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门性的联合国人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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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公约

联合国人权公约

联合国人权公约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第一部分第一条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第二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六讲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六讲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十讲人权的国际法保障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

国际法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

我们这一讲即讨论人权的国际法保障。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讨论人权的国际法保障之前,我们先来说一说什么是国际法。

根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内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一个国家制定的调整本国公民、组织与外国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属于国内法,而不属于国际法。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

传统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现在则呈现出国际法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特别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流行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并且发展了相应的制度。

如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年通过,2000年生效)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四类罪享有管辖权: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这个规约授权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国家内部个人的上述犯罪行为。

中国对这个规约投了反对票。

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即法律适用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国内法与国际法平行说。

中国宪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理解是只要中国批准的条约,具有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也有一些法律,主要是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定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国际公约效力优先。

如《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国际人权法体系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总和。

国际人权法由普遍性国际人权法和区域性国际人权法组成。

(一)普遍性国际人权法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政府的推动下,达成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

现在,一个以《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在不断完善。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人权是广泛应用于全球各国的普世价值,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人类的尊严和自由,国际人权法应运而生。

国际人权法构建了全球范围内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确保人类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的定义和原则,以及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定义和原则国际人权法是指一系列外交协定和国际法原则,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各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由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

它被视为所有后续国际人权条约的基础,成为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文本。

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包括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平等性和非歧视性。

普遍性指人权普遍适用于全人类,不论其性别、种族、国籍或宗教信仰。

不可分割性强调了各项人权和自由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和相互依赖性。

平等性原则要求所有个人都应平等享有人权,不受任何歧视。

非歧视性原则进一步强调了人权应当平等的保障,不因个人的背景或特征而减损。

二、国际人权法的国际法律框架国际人权法的国际法律框架由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组成,其中包括条约、公约、宣言和决议。

这些文书为保护和促进人权提供了指导和约束力。

1. 人权条约和公约人权条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部分。

《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分别于1966年通过。

这两个公约确立了一系列的人权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公民权利、社会福利等。

各国可以批准并成为公约的缔约方,从而承担保护、尊重和执行公约规定人权的义务。

2. 人权宣言和决议《联合国人权宣言》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石和指导性文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同时,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也为保护和推进人权提供了具体框架和行动计划。

三、国际人权法的作用国际人权法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人类基本权利,促进全球的和平与繁荣。

1. 保护人类基本权利国际人权法为各国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其享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权、社会福利等各种基本权利。

了解国际人权法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框架

了解国际人权法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框架

了解国际人权法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框架当今社会,人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国际人权法为保护和促进全球人权提供了法律框架。

本文将介绍国际人权法中的主要法律框架,以及这些法律框架对保护基本人权的重要性。

一、人权公约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全人类共同享有的基本人权。

此后,联合国通过了多个重要人权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个人和集体的权利,并由各个国家批准并负有法律约束力。

二、人权机构为了有效监督和保护人权法的实施,国际人权法设立了一系列的人权机构。

最重要的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协调、提出政策建议,并进行人权状况的全球监控。

此外,还有国际刑事法院、人权特别报告员等机构,它们通过独立调查和监督国家人权状况的违反行为,确保人权法的有效实施。

三、救济机制为了使人权法具有实际效力,国际人权法还建立了救济机制。

个人或团体可以向相关的人权机构诉讼,寻求救济。

例如,个人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申请追究侵犯人权的个人或政府官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个人还可以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递交申诉,指控国家侵犯了其基本人权。

四、人权原则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原则是其法律框架的基础。

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平等权利、自由权利、平等保护和文化多样性。

这些原则确保了每个人的权利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并促进了和平与全球发展。

五、国际人权法的挑战尽管国际人权法为保护基本人权提供了法律框架,但目前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国家主权的限制。

