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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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0]4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0]4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0〕45号)各市物价局、水利(务)局,省直各水管单位:为加快资源性价格改革步伐,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积极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精神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1657号)规定,决定对我省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并纳入价格管理。

对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其中,全省农业用水(指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价格、省直属和跨市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直属和跨市水利工程供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32元。

为做好价格衔接工作,尽可能减轻供水价格调整的影响,调整后的价格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要从大局出发,从我省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和大力推进资源性价格改革的角度,正确理解和认识这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认真执行调价方案并做好监督工作。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监审工作和相关用水企业的成本调查,关注并统筹考虑对下游用水企业的影响,适时疏导价格矛盾。

安徽省水法规知识有奖竞赛试题

安徽省水法规知识有奖竞赛试题

安徽省水法规知识有奖竞赛试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40分,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水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

( )2、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3、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

( )4、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 )5、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也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 )6、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益。

( )7、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8、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 )9、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开发旅游项目,必须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0、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

( )11、《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8号令)适用于一切水利工程。

( )12、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防治并重的方针。

( )13、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4、水资源的所有权由水利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 )15、用水单位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加收罚金。

( )1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 )17、直接从地下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18、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核减或者限制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

( )19、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 )20、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水费是指使用我省水利工程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入,应当用于维护和管理水利工程、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展水利事业。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范围第五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种类、规模、功能和水资源管理情况确定,并报安徽省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回收费、水资源使用费、水工建筑物使用费等。

第三章收费主体和方式第七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主体为安徽省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

第八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方式包括预收、实收两种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于社会。

第四章水费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水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十条水费收入应当按照事前审批、事后监督的原则使用,并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水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管理措施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要求整改。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工程:指用于调节、控制、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

2、水费:使用水利工程所需支付的费用。

附件:1、《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利工程是指对水的开发与利用、对水体或水流进行调整或改造,以及为了维护水资源的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而进行的人工建设和设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皖政办[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少数地方和部门借收取水费、农机监理费等名义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水利厅二00二年四月)近年来,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水利工程水费,随意扩大水费征收范围,向不属于水利工程受益范围的地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有的地方层层加价、搭车收费或强行平摊水费,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就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水利工程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和排涝区,按照水利工程供给的水量、排涝量及省定水费标准收取。

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

二、严格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为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从今年起取消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并由过去的实物计征改为货币计征。

取消基本水费后,水利工程水费按灌排区和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分别制定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灌排区(含水库灌区、引水灌区、机电提水灌排区)按渠首引进的水量收费。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工作,落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确保用水安全、合理、高效,并有效维护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护。

二、计费依据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2.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计价分为基础水费和超额水费两部分;3. 基础水费根据水利工程的固定成本和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计算,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费用的覆盖;4. 超额水费根据用水量和用水性质进行计算,鼓励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对过量使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度收费。

三、计费标准1. 基础水费的计费标准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工程所需资金和成本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2. 超额水费采用分层分档计费的模式,根据用水量进行不同档次的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资源情况和用水需求制定,并经过合理公示,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四、计费方式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方式分为定额计收和实际计量两种方式;2. 定额计收适用于用水量较小、固定模式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固定的用水指标进行计算;3. 实际计量适用于用水量较大、变动较大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实际使用水表或水表数据进行计算,并定期核对水表是否准确。

五、计费周期1. 水费的计费周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确定,一般可设为月度或季度;2. 水费的计费周期应当与用水周期相一致,保证用水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合理缴费。

六、缴费方式1. 水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2. 水利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渠道,确保水费的正常收取,并接受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和投诉。

七、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拒不缴纳水费、偷漏水、超用水等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水等相应措施进行处理;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管理1.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定的执行落实到位;2. 公众和媒体应当监督水费计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30•【字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以及进行有关水事活动,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应当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工程、污染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制定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等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按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皖价费[2002]286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皖价费[2002]286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
(皖价费[2002]286号2002年10月16日)
滁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取消基本水费后马山水费问题的请示》(滁价费[2002]143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属于重要的涉农收费,关系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

