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民法2小时(1) (1)

合集下载

段波讲民法,通俗易懂掌握应试技巧(一)

段波讲民法,通俗易懂掌握应试技巧(一)

段波讲民法,通俗易懂掌握应试技巧(一)段波讲民法,通俗易懂掌握应试为什么选择段波讲民法?•具有丰富的经验:段波老师是一位资深的法学家,对民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通俗易懂的讲解:段波老师善于用生动的例子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使学习更加轻松愉快。

•掌握应试技巧:段波老师熟悉民法考试的出题特点,能够针对性地讲解应试技巧,帮助学生高效备考。

掌握应试技巧抓住重点知识点•民法考试的内容庞杂,但并不是所有知识点都会在考试中出现。

通过分析历年考试题目,抓住重点知识点的掌握对于备考至关重要。

理解法律条文•多读原文:民法学科注重法条理解和应用,多读原文有助于理解条文的精准含义。

•分析法条关系:民法条文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在学习过程中要善于分析和理解各条文之间的关系。

熟悉案例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是解决民法问题的关键方法之一。

段波老师在讲解过程中会提供大量的案例,通过分析案例帮助学生熟悉和掌握法理思维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自主总结复习•多做笔记:听讲过程中要做好笔记,方便后期回顾和总结。

•制定复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将学习内容分区域、分知识点进行复习,保证全面复习。

总结段波讲民法是一种通俗易懂、掌握应试技巧的学习方法。

通过抓住重点知识点,理解法律条文,熟悉案例分析方法以及自主总结复习,可以更好地掌握民法的应试技巧。

希望此文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深入理解民法的知识点•详细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要深入理解民法,首先要对民法的基本概念有清晰的了解,如财产权、合同、民事责任等概念的含义和法律规定。

•学习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民法涉及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要了解并熟悉各类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定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

•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部分,要重点学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知识。

•理解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要熟悉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举证责任和赔偿范围等方面的知识。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完整版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完整版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版第一部分民法总则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时,相对人有催告权;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2.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一般情况下可以恢复,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除外;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一步到位直接找法院指定,也可以两步到位,先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不服的再找法院;监护人经法院指定不得自行变更;非为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撤销现在监护人的资格。

5.在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基础上,宣告死亡的申请不再需要申请顺序,有人请求宣告死亡,有人请求宣告失踪,则宣告死亡;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死亡时间溯及既往;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只要配偶有了第二次婚姻,无论如何婚姻不能自行恢复。

6.自然人与法人都有人格权,但是法人的人格权有限,其只有名称、名誉、荣誉三项人格权;自然人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法人没有;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相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

7.公司股东尽到出资义务后,无补充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赚钱,而在于是否分钱;只有营利法人和捐助法人的设立需登记。

8.具有人格意义的物件毁损、灭失,侵犯的是财产权,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冒名顶替会产生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

9.民法上的抗辩权有三类:一是时效抗辩,二是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三是合同履行抗辩。

段波讲民法__第2讲__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笔记版

段波讲民法__第2讲__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笔记版

段波讲民法系列讲座之二: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YY 频道号:43063566)一、侵权责任法部分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过错推定为过错责任的一种★几个疑难问题的含义:第一,谁主张,谁举证的含义是什么?——原告证明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应该由原告证明的部分构成要件(过错或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特别注意的是,倒置并非把所有的举证责任交由被告证明第三,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此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无论任何侵权类型,行为和结果这两个要件没有倒置的情况第四,容易出错的几个地方:(一)医疗损害1。

医疗损害中,医疗机构的过错原则上由承担举证责任(有例外)2。

例外情况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除外(过错这一要件举证责任倒置)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

医疗损害中“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二)环境污染1。

环境污染为无过错责任,意味着(1)原告不需要举证过错(2)被告即使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2。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被告除了证明不可抗力外,还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义务,采取了必要措施3。

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三)共同危险和高空抛物的免责事由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合同法部分原则例外模式:授课中提到的合同法归责原则“三层次”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段波民法总则背诵版全稿定稿

