”18.不发信号或信号不清晰随意开启皮带、溜子设备;19.不生产、不检修时,采煤机摇臂及掘进机截割头未放置落地者;20.拆卸开关时,随意切割电缆;21.不按规定信号联络,而用其它方式联系开动设备者;22.抽放钻机、钻探钻机开孔前,未提前将开孔位置处的网片剪开的责任者;23.处理支架故障未关闭本架进液阀门的责任者;24.导线接头出现变形的责任者;25.电工检修所用工(器)具与检修设备电压等级不符而使用者;26.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在开关上开停;27.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工作时,弄虚作假,漏检漏项者;28.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超过规定不更换就开车运输的;29.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30.各类司机操作位置不当者;31.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直接用手清除者;32.工作面电缆用铁丝吊挂;33.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34.机电设备不按规定注油,注油时不用注油器;35.交接班时不按规定进行检查者;36.接线喇叭嘴松动不及时处理;37.溜子、皮带司机躺着操作设备者;38.皮带输送机跑偏不处理,别破板或锚杆带病运行;39.人员在电缆、电气设备上坐,卧;40.设备运行中随意拆卸防护栏、防护罩等防护设施者;41.提升机司机连班顶岗者;42.提升机运行中,监护司机(副司机)不进行监护;43.通信、信号电缆与高压电缆混挂在一起;44.未按规定进行保护试验者;45.液压联轴节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规定者;46.运输机闭锁出现故障,在开关上开、停;高压作业时,不使用绝缘用具;47.综掘机切割头或采煤机滚筒缠有铁器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三)严重“三违”48.安装的设备未按规定试验项目试验就使用的责任者;49.采掘机组未断电且未闭锁即在机组危险区域内作业者;50.采掘面前后刮板机运转中司机脱岗者;51.采煤机割煤或掘进机工作时,进入刮板机、转载机等运转机械的责任者;52.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作业者;53.防爆设备无防爆合格证、入井合格证、设备标志牌的或防爆标志牌、入井合格证超期的;54.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55.过桥上或非行人侧有人(包括通过)时进行拉移转载机的责任者;56.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瓦斯检测仪测瓦斯、带电作业、不按程序进行,不验电放电;57.检修设备时开关不打到零位、不闭锁;58.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操作者;59.解锁已闭锁的设备时,未通知到相关人员或未把相关人员撤离波及范围以外的责任者;60.进入刮板机作业未按规定闭锁刮板机、阀组手把未打到零位、且无人看护的责任者;61.井下不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者;62.井下电气设备停电时未按要求从低压到高压逐级停电,存在越级停电现象;63.拉移运行中的转载机者;64.溜子运行中,用脚蹬、手扳、撬棍等方式或工具处理漂链者;65.皮带运行中,人员站在皮带架上作业者;66.皮带运行中更换设备部件;67.启动采掘机组、刮板机及转载机等未预警并进行撤离人员的责任者;68.起吊重物时,起吊工作中途滞停,未将起吊链和手拉链予以连锁或固定,没有采取防止起吊物坠落措施的责任者;69.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的责任者;70.设备在停机(停运)后,未及时将开关打至零位者;71.设备转动、旋转部件未加防护罩等防护装置(设施)继续使用的责任者;72.使用的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仍进行起吊作业的责任者;73.使用综掘机组液压临时支护系统的工作面进行临时支护时,未断电且未闭锁机组而人员进入机组范围内者;74.疏通被煤仓口时,不系安全带;75.输送机机尾不上防护罩;76.私自甩掉电气设备保护、随意改动整定值者;77.停电后不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者;78.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79.未闭锁刮板机进入机道作业者;80.一人开多部设备;81.在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执行“停电挂牌”、约定时间或传话送电;82.支架检修,未执行“谁停液、谁送液”规定的责任者;83.综采工作面刮板机未实行闭锁,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者;84.综掘机进退机时,切割头距顶板或巷帮不足1m时未停止运转的责任者;85.综掘机组操作完毕后,切割头距离迎头不足3m而有人在工作面作业的责任者;(四)特别严重“三违”86.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87.闭锁各类设备后未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的责任者;88.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89.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移动高压电缆者;90.电机启动不起来时,把开关整定值调大;91.机电设备失爆不处理;92.井上、下无计划停电者;93.井下进行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未按措施作业者;94.违反《关于生产过程中停机闭锁设备相关补充规定》的作业程序作业的;95.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96.无相关专业资格证即打开或操作电气设备者;97.有影响其他单位正常供电而未经批准随意停、送电的;98.综掘机闭锁后,人员进入转载机以内作业而无人监护机组随机开关且未采取防误解锁的可靠性保障措施的责任者;9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者;100.在用电气设备出现老鼠洞或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责任者;101.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102.大型设备、特种设备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103.