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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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一、引言窜货是指一些商家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他处的商品,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窜货活动给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窜货管理制度来有效遏制和打击窜货行为。

本文将介绍窜货的危害以及建立窜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二、窜货的危害1. 扰乱市场秩序:窜货活动导致正规渠道产品销售下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正当经营者在合法渠道中投入巨大的时间和资金,而窜货者利用低价、低成本的方式销售窜货商品,使得正常的市场竞争无法进行。

2. 压低产品价值:窜货者通常以低价销售窜货商品,消费者对正常渠道的产品价值会产生误解,质量良好的正规产品很难得到应有的认可和价值,甚至会被消费者误认为是次品。

3. 侵犯知识产权:窜货活动常常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包括盗版、仿冒等行为。

这不仅对品牌商造成经济损失,也会损害品牌的信誉和形象。

三、建立窜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为了有效遏制窜货活动,保护正当经营者的权益,制定一套窜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 维护市场秩序:窜货管理制度确立了全面、科学、规范的窜货管理机制,帮助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2. 增加产品价值:通过限制窜货行为,能够减少窜货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提高正规渠道商品的价值,激励正当经营者更多地进行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

3. 保护知识产权:窜货管理制度将加强对窜货行为的打击,有效遏制非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更好地保护品牌商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制定窜货预防措施:建立窜货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存在窜货风险的领域加强监管,同时加强对供应链各个环节的监控,保证产品流通的透明度。

2. 提高窜货打击力度:加强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行业窜货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的合作,形成全面打击窜货的合力。

3.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窜货行为的违法性、罚款标准和处罚措施,保证窜货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和惩罚。

4.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窜货行为的监管力度,通过加强市场巡查、举报奖励制度等手段,发现和打击窜货行为。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防止窜货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及制裁窜货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公司、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一、窜货含义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产品”为系列产品。

本规定中的“经销范围”指《经销合同书》中公司授予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或公司书面授权给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从公司购进的产品,未经公司许可,在经销范围以外销售的行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该经销商及其下级经销商进货)。

“窜货方”指货物窜出地经销商, “被窜货方”指货物窜入地经销商。

二、公司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公司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批号或序列码,尽量做到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方便查找。

第四条公司通过对产品生产批号、序列码或其它信息进行识别,判定产品是否为窜货。

公司有提供“窜货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司有权对经销商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公司有义务接受经销商及公司销售业务人员的举报,并核查举报事实。

举报电话:三、经销商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经销商应当在其经销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七条经销商应当约束其下级经销商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商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下级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八条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窜货事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在“被窜货方”经销渠道发现有应当仅在“窜货方”经销范围内销售的产品,公司则认定窜货方有窜货行为。

第十条经销商在其经销范围发现窜货产品,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供有效的窜货证据(如产品名称、批号、序列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确认窜货方和窜货事实后,以传真方式通知窜货方、被窜货方。

窜货方、被窜货方应按通知要求,在公司监督下对窜货进行回收。

窜货管理方案

窜货管理方案

窜货管理方案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窜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一套窜货管理方案,旨在帮助企业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窜货行为,保护企业的利益和品牌形象。

一、窜货管理概述窜货是指销售渠道中非授权经销商通过逆向渠道或其他方式购买商品,然后以低价或其他方式在未授权销售区域销售的行为。

窜货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窜货管理方案至关重要。

二、窜货监控措施为了及时发现和监控窜货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监测系统:利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工具,建立起完善的窜货监测系统。

通过数据分析和市场调研,及时掌握窜货现象的动态,为后续打击行动提供依据。

2.定期巡回检查:组织专业团队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对销售渠道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和取缔窜货行为。

重点关注热门地区和易发窜货品种,加大对这些区域的监控力度。

3.与合作伙伴合作:与授权经销商、物流公司等合作伙伴建立紧密联系,分享窜货情报,共同制定打击行动计划。

共同参与窜货行动的合作伙伴将有助于提高打击行动的效果。

三、窜货打击措施针对窜货现象,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打击措施:1.法律手段:依法追究非授权经销商的责任,通过起诉、罚款等手段将其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同时,加大对窜货行为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对窜货行为的谴责,形成压力。

