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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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价备案系统

运价备案系统

运价备案系统班轮操作手册航交所市场部2016年03月目录1简介 (2)2操作详解 (2)2.1用户登录 (2)2.2运价备案 (2)2.2.1批次管理 (2)2.2.2运价管理 (7)2.2.3运价调用 (9)2.2.4注销管理 (11)2.2.5客户定制 (12)2.3标准维护和权限管理 (26)2.3.1签约客户标准信息维护和查询 (26)2.3.2标准代码库查看和下载 (31)2.4其他设置 (35)2.4.1密码重置 (35)2.4.2中、英文版系统切换 (36)2.4.3设置回执语言 (37)2.4.4设置界面显示行数 (38)2.5下拉框控件的使用 (39)2.6列表控件分页的使用 (40)1简介本文档是上海航运交易所运价备案中心制定的《运价备案系统班轮操作手册》,用于指导班轮企业备案用户登入系统进行备案操作,主要对运价精细化备案系统和二期系统的一些新功能进行了介绍,针对已经对备案系统有了解并进行过操作体验的人员。

2操作详解2.1用户登录打开浏览器输入运价备案系统网址:,进入系统登录页面,如图2.1-1所示。

图2.1-1普通备案企业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即可。

代理用户除填写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外,还需要填写委托代理企业和代理类型。

【委托代理企业】栏目填写被代理企业的公司代码(公司英文简称),【代理类型】选择“VOCC”。

2.2运价备案2.2.1批次管理2.2.1.1班轮公布运价在【待检查运价】页面,单击每条运价后的【添加】或者【修改】按钮,弹出班轮公布运价详细信息对话框,如图2.2.1.1-1所示。

图2.2.1.1-1“*”为必填项;“起始港”除可以选择5位港口代码外,还可以选择自定义起始港代码组;“目的港”除可以选择5位港口代码外,还可以选择自定义目的港代码组;“海运附加费”可以添加多个不同的自定义海运附加费,校验通过的海运附加费项目才会出现在列表中供选择。

添加了海运附加费项目后,可以继续选择币种,并填写汇率和附加费的金额。

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航运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实行登记制度,获准在中国境内的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统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涉及海上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前款所称的提单是指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中《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多式联运合同的单据。

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在以下规定中统称为提单。

第三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价实行报备制度,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应将其进出口的国际海运集装箱运价、含海上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全程运价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报备并已生效的运价收取运费。

承运人不得接受或给予托运人账外暗中回扣。

第五条任何国家对中国承运人在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或相关方面施以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当事国的承运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规定的提单登记与运介报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章提单登记第七条承运人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单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提单登记申请表;(二)提单格式样本;(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资格文件;(四)工商登记证书影印件;(五)在中国境内代为签发提单的代理人名录;(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承运人可以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与航运有关的法人代其申请提单登记,该法人在申请提单登记时,除应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供承运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第七条、第八条中规定的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承运人提单进行登记,统一编号,并书面通知承运人。

第十条承运人应在其签发的提单正面显示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后的提单统一编号。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一、通则(一)为了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船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协议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书面约定的运价。

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的,必须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备案。

备案的协议运价应列明协议号、货主、航线、起始港、目的港、期间、箱量、运价等内容。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在航交所网站()下载)。

(五)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加以说明。

(六)备案协议运价应提供运价协议(副本),或将运价协议(副本)留存本公司备查。

备案协议运价和运价协议副本对运价的描述应该一致。

备查的运价协议(副本)至少保存三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

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撤销航线,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

航交所在撤销航线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1、公布运价(幅度)满三十天;2、协议运价满二十四小时;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应在运费舱单上列明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使用协议运价应在运费舱单上注明运价协议号。

(十一)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 予以公开。

协议运价货方名称和运价作为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的商业机密严格予以保密,不予公开。