未停电、未摘开离合器即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的责任者;104.采面拉架时,人员在附近3个架前柱前方作业,或同时站在两个支架之间的;105.停电后未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者;106.低压电缆未测试绝缘、高压电缆未做直流耐压和泄漏试验的责任者107.采掘机组、转载机、皮带、刮板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中,触及设备运转部位的;108.不按规定进行闭锁或强行解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的;五、运输专业(一)轻微“三违”1.车辆在拐弯、门口处不发信号的;2.钉弯道时,未按规定将外轨加高、轨距加宽的责任者;3.轨道质量不合格而未及时采取措施者;4.绞车、胶轮车过弯道、巷道交叉口、硐室或会车或发现前方有人(20m范围),未鸣笛示警的责任者;。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三违认定标准及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
三违认定标准及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三违认定标准三违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合同、协议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行为。
对于发现的三违行为,应采取严肃的处理措施,以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
下文中所提到的“三违”均指企业中存在的三种不良违规行为,包括:一、轻微违纪行为1.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2.违反了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但没有造成严重影响;3.违反了公司的仪容、仪表、纪律、规矩,但没有恶意,或没有造成影响。
二、一般违纪行为1.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环保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造成事故;2.违反了公司内部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3.违反了公司的仪容、仪表、纪律、规矩,或有恶意,或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三、严重违纪行为1.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环保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造成严重的后果,如重大事故、环境污染等;2.违反了公司内部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财产损失;3.违反了公司的仪容、仪表、纪律、规矩,恶意程度较重,或影响较大。
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现场隐患是指企业现场存在的潜在危险和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的某种可能性。
为更好地管理现场隐患,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发展,企业需根据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进行等级认定和管理。
下文中所提到的“现场隐患”均指企业中存在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问题,包括:一、一般隐患1.企业在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识方面存在缺失或不全;2.设备存在维修保养不到位的现象,但不影响正常生产;3.总体上满足安全操作要求,没有重大隐患。
二、重大隐患1.企业在必须存在应急措施的情况下,未配备或未落实应急措施;2.设备存在存在重大问题,存在事故风险,影响正常生产;3.总体上存在重大操作风险或环保风险。
“三违”行为考核标准
D
布置工作人
46
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未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C
负责人
47
存在未接受防范措施布置教育或未接受现场安全交底的作业人员;
C
本人与安排人
48
布置与开展交叉作业时,未布置与落实防止影响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B
布置与负责人
49
交叉作业现场无专人统一协调指挥或擅离现场协调指挥;
C
本人
67
戴手套打大锤作业或操作台钻、车床等旋转加工设备;
B
本人
68
液压系统检修未进行完全泄压;
B
本人
69
液压系统周边有动火作业或其他人员,液压系统进行开起试机;
A
本人与负责人
70
设备内部作业未将上游翻板阀关闭锁死,未将可能旋转的部位可靠固定;
A
本人和负责人
71
使用梯子不稳固、绳梯未固定或站在不安全梯子上作业;
111
其他类
强令或默认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A
本人与负责人
112
在环境不明、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安排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A
本人与安排人
113
新进人员未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安排到岗位实习或作业;
A
安排人
114
新进、转岗人员未完成上岗安全考评合格与定级,安排独立上岗操作;
A
安排人
115
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B
本人与指挥人
84
指挥信号不明开展吊装作业;
A
本人与指挥人
85
吊钩防脱扣装置缺失或损坏开展吊装作业;
三违行为辨识标准
附件3:严重〃三违〃行为1.检维修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受(有)限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动火作业未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易燃易爆区域或危化品储存场所吸烟、动明火,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上班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6.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连续补考仍不合格的。