一些国家认为人权干涉其内政,并对国际人权监控和法律约束提出质疑。

另一个挑战是实施的不平衡性。

在某些国家,人权法的保护和实施仍然不足,导致人权侵犯的发生。

六、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在于其对全球人权的保护和促进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通过设立法律框架,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同时,国际人权法也提供了救济机制,让个人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追求自身基本人权的保护。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及其法律保障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法律制度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而建立的,其中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宣言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等。

一、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指由联合国通过并盖有国家印章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确保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间协议。

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有:1.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第一份国际人权文书,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保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旨在确保个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如就业权、教育权、卫生权等。

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除了国际人权公约,还存在许多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如:1. 《儿童权利公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的权利和福利,如健康权、教育权、保护免受虐待权等。

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旨在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形式。

3. 《难民地位公约》:保护难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确保他们不会因政治迫害或其他原因而遭受不公正对待。

三、国际人权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律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 国家监督和法律制度:各国批准并执行国际人权公约,设立国家机构,负责监督和报告人权情况,并制定相关法律和制度以确保人权得到保护。

2.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主要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和促进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合作,并定期进行审议和报告,推动人权的全球发展。

3. 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各国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如人权委员会或人权法庭,为个人提供申诉和救济途径。

此外,许多非政府组织也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参与推进人权事业。

战争的协议与条约二战后的国际秩序

战争的协议与条约二战后的国际秩序

战争的协议与条约二战后的国际秩序战争对人类社会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与伤害,因此,寻求和平与稳定,并确立国际秩序的任务显得至关重要。

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意识到必须通过协议和条约来规范国际关系,以建立一个持久和平与繁荣的国际秩序。

本文将探讨二战后的国际秩序是如何通过签署协议和条约来实现的。

一、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1945年,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世界国家们希望通过该组织在战争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成立以来,许多国际协议和条约都是通过其框架来实施和监督的。

《联合国宪章》成为了建立国际合作框架的基石,其中包含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机构。

二、《北约公约》为了应对冷战的威胁,北约成立于1949年,其核心是《北约公约》。

该公约以集体防御为核心原则,建立了北约成员国之间的共同防卫机制,旨在维护欧洲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该公约不仅提供了共同行动的规则,也为新加入的国家提供了路径。

三、《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是为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而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

签署国同意限制战争参与者的行为,并对俘虏、伤病者和平民提供保护。

这些公约确保了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并为战争行为设定了明确的界限。

四、《联合国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宣言》是于1948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协议。

它将人权视为普遍和不可分割的,旨在确保人类的尊严和自由。

该宣言奠定了全球人权标准,鼓励国家尊重人权,并提供了人权保护机制。

五、《核不扩散条约》为了遏制核扩散和减少核武器的数量,1968年签署了《核不扩散条约》。

该条约的目标是防止其他国家获得核武器的扩散,并通过逐步削减核军备来实现全球核裁军的愿景。

这一条约至今仍被视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法律框架。

六、《巴黎协定》2015年,《巴黎协定》通过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国际合作。

各国同意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应对气候变化,并提供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这一协定旨在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保护地球生态环境。

人权条约机构

人权条约机构

2
何谓联合国人权专家委员会?

一个国家批准了一份国际人权条约,它便承担起落实条约规定并遵 守它们的法律义务。该国也同意定期向相关委员会报告其取得的进 展。每一份条约都有一个对应的委员会来审议这些报告并监督各国成功落 实条约权利的情况。 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们是由各国提名并选举产生的无偿独立专家。重要的是, 委员会成员要来自全球不同地区、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且具有性别多样性
何谓一般性意见?

