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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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窜货,属跨区越界销售行为。若不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将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既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运营格局,又侵害遵章守纪开展营销工作的本公司产品经销商的正当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本公司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利益,维护正常合理有序的经营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各种窜货现象的发生,尽量减少因窜货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特别制定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各区域管理人员、各地代理经销商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分工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自觉杜绝窜货行为,防止窜货现象发生。
(一) 负责货品管理发放的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或临近区域的不同经销商所订相同批次的产品发送相同批号的货物,同时须做好产品批号(箱号)的备案、记录和跟踪等工作;
(二) 本公司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本公司查处窜货行为,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所在地区有无外区域销售。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负责货品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解和查询,确认出现窜货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公司电话汇报并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三) 本公司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在确认窜货行为属实后,由本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二、凡是与本公司签订了授权代理经销协议的经销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
(一) 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经销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地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包含当地装饰公司在经销商授权区域内购买产品,然后再由装饰公司销售到其他经销商所属区域的;
(二)恶意窜货,是指经销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特别是以授权经销商的朋友或其他名义购买,并将产品低价倾销到其他授权经销商所属区域的。
三、经销商在所在区域市场上发现可疑窜货产品,应立即向本公司相关人员汇报,一经
确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举报:
(一)应以最快方式(如:电话)向本公司报告窜货实际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箱号、购买方及流通渠道等准确信息;
(二)被窜货人在第一时间将关于窜货的书面举报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递交本公司。
四、当事人按以下方法及内容提供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以认定窜货行为及数量:
(一)被窜货人需提供涉嫌窜货的产品材种、数量、所在项目名称及业主情况;
(二)由本公司通知涉嫌窜货人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到现场查证、取证;
(三)涉嫌窜货人提供有效证明所涉窜货产品数量,比如户型图、销售凭证、购货合同等材料,根据实际铺装面积认定窜货产品数量。
五、经销商只要违反本规定发生窜货行为,均按下列条款严格处理:
(一)不论何种形式的窜货,窜货人均应向被窜货人赔付经济损失。即窜货人须按被窜货人所属区域的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予以窜货产品的全部价款赔付给被窜货人;
(二)对市场上发生的恶意窜货行为,窜货人除须赔付经济损失外,企业可以对窜货经销商处以窜货产品价款(按本公司零售指导价即上海区域零售价)两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三)赔付金及处罚金由窜货经销商统一交付本公司公司总部,本公司收到赔付金后转付被窜货的经销商;
(四)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窜货人、屡罚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窜货人,企业有权停止执行该窜货人提交的各种要货请求(包括商业合同);对于窜货金额较大或涉及的市场范围较广的经销商,本公司有权解除与窜货人的授权经销关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窜货人承担;
(五)对于窜货过程中如有损害品牌形象,以及牵涉到安装质量、售后责任等问题,除按前款进行处理外,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窜货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特殊工程报备处理:各区域经销商如有跨区域工程项目时,应及时报本公司区域经理备案并向销售总监汇报。经区域经理调查证实该区域经销商未跟进此工程项目后,区域经理可将此工程项目信息告之该区域经销商。待工程承接完工履约后,由签单经销商与该工程所在区域经销商协商处理。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未尽事宜遵照后续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