7.经公司认定列入本项的。
一般"三违”行为一、通用类1.不听从指挥、不执行工作安排的。
2.未按规定要求学习上级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的。
3.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要求、文件和会议精神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监督指令或拒绝、阻碍各种检查的。
5.向上级汇报工作时,隐瞒事实、对重要数据及其他信息进行瞒报、漏报的。
6.上级政策、任务、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的。
7.无故不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或会议的。
8.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表、簿、单等)或记录填写不规范的。
9.违反劳动纪律,当班期间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睡岗、无故私自换岗、调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10.班前饮酒影响上班工作的。
11.对公司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或不按时进行整改落实的。
12.发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值班领导汇报的。
13.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作业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相应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14.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和环境识别,盲目作业的。
15.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造成机具、设备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
16.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影响正常使用的。
17.雨季来临前未及时清理辖区排水沟的。
18.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违反现场交接班〃五清〃(看清、讲清、问清、查清、点清)规定的。
19.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20.当班中未按规定着装,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21.作业人员当班期间违规穿高跟鞋、拖鞋工作的。
22.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收回工作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
新“三违”界定
郑新端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及处罚第一章通用部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按“不规范行为”论处,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罚款。
1、安全宣誓声音不宏亮的,罚责任人50元。
2、下井着装不规范的,罚责任人50元。
3、职工下井未按要求穿胶靴的,罚责任人50元。
4、在井下嬉戏打闹的,罚责任人50元。
5、井下随手乱扔杂物的,罚责任人100元。
6、井下风门、风筒、管路、设备、大巷设备等乱写乱画的,每处罚款100元。
7、“手指口述”不主动演示或演示时不正确的,罚款50元。
8、井下牌板填写不规范的,罚责任人50元。
9、设备材料挂牌,悬挂不规范,罚款100元;材料码放不整齐规范的,每处罚款100元。
10、开车出煤时未开喷雾的,罚责任人50元。
11、管路上有闲置、废旧铁丝的,一处罚责任人50元。
12、井下风水管路存在跑、冒、滴、漏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13、管路、风筒等编号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
14、闲置电气设备未上架,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15、闲置管子、轨道等材料未码放整齐的,罚责任人100元。
16、出现其它不规范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论处。
1、风筒、电缆吊挂、管线敷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车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3、井下人员作业时自救器没随身携带的。
4、随身携带长度低于1.5米的零散材料、工具,入井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捆扎牢固,平放在罐内的。
5、两人及以上人员作业时,未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6、出现其它一般“三违”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按“典型三违”论处。
1、安监人员在收尺中弄虚作假的。
2、抵制、拒绝、阻扰安监人员监督检查的。
3、采区内煤仓(眼)溜煤斜巷上口未设安全栅栏。
4、违章指挥生产的。
5、班中睡觉或脱岗的。
6、穿化纤衣物下井的。
7、井下打架斗殴的。
8、用链板机、皮带机转运材料设备的。
9、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0、因技术设计失误,影响安全生产的。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4严重“三违”界定标准一、通用部分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2、酒后上岗或入井的。
3、井筒坠物的责任人。
4、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5、井下打架斗殴的。
6、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
7、无措施施工的现场负责人。
8、井下烧焊摄影﹙像﹚未按规定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
9、蹬高作业(2 米以上)、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的。