委员会是解读各项国际人权条约最权威的来源。他们的解读可 以在“一般性意见”中找到。
这些意见对协助各国落实条约义务和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具有关键作用。
6
个人投诉

多数委员会还可以审议认为其权利被侵 犯 者 的 投 诉 。
但需要满足以下一般性条件: 当事国必须已经批准了相关条约 当事国必须已同意接受投诉程序的约束(通常在任择议定书中确立) 个人(或个人团体)必须已穷尽所在国内的所有法律途径——投诉程 序是最后的选择。 更具体的条件,即所谓的申请受理标准,取决于相关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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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周期
缔约国准备并提
交报告

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 构和联合国系统发表意见 的机会
委员会为缔约
国提供议题清单
报告
后续 进
跟进落实条约机


清单 题 议
构建议情况的后续程序
民间社会、国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机 构和联合国系统发表意见 的机会


委员会发表其关于
回复
结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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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政府在这一进程中起什么作用?

国政府提交及时而信息量大的报告非常重要。被审议国相关部委官 员很有可能参与准备提交至委员会的信息材料。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为此提供指导,并且有大量关于如何准备报告的准则。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人权是全球各国普遍关注的议题,为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世界各国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达成了共识,并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来保障全球人权的实施。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进行解析。

一、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性国际人权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人权法律框架之一,由联合国制定并于1948年通过。

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这些公约确立了人权的普世价值和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遵守。

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条约约束力:国际人权公约的各项内容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一旦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就承担了履行公约所规定人权的责任,并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

2. 个人申诉机制:国际人权公约设立了个人申诉机制,允许个体向国际人权机构投诉违反自身人权的行为。

这些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等。

个人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寻求正义和救济。

3. 国家报告制度:缔约国需定期向国际人权机构报告有关其实施人权的情况和措施。

通过这种制度,国际社会能够对各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

4. 国际人权机构的角色:国际人权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监督各国对人权公约的履行情况。

例如,人权理事会通过对国家的定期审查,评估其人权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全球人权保护的挑战虽然国际人权公约提供了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1. 国家主权限制:国际人权公约尊重国家主权,但这也导致了合约的实施对于国家来说是自愿性的。

一些国家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无视国际人权法律框架。

2. 多样性与文化差异:全球各国存在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这导致了对于某些人权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

例如,女性权利、性少数群体权利等问题,在某些国家可能受到特定文化背景的限制。

3. 人权的平衡与权衡:人权保护需要权衡不同权利之间的平衡,例如安全与自由的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权利的平衡等。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国际人权保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旨在保障和促进全球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包括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条约、国际人权机构以及其在实施和监督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条约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各会员国需尊重以及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通过,确立了全球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互相关联性原则。

除了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还包括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条约。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这两个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法两大国际公约”。

这些国际公约规定了各种人权,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教育权利、工作权利等。

二、国际人权机构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监督,国际社会设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机构。

其中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人权委员会等。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最主要的国际人权机构之一,负责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事务。

它由47个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定期参与会议并就人权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通过制定决议和决定,协调并推动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合作。

人权高专是联合国的高级专员职位,负责监督并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工作。

高专常年工作,提供人权问题的建议和援助,并且针对违反人权的情况进行干预和调解。

除了联合国的机构,还有许多其他国际和地区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负责确保各个区域内的人权保护。

三、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国际人权机构在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它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人权保护:1. 监督:国际人权机构负责审查并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

他们可以接受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投诉,并针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裁决。

这种监督机制的存在迫使各国履行其国际人权法义务。

国际人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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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国际⼈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店铺⼩编为你介绍。

国际⼈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前,国际⼈权法主要是由⼀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1966年联合国两个⼈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

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权宣⾔》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

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权保护的主要⽅⾯,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权的国际法律⽂件。

两个公约都⾸先规定f⾃决权和⾃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其中《经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它要求缔约国尽最⼤能⼒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泛的公民权利,包括⽣命权、免于酷刑、⼈⾝⾃由、公正审判、信仰⾃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桩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的采取必要的⽴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

两个公约分别建⽴了各⾃的履约机制。

⼆、专门领域或区域的⼈权条约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1)消除各种歧视⽅⾯⼀是《防⽌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消除⼀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三是《禁⽌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四是《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五是《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