为规范水费收取行为,今年以来,省政府以皖政办[2002]38号和[2002]63号文件,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征收方式、收费标准、管理制度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你市请示的在末级渠系和田间计量设施不配套的情况下如何计量收取水费问题,省政府的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

请你市加强政策宣传。

水管单位在收费前应做好有关人员的政策学习和培训,收费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执行。

——结束——。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

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制度

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制度

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制度一、总则1. 为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水费收缴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等。

3. 水费的收缴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费标准1. 水费标准应根据水利工程的建设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2. 水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

3. 对于不同类型的用水户,可以根据其用水性质和用水量,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三、计费方式1. 水费计费可以采用计量收费或定额收费的方式。

2. 计量收费是指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来计费,适用于安装了水表的用户。

3. 定额收费是指根据用户的用水性质和规模,按照预定的固定费用来计费,适用于无法安装水表或用水量不易计量的用户。

四、收缴流程1. 水费的收缴应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行。

2. 管理单位应向用户提供清晰的用水账单,包括用水量、水费金额等信息。

3. 用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者,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4. 对于经济困难的特殊用户,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减免政策。

五、监督管理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收缴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水费收缴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用户有权对水费账单提出异议,管理单位应及时响应并处理用户的投诉。

3.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水费收缴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水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完善。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一、前言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一。

作为供水工程的产出,供水价格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水利工程的发展和供水价格的合理化提供帮助。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

供水价格管理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确保不同居民和企业使用相同数量的水资源可以得到相同质量和服务,防止价格差异。

在保证供水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平均撇平价格差异,便于实现市场统一。

2. 经济适用原则。

相比于公共事业领域的其他领域,供水工程是市场需求和优惠的供应商之一,应该根据市场规律,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考虑成本效益并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3. 计费精准原则。

计费涉及到的决策应当以尽可能精确、具体为原则。

应遵循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原则来确定供水价格,根据客户的特点,采用适当的技术和评估指标来评价费用。

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现状和问题1. 高峰期供水成本高。

由于水资源的有限性,供水高峰期的水资源往往面临供不应求的压力,高峰期的供水成本也相应地高于低谷期,但水价并不随之变化,因此,低谷期的水价没有被合理利用。

2. 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

目前,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供水工程没有履行价格调整的责任,导致提高水价不易,缺乏市场竞争。

3. 价格不透明。

目前,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和制度,供水价格报价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和风险,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建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的措施和建议1. 鼓励科学用水,提高用水效益。

采用水价差别化的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控制用水量,抑制用水量的快速增长,提高用水的效益,同时提高供水的效率和水资源的得以利用率。

2. 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保护公共利益。

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建立相应的政策、法律和规定来保护公共利益,扶持并鼓励竞争机制,以达到监督和约束供水价格产生过程的目的。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蓄、引、提等供水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

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宣传教育,以及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区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农牧业水费的供水成本,不包括农牧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六条农牧林业用水收费标准:(一)农业灌区用水计收水费标准;水库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

引水工程灌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电力提水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电费除外)。

(二)牧业灌溉用水计收水费标准;人工饲草料基地灌溉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天然草场灌区,每亩每年按0.5元计收。

(三)农牧区人畜饮用水计收水费标准;农业区,每户每年按5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5元计收;大牲畜马、牛等每头(匹)每年按1元计收。

牧业区,每户每年按1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1元计收;大牲畜马、牛每头(匹)每年按0.2元计收。

(四)林业灌溉用水,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第七条工业用水收费标准:(一)消耗水,以水利工程供水起点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按0.04元计收。

(一)贯流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计收。

水质受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户不得将水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内,对造成污染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皖政[1984]58号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皖政[1984]58号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皖政(1984)58号1984年5月20日)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和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条件的重要生产设施。