10、“三空”现象较严重,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11、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2、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3、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4、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5、未经运输调度同意,电瓶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
16、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7、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18、事故追查中作伪证的。
19、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二、采煤部分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链板机运转的。
2、用机巷链扳机拉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或缩机尾时用本身拉机尾的。
3、移动设备列车前,未切断电源的。
4、转载机运行时,在溜槽未封闭段未采取措施进行作业的。
5、采高超过2m,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措施的。
6、煤壁有人作业时,上下10m范围内操作支架的。
7、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未停机闭锁的;采煤机割煤时进入滚筒前、后5m范围内的。
8、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切断电源的;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的。
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10、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的。
11、带压拆除液压管路的。
12、拆除液压支架时,人员站位不当的。
三、掘进(修护)部分1、维修独头巷道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
2、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倒架措施的,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是指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的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未经授权或未经过专门培训和认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 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 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分心、疲劳或饮酒等影响操作安全的情形;
4. 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程序或未经授权擅自改变设备工艺参数或工作流程。
二、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是指上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或管理规定,安排或指示员工从事危险、违规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1. 未经过安全评估或论证,盲目指挥员工从事危险作业;
2. 指挥员工违反安全规程、标准或规定进行操作;
3. 故意隐瞒或虚报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缺陷,导致作业过程中的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工作中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出勤纪律的行为;
2. 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干私活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3. 不服从管理,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故意怠慢工作。
四、非法作业
非法作业是指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报备的作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非常规作业;
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备设施结构、工艺参数或工作流程;
3. 未经批准擅自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违标准(新版)
三违标准(新版)第一篇:三违标准(新版)“三违”及隐患界定标准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制定此处罚标准。
将“三违”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罚款50元(干部罚款100元),部分严重“三违”根据影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一般“三违”处罚30元(干部罚款60元);轻微“三违”处罚20元(干部罚款40元)。
个人“三违”时,罚款直接处罚责任人;集体“三违”时,所有“三违”人员都分别承担相应“三违”等级的罚款。
现分别列举如下:一、综合管理(一)严重“三违” 1.携带烟火下井的; 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3.酒后下井、上岗,班中睡觉、班中打架的;4.酒后值班的;5.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6.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8.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的; 9.乘坐皮带的;10.在井下私自拆卸、维修矿灯的;11.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跨越运行中的输送设备不走专设过桥的;12.井口、检身房20米范围,灯房、浴池吸烟; 13.矿泉水瓶装四氯化碳及四氯化碳瓶乱扔乱放;14.烧焊设备不完好,无水管、灭火器,无措施,烧焊工与措施不符的。