(2)妇⼥⼉童权利保护⽅⾯⼀是《妇⼥政治权利公约》;⼆是《消除对妇⼥⼀切形式歧视公约》;三是《⼉童权利公约》等。

(3)禁⽌奴⾪制和强迫劳动⽅⾯⼀是《废⽌奴⾪制蛆⾪贩卖及类似奴⾪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是《废⽌强制劳动公约》等;(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来源:考试⼤的美⼥编辑们主要是《禁⽌酷刑和其他不⼊道或有辱⼈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2、区域性的公约主要有⼀是《欧洲⼈权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是《欧洲社会宪章》;三是《美洲⼈权公约》;四是⾮洲⼈权和⼈民权利宪章)等。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文本)》全文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文本)》全文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文本)》全文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文本)》全文世界人权宣言弁言兹鉴于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复鉴于人权之忽视及侮蔑恒酿成野蛮暴行,致使人心震愤,而自由言论、自由信仰、得免忧惧、免贫困之世界业经宣示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复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以抗专横与压迫,人权须受法律规定之保障;复鉴于国际友好关系之促进,实属切要;复鉴于联合国人民已在宪章中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之信念,并决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复鉴于各会员国业经誓愿与联合国同心协力促进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复鉴于此种权利自由之公共认识对于是项誓愿之澈底实现至关重大;大会爰于此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共同努力之标的,务望个人及社会团体永以本宣言铭诸座右,力求藉训导与教育激励人权与自由之尊重,并藉国家与国际之渐进措施获得其普遍有效之承认与遵行;会员国本身之人民及所辖领土人民均各永享咸遵。

第一条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

人各赋有理性良知,诚应和睦相处,情同手足。

第二条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份。

且不得因一人所隶国家或地区之政治、行政或国际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地区系独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它主权上之限制。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

第四条任何人不容使为奴役;奴隶制度及奴隶贩卖,不论出于何种方式,悉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处罚。

第六条人人于任何所在有被承认为法律上主体之权利。

第七条人人在法律上悉属平等,且应一体享受法律之平等保护。

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防止违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视及煽动此种歧视之任何行为。

第八条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辖法庭之有效救济。

iccpr公约

iccpr公约

iccpr公约
ICCPR,全称为《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是联合
国于1966年通过的一项国际人权条约。

该公约旨在保障个人
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思想、言论、信仰、结社、参与政治等方面的权利。

它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个人的权利,以及国家在保障这些权利方面的义务,并提供了一个国际机制,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来监督履行公约的情况。

ICCPR公约强调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并将这些权利视为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

公约中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包括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言论和结社自由、信仰自由、司法程序的保障等。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并于1976年
3月23日生效。

截至2021年,公约已被190多个国家批准或
加入。

这些国家通过批准或加入公约,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48.12.1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Ⅲ)号决议通过并颁布序言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介绍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介绍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介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概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经社文公约》,是一项联合国人权法律文件,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人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等。

本文将介绍该公约的背景、目标和重要条款。

一、背景:《经社文公约》是联合国人权法体系中的重要文件之一。

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普遍意识到需要确保人类所有权利的保护,其中包括非政治性权利,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为此,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了《经社文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二、目标:《经社文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各国承认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个体提供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

此外,公约强调了对公共机构和服务的普遍可及性原则,以确保这些权利能够广泛受益。

三、重要条款:1. 权利保护:《经社文公约》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就业权: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机会、公平和适当的工资、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

- 社会保障权:确保每个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 健康权:确保每个人享有最高可达的身体健康水平,包括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和健康服务。

- 教育权:确保每个人享有平等且普遍的教育机会,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

2. 实施机制:《经社文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其公民能够享有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这包括采取逐步的措施,促进并保护这些权利的实现,以及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