2.物流限制:与物流公司合作,通过限制非授权经销商的物流渠道,减少其窜货的机会和空间。

采取严格的物流验收机制,杜绝窜货商品流入市场。

3.品牌保护:加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注册商标、专利等,提高窜货的成本和风险。

与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作,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品牌权益,起到震慑作用。

四、窜货预防措施除了打击窜货行为,预防窜货同样重要。

下面是几点预防措施的建议:1.完善合同:与授权经销商签订明确的销售合同,约定售后服务、价格政策等细节。

明确规定非授权销售和转售的禁止行为,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

经销商窜货管理办法

经销商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好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窜货定义一、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跨规定区域销售,一次销售数量在十件以上,或低于被窜市场同等渠道价格在被窜区域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行为。

二、窜货分为一般性窜货和恶性窜货两种。

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非本区域销售数量累计在十件以下的行为;恶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多次非本区域销售数量在五十件以上且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渠道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第三条窜货预防一、各地经销商要慎重选择分销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

二、要求各地经销商对其分销商或二批商作好货物流向记录,做到心中有数。

三、公司营销部将对窜货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的窜货进行监察。

第四条举报及受理一、公司营销部负责受理市场窜货事件及举报查实工作。

二、各地市场一旦发现窜货,被窜市场经销商必须如实地向公司营销部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上须有经销商的签字,并对其举报事实负责。

三、被窜市场必须一次性购买三件作为窜货依据,最好附有购买的凭证,然后将举报材料和凭证一起传回公司营销部受理。

第五条窜货查实一、营销部接到完整的举报材料后,责成所辖市场区域经理在三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将查证结果反馈给营销总监。

二、营销总监根据区域经理的调查结果视窜货情节严重程度,对窜货经销商进行相应处罚。

三、营销部将处罚决定通报被窜货区域市场。

四、区域经理必须公正负责地查证,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并对其查证结果负责。

第六条窜货处理一、对窜货市场经销商,首次一般性窜货按50元/件予以处罚,二次窜货按100元/件予以处罚,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年终返利。

二、对恶性窜货和低价倾销行为,公司取消经销商经销资格。

第七条本办法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颁布执行。

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规定

附件一关于窜货、乱价的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协议经销商、协议零售商的合理利润,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增强广大经销商、零售商的信心,特拟定本规定。

二、细则:一)、关于窜货的管理规定:1、窜货的定义:是指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由我公司直接供货的零售商)及协议经销商之下线在公司授权范围之外的地区批发或零售的行为;2、窜货行为的界定:1)以是否超出被授权之销售范围进行认定,与是否乱价无关;2)认定方式:纳维亚公司销售人员与其所辖区域内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发现有窜货嫌疑货源,采取收货、记录串号等手段,上报公司鉴定,若非该区域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所出货物即确定为窜货,由纳维亚公司书面通知窜货方并给予相应处罚;3、窜货行为的处罚:1)窜货行为一经纳维亚公司证实,纳维亚公司将按500元/台乘以窜货总量对窜货方予以经济处罚,罚款从窜货方返利或其他奖励中扣除,直至扣清。

2)窜货行为一经纳维亚公司证实,纳维亚公司将按200元/台乘以窜货总量对负责窜货方所属区域的纳维亚业务人员及区域经理予以经济处罚,罚款从业务人员当月工资奖金中扣除,直至扣清。

3)如果发生窜货被收的情况,窜货方必须按收货方实际收购价格将所窜货物收回,并且在此期间若发生价格变动,所窜货物将不享有被纳维亚公司价格保护之利益,且所收回货物需扣除返利及货物运输费用。