烧焊工无证,烧焊地点20米范围需洒水降尘未执行,两瓶间间距达不到5米以上,两瓶距烧焊地点低于10米。
无措施或未按措施烧焊;15.所有电器失爆现象,不完好,包括闲置电缆头未包;16.班中打盹、睡岗;17.铲车、胶轮等车辆辗压电缆; 18.皮带、溜子无行人过桥;19.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处理结果未反馈到安检部;2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上下井人员拒绝搜身的;允许或不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违反劳动纪律的;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安排下井的;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绞车减速箱刹车无护罩,不完好;装载机拉人,站在装载机上,或在铲车斗内进行其它作业,包括司机;皮带、溜子、水泵停止后开关手柄未打到零位;1.2.3.4.5.6.7.8.9.10.水泵不设泵窝,直接置于泥中,水泵不吊挂,吊挂不合格; 11.消防器材不全;12.岗位式不在现场交接班;1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
⼀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采煤:(⼀)⼀般“三违”1.巷道内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的。
2.超前⽀护数量、质量不符合措施的。
3.超前⽀护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4.⼯作⾯下隅⾓及机组不悬挂⽡斯便携仪的。
5.不⾛⾏⼈过桥的。
6.液压管路连接未使⽤U型卡⼦的。
7.顶梁损坏继续使⽤的。
8.⽤溜⼦⽪带运⼤料的。
9.有2处漏液或串液不及时处理的。
10.乳化液配⽐达不到要求的。
11.端头后部密集线拖后尾梁2m⽽不及时回撤的。
12.端头后部悬顶超过10平⽅⽶⽽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不拉线移架的。
14.端头铺设的⽹与⽹之间连接不好,⾦属⽹搭接不够数、固定不牢固的。
15.⼯作⾯⽀架连续2条前梁接顶不严密,护帮板未及时撑起的。
16.⼯作⾯⽀架出现挤架、咬架⽽未加以调整的。
17.⼯作⾯⽀架有10架歪斜超过5度⽽未及时调整的。
18.⼯作⾯排头梁与相邻顶梁⼤于0.7m⽽未采取⽀护措施的。
19.放煤⼯不正常使⽤喷雾的。
20.机组司机不使⽤架间喷雾的。
(⼆)严重“三违”1.检修机组不切断电源的。
2.开机强⾏截割坚硬矸⽯的。
3.更换截齿和滚筒在上下3m以内有⼈⼯作时,不护帮护顶的。
4.⼯作⾯试⽣产、过硐室、过断层、烧焊没有专项安全措施的。
5.⽆⽔开机割煤的。
6.乘坐⽪带或溜⼦的。
7.液压⽀架不接顶,顶板破碎未采取超前⽀护的。
8.泵站压⼒达不到规定值的。
⼆、掘进:(⼀)⼀般“三违”1.耙装机⽆栅栏⽽开机耙装的。
2.打眼上下平⾏作业的。
3.挑杆缺环或多数没加固的。
4.2⼈以上⼯作时没有指定⼈员负责安全的。
5.有三条锚杆⾓度⼩于70度的。
6.迎头三⽶内有3条锚杆失效或4个锚盘没上紧⽽继续⼯作的。
7.初喷拖后5m⽽继续打迎头的。
8.装炮撤⼈不及时、超员或有⼈⼲其它⼯作的。
9.耙装机卡轨器有2副以上松动的。
10.耙装机在⼤于5度的上下⼭不使⽤吊绳的。
11.连续⼆排锚杆超过规定间距要求的。
12.放炮后未洒⽔冲尘的。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三违”范围界定(具体表现)(一)井下共性“三违”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矿安全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跟班矿长、副总、科队长)和安全员、瓦检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脱岗、在异地坐着休息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或带电子设备等非防爆电气入井的。
12.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带运输机和溜子的。
3.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
4.斜巷运输过程中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5.运送物料时捆绑不牢固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
7.非司机操作、乘坐电瓶车,乘坐矿车的。
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的10.斜井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1.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13.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4.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5.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16.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
17.隔爆型电气设备失爆的。
2023环境保护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2023环境保护三违界定处罚标准简介本文档旨在明确2023年环境保护三违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标准。
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明确、公正和有力。
三违的界定1. 超标排放:指任何企业或个人在生产、运输或排放过程中排放超出环保法规规定的污染物或废弃物的行为,包括大气、水体和土壤排放的三种情况。
2. 生态破坏:指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的破坏或损害行为,包括非法采矿、乱砍滥伐、滥捕滥猎、过度捕捞等。
3. 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指任何企业或个人在建设、运营或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中违反环保法规要求的行为,包括未按时进行设施维护和修复、未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备等。