3. 国际监督:《经社文公约》设立了一个国际监督机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

各缔约国需要每隔一段时间向该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并接受委员会的审议和建议。

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90.12.18•【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第45/158号决议通过(尚未生效)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联合国关于人权的各项基本文书,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内载的原则,又考虑到在国际劳工组织体制内拟订的各项有关文书内载的原则和标准,特别是《关于移徙就业的公约》(第97号)和《关于恶劣情况下的移徙和促进移徙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的公约(第143号)、《关于移徙就业的建议书》(第86号)和《关于移徙工人的建议书》(第151号),以及《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公约(第29号)和《关于废止强迫劳动的公约》(第105号),重申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内载的原则的重要性,回顾《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四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宣言》、《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各项有关禁奴的公约,回顾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劳工组织的目标之一是保护非在本国就业的工人的利益,铭记该组织在有关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事项方面具有专家知识和经验,认识到在联合国各机关内,所进行的有关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人权委员会和社会发展委员会,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在其他国际组织内,又认识到一些国家在区域或双边基础上在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在这个领域各项双边和多边协定的重要性和效用,认识到移徙现象的重要性和规模,涉及到千百万人和影响到国际社会中的许多国家,意识到移徙工人的流动对各国和有关人民的影响,并愿意建立规范,通过接受关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待遇的基本原则,或可帮助协调各国的看法,考虑到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往往由于离开了他们的原籍国以及在就业国逗留可能遭遇到困难等等原因而面临的脆弱处境,深信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尚未在世界各地得到充分的确认,因此需要适当的国际保护,考虑到移徙往往对移徙工人的家庭成员及其本人造成严重问题,特别是由于家庭分散的原因,铭记移徙过程中所涉及的人的问题在不正常的移徙中更为严重,因此深信应鼓励采取适当行动以期防止和消灭对移徙工人的秘密移动和运输,同时保证他们的基本人权得到保护,考虑到没有证件或身分不正常的工人受雇的工作条件往往比其他工人不利,并且考虑到一些雇主认为这正是雇用这种劳力的一个诱因,以便坐享不公平竞争之利,并考虑到如果所有移徙工人的基本人权受到更为广泛的确认,雇用身分不正常的移徙工人的做法将会受阻,并且给予身分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某些其他权利,将可鼓励所有移徙的人和雇主尊重并遵守有关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和程序,因此深信需要制订一项全面的、可以普遍适用的公约以重申并建立基本规范,对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提供国际保护,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除此后另有规定外,适用于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分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或信念、政治见解或其他意见、民族、族商或社会根源、国籍、年龄、经济地位、财产、婚姻状况、出身或其他身分地位等任何区别。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权公约在初步制定是并不够完善,在实⾏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后⼜进⾏多次修改添加,使之完善。

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就是在发现⼈权公约不够全⾯的情况下,再次讨论制定的⼀部专门保护经济、社会和⽂化权利的公约。

⼤家可能对这个公约还不是很了解,接下和店铺⼩编⼀起看看这个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制定背景1948年联合国⼤会通过《世界⼈权宣⾔》后,⼈权委员开始起草国际⼈权公约。

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会审议⼈权委员会提交的仅保护个⼈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

⼤会认为这⼀公约草案不全⾯,没有包括《世界⼈权宣⾔》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化权利予以保护,要求⼈权委员会对草案进⾏补充和修正。

鉴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化权利难以共⽤⼀套监督机构,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会决定由⼈权委员会起草两个⼈权公约,⼀个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个包括经济、社会及⽂化权利。

1954年,⼈权委员会将《经济、社会及⽂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第九届联合国⼤会审议。

1966年12⽉16⽇第⼆⼗⼀届联合国⼤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

1976年1⽉3⽇⽣效。

⼆、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内容1.有机会凭其⾃由选择和接受⼯作谋⽣的权利;2.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作条件;3.有权组织⼯会和参加所选择的⼯会(不适⽤于军队、警察和公务员);4.有权享受社会保障;5.对家庭应给予尽可能⼴泛的保护和协助;6.有权获得相当的⽣活⽔准和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7.有权享有能达到最⾼体质和⼼理健康的标准;8.有受教育权,特别是接受免费义务初等教育权;9.享有参加⽂化⽣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所产⽣的利益的权利;店铺也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我们也欢迎您进⾏咨询。