收货方实际收购价格以经纳维亚公司确认的收据、发票、出库单为依据,纳维亚公司须在对窜货处罚时将此几种依据提供给窜货方以避免错罚;收货方收货所付金额可折算为货款由分公司迅速发货补齐;并给收货方100元/台的收货奖励,计入返利,次月10日前冲抵货款(收货返利单);4)收货方应将收窜货价格按经纳维亚公司销售人员确认的实际收购价格,报纳维亚公司确认,恶意虚报高价者一旦被证实,纳维亚公司有权拒绝给予收货方任何经济补偿并予以相关处罚;5)发现恶意跨区收购而虚报窜货之协议经销商、零售商,一经纳维亚公司确认,纳维亚公司将有权立即取消其经销权及所有奖励;6)纳维亚公司将在接投诉后七日内将问题查清、确认,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投诉方与被投诉方;7)纳维亚公司对窜货三次及三次以上之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保留取消其经销权之权力;8)市场上的翻新机、二手机不在规定之列。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附件二《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关于窜货管理和处罚协议一、窜货的定义:跨越规定的销售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包含未经我司授权,擅自网上销售行为)。

二、窜货的表现形式未在我司营销中心备案的情况下,直接跨区域或跨渠道销售(包含网上销售)。

出库时,漏、错扫码,而这些条码的产品出现窜货,则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视为直接窜货。

经销商(含直系亲属)同时经营门店,而此门店出现窜货,视为经销商直接窜货。

三、窜货处罚原则我司实行区域销售,红黄牌的管理制度。

一经确认窜货事实,严格按制度处罚。

一次窜货的鉴定标准:以经销商平台上,经销商出货至窜货方的时间和产品品类为标准,同一天、同一品类算一次窜货。

窜货处罚标准经不刮码刮码销第1次第2次第3次第1次第2次商一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窜货品类红牌1 张,窜货品类红牌1张,窜货品类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 3.5%,持续 3 经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 3.5%,持续 3 个月, 3.5%,持续 3 个月,个月,扣除年终返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扣除年终返利,我司扣窜货当月物流配合利,我司有权取消经商类提价3.5%,持续3 有权取消经销商资奖,10 个工作日内收销商资格。

个月。

格。

货。

二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扣窜货当红牌1 张,扣窜货当红牌1张,扣窜货当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月物流配合奖,10 月物流配合奖,10个月物流配合奖,10 分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个工作日内收货,窜工作日内收货,窜货个工作日内收货,窜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品类停止供货,持续3 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商类停止供货,持续3 续3个月。

我司有权个月。

续3个月,我司有权个月。

取消经销商资格。

取消经销商资格。

备注:对于窜货经销商,发函通知收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收货的,则停止供货窜货品规,直至收完货为止。

关于(串货)窜货管理办法

关于(串货)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
一、窜货的解释:
1、窜货是指发往某区域销售的产品因某种原因在另外的区域销售。

2、窜货分为恶意窜货和非恶意窜货。

恶意窜货是指某区域的产品以低于其他地区供货价的价格冲入其他区域市场,造成对其市场的冲击,扰乱价格体系,影响其正常销售的行为。

非恶意窜货主要是指跨区连锁零售企业,因总部产品配送原因,导致产品流向其他区域市场销售的行为。

二、窜货的管理规定
1、某市场发现有其他区域市场的产品在本市场销售,应立即收集证据资料,包括产品、销售地点、产品已销数量及库存数量等。

2、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连同取证资料上报营销中心,
并将窜货样品寄至营销中心。

3、营销中心对资料进行复核后,对窜货行为进行界定,分别按相应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4、恶意窜货的处理规定。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归被窜货区域。

②、窜货区域负责人及业务代表分别处以窜货金额(按出厂价计算)10%~20%的罚款。

③、窜货单位将予以窜货金额30%的罚款,连续两次窜货则扣罚全部保证金,并停止发货,取消其代理或经销资格,不享受公司的各项返利及优惠政策。

④、营销中心将对窜货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全国通报。

⑤、连续两次窜货的区域,其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将给予降级及降薪处理。

5、非恶意窜货的处理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至被窜货地区。

②、窜货区域应与窜货单位协商,避免此种窜货行为。

对于不能避免的,则必须将被窜货区域市场的产品价格调至当地产品价格。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销售业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强化销售队伍管理,防范串货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销售串货定义销售串货是指销售人员在接受订单后,通过调包、挪货、私下协商等方式擅自改变订单信息,或在销售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产品等行为。