处罚标准根据三违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1. 超标排放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罚款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
- 一般违法:罚款金额在5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
- 严重违法:罚款金额在200,000元以上,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或停产整顿。
2. 生态破坏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罚款金额在1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
- 一般违法:罚款金额在1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并可能扣押违法行为所得。
- 严重违法:罚款金额在500,000元以上,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
3. 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罚款金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
- 一般违法:罚款金额在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并可能责令限期整改。
- 严重违法:罚款金额在100,000元以上,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或停产整顿。
以上处罚标准仅供参考,根据具体情况,环保部门有权进行调整和裁量。
结论通过明确2023年环境保护三违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我们将能更加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违行为考核标准
逆向行驶,转弯不提前打转向灯
驾驶车辆和操作其它设备时吸烟、使用手机
车辆行驶时向窗外抛洒杂物
向路面排放污水
公司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3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高处作业时,无保险绳
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盖盖板
在宿舍、办公室使用电炉,人离开房间不关闭电器电源
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
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
电线裸露,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
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
氧气瓶、乙块瓶相互间的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
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未经安排或同意 Nhomakorabea自顶岗、换岗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言语和思想动态
散布事故不可避免论
出现违章说“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事”或表达相近的意思
对确认的违章事故不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找有关管理检查人员论理
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
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2
违章操作
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一、高压电工部分(一)、一般“三违”1、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2、规程措施未贯彻学习,未有贯彻记录人员签字或代签的。
3、工作人员未服从工作安排的。
4、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未系挂符合要求的。
5、2m以上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佩戴不符合规定的(无法使用安全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除外)。
(二)、严重“三违”1、交叉作业无防范措施的。
2、隐瞒事故不汇报的。
3、班中睡觉的。
4、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5、停、送电或维修检查电气设备违反操作规程的。
6、手(电)动葫芦的使用不正确者(葫芦无吊钩、葫芦的起重能力不够、或用葫芦链直接束住物体进行起吊的或葫芦吊钩无保险措施的)。
7、检修、安装电气设备及敷设、挪移电缆时带电作业的。
8、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0、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11、跨越带电线路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12、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的。
13、接地极敷设不符合规定的。
14、未进行停电、验电、放电程序,而挂接地线的。
15、线路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16、线路施工停电后,未打封线的。
17、电气维修没有悬挂停电牌作业的。
18、高、低压架空线下方堆放物料高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19、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20、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21、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22、抵制、拒绝、阻挠安监人员监督检查的,谩骂、侮辱、威胁安监人员的。
(三)、不良行为1、工作期间未穿工作服的,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的。
2、随意丢弃杂物的,工具乱扔乱放的。