段波民法总则背诵版全稿定稿

《民法总则》15图配套背诵版(《民法总则》必背四十要点)本背诵版配套段波老师民法总则15图,讲义下载见段波老师新浪微博置顶,课件在厚大官网。

新浪微博:@司考民商法段波个人微信号:duanbo361(加好友以段波老师视频截图或者本讲义截图为凭,否则不加)段波老师一直播民法总则课程安排:4.8 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案例(下)4.15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背诵版(上)4.22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背诵版(下)4.29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真题旧题新作前段时间中奖同学的奖品《民法总则一本通》将于近期寄出,由于民法总则出台二十天我一天都没消停,不是上课就是在上课的路上,所以耽搁了奖品的制作,望大家谅解。

1.权利能力之起止: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15条)2.胎儿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6条)3.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4条)。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45条);③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145条)。

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代表一定有效(18条)4.申请认定行为能力不足的主体包括三类:本人、利害关系人及八个组织:妇老民残居村学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5.意定和法定监护:①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当然监护人;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9条);③27条和28条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原则上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也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30条);④成年人未雨绸缪式的协商监护(成年人与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协商对象包括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段波民法笔记

段波民法笔记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42、侵权责任法:1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 4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2】监护人“七不免责”3】暂时无意识致害,适当补偿。

4】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没有能力并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过错补充责任。

波波民法2013—12

波波民法2013—1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解读2013年4月12日晚七点,YY频道80137段波老师主讲段波老师的微信公众平台:minfaduanbo(民法段波的汉语拼音)全新改版后正式上线。

此微信主题为“一天一小“段”微信,一天一小“段”进步”,旨在帮助大家充分利用排队、等车、坐车等碎片化时间,积少成多,有所收获。

下设一小段民法、一小段经典、一小段面包、一小段新法、一小段真题等多个栏目。

段波老师的各年度和地域QQ群将升级为“疯狂司考训练营”,内设每日任务、每日微信、每日一题、每日总结以及每日一星。

目前此活动还处于探讨试验阶段,没加上的同学不要着急,后续将陆续开放其他各群,供大家参加。

疯狂司考训练营QQ群2 :238402804、疯狂司考训练营QQ群3:10202435。

已经加过的同学不需要再重复添加了哦!配套《历年真题图表式专题详解》一书使用的真题背诵版(上)正式出炉。

背诵版的主要价值在于,在做完第一轮真题之后,通过背诵版概括的内容去浓缩考点,记忆要点,提高复习效率。

下载地址: /zT78nU0。

感谢志愿者@星丨何和@粉笔网的辛勤努力本书购买链接:/zjEUJfc。

今年民法新增司法解释《道交损赔》中,新增了4种连带责任: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2.套牌人与恶意的被套牌人;3.多次转让的拼装报废车,所有的转让人与被转让人;4.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

——以上是该部司法解释中今年最容易考查的地方,考生须高度重视。

20130217今年民法新增司法解释《道交损赔》中,新增了4种连带责任: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2.套牌人与恶意的被套牌人;3.多次转让的拼装报废车,所有的转让人与被转让人;4.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

——以上是该部司法解释中今年最容易考查的地方,考生须高度重视。

2013年3月22日之#一天一小“段”新法#《道交损赔司法解释》解读四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民法段波真题一句话考点汇总2018版定稿

民法段波真题一句话考点汇总2018版定稿

历年真题一句话考点汇总背诵版作者:@司考民商法段波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考点1】民法的基本原则1.一句话背诵考点(2017030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未友好处理相邻关系,属于权利滥用,而权利滥用是诚信原则的反面体现。