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研究

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研究

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研究人类的进步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国际人权法则则是当前全球各国广泛支持的法律制度之一,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人权条约是联合国人权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的历史背景、标志性事件与案例分析三个维度,探讨着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在国际关系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一、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的历史背景二战后,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世界各国普遍关注人权问题,并希望共同推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1945年4月,联合国谴责纳粹德国在二战期间的暴行,成立了联合国战争罪法庭,全球依然面临着战争的威胁,也就迫使世界各国增强了保护人权的意愿。

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在1946年宣告成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成为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的核心。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人权历史上的里程碑,为联合国人权事业奠定了基础,也为制定后续人权条约准备了法律基础。

二、标志性事件与案例分析1.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议叙利亚2011年初,叙利亚爆发了民众抗议,遭到政府镇压,局势严重,世界各国迅速呼吁寻求解决方案。

2012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派出了一个独立的国际调查小组,调查叙利亚的人权状况。

该小组调查了众多案例,发现叙利亚政府存在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随即立即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各方建立全国性的和谈机制,并呼吁叙利亚政府停止违反人权法的行为。

该事件是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成功实践的案例之一,表示联合国的人权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 美国向墨西哥非法移民的暴行2018年,美国政府对于墨西哥的非法移民逐渐加强了执法力度,政策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对此表示了关注,认为美国政府存在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

联合国人权专家呼吁美国停止其在非法移民问题上的政策,以及保护非法移民的有效性和透明性。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作者:李灿来源:《人间》2016年第30期摘要: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一旦生效,即对当事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国有义务善意地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实施或执行条约的的规定。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是指一国司法机关,通常是国内法院,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该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它的适用,作为法律实施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涉及一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或者条约的部分条款在国内能否直接适用或者能够直接适用的国际人权条约或其条款与国内法冲突时何者优先,以及司法机关适用国际人权条约的实践情况等诸多方面问题。

但是,由于国际人权条约本身的特殊性,如国际人权法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个人是国际人权条约的直接受益者,其在国内的适用直接关涉到个人权利的实际享有,同时由于国际人权条约本身模糊抽象的特点,对条约的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关键词:国际人权条约;国内法;国外适用规定;迪亚洛案;解释方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 123 -02一、国际人权条约概述(一)概念。

国际人权条约是联合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的三个公约的总称,三个公约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B公约议定书)。

(二)产生背景。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54年把A公约草案和B公约草案分别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从1955年开始对上述草案进行逐条讨论和审议。

1966年12月16日在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以 105票赞成(无反对票)通过了A公约,以106票赞成(无反对票)通过了B公约,以66票赞成、2票反对、38票弃权通过 B公约议定书。

A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B公约和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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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未 解决分歧任 何一方提交 人权事务委 员会
人权委员会可 将争执双方的 拒绝提请联大 注意
成立和解委 员会,有权 作出结论并 提出建议
十二个月内 未达成协议 由委员会准 备报告陈述 经过

有些公约在缔约国指控方面规定了更强有 力的执行机制。例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 歧视国际公约》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就有权处理任何缔约国之间的指控,而无 需依据任择条款。



1991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808号决议,设立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 法庭”。 其职责是对违反《日内瓦公约》、违反战争法 规和惯例、犯有灭种罪、危害人类罪的人进行 起诉和审判并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塔蒂奇案是前南刑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法庭 指控他犯有灭种罪、谋杀和酷刑等31项罪名,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犯灭绝种族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一国根据宪 法负责任的统治者,也可以是一般的公务 人员或私人。
国内法院的管辖权: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 管辖权(最大受害国、收集犯罪证据、审 理最便捷公平);国家的普遍管辖权(罪 犯发现地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罪犯的国籍国)




