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考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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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特征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特征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可强人所难,其内容应该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
6.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事业单位考试六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与义务性、国家强制与程序性、可诉性。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的行为。规范性的核心含义在于普遍约束力,即能够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使用。
2.国家意志性:法是公权力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形成与公权力机构,所谓的公权力机构就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法理学必背题库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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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特征(P32 全面具体复习简答论述)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由法的统一性可引出法的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属于“应然”的范畴。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从终极意义上讲,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概念定义: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P38 具体全面复习)法律规则定义: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按其功能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P41具体全面复习)法律原则定义: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法律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特点: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1、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原则交错的时候,按其相对分量来解决;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无效;法律价值:是指在人对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运行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法理学的世界,探索其中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简单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1、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

2、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3、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卷一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司法考试卷一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1、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正义、秩序。

2、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确定的法的作用。

主要涉及两个方向和三个领域。

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3、法的移植:同一时代、不同国家之间,包括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移植。

法的移植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4、法的渊源是指能够作为法官审判依据的规范或者资料。

根据是否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分为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非正式渊源(正义标准、理性原则、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规章不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存在争议,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必须援引相应的司法解释,故仍属于正式渊源。

适用原则:①没有正式渊源,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②有正式渊源的时候,只能在正式渊源不能为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明确答案的情形下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这些情形包括:第一,适用某种正式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第二,一项正式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以上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5、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性关系,主要体现国家意志;(3)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客体:(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你准备好考试了么?小编为大家提供“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帮到您!更多司法考试的相关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法的本体: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2.实现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三)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1.在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裁判功能。

2.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

3.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这是法律原则可诉性的根本特点。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广。

3.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在适用时,不同的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

4.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度要小。

(五)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9)(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1.共同性2.冲突性3.补充性(七)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9)(八)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理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九)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结构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价值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3.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割裂对立再到相互一致的过程。

4.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 世纪末,尤其是20 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3、我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法的要素释义1、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二、法的要素分类1、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2、中国:法律规范说―― 多要素说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1、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2、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1、依涉及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2、依功能1)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2)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3、依确定程度1)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2)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4、依涵盖面大小1)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2)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1)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1、权威性制定2、社会实效(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二)阶级性(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二)国家意志性(三)普遍性(四)权利义务性(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六)可诉性四、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表现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含义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的理由(二)自由1、含义2、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三)正义1、含义2、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组成,其中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一般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理学》第一编随堂笔记

《法理学》第一编随堂笔记

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一)词义的演变《说文解字》法→灋(二)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三)动态法和静态法二、法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一)法的本质和现象本质指事物的内在联系→抽象思维现象指事物的外在联系→感观可感知(二)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阶级性、人民性来加以区别(三)法的内容和形式内容是事物或系统的内部要素、过程的有机统一,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形态。

法的内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影响内容。

适合内容的形式促进内容的发展。

反之,不适合内容的形式阻碍内容的发展。

三、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1、法的规范性(普遍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

2、法的一般性(概括性)(1)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2)它的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3)它意味同样的情况同样适用(二)法同国家制定和认可(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四)法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二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规范)(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1、法律规范(1)行为模式: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2)法律后果: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2、行为模式(1)授权性规范:可以这样行为①鼓励性规范②容许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①命令性规范:应该这样行为②禁止性规范:不应该这样行为3、法律后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②否定性法律后果4、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三)法律规则的分类(按性质分)第一,按行为模式,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第二,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第三,强行性规则与任意规则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个人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指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的规则。

第四、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即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法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司法考试1、法与自然法则的关系表现在: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与人的思维行动没有关系,而法律则不同;社会规范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表现在:法律是以公共权利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民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民的内心发挥作用。

司法考试(二)法是公共权利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是:1、制定。

2、认可。

明示认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默示认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

(三)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体表现在:司法考试1、在国家权利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对待一切主体的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法律虽然都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性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国家司法考试黄金复习思路:法理学篇倘若把法学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

因而,对于法理学的学习在整个司法考试复习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分值比例虽逐年升高,但本科目以理解为主,短期内很难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理学中阐述的原理、原则贯穿于各部门法中,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答论述题的内在逻辑“红线”。

在司考复习中,法理学是考生遇到的第一座大山。

法理学难就难在它的理论性强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正因为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一、法理学1、法的规范作用——指教评测制2、归纳推理的规则——多广大3、法产生的根源——私有商品,阶级社会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条件——高权统备制衡全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条件——本约上等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民正大党7、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自爱定力主义二、宪法1、宪政的要素——人民法制2、1988年修正案——私营土地,补引监管3、1993年修正案——初级改革政协,国产县大市场4、1999年修正案——邓论长期重要,法治个体按劳,私营承包危国,引导监督管理。

5、2004年修正案——乡大代表,保障人权;土地国歌,国事建设;行政区紧急,持鼓引监管;私有财继承,征收用补偿。

6、宪法一般功能——确保调制7、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原本权定纲8、基本权利特点——广诉实体9、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不防求享10、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民法内外,财华教环农三、国际法1、国家的要素——土民政权2、国家的基本权利——管平自立3、交战团体被承认条件——管控守全4、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对自力偶危急5、国家责任形式——当道复制保赔6、领土取得传统方式——先时服添让7、可对无害通过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形——扰乱及于,请求取缔8、公海自由——飞鱼岛学道行9、最惠国待遇例外——自达邻地共盟他10、外交保护条件——用尽不当国籍11、外交职务终止情形——拒灭终断命12、领事职务终止情形——撤回绝认13、引渡法第8条:应当拒绝引渡情形——公正赦免军事酷刑,缺席判决国籍庇护。

14、出入境法第8条:不批准出境情形——未了结危害,犯罪教养服刑。

四、国际私法1、拒绝司法协助情形——公安主禁实权2、我国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违反缺席审理,没管辖,未生效。

3、台湾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情形——违反管辖仲裁,未经合法判决,效力未确定。

五、国际经济法1、不适用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情形——私卖公家电机船票证货令2、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本性自跌,迟短不发被罢战。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法的基本特征: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国家强制性。

法的本质: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保护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法律不调整思想,法律只调整人们的部分行为,法律永远存在漏洞,法律平等很难真正实现,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有时会丧失实质合理性,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系的概念: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特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异: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典化,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技术,发展方式,诉讼程序。

法治的要素: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体制保障。

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发育,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自然法”观念的建立,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

立法体制的概念: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程序的概念: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不同,不同的法律原则局用不同的分量法律规则的分类:按照行为模式:授权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后两者统称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程度: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按照法律主体的意志自由程度: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法的渊源:立法视角:法律的形式渊源,它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司法视角:法官用以裁判案件的权威性根据和材料。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宪法,法律(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内容体现国家意志性;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发生作用;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独立原则。

3.法律责任的特点a.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甲对主体乙的责任关系。

b.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

c.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d.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施或者作为潜在保证的。

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意志和利益的政治法,是规范国家政权和人民之间权力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人权保障书。

)a.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

b.从效力上看,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

c.从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

宪法的上述基本特征,充分说明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比普通法律更具有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5.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都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其政党)来领导的;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政治上的根本标志;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基本职能都是一样的,即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6.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7.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a.抽象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其行政人依职权所进行的行政活动,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是针对特定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

b.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同时具有不可诉性。

c.抽象行政行为是要式行为,形式与其行为主体具有相对应性,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仅限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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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考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基本特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
2、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3、法调整的是一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且在生效期内是反复适用的。

4、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能够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点。

三、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的社会规范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以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法的统一依赖于国家
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
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2、权利意味着人们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3、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4、正是因为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所以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
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2、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法的强制性体现:
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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