第三章销售串货管理职责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销售串货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工作,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销售制度,不得串货行为,如发现串货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章销售串货工作流程1. 销售订单接受:销售人员接受订单后,应核实订单信息,与客户确认,务必与客户签订正规销售合同;2. 销售订单处理:销售人员应及时将订单信息录入系统,派发相关部门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完成订单处理;3. 销售回访:销售人员应及时回访客户,确认订单信息,及时反馈客户需求,确保订单顺利进行;4. 销售结算:销售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结算,不得擅自将款项挪作他用。

第五章销售串货风险防范1. 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养,规范销售行为;2. 定期进行销售业绩核查,对业绩异常的销售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对串货行为进行严肃处理;3. 建立销售串货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串货问题,迅速处置;4. 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揭发串货行为,确保公平竞争。

第六章销售串货惩罚措施1. 对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2. 对重复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关绩效奖金;3. 对严重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停职、降级、开除等处分。

第七章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执行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监督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进行评估;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对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有异议或建议,可向公司销售总监反映,或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反馈。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及制裁窜货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公司、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一、窜货含义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产品”为系列产品。

本规定中的“经销范围”指《经销合同书》中公司授予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或公司书面授权给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从公司购进的产品,未经公司许可,在经销范围以外销售的行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该经销商及其下级经销商进货)。

“窜货方”指货物窜出地经销商, “被窜货方”指货物窜入地经销商。

二、公司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公司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批号或序列码,尽量做到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方便查找。

第四条公司通过对产品生产批号、序列码或其它信息进行识别,判定产品是否为窜货。

公司有提供“窜货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司有权对经销商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公司有义务接受经销商及公司销售业务人员的举报,并核查举报事实。

举报电话:三、经销商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经销商应当在其经销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七条经销商应当约束其下级经销商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商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下级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八条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窜货事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在“被窜货方”经销渠道发现有应当仅在“窜货方”经销范围内销售的产品,公司则认定窜货方有窜货行为。

第十条经销商在其经销范围发现窜货产品,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供有效的窜货证据(如产品名称、批号、序列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确认窜货方和窜货事实后,以传真方式通知窜货方、被窜货方。

窜货方、被窜货方应按通知要求,在公司监督下对窜货进行回收。

回收处理方式如下:1)窜货方、被窜货方可自行协商回收窜货,但公司应当参与、监督;2)在公司监督下,窜货方可自行回收窜货;3)在公司现场监督下,被窜货方可按统一零售价集中收购窜货,收购产生的运费按计算。

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客户的利益,维护正常合理有序的经营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各种窜货现象的发生,尽量减少因窜货而造成的损失,公司特制定本窜货管理及处罚规定。

一、各区域营销人员及客户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自觉杜绝窜货行为,防止窜货现象发生。

(1) 负责货品管理的开票发货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不同客户发放相同的产品;(2) 公司片区经理和客户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查处窜货行为。

(3) 公司在收到窜货举报或投诉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在确认恶意窜货行为属实后,由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员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二、凡是公司片区经理和客户,有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1)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客户或片区经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地向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以及在自己所辖区域内低于公司规定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2)恶意窜货,是指客户或片区经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并对当地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规定发生窜货行为,均按下列条款严格处理:(1)对无意窜货行为首次实行警告,若发生第二次并对当地客户造成了影响则视为恶意窜货行为。

(2)对客户恶意窜货行为处罚:首次按窜货金额(公司出厂价计)50%处以罚款,同时按罚款2倍金额缴纳保证金,方可再次销售所窜货的产品;若发生第二次恶意窜货按窜货金额100%处以罚款,并取消该客户的经销资格。

对客户的恶意窜货行为,片区经理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另按客户罚款金额的50%处以罚款。

(3)对片区经理恶意窜货行为的处罚:首次窜货,不论窜货价值大小,经查属实,按货值50%给予处罚金(最低处罚2000元);第二次窜货,按货值100%给予处罚,并调离本区域或予以辞退。

(4)片区经理怂恿客户窜货行为视为片区经理恶意窜货行为。

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是指为了防止、打击和管理商品窜货现象而
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窜货管理办法:
1.加强供应链管理: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体系,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管理,确保供应商合规经营。

2.完善销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销售管理制度,包括明确销售政策、目标及销售渠道管理等,规范销售行为。

