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查”部分是在《海洋调查规范》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有关海洋环境管理方法及全国沿海省市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实践制定的。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及方法,包括区划调查方法、区划图集的编绘方法以及区划报告的编写与验收方法等,是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技术依据。
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地区按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划分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2引用标准及规范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文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17378一1998海洋监测规范GB12763—1991海洋调查规范GB3097一19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近岸海域nearcoastalseawaters指岸边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海域。
本规范适用的需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的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3.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environmentalfunctionzoneinnearcoastalseawaters 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3.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environmentalfunctionzoninginnearcoastalseawaters 指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按水质类别划定其分界线,确定其水质保护目标,并制订出有效的管理规章。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 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青岛市近岸海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青岛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本文档旨在对这些规定进行介绍和解析。
2. 规定概述2.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近岸海域范围内的污染排放、废弃物处理、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问题。
2.2 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保护青岛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加强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理,促进生态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污染控制3.1 污染源管控3.1.1 工业污染工业企业和设施必须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和布局。
同时,通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减少排放物的产生和排放。
3.1.2 农业污染农业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农药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或排放到近岸海域。
3.1.3 渔业及渔港污染渔业活动和渔港设施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规定,采取措施减少渔船废弃物和渔港排放物对近岸海域的污染。
3.2 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制定适用于青岛市近岸海域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排放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3 废弃物管理与处理3.3.1 废弃物分类青岛市近岸海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分类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投放到相应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
3.3.2 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废弃物处理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要求,确保废弃物得到安全、有效地处置。
4. 生态保护4.1 自然保护区青岛市近岸海域将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关键物种和栖息地。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性捕捞、污染排放等活动。
4.2 保护海岸带青岛市近岸海域的海岸带将受到特别保护。
在开展建设活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保护措施。
4.3 海洋生态修复和重建对于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青岛市将组织实施修复和重建工作,恢复生态平衡,提高生物多样性。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是指以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管理为目标,科学合理地实施监测管理工作,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的综合评价及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据的科学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离不开“采集、分析、计算、反馈”的四大支撑技术。
科学准确地采集近岸海域环境信息是监测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线路、观测面等多种参数需要量化,使用多媒体数据采集系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广泛地应用相关数据库,形成优质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系统。
此外,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还应注意实施“因时必变”的反应机制,使相关数据识别准确,从而对近岸海域环境深层次的治理问题进行实时监测,以保障海洋生态安全。
综上所述,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包括多媒体数据采集、数据库应用、实时监测反馈等内容,这些技术的实施是环境质量管理的必要条件,也是当今社会更好保护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查”部分是在《海洋调查规范》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有关海洋环境管理方法及全国沿海省市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实践制定的。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及方法,包括区划调查方法、区划图集的编绘方法以及区划报告的编写与验收方法等,是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技术依据。
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地区按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划分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2引用标准及规范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文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17378一1998海洋监测规范GB12763—1991海洋调查规范GB3097一19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近岸海域nearcoastalseawaters指岸边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海域。
本规范适用的需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的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3.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environmentalfunctionzoneinnearcoastalseawaters 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3.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environmentalfunctionzoninginnearcoastalseawaters 指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按水质类别划定其分界线,确定其水质保护目标,并制订出有效的管理规章。
《海水养殖尾水监测技术指南》的编制主要内容
《海水养殖尾水监测技术指南》的编制主要内容一、编制的必要性分析(一)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水养殖业所带来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强监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指导文件。
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进海水养殖环境污染防治。