国际货运代理第三章国际班轮和与集装箱运输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第三章国际班轮和与集装箱运输业务
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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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班轮运输通常以固定航线、 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 定的运费率进行运输。
国际班轮运输主要适用于大宗 货物的运输,如散货、件杂货 等。
国际班轮运输的特点
固定性
垄断性
国际班轮运输具有固定的航线、固定挂靠 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船期。
国际班轮运输市场通常由少数几家大型班 轮公司垄断,这些公司通过规模经济和网 络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班轮运输逐渐壮大,各大班轮公司开 始建立自己的船队和航线网络。
20世纪60年代
随着集装箱技术的出现,国际班轮运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集 装箱船队和集装箱码头逐渐成为国际班轮运输的主要力量。
21世纪初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贸易的不断增加,国际班轮运输继续保持 快速发展,同时面临着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挑战和压力。
详细描述
集装箱班轮运输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 物,特别是散杂货和件杂货的运输, 班轮公司会提供从装运港到卸货港的 全程服务,包括集装箱的装卸、堆存、 保管、运输和保险等。
03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操作流 程
询价与报价
询价
客户向货运代理公司询问特定航 线的运费、船期等信息。
报价
货运代理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公 司政策等因素,向客户提供合理 的运价和船期。
提单签发与提货
货运代理公司为客户签发提单,作为货物的运输凭证。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客户需提供相关单证和证明文件,以便顺利提货。
04 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概述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定义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将一定尺寸的货物装入标准规格的集装 箱内,通过海上、陆路或航空运输,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 国的物流方式。

【交通运输】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

【交通运输】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一、通则(一)为了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船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协议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书面约定的运价。

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的,必须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备案。

备案的协议运价应列明协议号、货主、航线、起始港、目的港、期间、箱量、运价等内容。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在航交所网站()下载)。

(五)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 条款备案的,应加以说明。

(六)备案协议运价应提供运价协议(副本),或将运价协议(副本)留存本公司备查。

备案协议运价和运价协议副本对运价的描述应该一致。

备查的运价协议(副本)至少保存三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

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撤销航线,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

航交所在撤销航线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1、公布运价(幅度)满三十天;2、协议运价满二十四小时;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应在运费舱单上列明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使用协议运价应在运费舱单上注明运价协议号。

(十一)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予以公开。

协议运价货方名称和运价作为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的商业机密严格予以保密,不予公开。

关于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0号)

关于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0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2010年第40号【发布日期】2010-09-19【生效日期】2010-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0号)为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第20条规定,实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

现将实施办法公告如下:一、基本原则无船承运业务是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的重要业务之一。

按照《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相关责任。

根据其行业运输经营特征和市场供需状况,无船承运人应结合自身的经营成本,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

无船承运人须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二、备案义务人依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和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为运价备案义务人。

三、备案范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Ocean Freight)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上限和下限。

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

基本港是指在交通运输部确定公布的范围内,无船承运人提供服务的运输船舶直接挂靠的港口。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根据企业状况和经营范围,自行确定运价幅度,并应按照上海航运交易所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意的格式报备。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运价幅度,备案的公布运价幅度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生效,但本办法生效后首次备案的运价幅度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四、受理机构交通运输部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为运价备案受理机构。

上海航运交易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

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

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操作指南2021年8月7日一、通那么(一)依照《国内水路运输治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治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治理的通知》,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依照统一的格式进行。

备案义务人须按备案规那么要求,填妥备案内容后,向备案受理机构备案。

(三)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在备案义务人备案后3日内,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受理,同意或拒绝备案,并出具相应的回执。

(四)备案内容包括航线信息和运价信息。

运价包括发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发布运价包括一般发布运价和特种箱型货类运价。

(五)经同意的备案内容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但协议运价不公布。

(六)备案义务人停止航线经营,应当提早7日向备案受理机构备案,注销相应航线已备案的航线信息和运价信息。

二、备案程序(一)备案受理机构登岸“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首页,下载“备案受理机构用户申请表”(附表一),填妥盖章后,连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至上海航运交易所(:)。

上海航运交易所将备案受理机构信息录入系统,报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准后,通过系统向备案受理机构邮件地址发送系统用户名和登岸口令。

(二)备案义务人登岸“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首页,下载“备案义务人用户申请表”(附表二),填妥盖章后,连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至辖区备案受理机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颁发机构)。

备案受理机构核准后,将备案义务人信息录入系统,通过系统向备案义务人邮件地址发送系统用户名和登岸口令。

(三)航线信息备案船舶应已取得主管机构颁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航线配置运力所属船舶信息应已录入。