【考点2】民事法律关系2.一句话背诵考点(20110301):损害特定主体利益不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胁迫的特点是通过胁迫行为来制造危难,即这个危难原本不是不存在的;乘人之危的特点是客观危难已经存在,该危难被用来迫使相对人缔约;显示公平中不存在危难,认定显失公平须一方利用其优势或者经验与另一方签订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3.一句话背诵考点(20120301):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主债权不因此而消灭4.一句话背诵考点(20130351):略5.一句话背诵考点(20110351):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6.一句话背诵考点(2008030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三类,客体包括行为即作为与不作为,内容即权利与义务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一句话背诵考点(20080356):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考点3】好意施惠关系8.一句话背诵考点(20130301):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但司机因违章行为致乘客受伤须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出游者构成危险共同体,彼此之间有救助义务,但是如果出游者之一因自然灾难瞬间死亡,其他人来不及救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9.一句话背诵考点(20100301):好意施惠关系中当事人没有创设权利义务的意图,不包含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违反此类约定不产生违约责任。

第二节民事权利【考点1】生命权10.一句话背诵考点(20160322):协助自杀构成侵犯他人生命权。

段波YY讲民法001:基础知识五十题(上)

段波YY讲民法001:基础知识五十题(上)

段波YY讲民法001:基础知识五⼗题(上)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基础知识五⼗题(上)1.甲、⼄签订了⼀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个⽉,⽉租⾦800元。

期满前3天,甲提出继续租赁该房屋,⼄当时不置可否。

期满⼀个星期,⼄通知甲搬出该房。

甲认为⾃⼰已经向⼄提出续租该房屋且已继续住了⼀个星期,故拒绝了⼄的要求,请问甲的要求成⽴与否?A.成⽴,因⼄已默认甲的续租⾏为B.不成⽴,因⼄虽未拒绝甲的续租要求,但也未同意甲的续租要求C.成⽴,⼄对甲的续租事实的默认已构成承诺D.不成⽴,虽然⼄未表⽰反对,但甲、⼄未就租⾦进⼀步商量,故甲的要求不成⽴2.下列不是民事法律⾏为的有?A.母鸡下蛋B.长江流域发⼤⽔C.某甲捡到⼿机D.王⽼师业余时间完成了⼀部⼩说3.下列关于民事法律⾏为的判断,正确的有:A.甲在⼄外出之际帮⼄收割⼩麦,是⼀种意思表⽰。

B.要约是⼀种民事法律⾏为。

C.订⽴合同是⼀种民事法律⾏为。

D.附条件的赠与是⼀种有偿法律⾏为。

4.甲县⼈民政府建宾馆缺少资⾦,向⼄建⾏贷款3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建⾏以县政府为被告向⼈民法院起诉。

该贷款性质如何?A.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B.应属于政府⾏政⾏为C.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其客体指什么?A.运送⾏为 B.货物C.运费 D.运输⼯具6.孙某将⾃⼰的住房⼀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的朋友赵某,⽉租⾦1000元。

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兴,但表⽰同意将住房出租给赵某,孙某表⽰同意的⾏为⾏使的是什么权利?A.⽀配权 B.形成权C.请求权 D.抗辩权7.甲公司与⼄⼯⼚签订买卖合同⼀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购买钢材50吨,每吨2000元,价款10万元,合同签订后⼀个⽉交货、付款。

民法总结民法笔记

民法总结民法笔记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行使()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及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特点()无对应的义务()具有从属性,不可及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示意图.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段波民法讲义

段波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债法总论【考点1】合同相对性①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考点2】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分包】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基础知识〗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隐含条件,必须有标的物)▲简单之债与单一之债:区别:单一之债看主体(的多少),简单之债看行为(的个数)【考点】记住特例:麦当劳的餐劵、通行路线之选择、买大米或者白面五斤▲注意:不同标的的选择为选择之债,同一标的的不同的“数量级”的选择为简单之债无因管理的三个需要注意的考点1:不要求有实际受益的后果,例:救火没就灭2:既为他人利益,又为自己利益——构成无因管理3: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小结:无因管理可以概括为三个要件,三个特例,三项注意,三项权利、三项义务不当得利【考点1】所受利益的范围——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1、不当得利的原物和孳息——返还所有权人;2、除此外产生的利益——收缴国家(扣除劳务管理费后)【考查要点2】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1、不当得利没有灭失的——无论受益人是否恶意,都需要返还所受利益2、不当得利部分或者全部灭失的——受益人为善意,返还现存利益(如果灭失,则不返还);受益人为恶意,返还所受利益(如果灭失,则须赔偿)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总论【考点】:过错推定的情形:8个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 条);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 条);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 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 条);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 条);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 条)。

