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计算题答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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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子公司,该年度的税前利润为20ຫໍສະໝຸດ Baidu万,所得税税率为30%。试
2008年A、B公司实际应向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为多少?

(1)
B公司应承担C公司所得税=C所得税×(B公司股息÷C税后
所得)
=200x30%×(100÷(200x(1-30%)) =42.86
B公司来自孙公司所得=B股息+C所得税×(B股息÷C税后
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
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
这批运动鞋。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
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 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生产加工的生产费用率 一般为70%,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25%.另据 中日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汇给日本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 税。 分析:(1)中国政府为什么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 理? (2)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或标准是什么? (3)解决的结 果如何? • • 最佳答案 • (1)日方通过压低中国出售给日本母公司运动鞋售价的方 式,将合资企业的利润转移至日本全资母公司,不符合关联交 易定价规则,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所以,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 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 税法特别纳税调整章节从实体法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 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出规定。 • • (3)按市价作为关联交易定价,则: • [31.5/70%-31.5]*36 000=486 000元 • 增加中国政府企业所得税:486 000*25%=121500元 • 假设税后盈利全部按股份分配,则增加汇给日本的股息预提 税:(486 000-121500)*50%*10%=18225元 • 调节关联交易售价后,中国政府可增加税收: 121500+18225=139725元
• 案例分析
• 1.甲、乙、丙三国对国际、重复征税均实行抵免制。甲国A公司
2008年本国经营利润为250万,所得税税率为100万以下20%、
100万以上30%,同时A公司从其设在乙国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处
获得150万股息。乙国B公司的自营税前利润为300万,所得税税
率为25%,从丙国C处获得100万股息。丙国C公司为B公司的全
所得) =100+42.86=142.86
• (2)抵免限额=142.86x25%=35.72
B公司所得税=(142.86+300)x25%-35.72=75
• A应承担的B、C公司所得税=(B公司所得税+B公司承担的C公
司所得税)×(A公司股息÷B公司税后所得)
=
(75+42.86)X(150÷(100+300-75))=54.40
(3)母公司来自子、孙公司的所得=A公司股息+A公司应承
担的B、C公司所得税 =(150+54.40)=204.4
抵免限额=204.4x30%=61.32
• (250+204.40)x30%-54.40=81.92







• 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
其股权的一半被日本母公司所拥有,该外资企业产品运动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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