公约考虑到那些被指控实施了灭绝种族行为的 人被送交国际刑事法庭接受审判的可能性,规 定凡被控犯有灭种罪行的个人可以由缔约国接 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但公约并没 有建立这样的法庭。 在1945-1946年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期间,同盟国 以“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 罪”等指控处决了德国和日本的官员。 在柬埔寨,红色高棉在1970年大约残杀了200 万人。在莫桑比克、利比里亚、萨尔瓦多和其 他国家的武装冲突中,大批平民,尤其是妇女 和儿童都失去了生命。但国际社会却长期未能 就建立国际法庭处理此类暴行达成协议。
(二)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 几乎所有人权公约都规定了缔约国定期报告制 度,要求各缔约国将其履行公约的情况向有关 条约机构定期提交报告。 各缔约国提交的报告通常由上面提到的各公约 机构分别负责审议,这些机构在审议报告的基 础上提出结论性意见。 这项制度在运作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许 多缔约国未履行公约规定的提交报告的义务; 二是已经提交的报告大量积压,审议工作拖延, 提交的报告往往要等数年才能被审议,使报告 中的资料过时。

实践中,国家一般不会因为另一国的人权 状况就去承担破坏两国关系的风险。只有 在“大规模地、严重地违反了”公约的重 要条款,或者存在着“严重侵犯人权的固 定模式”时,才有可能使用。

(四)个人申诉制度 有些人权公约建立了个人申诉制度。这种制度一般也基于 公约中的任择条款,有时也会基于某一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个人申诉制度。 根据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那些声称其为违背公约行为受 害者的私人一方能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个人申诉,并且 申诉只能对批准议定书的公约缔约国提出。只有在属于议 定书缔约国管辖之下的个人才可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起 书面控诉。 委员会接受申诉后,应将此事提请有关国家注意,该国应 在6个月内对申诉作出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及该国已采 取的救济方法。然后,有关国家和申诉人的书面来文由委 员会加以审查并将决定告知当事人。

1994年,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其第44届 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建立国际法庭以起诉 危害人类罪行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委 员会认为应该紧急建立具有普遍管辖权的 国际法庭以起诉危害人类罪行,包括谋杀、 灭绝、奴役、驱逐、监禁、酷刑、基于政 治、种族和宗教原因的迫害和其他针对平 民人口的不人道行为,以及严重违反1949 年各项《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 定书的行为。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9条规定: “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 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 族罪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的 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 院。”



“灭绝种族”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 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包括:杀害该团体 的成员;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或精神上遭受严 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 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 该团体内的生育;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 体。 凡是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且有全部或部分消灭某 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目的,就构成了 灭绝种族罪。 凡实施灭绝种族行为、预谋灭绝种族、直接并公开 煽动灭绝种族、意图灭绝种族以及共谋灭绝种族者, 都以灭绝种族罪论处。
1998年6月,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 代表外交会议在意大利罗马举行,会议通 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2002年4月11 日,该规约生效。2002年7月1日,人类历 史上第一个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行使管 辖权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在荷兰海牙正 式成立。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对未来一代之馈 赠,是在通向普遍的人权和法治进程中迈 出的巨大一步。”(Bruce Broomhall)



1994年4月至7月卢旺达内战期间,大约有100 万非武装平民遭到屠杀。 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通过995号决议,决定成 立卢旺达国际法庭负责起诉1994年1月1日至 1994年12月31日在卢旺达境内实施灭绝种族和 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责任者, 以及在邻国境内实施种族灭绝和其他违法行为 的卢旺达公民。 2004年6月17日,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宣布佳 昆比齐犯有种族灭绝和反人类罪行,判处监禁 30年。
有些国家对公约第9条提出保留。很多学者 认为,对于这样性质的一个公约,国际法 院的强制管辖权是实现公约目的所必要的。 因此,排除这种管辖权的保留可以认为是 与公约的目的不相容的。 有些国家最初提出保留,但后又撤回保留。 前苏联就是一个例子。美国于1989年批准 该公约时附有一项保留,对涉及美国的案 件,非经美国明示同意,国际法院无管辖 权。