段波_考前民法小贴士

段波_考前民法小贴士

考前民法小贴士0907——001:根据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须向人民法院主张,其他的合同解除权均为通知主张;对合同的解除有异议的,一律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异议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三个月。

考前民法小贴士0907——002:遇有合同效力问题和物权归属相结合的题目之时,首先分析该合同为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如有权处分,则多重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此时不区分第二买受人的善恶意(在没有明示串通时,不考虑恶意串通无效的情形);如为无权处分,则合同效力待定,满足物权法106条可善意取得考前民法小贴士0907——003:根据物权法第21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异议登记是个例外,因为异议登记是程序性登记,登记机关不作实质审查,也就没有赔偿责任。

考前小贴士0908——001:根据物权法107条,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须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行使(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受时间的限制,但此条除外,而且,不能将其理解为诉讼时效)。

另外,在遗失物没有被转让的时候,权利人向拾得人请求返还没有时间限制。

考前民法小贴士0908——002:遇有抵押权物权变动的题目,要首先搞清楚三个问题:第一,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第二,是否有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但没有书面的也可能履行治愈);第三,是否有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考前民法小贴士0908——003: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

前者要求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才能完成物权变动;后者只要有合同就可以设立物权,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物权法上采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包括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

考前民法小贴士0909——001:技术合同注意此条: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一周(上)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一周(上)

段波 YY 讲民法每周五晚上八点半在频道 43063566 进行——本讲座为公益讲座,感恩万国,回报学员
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
1.法人三独立包括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
财产的来源 是否有成员 是否有赢利性 意思机关
社团法人 成员出资 出资者为其成员(社员权) 营利性、公益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慧成果和人身利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 例外的情况,还包括自然力、权利和虚拟财产;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一本正式出版的作品上可以包括四项权利:作者的著作权、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读者的所有权和作者的债权人的权利质押权(以著作财产权出质)
序)
(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
公告 期
3 个月
①1 年; ②3 个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公民不可能生存)。
①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
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a.遗产发生法定继承(宣告后果),但本人活着而且立下遗嘱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民事权利
1.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义务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义务人仅 为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相对权主要是指债权。
2.债权具有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3.支配权仅仅对应不作为义务。请求权既包括作为义务,也包括不作为义务 4.形成权仅以表意行为行使;支配权既可以以事实行为行使,也可以以表意行为行使。 5.形成权原则上通过当事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和默示)来行使,但是法律 规定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的除外(如撤销权)——撤销权原则上以诉讼方式行使, 例外地,也有通过通知方式行使的撤销权(共两个) 6.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时间限制, 但有三个例外。 7.请求权和债权不是同一概念,请求权有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8.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合同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 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其中,诉讼时效 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其他二者为一时性抗辩权。 9.常见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地役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主权利不 转让,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

司考各科老师介绍

司考各科老师介绍

司考各科老师介绍民法段波+钟秀勇1、因为段波没有独著的讲座,所以没办法推荐教材,讲义即可。

备注:“民法一+民法二”要都是波波的2、民法物权变动部分,物权法第一人,建议听钟秀勇。

3、钟秀勇:系统强化阶段强烈建议听他的,他是司考里面最负责的老师,系统强化班讲义300多页厚。

4、推荐民法复习顺序:波波的民刑先修班《民法体系25图》→钟秀勇的系统强化附录1:押题阶段老师推荐:王利——出题人弟子。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3、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的思路。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指南针刑法攻略-讲义卷》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刑法攻略-真题卷》附录:押题阶段老师推荐:柏浪涛+刘凤科民诉郭翔+戴鹏1、郭翔,民事诉讼法真正的第一人,你会发现,郭大侠的思路和其他老师不一样。