为了有效地节约和充分利用水资源,维护好现有水利工程的完整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中共中央[1982]1号文件关于“城乡工农业用水应重新核定收费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水利工程控制的水源进行灌溉、发电、航运、供水、养殖和得到排涝、防洪等效益以及其他消耗或引走水量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本办法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水费纳入受益者的生产成本。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水利管理单位做好水费收交工作,督促受益单位交纳水费。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减免水费,更不得截留、挪用、扣压水利管理单位的水费。

第四条水利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生产服务单位,对水利设施和水资源应当搞好维护,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

除切实做好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外,并应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努力增加经济收入,逐步实现以水养水、自负盈亏。

二、水费标准第五条近期制订水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保本自给,适当积累,以丰补欠。

水费标准以供(排)水成本为基础,水费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及附加,燃料、动力、折旧、大修,维修养护,管理费等。

农业水费计收折旧费,只暂提取设备和厂房部分。

第六条水费标准由水利管理单位通过成本核算,提出初步意见,经水利主管部门拟定方案,报所属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批准执行。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对保护水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保障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基础设施,其供水价格的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的供水价格能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同时也能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包括水库、引水工程、提水工程、灌区等。

三、供水价格核定原则1、补偿成本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工程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费等。

2、合理收益原则在补偿成本的基础上,供水企业应当获得合理的收益,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3、公平负担原则供水价格的核定应当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区分不同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确保公平负担。

4、节约用水原则通过价格杠杆,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供水价格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包括水资源费、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

2、供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按照合理利润率确定。

4、税金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五、供水价格核定方法1、成本加成法根据供水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和税金确定供水价格。

2、两部制水价将供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

基本水价按补偿固定成本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变动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3、协商定价对于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可以通过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但应当符合价格核定原则。

六、水费计收管理1、计量方式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对于暂时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收水费。

2、水费收缴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收缴水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7.22•【文号】国发[1985]94号•【施行日期】1985.07.2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发布日期:2003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2日)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1.农业水费。

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2.工业水费。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07【实施日期】2008.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八年七月七日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塌陷区)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第三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直接取水的限额,是指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具体限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六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水利法规试题及答案

水利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1、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4、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5、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6、连续停止取水满( 2 )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7、(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8、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规定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9、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10、开发利用河道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破坏堤防和水工程。

11、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12、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13、在(行洪河道)内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14、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15、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16、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17、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18、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9、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0.12.22•【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施行日期】1990.12.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1990年1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国营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付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群众和受益单位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交付水费。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各类用水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第六条农业灌溉、排涝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一)基本水费:按有效灌溉、排涝面积,每亩以三点四公斤稻谷折价计收(按籼稻三等国家当年定购价折算,下同)。

(二)计量水费:按渠首引进水量计收。

1、粮食作物:水库和引水灌区按每一百立方米三公斤稻谷折价计收;电力排灌,实行水、电费分开计收,其中水费接每千吨米一点二公斤稻谷折价计收(扬程不足八米的均按八米计算,下同)。

2、经济作物:计量水费标准可高于粮食作物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三)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取水灌溉的,按灌区水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收。

(四)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每亩按一点四公斤稻谷折价计收,交水闸工程管理单位。

暂时没有条件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的地方,可以合并按亩计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第七条工业、城镇生活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一)工业用水:由水库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消耗水每立方米三点七分,贯流水和循环水每立方米一点五分。

水利政策法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政策法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4-01-01法规名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颁布颁布日期:2004.01.01实施日期:2004.01.01修改日期: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

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水费票据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水费票据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水费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和管理工作,保障水费的合理收费和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水利工程的水费收费标准,并在水利工程的收费站和相关部门予以公布。

三、收费方式水利工程的水费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缴纳。

收费收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进行收费,不得私自克扣或变相向用户收取费用。

四、水费票据的开具和管理1. 每次收费时必须向用户开具正规的水费票据,并在票据上注明水利工程的名称、水费收费标准、用户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票据的真实有效。

2. 水利工程的收费站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水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规范、完整和安全,不得私自销毁或篡改票据,以免影响水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3. 对于用户的水费票据,水利工程的财务部门要进行统一管理和核对,确保水费的流向清晰明了,杜绝虚假开票和套取水费的行为。