3.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打击窜货行为,对窜货者进行处罚和追责。

4.加强线下门店管理:加强对线下门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门店经营行为,防止窜货现象发生。

5.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及时获取窜货动态和线索,进行联合执法和打击。

6.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窜货危害的认识,增强窜货管理的舆论支持力度。

7.加强技术手段应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物联网、大数据等,提高对窜货的监管和追踪能力。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窜货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要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并加强调查和整治窜货行为的力度,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关于窜货(de)处理规定第一条:为确保企业与各区域利益,维护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XXXXXX公司产品(de)所有市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产品”与“XXX产品”.第四条:“窜货”(de)定义所谓窜货,是指经销商在协议约定(de)经销区域之外销售产品(de)行为.第五条:“窜货”(de)预防1.为防止“窜货”,营销中心与各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销售区域.2.各级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按要求交纳“市场保证金”.3.各经销商、业务人员在要货前需填写发货申请单,标明货物品种、规格、单价、数量.营销中心综合部做好发货记录,以备发生窜货时核对、确认.4.货物发出后由营销中心综合部落实货物是否发到,接收单位是否收到同品种同数量货物.5.各市场经销商及业务人员,严格控制本区域市场与货物,一经发现窜货现象,立即与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联系,上报窜货明细,将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供货方准确信息告知营销中心.第六条:“窜货”(de)认定1.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擅自将经销产品销售至合同经销区域之外(de)行为.2.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经由第三方在销售区域之外销售经销产品,被发现后拒不处理(de)行为.3.经销商及业务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制造,变造药品内外包装(de)行为.4.市场货物出现紧缺时,除公司书面同意外,各市场不准相互调货,否则以窜货论处.第七条:“窜货”(de)处理公司可以依据营销中心(de)销售记录、产品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医院或药店(de)销售证明、购货证明对“窜货”者进行窜货行为和窜货数量(de)认定.凡被窜货代理商发现本区域有窜货后,应立刻把产品(de)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报给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产品(de)完整实物、及医院或药店所开具(de)小票,作为证据一并邮寄给市场监察部存档,市场监察部方可立案.若被窜货方代理商只将产品(de)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提报给市场监察部,而没有实物、发票(小票)等确凿证据,市场监察部暂不受理.1.确定“窜货”者嫌疑后,监察部向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反馈窜货明细表,并以邮件形式向窜货者发出窜货行为协查通知,同时抄送窜货方销售经理、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窜货者在收到协查通知后(de)48小时内书面提出确认或异议(de)答复,同时提供相应(de)有关证明材料.否则,公司视为窜货者主动放弃反驳(de)权利.2.“窜货”行为一经认定,“窜货”者或窜货方销售经理在5个工作日内要将所有窜货物中尚未销售(de)货物全部购回,由此产生(de)费用公司不予报销;逾期未购回,按第八条销售经理处罚规定进行双倍处罚.3.由市场监察部依据窜货方与被窜货方提交(de)证明材料确定窜货数量,数量无法核实(de)以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作为一件处理.4.对窜货方(de)处罚和被窜货方(de)补偿,按如下公式计算:窜货方处罚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2被窜货方补偿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注:已取消(de)代理商出现窜货由当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市场调整、岗位调动,由发货时所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5.市场监察部人员将依据窜货行为(de)情节严重程度向窜货方发出窜货行为处理通知.第八条:发生“窜货”行为对销售经理(de)处罚规定1.若销售经理负责区域内部有窜货现象发生,给予该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2.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同一事业部不同区域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3.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不同事业部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③从窜货方所属事业部扣除XXXXX元/件(de)结算款(每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按一件货),计入被窜货所属事业部(同一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不重复处罚).第九条:发生窜货者,不享受公司合同期内(de)任何奖励、激励政策.第十条:本规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XXXXX公司市场监察部所有.XXXXXX公司XXXX年X月X日附:窜货行为协查通知窜货行为处理通知窜货明细-模板。

防窜货管理规定

防窜货管理规定

《防窜货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近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禁窜货、低价销售行为,保护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低价销售定义窜货——指经销商违反合同,将产品销售到授权区域外的行为。

