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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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速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向我市转移,特设立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

第二条嵊州市科技局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具体从事下列合作形式的管理。

1、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2、我市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合作共建的技术服务创新平台。

3、从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引进到嵊州市境内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

第四条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的工作责职。

1、掌握全市科技合作信息,搜集市内外科技成果,了解科技发展动态。

2、定期征集企业技术难题和科技需求项目。

3、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展示和科技信息发布。

4、建立人才档案,协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和培育。

5、开展广泛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不定期召开产学研合作恳谈会。

6、制订和落实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考核和日常管理。

7、负责对科技合作项目的认定和奖励。

8、负责推荐申报上一级科技合作项目。

第五条申报技术合作项目条件。

1、在嵊州市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2、必须是嵊州市境外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转移到嵊州市境内。

3、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必须签订规范的技术转移(转让)合作协议书,并支付相应的技术转让经费。

5、技术受让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项目负责人以及相配套的生产技术设施设备。

6、技术转让成果知识产权明晰。

7、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条为加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机构建设进行配套扶持,对具体的技术服务机构和合作项目进行奖励。配套扶持经费主要包括机构的基础建设经费和正常的运作经费。奖励经费主要是对共建技术服务机构的奖励以及对各单位从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

大型企业或个人引进新技术项目和国内外专利技术等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申报技术合作项目和申请技术服务机构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证明复印件。

2、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3、支付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合作专项资金的,技术合作转让费必须在1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附则

1、本办法由嵊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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