所属航线的航线运力应已备案。

(四)运价信息备案所属航线的航线运力应已备案。

班轮运输业务管理—集装箱班轮运费及成本核算

班轮运输业务管理—集装箱班轮运费及成本核算

(PER METRIC TON) IN USD
FROM 5 TO 6
9

OVER 6 TO 8
12

OVER 8 TO 10
货名
表二 商品分级表
COMMODITY
等级 CLA SS W/M
货名
飞机及零件
鹿茸
竹制品 自行车及零件
猪鬃 照相机及器材
未列名粮谷 荞麦 面粉 高梁 玉米
Air crafts & Spare parts Antler
Bamboo Products Bicycles & Parts
Bristles Camera & Materials Cereals ,N.O.E Buckwheat
COMMODITY
Air crafts &Spare parts
Antler Bamboo Products Bicycles
&Part Camera &Materials Buckwheat
Flour
货物分级表(节录)
等级 Class W/M
13
货名 炮竹烟花
Ad.Val. 8
未列名毛皮 人参

9
花岗石
等级 CLA SS W/
M
17
16 Ad. Val.
7 18
表三 中远集团第一号运价表
中远集团第一号运价表
附录
未列名危险化工品: 国际危规1和7级 国际危规2级 3.1级 5.2级 国际危规3.2,3.3级 …… 未列名一般化工品 一氯醋酸……
APPENDIX
Chemicals, Dangerous or Hazardous, N.O.E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复习习题(超全)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复习习题(超全)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复习题一、判断题1.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标的、目的和基本程序是不同的。

(×)2.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参考作用。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进入缔约国法律,成为该缔约国法律的一部分。

(√)4.中国某企业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一笔贸易合同,该合同有效成立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5.我国涉外货物贸易主要适用国际贸易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二、单项选择题1.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下列属于国际贸易的交易是( A )。

A.甲国某公司设在乙国和丙国的两个子公司之间的货物交易。

B.甲国某公司在乙国不同地区所设立的两个分公司之间的货物交易。

C.甲国某公司与在甲国设立的子公司之间的货物交易。

2.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时,我国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应适用( D )。

A.我国有关法律 B.贸易对方所在国法律 C.第三国法律 D.国际条约第二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一、填空题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以实物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两类。

2.(FAQ )在我国俗称为“大路货”,主要应用于农副产品的贸易。

3.(标准样品)又称成交样品,是买卖双方成交货物品质的最终依据。

4.重量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净重)、(毛重)、(公量)、(理论重量)和(法定重量)。

5.在合同中规定机动幅度有两种方法:(“约”量)和(溢短装条款),其中(溢短装条款)较为明确。

6.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种类主要有(UPC)和(EAN )。

7.货物按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二、单项选择题1.在我国,(A )是指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

A.凭卖方样品成交B.凭买方样品成交C.来样成交D.来样制作2.(B)是指国际上行业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误差。

A.品质极限B.品质公差C.品质范围D.品质差异3.在计算重量时,“以毛作净”指的是(B )。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年4月)为维护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0条规定,自2009年6月日(待定)起实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本原则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

班轮经营者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二、备案义务人持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为运价备案义务人。

三、备案范围备案的运价为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Ocean Freight)幅度,即最低价和最高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实际执行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应在备案的运价幅度范围内;如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的运价幅度,须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进行备案,协议运价生效时间为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

班轮经营者根据各自经营的航线,自行确定本公司的运价幅度,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报备。

各班轮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运价幅度,每次调整间隔应不少于30日,调整后应重新报备。

四、受理机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为上海航运交易所。

运价备案实施细则由上海航运交易所拟定,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监督检查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六、处罚措施(一)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49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如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交通运输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五章规定实施调查。