低价销售——指经销商违反公司所规定的价格体系,以低于终端供货价进行销售。

第三条窜货行为范畴1、产品范围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

2、价格范围低于公司规定的终端供货价直接批发或销售。

3、销售区域在合同授权区域以外的销售。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处理程序1、窜货、低价销售的监督及查处部门为市场监督部、客户服务部、信息中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

2、各经销商、赖世家酒业公司及各级业务人员发现有窜货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公司反应。

根据情况安排人员收集样品作为证据(货物编码被毁损不能识辨确认来源的应先由市场监督部沟通确认是否是流通产品),拍照后将具体的情况(数量、单价、编码)书面申报给公司市场监督部。

收集的窜货产品实物由市场监督部通知处理。

3、市场监督部根据经销商的书面报告及提供的依据,通过鉴定相应的窜货编码和相应的货物,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经销商和窜货方,由相关工作人员查实、反馈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责成窜货方收回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4、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检查经销商的库存产品和相关记载。

5、窜货数量认定:窜货产品经鉴定确认后,如窜货经销商拒绝或无法提供实物库存查验,窜货数量认定最低为窜货产品该批次进货数量。

6、对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呈报的窜货问题,市场监督部应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及窜货经销商、相关责任人员的态度及补救措施,视其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公司将根据本规定,视其情节作出处理决定,以文件通报的形式向全公司和各代理商通报。

8、如管辖区域内部窜货,原则上由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先进行处理;如已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场监督部。

如上报公司查处的窜货经查实后,属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或涉及内部窜货,一律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第一篇: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附件十二:分公司间易发生窜货地区政策制定的管理规定为预防窜货,特对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1.对易发生窜货地区,制定政策时,两分公司要充分协商,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避免窜货发生,如分公司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销售管理部协调解决。

2.签署经销协议时,分公司要附加要求区域批发商只能在所辖区域内销售的条款,并加大对经销商窜货行为的处罚力度。

3.对关键经销商的销售政策销售管理部将予以审核,并有权责令分公司进行修改。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窜货的界定: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窜货:1.1.1商业单位超出协议区域内,向其它区域内商业单位供货。

1.1.2 运输部门未经销售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擅自改变送货地点(送货地点必须是商业单位所在地或行政所在省份区域内)。

1.1.3省(直辖市)内流通由销售分公司协调,协调不及时导致投诉到销售管理部的认定为窜货。

1.1.4 省内较远地区跨区域批发,或影响市场不稳定的,认定为窜货。

1.2 原则上商业单位只能在公司划定的销售分公司经营区域内销售,不得跨省(直辖市)、跨区销售。

如由于历史原因,原销售渠道跨越省区,需经两分公司经理协商,销售管理部备案,合理划分销量,方可视为正常流通。

销售分公司在制止窜货方面的责任:2.1销售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商业单位的货物流向负责,监督经销商在规定区域内按正常价格销售,制止跨区销售。

2.2如发现商业单位窜货,应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管理部,并注明窜货单位及车辆牌号、窜货时间、地点、规格型号、产品编号等。

3 对窜货的处理办法:3.1 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性经济处罚8000元,冲减销量2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二次发现经济处罚16000元,冲减销量5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三次取消批发商待遇,终止合同,扣除全年返利。

3.2 蓄意窜货并撕掉条形码、更改、涂改机身编号,使查窜过程无法取证、识别货源和不能维护新飞市场美誉度的,直接取消批发商资格,终止合同并扣除全年返利。

关于防止窜货的管理规定

关于防止窜货的管理规定

关于串货的管理规定一:串货的定义凡是在协议代理区域以外销售的行为均为串货二:1:筛选客户时,要了解客户以往开发渠道,确定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2:根据公司要求完善销售协议,去定合适的保证金,对客户开发区域明确划分,规范管理。

三:串货的确认公司的货物全部实行标识码管理,如代理区域内发现外地来货,省区销售经理应立即上报:1:从销售终端购买串货样品----,并开具购货发票。

2:查找串货渠道,复印经销商进货发票,确认串货数量。

省区经理将以上凭据寄回公司销售部,由销售部派专人核查确认。

串货数量:原则上发现一个货物标示序号视为一件货,如发现破坏货物标示等现象无法确定窜货数量的按照该批次发货数量计算。

四:串货的处罚标准1:代理商的处罚标准(1)第一次串货罚款金额=串货数量乘代理价乘3(2)第二次串货罚款金额=串货数量乘代理价乘5(3)第三次串货取消代理商资格,并没收市场保证金。