2022年1月29日,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制定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部署了四个方面的主要攻坚任务,包含8个专项行动和2项重要举措。
其中,明确提出要开展海水养殖环境整治,研究制订海水养殖污染防控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
按照有关部署,研究制订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监测,加大海水养殖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监视监管力度。
2023年底前,沿海省(市)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
2022年8月29日,等八个部门联合制定《省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年)》,《方案》强调要严格管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实施养殖排污口分类监管,推进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
到2023年,出台《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到2024 年,工厂化养殖尾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渔业健康(生态)养殖比例不低于70%。
(二)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助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的需要2022年,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按照分区分类,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监管思路,系统部署了严格环评管理和布局优化,实施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加强政策支持与组织实施等4方面,10项举措。
《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尾水监测,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在部分地区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试点,初步形成对区域内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依法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海岛数量、岸线、植被和开发利用情况监视监测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海岛数量、岸线、植被和开发利用情况监视监测技术规程编制说明《海岛数量、岸线、植被和开发利用情况监视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2020年4月目录一、制定标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一)背景 (1)(二)目的 (3)(三)意义 (3)二、工作简况 (4)(一)任务来源 (4)(二)计划项目编号 (4)(三)标准起草单位 (5)(四)标准参加单位 (5)(五)主要工作过程 (6)(六)标准主要起草人 (7)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及论据 (8)(一)标准编制原则 (8)(二)标准主要内容及论据 (9)四、主要验证的分析、综述,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10)(一)主要验证的综述 (10)(二)预期社会经济效果 (10)五、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11)六、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建议 (11)七、贯彻该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11)一、制定标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一)背景“九五”以来,国家加大了对海洋领域的立项研究和经费投资,相继在973项目、863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等国家计划中立项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2004年启动的908专项对我国海岸带、海域水体、海底地质、地形地貌等进行全面的调查与评价研究,获得了大量资源环境数据,在海洋环境评价和生态系统评估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近几年来,国家海洋局按照《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加强领海基点海岛岛上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沿海省市开展了修复部分严重受损的领海基点海岛,海岛标志设置、领海基点海岛保护范围选化等以现场勘查测量为主的现场监视监测工作。
综上所述,从国家到地方,我国在海岛监视监测上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为规范监测技术方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在遥感监测方面可用来参考的现行标准、规范主要有:国家海洋局2006年10月颁布的《海域使用卫星遥感动态监视监测技术规程(暂行)》和《海域使用航空遥感动态监视监测技术规程(暂行)》、《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T 15968-2008);现场监测可用来参考的现行标准、规范主要有:《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海域使用地面监视监测技术规程(暂行)》、《海域勘界技术规程》(发布文号:国海管字[2002]139号)、《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GB 17501-1998)、《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海洋调查规范》(GB 12763-2007)等。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17378.4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5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GB17378.6海洋监测规范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GB17378.7海洋监测规范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442.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442.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442.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442.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442.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442.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HJ442.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442.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442.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HJ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水质监测
包括有机质、总悬浮物、重金属等指标。
底质监测
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鱼类等生物体内外的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生物种群数量和生物量的变化监测等。
生物监测
如海洋垃圾监测、赤潮监测等。
其他监测
02
监测断面和站位布设
监测断面应布设在近岸海域的典型区域,如港口、工业区、农业区、核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口上游和下游,以及海洋生态保护区等。
ISO 14000系列标准
03
相关标准
02
01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
沿海各省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地方政策
相关技术规范、导则、指南等
技术文件
依据文件和资料
监测报告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报告、质量保证报告等
研究资料
相关研究论文、数据等
其他参考材料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对于重点区域或污染源附近,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以便更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监测时间和频次
03
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
采样点布设
01
在近岸海域设置代表性采样点,根据水域污染状况、地形、地貌等条件进行合理布局。
水质监测方法
采样频率与时间
02
根据监测需求,选择合适的采样频率,如每季度、每月或每周一次,采样时间应尽量保持固定。
分析影响近岸海域环境变化的气象、水文、地质等因素,为预测和管理提供依据。
影响因素
05
信息报送与公开
信息报送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方式和时间
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公开与共享
信息保存与使用
06