3、工作期间嬉戏、打闹、玩弄手机、下棋打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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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及隐患界定标准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制定此处罚标准。
将“三违”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罚款50元(干部罚款100元),部分严重“三违”根据影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一般“三违”处罚30元(干部罚款60元);轻微“三违”处罚20元(干部罚款40元)。
个人“三违”时,罚款直接处罚责任人;集体“三违”时,所有“三违”人员都分别承担相应“三违”等级的罚款。
现分别列举如下:一、综合管理(一)严重“三违”1.携带烟火下井的;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3.酒后下井、上岗,班中睡觉、班中打架的;4.酒后值班的;5.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6.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8.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的;9.乘坐皮带的;10.在井下私自拆卸、维修矿灯的;11.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跨越运行中的输送设备不走专设过桥的;12.井口、检身房20米范围,灯房、浴池吸烟;13.矿泉水瓶装四氯化碳及四氯化碳瓶乱扔乱放;14.烧焊设备不完好,无水管、灭火器,无措施,烧焊工与措施不符的。
烧焊工无证,烧焊地点20米范围需洒水降尘未执行,两瓶间间距达不到5米以上,两瓶距烧焊地点低于10米。
无措施或未按措施烧焊;15.所有电器失爆现象,不完好,包括闲置电缆头未包;16.班中打盹、睡岗;17.铲车、胶轮等车辆辗压电缆;18.皮带、溜子无行人过桥;19.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处理结果未反馈到安检部;2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1.上下井人员拒绝搜身的;2.允许或不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3.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4.违反劳动纪律的;5.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安排下井的;6.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7.绞车减速箱刹车无护罩,不完好;8.装载机拉人,站在装载机上,或在铲车斗内进行其它作业,包括司机;9.皮带、溜子、水泵停止后开关手柄未打到零位;10.水泵不设泵窝,直接置于泥中,水泵不吊挂,吊挂不合格;11.消防器材不全;12.岗位式不在现场交接班;1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轻微“三违”1.井下工人不穿防砸靴的;2.岗位工脱岗、窜岗的;3.候车抢上抢下的;4.工作地点,设备上有积尘、积水不及时处理;5.入、升井不签字、不签时间;6.工作中不系帽带;7.电器设备被水淋,无入井合格证,防爆标志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电缆指向牌;8.垃圾(包括铁器、杂物)不及时回收,文明生产差;9.“U”型销、单腿销用铁丝代替;10.工作中坐岗;11.各种液压胶管两头未封堵;12.皮带跑偏磨H架;13.皮带托辊不转(坏),托辊夹皮带绳,缺托辊;14.皮带低浮煤清理不及时;15.不填写各区队、领导带岗图表;16.警戒、栅栏未挂牌;17.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轻微违章的。
二、采煤专业(一)严重“三违”1.检修机电设备不停电、不挂牌、不闭锁的;2.违章进入采空区的;3.正常生产时,甩掉保护强行开机的;4.更换大型配件、放炮、烧焊、运输机运大件无措施的;5.在三机运行中跨机作业或行走的;6.用支护锚杆、锚索、钢筋梯等起吊大部件的;7.不按措施要求,先支后回的;8.单人回柱的;9.维护、更换压力管路对管路不进行卸压的;10.支柱连续三柱失效;11.违反措施规定提前回撤密集、缺密集、密集拖后的;12.空顶作业的;13.煤机割到支架、护帮板,损坏截齿柔性轴;14.工作面运输机及转载机处堵大块煤,用支架护帮板处理;15.操作不当,损坏支架侧护板;16.不按顺序推溜;17.移架时不收护帮板;18.机头、尾积水到运输机电机;19.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1.连续三棵支柱不合格而不及时整改的;2.支架检修时不发出信号,随意开泵的;3.移架3米范围内有人工作的;4.机组割煤时违反措施规定站位的;5.有伞檐不处理而工作的;6.贴帮柱、临时柱支设不及时的;7.设备缺油而运转的;8.软底工作面及巷道,单体支柱未穿鞋戴帽的;9.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标准的;10.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11.工作面支柱不拴防倒绳的;12.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的;13.工作面漏顶、掉顶不按措施规定处理的;14.工作面突然来压不采取有效措施的;15.工作面没有备用支护材料的;16.机头、尾超前单体打在浮煤上,支护距离达不到20米以上,直线性差;17.机头、尾切顶切顶柱不及时打,超前、滞后超过规定;18.机头、尾挡风帘不及时吊挂,吊挂不标准;19.机尾安全出口浮煤不及时清理;2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轻微“三违”1.采煤机不使用内外喷雾的;2.支架不及时伸出护帮板的;3.浓缩液配比达不到要求的;4.不及时找掉活煤帮的(不使用手把工具);5.采煤司机生产时不戴防护镜及面罩的;6.移架滞后采煤机后滚筒超过规定;7.移架后护帮板未打开或打不到位;8.收护帮板超过采煤机前滚筒规定;9.单体卸液,间排距不符规程要求;10.支架拉不直,运输机有明显起伏、不直,煤机司机割不平顶、底板;11.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轻微违章的。