2:省区经理处罚标准(1)第一次串货罚款金额=串货数量乘代理价乘30%(2)第二次串货罚款金额=串货数量乘代理价乘50%(3)第三次串货罚款金额=串货数量乘代理价乘100%取消全年奖金。

该笔货款不计入区域销售任务,不享受销售费用提取。

3:被串货区域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货物计)(1)代理商补偿=串货数量乘代理价乘2A收货B扣除收货部分余下数量的补偿(2)省区经理补偿金额=串货数量计该区域当月任务量。

五处罚与补偿实施程序1:省区经理或代理商调查取证2;销售部派专人核查确认3:财务部向违规办事处开具罚款单7个工作日内款到,超出日期收取滞纳金1%,因省区经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罚款迟迟不到,滞纳金由省区经理承担。

4: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向代理商发出补偿货物。

5:销售部向各办事处通报处理结果。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窜货行为的定义窜货是指商家在一个地区经销的商品,未经授权擅自向其他地区销售,或者在同一地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品,然后以高价销售的行为。

窜货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销商的利益,有损消费者权益,必须严加打击和管理。

三、窜货处罚管理制度1. 窜货的认定(1) 合理的经销商关系证明:商家应当提供经销品牌商品的合法授权经销证明,确认商品来源的合法性。

(2) 市场调查:对涉嫌窜货的商家进行市场调查,搜集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处罚措施(1) 罚款:对确认窜货行为的商家,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罚款金额,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关停:对严重窜货行为的商家,可以采取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限制其再次从事窜货行为。

(3) 公示:对被处罚的窜货商家进行公示,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警示其他商家不得窜货。

(4) 合作终止:经销商品牌可以与窜货商家终止合作,取消其授权经销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申诉与复核被处罚的商家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处理结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合理的处理。

4. 法律责任对于严重的窜货行为,商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1.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市民和同行向相关部门举报窜货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

2. 定期对商家进行窜货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窜货行为的预防和管理。

3. 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行动,加大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处罚管理制度的执行1. 严格执行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健全监督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3. 对于拒不配合处罚的商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六、结语本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管理和打击,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医药公司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药品销售秩序,防止窜货现象发生,维护公司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窜货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及责任追究,确保公司药品市场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窜货行为的认定第四条窜货行为是指药品销售人员在未按规定渠道和价格销售药品的情况下,擅自将药品从一处销售区域转移到另一处销售区域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1. 药品销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将同一品种的药品从原销售区域转移到另一销售区域,且转移数量超过一定比例;2. 药品销售人员在同一销售区域内,将同一品种的药品以低于规定价格或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销售;3. 药品销售人员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药品销售给非公司指定销售渠道或个人;4. 药品销售人员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反药品经营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六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

第七条处罚标准如下:1. 警告:对于首次窜货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2. 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窜货行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3. 降职:对于情节较重的窜货行为,给予降职处理;4. 解聘: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窜货行为,予以解聘。

第八条窜货行为的罚款所得,将上缴公司,用于弥补因窜货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对于窜货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司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于窜货行为的间接责任人,如公司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窜货行为发生的,公司将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串货管理规定

串货管理规定

串货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窜货管理制度》?本着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思想意识,在保证公司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各区域间物流冲突,保护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各地域的整体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现拟定《窜货管理制度》如下:1.区域间不参与窜货。

各区域应在本区域范围内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

异地连锁配送将不视为串货,并配合好所辖区域的地总和终端经理的销售工作开展(市场零售价统一,店宣活动,产品推广等工作事宜)。

连锁串货定义:连锁业务总部在异地,必由异地同事将供销业务关系确定,并覆盖连锁店进行市场销售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产生将不视为串货。

