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保险合同
浅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浅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新保险合同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FRS)制定的一项新的会计准则,它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将会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浅析。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简介新保险合同准则是IFRS第17号标准的规定,它取代了现行的IFRS第4号标准,旨在更准确、更透明地展现保险合同的特性和风险。
该准则将更加注重保险合同的现值计算、风险辨认、持续评估和摊销等方面,以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二、新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1. 保险合同现值计算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保险合同的现值计算将更加重视风险和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
这将导致保险公司在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时,需要更加精确地估算未来现金流量,并考虑风险调整因素,从而影响合同负债的计量和披露。
2. 风险辨认和持续评估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就合同的风险进行辨认和持续评估。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合同的风险,及时对风险进行调整,并将风险相关的信息充分地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
3. 合同现金流量摊销根据新准则,保险公司需要将保险合同的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方法摊销,这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和现金流量表的呈现。
合同现金流量的摊销将更加严格,并需要符合一定的会计原则和方法,以确保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比性。
三、保险公司应对的挑战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挑战,需要保险公司做好以下工作:1.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辨认、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披露等方面。
只有建立了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准则的要求,提高会计处理的准确度和透明度。
2. 完善信息系统保险公司需要对现有的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以适应新准则对数据的更加精细和准确的要求。
完善的信息系统可以提供更加可靠和及时的财务信息,确保会计处理的规范和正确。
3. 增强员工培训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学习,使员工更加熟悉新准则的要求,提高会计处理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性。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与中外比较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与中外比较作者:耿建新赵巍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20年第04期【摘要】2017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颁布以后,我国财政部于2018 年12月28日根据IFRS 17的相关调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继1984年颁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后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第三次重大调整。
在此背景下,首先对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演进历程进行梳理,然后探讨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变化情况及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结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的纵向梳理内容,横向对比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保险合同会计;会计确认;会计计量;IFRS 17;CAS 25;CAS 26【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7-0043-5一、引言2018年12月,财政部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1] [简称《征求意见稿(2018)》],在计量单元、保险收入确认以及合同服务边际调整等方面对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做出了比较大的调整。
《征求意见稿(2018)》的出台,一方面标志着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即将进行第三次重大调整,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所做出的努力。
保险业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演变是一个长期且持续的过程,厘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调整原因以及具体变化内容也就成为理解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标准的重要途径。
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修订意图本质上是对国际财务报告相关准则的趋同,因此本文首先对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在不同阶段对保险合同会计的规定进行纵向对比;然后,着重对比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之间的差异,总结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不足;最后,结合以上对比研究,以期为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进一步修订提供参考。
浅析IFRS17对保险公司的主要影响
浅析IFRS17对保险公司的主要影响作者:许淑淇来源:《财经界·上旬刊》2020年第04期关键词:IFRS17 ;保险 ;影响 ;准备金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取代2004年发布的过渡性准则IFRS4。
IFRS17是对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全面改革,在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报表列报、披露等多方面进行了重大改进,帮助报表使用者更清晰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考虑到IFRS17的复杂程度,准则推迟到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IFRS17将对业绩披露、战略管理、组织运营等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保险公司目前适用于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及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
随着保险产品的日渐丰富和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现行准则在实施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风险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计量;二是保险行业采用的会计计量方法与其他行业差异很大,缺乏可比性;三是阅读财务报表时难以识别保险合同利润的关键驱动因素;四是难以理解准备金部分变动的原因,存在准备金“黑匣子”。