2、戴鹏,和郭大侠师出同门,都是清华的,比郭大侠好的就是,每个重要的知识点下面都有一个解题方法的说明,不错不错,比郭大侠的详细啊!先听郭大侠的理论再上老戴的课,找得到系统强化的最好两个都听,总结:民诉郭翔+戴鹏,打个不巧当的比方,将相当于刘凤科+柏浪涛。

这两人的组合,秒杀!附录1:押题阶段老师推荐:郭翔,民诉有了郭翔,他每个知识点都要给你加上实例。

据说09年郭大侠压中了民诉80%的分。

刑诉左宁+陈少文1、左宁,命题人弟子—陈卫东的博士,顾永忠的博士后,讲课比较实在。

2、陈少文:万国的新人,博士后,那声音,好性感的男人,但是在把握命题方向的功力比左宁差一点,女同学可以听他的,少文老师不但教书,而且还叫你如何做人,万国最有魅力的男人,众多女考友的最爱,男考友也爱····2、推荐用书:左宁没有单独出书,讲义即可。

段波民法二增补讲义

段波民法二增补讲义

万国全体学员朋友们:大家好,下图是一位万国学员对我今年课程提出的意见以及我的回复,现在,这份录音已经上线,因为是北京集训班的同学帮忙录制的,所以,效果不是特别好,但完全可以听,对音质有要求的可以等到万国提分班开课后,我会把官方版的录音也传上来。

欢迎大家继续对我的课程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始终对所有的学员抱有一分敬畏之心,祝各位复习愉快。

@万国民法段波:最近有同学对我强化民法二课程不完整一事提出异议,答复:1.09年以来,民法二增加了一个立法五个司法解释,但授课时间没有增加;2.北京录课时我额外赠送了一个小时,重点已经基本覆盖;3.遗漏的内容近期将上线一份增补录音以为救济;4.此事与万国学校无关,无其他目的,责任及补救措施由我个人承受二、租赁合同1.无效的租赁合同【考查要点1】无效的法定事由违法建筑出租的,合同无效——违法建筑包括:①无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建设的房屋;②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考查要点2】无效租赁合同之补正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考查要点3】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认定①并非法定有效要件。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约定为生效要件的,视为“约定要式”——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考查要点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后果①房屋占有使用费——不当得利②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缔约过失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一、法律事实体系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

――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2.法律关系包含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就是可以被强制性的;真心施惠关系不包含权利义务,就是不可以被强制性的。

真心施惠关系的常用类型包含:请客吃饭、拨用领路、免费搭车、公交下跪、受托人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犯罪行为与事件的区分是与否受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音犯罪行为与事实犯罪行为的区分是与否所含意思则表示(权利意图);这里的权利意图必须就是成立、更改和歼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主张、维护、申明、危害民事权利的意图不形成意思则表示)。

5.下列不属于表意行为:催告、债权让与通知、要约的拒绝、承诺迟到通知、先占、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表音犯罪行为的特征是必须涵盖意思则表示,意思则表示就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抒发。

单方许诺、赠与、合约、合伙协议等均为表音犯罪行为。

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根据法律对其权利意图的评价区分为合法表意行为(民法法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后者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8.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步入c家的池塘产生何种法律关系?请问:混合如果没人为因素,比如鱼自己飞回来属事件;如果存有人为因素比如说c做起b的鱼投掷至自己的鱼塘属事实犯罪行为。

讲义中的例子属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1.推论与否形成意思则表示和推论意思则表示的效力就是两个问题,比如,“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到:若距人世,愿意将个人藏书受赠好友汪某”这个定义属意思则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与否能生效,依赖于其与否能满足用户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为“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标明年、月、日。

法律硕士专业课先修复习--民法

法律硕士专业课先修复习--民法

01民法先修段波民法基础包括民法的基本概念、体系、脉络、思路、方法。

民法的核心问题是民事权利。

一、有哪些权利,权利分类二、权利的主体,谁享有权利三、权利的客体,权利指向哪些方面四、权利的具体内容五、权利是怎么来的,又是怎么消灭的六、权利程序的时间导论民事权利会被具体化成一个个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谁享有权利—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客体—在什么方面享有权利—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例如《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物,《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资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成果,《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内容—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有什么权利,就会有人对应什么样的义务,义务的违反会相应产生具体的责任。