国际物流2--海运运价与运费

国际物流2--海运运价与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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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 · 1)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 · 2)如果改用集装箱运输,海运费的基本费率
为USD1100。 0/TEU,货币附加费10%,燃 油附加费10%。改用集装箱运输时,该托运人 应支付多少运费? · 3)若不计杂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两种方式的其 他费用,托运人从节省海运费考虑,是否应该 选择改用集装箱运输?
海运 班轮运价与运费
第一节 运价与运价本
一, 运价与运费 · 1, 运价与运费的概念 · 1)运价:就是运输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表
现为运输单位产品的价格。 · 2)运费:是承运人根据运输契约完成货物运
输后从托运人处收取的报酬。 · 运费==运价*运量 · F==R*Q · F---运费 · R---运价 · Q---运量
包箱费率指对单位集装箱计收的运费率。 包箱费率也称为“均一费率”。采用包箱费率 计算集装箱基本运费时,只需要根据具体航线、 货物等级以及箱型、尺寸所规定的费率乘以箱 数即可。
· 最低运费是在货物由托运人自行整箱装箱 ,CY交货的情况下,且又采用拼箱货 运 费的计算方法时,一箱货物的运费应 按 集装箱的最低运费吨(计费吨)计算运费如 果箱内所装货物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 装 箱标准,亦即箱内所装货物没有达到 规 定的最低运费吨时,其亏损部分,托 运 人应支付“亏箱运费”。
· ⑤“Ad.Val.or W/M”表该货物应分 按其FOB价格的某一百分比和毛重、体 积计算运费,并选择其中运费高者;
· ⑥“W/M plus Ad.Val”表该货物 除应分按其毛重和体积计算运费,并选 其中运费较高者外,还要加收按货物 FOB价格的某一百分比计算的运费。
三、杂货班轮运费的计算
· 起码运费也称起码提单,指以一份提单为单位最 少收取的运费。

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航运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实行登记制度。

获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统称承运人)签发提单、涉及海上运输区段多式联运单据,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前款所称提单是指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中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多式联运合同单据。

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在以下规定中统称为提单。

第三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价实行报备制度。

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承运人,应将其进出口国际海运集装箱运价、含海上运输区段多式联运全程运价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报备并已生效运价收取运费。

承运人不得接受或给予托运人帐外暗中回扣。

第五条任何国家对中国承运人在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或相关方面施以歧视性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当事国承运人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规定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承运人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单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提单登记申请表;(二)提单格式样本;(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资格文件;(四)工商登记证书影印件;(五)在中国境内代为签发提单代理人名录;(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其他文件;第八条承运人可以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与航运有关法人代其申请提单登记,该法人在申请提单登记时,除应提供第七条规定文件外,还应提供承运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第七条、第八条中规定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承运人提单进行登记,统一编号,并书面通知承运人。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一、通则(一)为了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船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协议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书面约定的运价。

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的,必须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备案。

备案的协议运价应列明协议号、货主、航线、起始港、目的港、期间、箱量、运价等内容。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在航交所网站()下载)。

(五)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加以说明。

(六)备案协议运价应提供运价协议(副本),或将运价协议(副本)留存本公司备查。

备案协议运价和运价协议副本对运价的描述应该一致。

备查的运价协议(副本)至少保存三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

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撤销航线,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

航交所在撤销航线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1、公布运价(幅度)满三十天;2、协议运价满二十四小时;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应在运费舱单上列明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使用协议运价应在运费舱单上注明运价协议号。

(十一)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 予以公开。

协议运价货方名称和运价作为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的商业机密严格予以保密,不予公开。