在此背景下,IFRS 17在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报表列报和披露等方面做出一系列改进:一是引入了“保险合同组”的计量单元。
准则要求先将保险合同按照风险、盈利能力、发单时间等维度进行分组,在进行后续的计量、列报、披露,以反映合同的经济实质,同时也能提高保单的评估效率。
合同分组将影响公司收入和利润的确认,同时不同的分组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成本,公司需进行成本和利益分析来确定相应的分组规则。
二是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IFRS17下,投资成分将从保险主体收入中剥离,增加了和银行业、工业企业等可比性;其次,保险合同收入(及利润)根据提供的保障服务逐步确认,即按照已赚而不是起保保费收入来确认,增加了与其他服务类行业的可比性。
国际会计准则ifrs保险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ifrs保险合同国际会计准则IFRS保险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的目的和背景1.a. 目的概述① 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② 双方同意在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合作。
③ 保险合同应遵循IFRS 17等相关会计准则,以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性与准确性。
④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1.b. 合同背景① 近年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逐渐普及,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也需要符合最新的IFRS要求。
② 甲乙双方基于已有的商业合作基础,决定在这一背景下进行新的保险合同合作。
③ 本合同的签订将有助于规范双方的财务管理,提升保险产品的透明度。
④ 合作双方将共同遵守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1.c. 合作框架① 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所涉及的所有保险产品和服务。
② 合作的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设计、财务核算、报告等各方面内容。
③ 双方将基于IFRS的最新要求调整和优化合同条款。
④ 各方应根据实际需求,保持合同内容的灵活性,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合作内容。
第二条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条款2.a. 保险合同条款① 甲方将提供符合IFRS标准的保险合同设计与产品开发支持。
② 乙方负责将甲方设计的保险产品推广并开展相关的承保与理赔业务。
③ 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依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明确,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④ 双方应确保所有保险合同的财务核算符合IFRS 17等相关准则的要求。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再保险,又称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用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保险业务中,再保险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分散风险、降低赔付压力。
因此,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依据展开论述。
二、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的依据1. 企业会计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基本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等,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核算。
2. 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办法《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办法》是保险行业会计核算的具体规范,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方法以及相关会计科目设置,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提供了直接依据。
3. 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进行了专项规定,包括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报告等方面。
该规定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指导。
4. 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C)发布的《保险合同》准则,为全球保险公司提供了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
我国保险公司在进行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时,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
三、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方法1. 再保险合同的确认根据《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再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予以确认。
具体操作如下:(1)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分为直接再保险合同和间接再保险合同。
(2)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
(3)确认再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责任。
2. 再保险合同的计量再保险合同的计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再保险合同的计量: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发生额,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比例计算再保险责任。
新保险会计准则IFRS17即将带来的重大变革(上)
振振有词Prof.Guo's View郭振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教授,兼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上海市保险学会常务理事。
长期讲授《保险学》《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课程,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上海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正式发布International FinancialReporting Standard17:Insurance Contracts,即《国际财务报告标准17: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17),以取代2004年发布的《IFRS4:保险合同》。
2004年发布的《IFRS4:保险合同》,其实只是一个暂时性的保险会计准则,该准则允许保险公司采用各种各样的会计方法计量保险合同,由此,不同地区和不同产品往往采用了不同的会计计量方法,这使得投资者和行业分析师很难理解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也很难将不同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客观比较。
因此,随着时间推进,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及其投资者都认为保险业需要一个全球一致的会计准则。
其实,制定保险会计准则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保险产品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此外还包括保险产品的不可交易性、经常包含储蓄或投资部分等。
而IFRS4显然没有对保险合同的上述特征进行合理充分的考虑和反映。