三、掘进专业(一)严重“三违”1.空顶作业的;2.迎头未配备前探支护或配备了不按规定使用的;3.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4.爆破工火工品领用手册中领、用、退数字不相符的;5.爆破工自己不装配引药、连接母线而爆破的;6.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和瞎炮的;7.爆破工用打火放电检查放炮母线的;8.爆破母线有明线接头的;9.连炮前未将母线扭结成短路的;10.装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充填物充填的;11.使用其他起爆电源放炮的;12.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13.放糊炮、放明炮的;14.火药、雷管箱不上锁的;15.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私藏、丢失的;16.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17.放炮前不清点人数的;18.放炮时不发信号的;19.放炮前不派警戒的;20.放炮不响不查找原因的;21.固定母线放炮的;22.爆破工放炮联炮时不随身携带钥匙的;23.放炮器不发炮乱碰乱砸的;24.炮烟没吹尽进入工作面作业的;25.剩余的火药不及时交回火药库的;26.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27.巷道贯通不站岗的;28.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放炮的;29.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的;30.在支护不完好或在导电物体的地方装配引药的;31.从成束的雷管脚线中猛拉硬拽的;32.定炮后不扭结脚线的;33.炮眼内发现有异状仍在装药放炮的;34.装炮不撤人、超员或有人干其它工作的;35.放炮地点的电缆、风筒、设施没有保护措施的;36.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37.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38.套打残炮眼的;39.小绞车司机无信号松、拉车的;40.小绞车回头轮固定不合格就开绞车的;41.迎头边打眼边装炮的;42.小绞车安装固定不合格、闸、护绳板、绳等不合格就开车运输的;43.不执行先支后回制度的;44.架棚巷道连续3架棚腿悬空的;45.锚索、锚杆不按措施使用的;46.少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的;47.溜头、溜尾没有可靠固定的;48.巷道贯通时不按措施规定加固支护好贯通侧;49.用支护锚杆、锚索等起吊大部件的;50.铲板前方有人时开动综掘机的;51.停风继续生产不撤人的;52.检修处理刮板运输机故障不挂牌、不断电源控制开关的;53.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水突然增大等异常现象时不停止作业的;54.变更施工巷道无措施施工;55.综掘机铲板堵大块,处理不停机,闭锁;采用来回倒小溜碰撞;56.皮带溜子、机头、尾无固定地锚,包括地锚不合格;57.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1.打眼时垂直上下平行作业的;2.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的;3.综掘机开动时,综掘机两侧有人的;4.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隔离开关的;5.迎头架棚支护不合格就进迎头施工的;6.迎头锚杆角度小于措施规定或不按规定锚固的;7.迎头锚杆失效或锚杆托盘松动不整改就继续施工的;8.架棚或锚杆排距超过规定没整改就组织生产的;9.煤岩粉把炮眼堵塞不处理的;10.放炮前后未洒水降尘的;11.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2.打眼、架棚及维护巷道时单人作业的;13.架棚巷道连续三架棚缺撑木或不合格的;14.开机割煤不开水幕或除尘风机的;15.前探支护不及时前移的;16.发现顶板有淋水且围岩破碎不加强支护的;17.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继续组织生产的;18.使用不合格的易融塞、防爆片的;19.支架不迎山有力,有歪扭、迈步、前倾后仰现象不整改的;20.工作面遇有断层构造没有加强支护的;21.超挖欠挖超过规定的;22.主、备用风机不能自动切换;23.综掘机割煤过程中,站在机身上打帮网锚杆、挂网;24.综掘机司机停机,炮头未落地;25.锚固剂乱扔,损坏浪费;2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轻微“三违”1.综掘机信号按钮、铃、灯不完好就开机生产的;2.抗棚器、撑木、背板不按规定使用的;3.进入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4.锚杆角度不符合规定的;5.不及时紧固锚杆、锚索的;6.锚杆、锚索外露不符合规定,不整改的;7.锚杆钻机停止工作后,不关闭风压;8.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轻微违章的。
四、机电专业(一)严重“三违”1.带电检修、带电迁移电气设备的;2.电器保护保险丝用铜丝、铁丝代替的责任者;3.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的;电气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4.不按规定停、送电的;5.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6.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超过规定不更换就开车运输的;7.停电检修电气设备不挂牌或不站岗,应验电放电、挂接地线而未执行的;8.不带绝缘手套或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进行高压停送电的;9.有影响其他单位正常供电而未经批准随意停、送电的;10.检修现场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通电试车的;11.瓦斯浓度在1.0%以上打开隔爆外壳进行检查的;12.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1.维修工不带停电牌、不带验电笔或验电笔与电源电压不适应的;2.不按规定进行各种保护装置实验的;3.电气维修作业不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4.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设置接地极、接地线或不合格的;5.进入安全隔离区作业,未停车、停电闭锁的;6.维护、更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卸压的;7.施工现场的有电区域或部位未明确标识和警戒,进行施工的;8.对存在设备应力、张力的故障停车处理过程中未优先释放应力、张力的;9.其他经分析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轻微“三违”1.标志牌电流整定值与实际不符的;2.不按时填写各种记录的;3.操作不认真造成一般性机械事故的;4.电缆、水管等管网不按规定要求吊挂的;5.烧焊作业后,不留专人监护的;6.其他经分析属于轻微违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