班轮和集装箱运价与运费

班轮和集装箱运价与运费

(二)附加费
3、港口附加费(port additional) 由于港口装卸效率低或港口使用费过高, 或存在特殊的使用费(进出港要过闸门)都会 增加承运人的运输经营成本
(二)附加费
4、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 PCS) 由于港口拥挤,船舶抵港后需要长时间等泊而 产生的额外费用,为了补偿船期延误损失而增收的 附加费为港口拥挤费。(一旦改善可以调整和取消) 5、转船附加费(transshipment additional,TA) 是运输过程中货物需要在某个港口换装另一船舶 运输时,承运人增收的附加费。运输一些偏僻或较 小的非基本港的货物的时候要转船。转运一次产生 换装费、仓储费等
• 20尺柜:内容积为5.69x2.13x2.18米,配货 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 • 40尺普柜:内容积为11.8x2.13x2.18米,配货 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 • 40尺高柜:内容积为11.8x2.13x2.72米.配货 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
第二节 定价原理
二、影响运价的主要因素 1、运输成本 一般认为航次成本应报考船舶的资本成本(购买 船舶的实际成本)、航次营运成本(保持船舶适航 状态所需的经常性的维持费用)和航次变动成本 (燃料费、港口使用费、代理费、航道费、吨税、 靠泊费、拖轮费、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 2、航运市场的结构与竞争 3、货物-类型、数量和性质影响船舶载重量和舱容 4、航线及港口条件 5、运输合同条款
第二节 定价原理
一、班轮运价特点 (一)班轮运价的特点 1、班轮运输的运价水平高 为了开展揽货业务,保证装载率,要在各挂靠港 口委托代理和相关机构,增加营运费;无论船舶是 否满载,船舶的港口使用费:吨税、引航费、拖轮 费、系解缆费等费用仍存在。 2、货物对运费的负担能力较强 班轮运输货物一半以半成品或制品为主,基本无 初级原材料,通常为高附加值货物。 3、班轮运价在时间上相对稳定

(交通运输)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法规名称】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和运价报备管理规定【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和运价报备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维护航运市场运营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实行登记制度。

获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多式联运运营人(以下统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涉及海上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前款所称的提单是指中国《海商法》第七十壹条规定的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中国《海商法》第壹百零二条规定的多式联运合同的单据。

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在以下规定中统称为提单。

第三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价实行报备制度。

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应将其进出口的国际海运集装箱运价、含海上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全程运价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报备且已生效的运价收取运费。

承运人不得接受或给予托运人帐外暗中回扣。

第五条任何国家对中国承运人在提单登记和运价报备或相关方面施以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当事国的承运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规定的提单登记和运价报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承运人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单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壹)提单登记申请表;(二)提单格式样本;(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资格文件;(四)工商登记证书影印件;(五)在中国境内代为签发提单的代理人名录;(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承运人能够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和航运有关的法人代其申请提单登记,该法人在申请提单登记时,除应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仍应提供承运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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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一、通则
(一)为了规X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船舶代理向XX 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协议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书面约定的运价。

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的,必须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备案。

备案的协议运价应列明协议号、货主、航线、起始港、目的港、期间、箱量、运价等内容。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在航交所(.)下载)。

(五)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加以说明。

(六)备案协议运价应提供运价协议(副本),或将运价协议(副本)留存本公司备查。

备案协议运价和运价协议副本对运价的描述应该一致。

备查的运价协议(副本)至少保存三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

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撤销航线,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

航交所在撤销航线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
1、公布运价(幅度)满三十天;
2、协议运价满二十四小时;
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应在运费舱单上列明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使用协议运价应在运费舱单上注明运价协议号。

(十一)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予以公开。

协议运价货方名称和运价作为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的商业XX严格予以XX,不予公开。

二、运价备案程序
(一)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报备员第一次备案之前,先在航交所(.)下载《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备案申请表》,填妥后加盖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公章,寄送或传真到航交所。

(二)在航交所(.)下载运价备案表(电子版),按本操作指南(在航交所(.)下载)的要求填妥后,通过经航交所认定的电子向航交所备案。

(三)航交所在收到备案运价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备案运价进行格式校验。

通过校验的,航交所通过电子发出备案回执。

备案受
理时间为备案运价电子的收件时间。

未通过校验的,备案无效,航交所通过电子通知备案人,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重新备案。

(四)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在备案后二十四小时内确定收到航交所发出的备案回执,证明备案有效。

三、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规则
(一)备案代码规则
1、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代码为五位,是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英文名称的缩写,如COSCO—中国远洋集装箱运输XX,OOCL—东方海外集装箱运输XX。

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英文名称缩写不满五位的,以空格代替。

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本公司的代码。

2、航线代码为两位,从01-15,为航交所设定的十五条主要班轮航线(见附页)。

日本等近洋航线一周内有不同航班运价的,可在航线代码后加1—7的数字代表周一至周日的航班。

备案运价幅度时,运价下限不适用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对应的佣金、箱扣和附加费(为“All In”运价)的,在航线代码后加“A”, 运价上限不适用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对应的佣金、箱扣和附加费(为“All In”运价)的,在航线代码后加“B”,运价下限和运价上限都不适用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对应的佣金、箱扣和附加费(为“All In”运价)的,在航线代码后加“C”;日本航线运价(幅度)、佣金、箱扣和附加费必须分列,不适用本规则。