与IFRS4存在的弊端一样,我国现行的保险会计准则也未合理充分地考虑和反映保险产品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IFRS17发布后,我国与IFRS17对应的国内会计准则正在研究酝酿中,但从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国家战略出发,中国相应准则的内容与IFRS17预计无重大差异。
按照IFRS17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各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将按照IFRS17的计量方法和规定进行制作和披露,各保险公司可以早一点实施IFRS17,但不应该晚于2021年。
ifrs17会计准则 最小会计核算单元
《IFRS 17会计准则与最小会计核算单元》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跨国经营越来越普遍,而国际金融报告准则的统一与标准化更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这个背景下,IFRS 17会计准则作为保险领域的新规范,备受瞩目。
与此最小会计核算单元作为IFRS 17的核心要素,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IFRS 17会计准则与最小会计核算单元的相关内容,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IFRS 17会计准则的概述IFRS 17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该准则旨在通过统一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提高保险业务的透明度与一致性。
在过去的保险会计实践中,由于各国各地的不统一,保险公司在跨境经营以及财务报告中经常面临难以对比和理解的情况。
IFRS 17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为全球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框架。
二、最小会计核算单元的内涵IFRS 17要求保险公司识别和管理最小会计核算单元,以反映其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
最小会计核算单元是指保险合同组合的最小组成部分,其内在经济实质是相对独立的。
通过确定最小会计核算单元,保险公司可以更加准确地计量和界定其风险和收益,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三、IFRS 17会计准则与最小会计核算单元的关系IFRS 17会计准则强调保险公司应根据经济实质确定最小会计核算单元,并在财务报告中充分体现。
也就是说,IFRS 17对最小会计核算单元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保险合同会计的核心元素之一。
只有合理界定和识别最小会计核算单元,保险公司才能遵循IFRS 17的要求,准确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和资产负债表的项目。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IFRS 17会计准则与最小会计核算单元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IFRS 17的出台标志着全球保险行业迈向了更加规范和透明的方向,而最小会计核算单元作为支撑IFRS 17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IFRS17生效后的变化与趋势
量和区分时,必须进行分拆;如果不 能区分或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星,则 将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确 认为保险合同,否则确认为非保险合 同。实务操作中,通常将万能险和投 连险拆分为保险合同与投资合同。而 IFRS17要求保险公司从签发的保险 合同中分拆岀内嵌的衍生品、可明确 区分的投资成分以及可明确区分的商 品和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能明确 区分的内嵌衍生品和投资成分,准则 禁止拆分,而是和主保险合同一并 按照IFRS17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 理。若合同保障成分的满期或失效 会同时导致投资成分的满期和失效, 则表明二者高度相关,这意味着合同 的投资成分不可明确区分,故无须单 独计量。在IFRS17下,万能险、投 连险以及未通过重大风险测试的分红 险都无需进行拆分,均按照保险合同 计量。
合同分组:现行准则规定,保险
公司确认和计量准备金时,应以单个 保险合同或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
合同组合作为计駅单元。而IFRS17要
求保险公司在不同层次根据风险和盈 利能力对保单进行汇总分组。首先应 将风险相彳以且受共同管理的保单(如 受共同管理的同一产品线的保险合 同)纳入同一个保单组合,接着将每 一个保单组合至少划分为以下几个合 同组:初始确认时为亏损的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没有重大可能在日后变为 亏损的合同组以及其他合同组,并规 定各合同组中合同签发日期相差不得 超过一年。保险公司应基于合同组层 次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合同组在初 始确认时确定,后期不再进行调整。 IFRS17对合同分组的规定更加明确 详细,禁止保险公司用盈利合同抵销 亏损合同,限制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 份额或其他原因签发大量亏损保单。
收入确认期间由保费期间变为保 险期间:现行准则将收取的保费全部 计入当期保费收入,IFRS17下,保 险公司根据各期承担的保险责任,在 保险期间内分期确认保费收入。
新保险合同准则 ifie
新保险合同准则 ifie新保险合同准则(Insurance Contracts Accounting Standard)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制定的一项标准,于2017年5月1日起生效,旨在统一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
该准则对保险合同的识别、计量、分析和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新保险合同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定义。
根据该准则,保险合同是指与保险商订立的、输出风险管理服务的合同。
其中,风险管理指的是承担被保险风险并为其提供经济补偿的能力。
该定义有助于明确保险合同的边界,确保准则的适用范围准确。
其次,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识别标准。
即当合同的交易对parties 来说,存在不确定性且能够提供经济补偿时,保险公司应将其识别为保险合同。
这一标准对于确定何种合同应视为保险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新保险合同准则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权责和收益处理。
根据该准则,保险收入和相应的责任都应当在合同期间进行确认。
保险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间承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而与此相对应的保险责任则表示由于风险事件可能发生而进行的经济补偿支付义务。
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期间内实际发生的赔付事件来估算保险责任负债,并根据该估算值对收益进行调整。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记录和披露保险业务的情况。
此外,新保险合同准则引入了一种叫做用现持有价值为基础的利润模式(profitability approach)的计量方法。
用现持有价值为基础的利润模式综合考虑了所有现时点的现金流,并将合同期间的利润平均分配到每个会计期间。
该模式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和风险承担。
综上所述,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合同的识别、计量、分析和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提高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IFRS17保险合同准则评析及影响分析