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投了反对票, 理由如下: 1、中国不能接受该法院的普遍管辖权; 2、中国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严重保留; 3、中国对规约中关于安理会的作用的规定 持保留意见; 4、中国对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严重保留; 5、中国对规约中的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 立场。


(一)条约机构

大多数国际人权公约都设立了监督条约实施的 人权机构,以受理和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国家 间指控或个人来文、或进行国际调查等。 但目前所有条约机构都面临如下问题:缔约国 报告的大量积压、审议报告过程的迟延、大量 与条约不符的保留以及资源(人员、技术和财 政)方面的困难。




灭绝种族剥夺了人种的生存权利,是对最 低限度人权的否定。它是国际法上的一种 罪行,违背了联合国的精神和宗旨,为文 明世界所不容。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 会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该公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 中国是该公约的参加国。1983年4月18日, 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加入该公 约的加入书。同年7月17日,公约对中国生 效。但中国对公约第9条提出了保留。

该《公约》制定后,凡是涉及灭绝种族罪行的 国际性法律文件,在罪行的定义上都未对公约 原有的实质内容作任何改动。国际社会普遍认 为该公约为界定灭绝种族罪提供了一个典型的 基础模式。 通过宣布消灭民族、人种、种族和宗教团体为 非法,《灭绝种族罪公约》正式承认了这些团 体作为团体而存在的权利。因此,公约应被认 为是适用于保护团体权利的国际法核心文件, 不论该团体是居于少数还是多数地位。

《规约》将灭绝种族罪纳入管辖范围。第6 条内容全面再现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 罪公约》第2条的内容。 根据《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 《规约》生效后缔约国境内犯有灭绝种族 罪的个人拥有管辖权。这些人的国家元首 或政府首脑、议会议员或政府官员的身份 均不得作为免除其刑事责任或减轻刑罚的 理由,其依国际法或国内法享有豁免的事 实也不妨碍法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该人行使管辖权。灭绝 种族罪“不适用任何时效”。




《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之间有关灭种行为的 争端,经争端一方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从而授 予国际法院对缔约国之间有关灭种行为的争端的管 辖权。 波黑共和国在1993年3月20日向国际法院起诉,指 控南斯拉夫军队、塞族军队和准军事部队,对波黑 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公约》、1949年《日内瓦公约》 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的条约义务和习惯国际 法规则,请求法院命令其立即停止这些行为,并对 此承担完全的国际责任和给予适当的赔偿。 从国际法院对此案的初步判决可以看出,灭绝种族 罪是反人道的行为,对这种行为的管辖是不受空间 和时间限制的。
一、专门性人权公约概述 二、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建立的 执行机制




《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上述两个法院的审判是国际社会为处理个别事件而 临时或特别建立的,均具有事件、地域或事件的局 限性,缺乏普遍的国际性。 历史已经表明,即使在和平时期,一个常设国际刑 事审判机构仍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没有一个这样的 机构来处理个人责任,种族大屠杀行为和骇人听闻 的侵犯人权事件就得不到及时的惩罚。建立一个这 样的法庭可以在发生种族大屠杀、战争罪行和反人 道罪行的国家没有能力或不愿意惩处行为人的情况 下,对确保惩处这些罪犯起到辅助作用。同时,这 种机构也可以发挥国际法的震慑作用,以防止将来 再发生此类犯罪。


“灭绝种族”(genocide)是波兰法学家R-莱 姆金在《轴心国在沦陷欧洲的统治》一书中, 用来概括二战中德国纳粹滥杀本国人和外国人, 尤其是犹太人的罪行。 灭绝种族的行为在二战前已经存在,但真正被 宣布为国际犯罪时在二战之后。1945年的《欧 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把对于任何平民的灭种 规定为反人道罪,列入该法庭的管辖范围。 1946年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作了同 样规定,并对犯有此种罪行的罪犯进行审判和 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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