五、水费的使用和监督水利工程的水费必须用于维护和改善水利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用水环境等方面,不得挪用水费用于其他用途。

六、违规处理对于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收费人员及用户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涉及经济损失或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要定期对水费的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水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同时要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XXX年XX月XX日起正式实施,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水利工程水费票据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为水利工程的收费和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确保水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推动水利工程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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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5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根据1995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国营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付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群众和受益单位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交付水费。

第二章水费标准
第五条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各类用水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第六条农业灌溉、排涝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
(一)粮食作物:水库和引水灌区按每100立方米3公斤稻谷折价计收。

电力排灌,水、电费分开计收,其中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多级站提水的,一级站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从二级站起再按每千吨米增加1.2公斤稻谷折价合并计收。

(二)经济作物:计量水费标准可高于粮食作物的20%左右。

(三)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取水灌溉的,按灌区水费标准的70%计收。

(四)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每亩按1.4公斤稻谷折价计收,交水闸工程管理单位。

暂时没有条件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的地方,可以合计并按亩计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第七条工业、城镇生活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工业用水: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4.5元(扬程不足8米的均按8米计算,下同)。

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3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4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4分。

(二)城镇生活用水:由水库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每立方米4.5分;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3.5元。

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每立方米0.7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每立方米1.1分。

今后工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的调整,由省水利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乡镇企业用水按工业用水标准的80%计收。

第九条水力发电水费标准:
(一)水力发电并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的2至3倍计收。

(二)小水电有水,按上述标准的80%收费。

(三)农民自办、国家未予补贴的小水电用水,按本条第一项标准的60%收费。

(四)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本条规定的标准计收,第二级及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第十条利用人工河、库水面进行水产养殖的,按其养殖总产量的1%计收水费;由水利工程设施专门供水养殖的,按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由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按吨位计收客货船舶过闸费,重载每吨次0.6元,空载每吨次0.2元。

第十二条在人工河、库内航运的船舶,应缴纳人工河、库养护管理费。

航管部门应按人工河、库的航程和货运量从总航道养护费中划出专项,用于该人工河、库的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明确的堤防(含圩堤),分别按下列标准计收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一)耕地和其他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亩每年1.6公斤稻谷折价计收(1999年7月22日以前暂不收取);
(二)工矿企业每年按销售额或营业额2.5‰收取;
(三)商业企业每年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5‰收取(对严重亏损的单位,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四)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收取。

第三章水费收交
第十四条农业水费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也可根据群众意愿计收实物;工业及其他水费以货币计收。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工、农业用水,可实行超额累进收费办法。

对超计划定额用水的部分,可视其原因,累计加收1至5倍水费。

第十五条农业水费的收交可采用以下办法:
(一)由受益县、区、乡、村逐级统收统交;
(二)委托当地财政、农业银行、信用社代收;
(三)委托粮食部门随粮代收;
(四)组织乡、村管水组织、管水人员代收;
(五)用水户事先预购供(排)水票或年初预交、秋后结算;
(六)由水管单位自收。

凡委托代收的,应经委托代收单位同意,并由水管单位付给代收单位2%的代收业务费。

第十六条水管单位可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供水量、供水次数以及水费收交的数额和方式,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工商交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城镇居民等受益单位和个人的水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月或按季向水管单位交付。

第十七条用水单位应按时如数交付水费。

逾期不交水费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经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滞纳金,必要时可商请财政部门代扣。

第四章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水费收入是水管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结余资金结转使用。

水费收入较多的年份应建立“以丰补欠基金”,用以解决水费收入较少年份的资金短缺。

第十九条水费收入用于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大修、更新改造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资金应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水管单位应按年度编制财务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水利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水管单位的折旧资金和结余水费可以统筹调剂,但不得影响该单位的正常开支,不得以调剂的资金用于机关本身的开支。

省水利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水费,用于已建工程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收好、管好、用好水费。

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二条水费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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