相关标准和依据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测技术指南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测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测的点位与频次设置,样品的采集与分析测试,数据信息处理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养殖水面3.33公顷(50亩)及以上的连片海水池塘养殖、封闭的设施化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样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样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 1217 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尾水排放时段Tailwater discharge period海水养殖活动过程中或结束后,养殖单位向外环境水体单次性排放尾水的过程。
3.2 瞬时样品Instantaneous sample海水养殖活动过程中或结束后,从养殖单位向外环境水体排放尾水中随机采集的单一样品。
4 监测点位与频次4.1 监测点位布设4.1.1 连片海水池塘养殖尾水监测断面应设置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到受纳水域的排口处。
如有多处排口,应分别设置采样点。
经闸进入受纳水域的养殖尾水,应在闸上游设置监测断面;以自流方式直接进入受纳水域的养殖尾水,在尾水主要迁移途径上设置监测断面,应设置在连片养殖区域最后一个排放口下游。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程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增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成为了重要的研究领域,其在国家海洋战略和可持续发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技术规程和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的应用两个方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一、技术规程应包括的内容:1. 环境监测标准。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应包含一系列的环境监测标准,用于监测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海水温度、流速等参数。
2. 监测设备标准。
定期检测、维护监测设备是非常必要的,其标准也应该被规程所包含。
如何维护设备、检测设备、使用设备等。
3. 数据分析与评估标准。
得到监测数据之后,也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使得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更规范。
如何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也应该列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程中。
二、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的应用:1. 水质监测。
水质监测可以监测水中的溶解氧、浊度、化学需氧量、总磷、毒性物质等关键参数。
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识别水体中的污染源,更好地找出重点污染区域,并进行针对性的治理。
2. 海洋生态采样。
采样可以获取到海洋中的有生命的物质,如浮游植物、底栖生物等,对它们的数量、种类和状态进行分析,从而解决降低生态质量和保护海洋生物的问题。
3. 海洋遥感监测。
利用遥感技术可以获取到进行海洋生态监测所需的海洋土地信息,包括海洋的图像、测量等。
它的优点是信息搜集速度、成本低,同时覆盖范围广。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技术应用是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的几大方向,而具体的技术体系还需根据实际场景进行设计。
因此,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在实际应用中要灵活、适用性强,并能够针对不同的业务需求对具体的技术细节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规程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的推动和应用意义重大。
我们应该继续关注其发展,进一步优化监测技术和规范运用,从而更好地保护海洋这一全球公共资源。
《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附件3《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 制 说 明《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组2015年10月目录1 项目背景 (27)1.1 任务来源 (27)1.2编制过程 (27)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7)2.1相关法律法规需求 (27)2.2相关环保工作的需求 (28)2.3国外相关发展状况 (28)2.4国内近岸海域环境评价及相关标准现状 (33)2.5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现状 (42)2.6 建立规范的必要性 (44)2.7 监测工作基础 (44)3 标准制定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 (45)3.1 制订目的 (45)3.2 编制依据 (45)3.3 编制原则 (45)3.4编制方法 (46)3.5技术路线 (46)4 导则主要技术内容 (48)4.1 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48)4.2 关于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48)4.3 引用标准 (48)4.4 名词术语 (48)4.5单项评价指标及分级标准 (50)4.6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66)4.7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评价 (69)4.8附录 (69)5对实施本导则的建议 (70)6参考文献 (70)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构建国家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技术体系,全面反映国家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规范和统一国家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评价要求,2013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环办[2013]106号)下达任务,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技术导则》(项目统一编号为2013-2),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参加项目的编写工作。
1.2编制过程2013年7月,成立标准编制组,各单位进行了分工。
同时,委托海南环境监测中心站、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青岛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试用单位,为标准适用性验证提供支持。
HJ442.5-202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42.5-2020代替 HJ 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Part 5 biological quality monitoring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 0 - 12 - 16 发布202 1 - 03 - 01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目次前言 (Ⅱ)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 (1)4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2)5生物质量样品的制备 (3)6生物质量样品的分析 (4)7生物质量监测质量控制 (4)附录A(资料性附录)生物质量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6)i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总则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 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增加按照 GB 18421 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 ——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 ——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质量的污染物;明显改变岸线和海底地形的水文动力要素(如海流、水深);生态敏感目标 生物。
3.3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function zone of offshore area 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
GB/T 13193 GB/T 13198 GB/T 13909 GB/T 17826 HY/T 069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水质 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海洋生物分类代码 赤潮监测技术规程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 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防治海洋环境污染, 改善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规范全国近岸海 域环境监测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总则、布设方法与要求以及站位调整。
本文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近岸海域nearcoastaIseawaters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注:渤海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环境监测站位environmentmonitoringstations为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污染源影响程度、范围布设的监测站位。