3、起始港代码、目的港代码各为五位,参照联合国国际港口五位代码(网址:/cefact/locode/)填写。

附页中列出了原运价备案系统主要航线常用港口的五位代码与联合国国际港口五位代码的对照表。

各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可提请航交所协助建立本公司港口代码与联合国国际港口五位代码的对照表,在填写运价表时自动导入。

航交所根据联合国国际港口五位代码对港口进行划分,自动归入上述15条主要班轮航线。

各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也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港口进行划分,归入上述15条主要班轮航线。

如备案港口不在附页所列X围,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报备员可以自行查询联合国国际港口五位代码,也可以与航交所运价备案部门联系,获取所需的港口代码,并将港口归入15条主要班轮航线进行备案。

4、箱型、货种代码各为两位,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按其对货物的分类归入以下货种X围,货物的分类规则及说明应作为附件向航交所备案,货种等级号应显示在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费舱单上。

开顶箱及框架箱皆不超过尺寸。

(如箱型或货种为其它类,则应在备案运价备注栏中说明)。

5、集装箱尺码代码为两位,即20-20'、40-40'、45-45'
6、举例:
(二)填表规则
1、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运价备案代码填写公布运价备案表。

2、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与“报价上限”不等时,应分别填写,备案系统隐含“运价”与“报价上限”相等;
3、“运价”、“BAF”、“CAF”、“其他附加费”为数字型,币种为“美元”;“其他附加费”为以“美元”计收的除“BAF”、“CAF”以外的附加费的合计;“佣金”为百分比;“OTHC”为数字型,币种隐含为“人民币”;“DTHC”为数字型,币种隐含为目的地货币,使用其它币种的必须在备注栏予以说明。

附加费项不填时,隐含不收取该项附加费;附加费项全部空白时,“运价”隐含为“All In”运价。

4、备案系统不接受“运价-运价*佣金-箱扣”小于或等于“零”的备案信息;
5、运价备案表(电子版)的格式不得改变,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只能增减运价条目或修改其中的内容,不在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列表中的附加费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在备注栏中列明。

擅自改变运价备案表(电子版)的格式,备案信息将被系统拒绝。

6、生效日期不同的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必须单独列表分别报送。

四、协议运价
(一)备案代码规则
1、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代码、航线代码、起始港代码、目的港代码、箱型、货种代码与公布运价(幅度)的备案代码规则相同。

2、协议号是指各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或无船承运人签订协议的,协议号最多不超过十个字符。

该协议号应显示在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的运费舱单上。

(二)填表规则
1、协议运价备案表的货方是指与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签约的货主或无船承运人,货方名称作为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的商业XX严格予以XX。

2、箱量栏中的箱量是指该运价协议的总箱量,箱量在不同航线上分配的,应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如果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箱量存在一定区间的,“箱量1”用于表示最小箱量,“箱量2”表示最大箱量。

3、协议运价生效日期是指协议涉及的箱量的起算时间,协议运价失效日期是指协议涉及的箱量的计算的截止时间。

4、“运价”、为数字型,币种为“美元”;“附加费”为“BAF”、“CAF”等以美元计费的附加费的合计,具体情况应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佣金”为百分比;“OTHC”、“DTHC”及其他非美元计费的附加费的收取金额、币种应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附加费不填时,“运价”隐含为“All In”运价。

5、如果签订的运价协议中涉及特种箱或非一般货(半危、全危品),必须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6、其他填报要求与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相同。

五、联系方式
运价备案受理机构:
XX航运交易所
Shanghai Shipping Exchange
XX杨树浦路88号1015室
RM1015,#88 YangShuPu RD.Shanghai
邮编(Zip):200082
(Tel):65035790;65151166-1041;65791543;65151166—1016;
传真(Fax):65624322,65624305;
电子():.;.;
联系人:朱斌鹂
XX航运交易所
运价备案箱型、货类、尺码代码表
尺码代码:货类代码:
XX航运交易所运价备案航线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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