反之跨区域去联系异地连锁业务总部产生的异地销售则视为主动串货,公司将给予重罚。

2.各地总终端经理应加强对自我区域市场的监控,随时掌握本区域终端销量态势,结合终端销量分析客户月销售状况。

对不正常的销售现象,及时提出异议,查出根源,及时解决。

3.在所辖区域发现非本区域货物销售,由区域地总盒终端经理将非本区域之货购进,并收集好小票作为凭据,核定确认批号、小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进货渠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办;由省办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罚意见。

报总经理签署处罚文书,责成相关责任人执行。

并将窜货事件通报全省所属各区域,以示警醒。

4.处罚原则:对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纠正错误、数量极少的、经本人申请、由省办督查协调、经双方同意达成意愿后、自行方式处理、督查部记录在案经双方签字、公司免以追究(此类处理方法必须经被窜货方自愿同意)。

5.处罚准则:A.按查获数量(以一个批号、小号三盒以上按整件计货单位核算)令窜货方零售价买回,同时当月销售额并计入被窜方,并罚款同等金额70%给被窜货方,做为对市场的补偿费,拿出30%奖励举报人,余30%做为处理此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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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窜货,属跨区越界销售行为。

若不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将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既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运营格局,又侵害遵章守纪开展营销工作的本公司产品经销商的正当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本公司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利益,维护正常合理有序的经营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各种窜货现象的发生,尽量减少因窜货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特别制定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各区域管理人员、各地代理经销商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分工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自觉杜绝窜货行为,防止窜货现象发生。

(一) 负责货品管理发放的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或临近区域的不同经销商所订相同批次的产品发送相同批号的货物,同时须做好产品批号(箱号)的备案、记录和跟踪等工作;
(二) 本公司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本公司查处窜货行为,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所在地区有无外区域销售。

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负责货品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解和查询,确认出现窜货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公司电话汇报并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三) 本公司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

在确认窜货行为属实后,由本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二、凡是与本公司签订了授权代理经销协议的经销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
(一) 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经销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地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包含当地装饰公司在经销商授权区域内购买产品,然后再由装饰公司销售到其他经销商所属区域的;
(二)恶意窜货,是指经销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

特别是以授权经销商的朋友或其他名义购买,并将产品低价倾销到其他授权经销商所属区域的。

三、经销商在所在区域市场上发现可疑窜货产品,应立即向本公司相关人员汇报,一经
确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举报:
(一)应以最快方式(如:电话)向本公司报告窜货实际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箱号、购买方及流通渠道等准确信息;
(二)被窜货人在第一时间将关于窜货的书面举报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递交本公司。

四、当事人按以下方法及内容提供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以认定窜货行为及数量:
(一)被窜货人需提供涉嫌窜货的产品材种、数量、所在项目名称及业主情况;
(二)由本公司通知涉嫌窜货人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到现场查证、取证;
(三)涉嫌窜货人提供有效证明所涉窜货产品数量,比如户型图、销售凭证、购货合同等材料,根据实际铺装面积认定窜货产品数量。

五、经销商只要违反本规定发生窜货行为,均按下列条款严格处理:
(一)不论何种形式的窜货,窜货人均应向被窜货人赔付经济损失。

即窜货人须按被窜货人所属区域的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予以窜货产品的全部价款赔付给被窜货人;
(二)对市场上发生的恶意窜货行为,窜货人除须赔付经济损失外,企业可以对窜货经销商处以窜货产品价款(按本公司零售指导价即上海区域零售价)两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三)赔付金及处罚金由窜货经销商统一交付本公司公司总部,本公司收到赔付金后转付被窜货的经销商;
(四)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窜货人、屡罚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窜货人,企业有权停止执行该窜货人提交的各种要货请求(包括商业合同);对于窜货金额较大或涉及的市场范围较广的经销商,本公司有权解除与窜货人的授权经销关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窜货人承担;
(五)对于窜货过程中如有损害品牌形象,以及牵涉到安装质量、售后责任等问题,除按前款进行处理外,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窜货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特殊工程报备处理:各区域经销商如有跨区域工程项目时,应及时报本公司区域经理备案并向销售总监汇报。

经区域经理调查证实该区域经销商未跟进此工程项目后,区域经理可将此工程项目信息告之该区域经销商。

待工程承接完工履约后,由签单经销商与该工程所在区域经销商协商处理。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未尽事宜遵照后续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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