注:包括海水监测站位、海洋沉积物监测站位、海洋生物监测站位等。
海洋生物监测站位marinebio1ogica1monitoringstations为监测海洋生物种群变化、生理和行为反应以表征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布设的监测站位。
4总则4.1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陆域、海域污染源资料,明确污染源影响程度与范围。
4.2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监测海域水文状况,确认设站条件。
4.3 站位布设应遵循海洋生态环境自然变化特征和人类活动影响的客观规律,以网格化为基础,涵盖所要监测的海域,形成不同层次监测断面,全面系统掌握海域环境现状和长期演变趋势。
4.4 统筹不同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特征和差异,确保点位布局能够客观反映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人为活动的影响。
4.5 同类型监测站位设站条件应一致,确保监测站位获得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较性。
4.6 监测站位一经布设,原则上要保持不变,确保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较性。
4.7 统筹分析各任务需求和监测站位布局,以最少的监测站位满足多任务需要。
5布设方法与要求5.1 海水监测站位5.1.1 监测海域外边界线离岸最大距离不超过12海里的,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2个;离岸距离超过12海里的,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3个。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国家海洋局2002年4月)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通则3.1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基本条件3.2 质量控制3.3 仪器设备检定3.4 监测人员素质4 监测方案设计4.1 站位布设4.2 监测时间与频率5 监测指标与监测项目6 监测项目分析6.1 生物体污染物含量6.2 生物体内细菌学指标6.3 富营养化水平6.4 生物群落指标7 评价技术与方法7.1 生物质量评价7.2 富营养化评价7.3 生态压力评价7.4 生态效应评价8 监测报告与数据资料8.1 文本格式8.2 生态环境监测报告编写内容8.3 监测数据资料附录A (资料性附录)昌黎海洋生态站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体系附录B (规范性附录)生物体内细菌学指标检测技术附录C (规范性附录)浮游生物监测记录附录D (规范性附录)大型底栖生物监测记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程1 范围本规程给出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规定,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GB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T 14914-1994 海滨观测规范3 通则3.1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基本条件为保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科学性、有效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应具备必要的采样、实验条件和仪器设备,具有样品采集、分析、鉴定和数据分析处理的基本能力。
暂无条件和能力完成的监测实验项目,须委托已通过国家计量质量认证或海洋监测资质认证并具备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承担相应的监测工作。
3.2 质量控制从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须具备全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运行机制,执行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的规定和要求,对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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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组二○○七年五月目录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背景与任务来源2 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现状与特点3 制订《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目的、原则、方法和依据4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5 关于规范条文的说明6 与其行业规范的比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背景与任务来源1.1编制背景近岸海域是人类经济活动频繁、受陆源污染物影响大、多介面相互作用强烈的敏感区域。
系统而科学地在该区域开展环境监测,以持续地获取真实而全面的水文、化学、生物等基础数据,是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和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成立以来,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环境监测总站的部署,以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主干的各网络成员,迅速而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监测工作,包括于1997年和1998年的开展的渤、黄海和东、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获得了大量的监测数据,并掌握了我国近岸海域的基本环境状况,为环保主管部门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但总体上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在我国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力量薄弱,技术支持缺乏。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个适用于广域范围的《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7-1998),国家海洋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测规程,但这个规范和这些规程是依据近年来海洋部门各种实际工作情况来制订的,不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已经在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各项专题监测,且在应用于受陆源直接影响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时就受到各种限制。
简单的如《海洋监测规范》规定,化学需氧量和重金属汞指标不需过滤直接测定,这就导致在入海河流影响区域(如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这两项指标的监测结果受气候和海况的影响差异很大,不能真实的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因此针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特点,制定一个统一的、规范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规范,确保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可比性,推动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不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必将使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规范的制定,以积极满足环保主管部门对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为基本原则,在切实履行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的同时,分别增加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滨浴场水质监测、入海污染源环境影响监测、大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监测及赤潮监测等专题监测的规范制定,以切实提高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作用与效能。
1.2 任务来源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 89号文《关于下达“十五”期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订项目计划的通知》;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填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书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总工字[2003] 30号文《关于明确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要求的通知》;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2003年4月)。
1.3 承担单位与编制过程1.3.1承担单位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编制项目的协调与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制定规范的技术路线与要求;——指导制定规范的基本框架结构和内容要求;——组织规范的审议、送审和报批工作;——指导在上述过程中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即承担《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编制说明的编制任务。