法律关系的来源:法律事实,是社会生活事实的一部分。

法律事实产生对应的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权利的分类体系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可以把权利分为财产权(经济利益)、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每个自然人都有活着的权利,但是没有寻死的权利;生命权、人身权高于财产权。

例如,侵犯生命权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2、身体权:保持身体零部件完整的权利;例如,未经同意剪掉对方的头发,即侵犯了身体权。

3、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即身体零部件健康运转的权利。

例如,用带着艾滋病毒的针头扎别人,即侵犯了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3个具体人格权也称为物质性的人格权4、肖像权: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然人形象的而享受的肖像权。

例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构成肖像侵权。

肖像侵权原则上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5、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段波民法2小时(1)

段波民法2小时(1)
B.如果租赁期满后,乙请求甲返还房屋的权利适用除斥期间
C.如果属于不定期租赁,一方依法终止合同,必须经过法院裁判才发生效力
D.如果租赁期满后,乙拒不返还押金,甲可以拒绝返还房屋,属于行使的是留置权
3.诉讼时效. ☞ 例 题 :甲 2000 年向乙借款 100 万购买房屋,借期两年,利息按月支付,并以所购房
11.债权一物二卖 ☞ 记 忆 要 点 : 债 权 让 与 给 一 人 之 后 ,又 就 同 一 债 权 重 复 让 与 给 其 他 人 ,由 此 引 起 债 权 让 与 合 同 的 效 力 和 债 权 的 归 属 问 题 。对 此 ,通 说 认 为 应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处 理 :有 偿 让 与 的 受 让 人 应 当 优 先 于 无 偿 让 与 的 受 让 人 取 得 权 利 ;全 部 让 与 中 的 受 让 人 优 先 于 部 分 让 与 中 的 受 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让与 当 债 权 人 将 债 权 让 与 第 三 人 的 事 项 通 知 债 务 人 后 ,即 使 让 与 并 未 发 生 或 者 该 让 与 无 效 ,债 务 人 基 于 对 让 与 通 知 的 信 赖 而 向 该 第 三 人 所 为 的 履 行 仍 然 有 效 ,此 即 为 表 见 让 与 ( 此 段 摘 录 自 三 大 本 )。
1.意思表示和法律事实 ☞ 例 题 : 以下关于民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说法不正确的有?1
A。招手打车是以行为表达的的意思表示
B。要约和要约的拒绝都属于民事行为中的单方行为
C。侵权行为为事实行为,所以侵权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能力
D。先占、抛弃、创作等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民事权利; ☞例题:甲和乙达成租赁房屋,甲承租房屋。甲乙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甲交付相当于 1 个月租金额的押金 1000 元,在租赁法律关系中产生诸多纠纷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原 创题目】 A.如果租赁合同生效后,甲对乙享有请求交付房屋的权利,该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民法背诵(二)》

《民法背诵(二)》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表意行为必须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必须包含效果意思,效果意思必须包含权利意图;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2.表意行为之成立,须有意思表示并且标的确定可能,但此时的表意行为仍然处于一个成立而未生效的状态,是否生效(产生权利义务),尚需法律对该表意行为的评价。

而表意行为成立之意义,则在于约束表意行为之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2.评价表意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有三:即主体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标的合法——符合这三者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为非法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4.意思表示的类型包括明示(口头、书面)和默示(行为、沉默),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这样的情况共有五个法条加以了规定,详见讲义正式版。

5.招手打车属于明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单方面规定的沉默的效力因为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6.要约和承诺属于意思表示,但既不是单方行为,也不是双方行为,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才共同构成一个双方行为(合同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具体包括单方允诺、形成权的行使、抛弃、代理权的授予等;双方行为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对立统一,主要是合同;共同行为则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包括合伙、法人合并、公司章程2.赠与(包括死因赠与)为合同行为,遗嘱和遗赠为单方行为——赠与合同为双方行为,单务合同。

3.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

是双方行为(赠与合同);捐助设立财团法人和捐赠设立基金的行为则为单方行为。

4.单方允诺只能给自己创设义务,不能给自己创设权利,如假一罚十、设立幸运奖、免费游园等——重要更正:根据2011年三大本的观点,悬赏广告被视为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故其性质为要约,而非单方允诺。

5.实践合同包括保管、定金、自然人借贷,使用借贷在学理上也被认为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无需交付合同即可成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屋为乙设立抵押权。两年期满后,甲仍按月付利息,乙也就未去催讨本金。2005 年起,甲
停止付利息,2010 年 1 月 5 日,乙向甲主张权利,则:
A. 主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
B. 主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但抵押权已经不能行使
C. 利息债权的时效已经全部经过
D. 利息债权的时效尚未全部经过
☞ 要 点 :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 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 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 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4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例 题 : 下列哪一组合同(或条款)全部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下列哪些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①没有经过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②甲自己建造的房屋没有产权登记但是和乙达成买卖合同 ③律师以两家律所的名义分别与两个当事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 ④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开放商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 ⑤某建筑公司缺乏资质借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⑥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⑦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所签订的合同 ⑧未经债权人同意 抵押人将抵押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⑨甲乙的专利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不得对技术做任何改进 A.①③④⑤ B. ②⑤⑥⑦ C. ③⑥⑦⑧ D. ④⑤⑥⑨
11.债权一物二卖 ☞ 记 忆 要 点 : 债 权 让 与 给 一 人 之 后 ,又 就 同 一 债 权 重 复 让 与 给 其 他 人 ,由 此 引 起 债 权 让 与 合 同 的 效 力 和 债 权 的 归 属 问 题 。对 此 ,通 说 认 为 应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处 理 :有 偿 让 与 的 受 让 人 应 当 优 先 于 无 偿 让 与 的 受 让 人 取 得 权 利 ;全 部 让 与 中 的 受 让 人 优 先 于 部 分 让 与 中 的 受 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让与 当 债 权 人 将 债 权 让 与 第 三 人 的 事 项 通 知 债 务 人 后 ,即 使 让 与 并 未 发 生 或 者 该 让 与 无 效 ,债 务 人 基 于 对 让 与 通 知 的 信 赖 而 向 该 第 三 人 所 为 的 履 行 仍 然 有 效 ,此 即 为 表 见 让 与 ( 此 段 摘 录 自 三 大 本 )。
1.意思表示和法律事实 ☞ 例 题 : 以下关于民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说法不正确的有?1
A。招手打车是以行为表达的的意思表示
B。要约和要约的拒绝都属于民事行为中的单方行为
C。侵权行为为事实行为,所以侵权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能力
D。先占、抛弃、创作等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民事权利; ☞例题:甲和乙达成租赁房屋,甲承租房屋。甲乙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甲交付相当于 1 个月租金额的押金 1000 元,在租赁法律关系中产生诸多纠纷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原 创题目】 A.如果租赁合同生效后,甲对乙享有请求交付房屋的权利,该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
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
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
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
13. 2000 年1月甲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 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 有权。甲公司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余款已届期,但迟迟未付;第三 期余款将在2000年12月到期。2000年8月甲公司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 丙。 1.假设甲公司在2000年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被受理,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甲公司的管理人有权直接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B.如果该合同被决定继续履行,则乙公司有权行使破产取回权 C.如果该合同因进入破产程序而解除,乙公司有权行使破产法上的出卖人取回权 D.无论合同是否解除,乙公司都可以主张所有权保留中的出卖人取回权
C.戊既要承担财产损失,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二者合计最高额度为 50 万 D.虽然微博转发量巨大,但是,微博运营方仍然受到避风港规则的保护而免责 机动车
8.善意取得与破产取回权 ☞ 例 题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有仓储合同,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乙公司的仓库, 2013 年 5 月,乙公司申请破产被法院受理,同年 6 月,乙公司的管理人将该批货物出卖于 不知情的丙公司,并且与丙约定,继续由乙代为保管在原仓库,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丙公司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甲公司仍然可以行使破产取回权 B.丙公司得向乙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该笔债务为共益债务 C.甲公司可以通过诉讼行使破产取回权,并须以乙公司的管理人为被告 D.甲公司行使破产取回权,乙公司的管理人可以以甲公司未支付仓储费用抗辩 E.管理人承担过错补充责任且轻过失免责
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
连带责任。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 B.基于丙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由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丙明知甲的画是赝品,丙甲串通,对乙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D.如果乙知道丙在购买画而不阻止,此时丙仍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
10.地役权 ☞ 例 题 :甲村把自己的一块四荒土地(A 地)上为乙之 B 地设立观景地役权,约有费用 若干,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来,甲将 A 地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于丙; 再后来,乙将 B 地发包于庚,又与申约定,由乙在整个 B 地上为申之 C 地设定取水地役权关
于本案中的地役权和担保物权,说法正确的有?C A。丙取得 A 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乙的同意 B。丙取得 A 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乙在 A 地上的地役权消灭 C。丙取得 A 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继续负担地役权义务 D。庚取得 B 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观景地役权消灭 E。在 B 地上,申之取水地役权须经登记方可对抗庚