1.3.2编制过程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在2003年4月接受编制任务后,成立了以站技术负责人(副站长)为组长的9名技术骨干组成课题组,于2003年4月底如期完成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研究开题报告(附大纲)》,经站领导和部分专家审查讨论通过后提交总站审定。
依据总站审查认可的开题报告,2004年4月编制组完成了《技术规范》初稿,在广泛征求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上报总站审阅。
在征求总站有关人员对规范编制的意见后,于04年11月再次对规范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同步完成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2006年1月,监测总站发文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 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现状与特征2.1 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现状1981~1983年,全国沿海地区开展海岸带资源综合调查,大部分沿海地区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参加了其中的海域环境调查,自此逐渐形成监测能力,并开始对各自的行政管辖海域进行环境监测。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农业部门、海洋部门、海军等各部门分别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并相继组建监测网络。
1984年国家海洋局组建的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由海洋部门、环保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海事部门、海军、海洋石油等部门和行业组成,约100余个成员单位。
198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是我国环境保护系统的第一个专业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目前,还建有广西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山东省长岛生态环境监督监测站等专业海洋环境监测站。
基于近岸海域的特殊性和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1994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组建了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下简称“近海网”),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沿海地区环境监测部门组成,共有65个成员单位。
199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挂牌“国家环境保护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中心站”。
2002年5月,被国家环保总局调整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同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还设立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西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东站、黄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东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东站、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西站等七个分站,各分站的依托单位分别是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青岛市环境监测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广西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全国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实行分片管理。
2004年对“近海网”进行了调整和充实,目前共有成员单位74个。
十年来,“近海网”相继制定了《数据信息传输规定》、《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监测方案》、《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沿海地区直排入海污染源调查实施方案》等规定和技术文件,逐步加强了对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
同时,“近海网”还组织举办了“赤潮监测技术培训”和“实验室互校”等监测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较好地提高了整体监测水平。
“近海网”每年对我国近岸海域和主要入海河口的500多个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监测内容以海水水质为主,部分地区开展了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的监测,每年获监测数据万余个。
历年来共编写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期报和年报近30份,2001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始主持编写年度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1996年,“近海网”组织开展了“全国沿海地区污染源调查”,首次对沿海地区的入海污染源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调查;1997年和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近海网”开展了大规模的准同步、多要素的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渤黄海和东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首次为全面反映我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翔实、科学的基础资料。
在开展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的同时,沿海地区监测部门还结合环境管理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开展了赤潮监测、潮间带环境质量监测、生物质量监测、海岸工程和入海污染源对海域环境影响监测、海滨浴场水质监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海上污染事故监测等专项监测工作,其中从2002年开始全国开展了重点海滨浴场的水质监测工作,从每年的5月份至10月份每周监测一期,实施监测周报制度。
根据近岸海域的环境特点,沿海地区监测部门积极拓展监测项目,开展各种海洋环境科研工作。
“近海网”成员单位参加和承担的大型国内国际合作项目有国家“973”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我国近海有害赤潮发生的生态学、海洋学机制及预防”、世界银行资助的“杭州湾环境研究”项目、中韩合作项目“中韩黄海环境联合调查”等。
2.2近岸海域环境特征2.2.1近岸海域近岸海域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海里以内的海域。
2.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要素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要素为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界面大气。
2.2.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类按监测介质可分为水质监测、沉积物监测、生物监测和界面大气监测;按功能和机制可分为控制性监测、趋势性监测和环境效应监测。
按目的性质可分为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专项监测、应急监测、科研监测。
本规范制定的内容侧重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的例行监测,涉及水质、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监测,潮间带生态监测和生物体污染物残留量监测。
并涵盖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滨浴场水质监测、入海污染源环境影响监测、大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监测及赤潮监测等专项监测。
2.2.4 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特征近岸海域是海洋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域内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强度大,人类活动频繁,因而其环境极易受污染,无论是海上流动源、资源开采作业,还是城市与工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甚至是大气中的污染物,最终都会进入海域。
海域污染来源广种类多,几乎陆地上有的在海域中都可以发现,从放射性核素到痕量重属,从无机物到营养盐,从难分解的有机农药到广泛可见的油膜,从固体到液体,从物质到能量一应俱有,污染来源多且复杂,其污染特征表现为:(1)复杂性:由于海域污染来源多,注入的污染物多,致使近岸海域中污染物成分复杂,种类众多。
(2)多重性:近岸海域与陆域毗邻,受人类活动干扰频繁,进入海域的污染物形态有固体、液体和气体,污染物种类有剧毒、有害和一般常见的,呈现多重性质。
(3)区域性:因海域的流动性质确定了其污染物随水流迁移与变化的特性,因此一般情况下海域污染面积大、范围广,呈现区域污染的特征,且一旦受到污染,消除、治理、修复十分困难,难以完全净化。
2.2.5近岸海域的污染源与污染物1、污染源从污染物的发生地点来分可分为陆源型、海洋型和大气型。
陆源型污染源是指陆上工业、生活、农业或其它污染物通过管、渠、沟、河及地面径流等直接入海源。
海洋型污染源是指船舶、海上设施等。
大气型污染源是指大气沉降或大气降水使污染物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