丙( A) 乙庚(Fra bibliotekB) 申
☞ 记 忆 要 点 : 第 一 百 六 十 二 条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享 有 地 役 权 或 者 负 担 地 役 权 的 ,设 立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时 ,该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人 继 续 享 有 或 者 负 担 已 设立的地役权。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土 地 上 已 设 立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1 FJ 2答案:ABC。解析:丑男去银行存钱,和银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在该合同中,丑男有将存款交付于银行 的义务,因而属于银行的债务人;银行有义务向美女支付存款,银行是美女的债务人。亦即,美女是银行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B.如果租赁期满后,乙请求甲返还房屋的权利适用除斥期间
C.如果属于不定期租赁,一方依法终止合同,必须经过法院裁判才发生效力
D.如果租赁期满后,乙拒不返还押金,甲可以拒绝返还房屋,属于行使的是留置权
3.诉讼时效. ☞ 例 题 :甲 2000 年向乙借款 100 万购买房屋,借期两年,利息按月支付,并以所购房
9.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例题: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 300 万购买一座三层楼各楼层同样的楼房。甲乙丙约定 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未来四年内不得分割共有物。乙第二年将份额转让给丁,丁对此 约定毫不知情且该约定未登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乙丙未来四年不得请求分割。 B.四年之后,如甲请求分割,该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C.丁不受约定的限制可以随时主张分割请求权。 D.分割属于处分行为,分割完毕后需要变更登记。 ☞ 记 忆 要 点 : 第九十九条【共有物的分割原 】共有人 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 或者 , 以 持 共 有 关 系 的 , 当 按 照 定 ,但 共 有 人 有 重 大 理 由 需 要 分 割 的 ,可 以 求 分 割 ; 没 有 定 或 者 定 不 明 确 的 ,按 份 共 有 人 可 以 随 求 分 割 ,共 同 共 有 人 在 共 有 的 基 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可以 求分割。因分割 其他共有人造成 害的, 当 予 。
6.不动产登记 ☞例题:李某的房屋却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于是想去申请变更登记。依照法律程序经过 变更登记,登记在自己名下。张某 1 月份购买李某该房屋,为了将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 据程序办理预告登记。3 月 1 号,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房屋出租给郑某。4 月 1 号,李某 私自把房子抵押给了周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所学知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李某申请变更登记必须李某和王某共同申请 B.预告登记仅需张某申请登记即可 C.非经登记,李某与郑某的租赁合同不得生效 D.非经郑某同意,李某与周某的抵押登记不能生效
5.恶意代理; ☞ 例 题 :甲自称有一幅唐代某文人双钩的价值不菲的《兰亭序》画待售,其实是赝品。 古董商人乙委托店员丙购买玉器,且委托书中授予代理权。丙见到甲的画非常喜欢,未经请 示,以乙的名义向甲购买,甲不知代理事由也没去审查代理权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