IFRS17保险合同准则评析及影响分析摘要:IASB历经20年的时间,于2017年5月正式发布了IFRS17保险合同准则,并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IFRS17的发布在全球范围将对保险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主要针对IFRS17相比当前我国保险会计实务的重要变化进行分析,并探讨了对我国保险行业可能存在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IFRS17 保险合同准则影响一、IFRS17保险合同准则最新进展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发布了IFRS4保险合同准则,此次发布的保险合同准则,对具体的保险合同的确认、准备金的计量未做出明确规定,仅对保险合同的定义、拆分、披露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于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开启保险合同准则修订工作,于2010年7月发布了IFRS4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0ED),在收到了很多反馈意见后,IASB又于2013年6月发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3ED),拟于2016年定稿保险合同准则。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准则的复杂性,定稿发布时间又一次推迟,IASB按照反馈意见对2013ED进行修订,多次开会讨论,并于2016年7月发布了主题测试问卷,邀请全球保险行业内12家大型公司,进行了主题测试问卷调查,总共包含了6个主题、22个问题。
2016年11月,IASB根据各大保险公司的反馈情况,在会议上对主题测试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说明。
在进行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订讨论之后,IASB于2017年5月正式发布IFRS17保险合同准则,并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可以提前执行。
二、IFRS17保险合同准则相对于国内现行保险合同准则的重要变化国内保险公司现行的保险合同计量主要是依据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9年12月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准则和规定进行的。
ifrs17投成拆分的规则_概述及解释说明
ifrs17投成拆分的规则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IFRS 17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发布的一项全新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旨在改善保险行业的财务报告标准和透明度。
作为保险行业最重要的会计准则之一,IFRS 17对于投资组合和利润分配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将对金融报表产生深远影响。
本篇长文将重点介绍IFRS 17投成拆分规则。
投成拆分是IFRS 17中一个核心概念,指将保险合同中的收入与相关支出按照特定规则进行分类和划分。
因此,了解和解释这些规则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IFRS 17至关重要。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本文的目的和结构。
接下来,第二部分将简要介绍IFRS 17,并详细阐述投成拆分的定义、背景以及其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第三部分将对IFRS 17投成拆分规则进行深入解释说明,包括投资组合的分类和划分方法、投资收益与保险责任之间的关联性分析以及对金融报表的影响解读。
第四部分将讨论实施IFRS 17投成拆分规则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数据管理和处理难题、系统建设与技术支持需求以及人员培训和变革管理方面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并展望IFRS 17投成拆分规则未来发展趋势。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全面介绍IFRS 17投成拆分规则,并深入解释其背后的原理和逻辑。
通过阐述投成拆分规则对于保险行业和金融报表的重要性,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一准则并掌握其正确应用方法。
此外,本文将针对实施IFRS 17投成拆分规则所可能面临的挑战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适应和应对这一变革。
2. IFRS17投成拆分规则概述2.1 IFRS17简介IFRS1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一项新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IFRS 4第二阶段追踪
保险合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追踪2011年08月08日 09:15 来源:中国保险报6月13日至15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英国伦敦进行了今年上半年的最后一次联席会议,会上讨论了包括保险合同、金融工具、租赁在内的多项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具体内容。
然而,由于新的保险合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诸多方面依然存在有待继续讨论之处,原计划于2011年6月底出台的新保险合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能如期完成。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对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式的规定各不相同。
一方面,这使得很多跨国保险集团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它也使保险行业中的很多投资者对不同会计准则下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结果迥异的现象倍感疑惑。
正因如此,保险公司、投资者以及评级机构很早就呼吁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的保险财务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主要目标正是开发和推广一套高质量的、易于理解的、可实施的全球公认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很早就意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重要性。
早在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就设立了一个指导委员会,开展关于保险项目的起步工作。
该指导委员会于1999年12月以原则声明草案(DSOP)的形式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递交了总结报告。
2001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后者于2001年7月正式接手关于保险合同的项目,并将其列入技术议程。
在2001-2002年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对9个国家的19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
2002年5月,考虑到保险合同国际会计准则改革不宜过于激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将该项目划分为两个阶段来完成。
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即IFRS 4),标志着该项目第一阶段的完成。
作为一个过渡性的会计准则,IFRS 4在保险合同定义、保险负债分拆、平衡性准备金与巨灾准备金计提、自由分红产品以及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均做出了探索性的规定。
保险负债计量模式思考——基于IASB的《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
人 自身的立场 、 反映以期望值为基础 的、 涵盖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而必 须的所有未来现金流量 。 该现金流量应 包括保费 、 相关费用 、
费在 前 ,而成本即赔款或给付却要等不确定 的未来事项发生以后 才可能确定 。 因此 , 险公 司可能还 面临不能完全弥补实际成本的 保
风险 , 并且 由于长期业务的负债期限可能很 长 , 不确定的风险有可 能更 大。 这就要求对保险负债 的估计尽 可能的准确 。 保险负债的估 计直接 与保 险风 险相关联 ,风险 的计算要靠过去的历史经验数据 以及针对 当前情况 的预测 , 因此准确 、 客观的计量保险负债一直是 I S 统一全球保险会计实务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AB
定 义 ,保险合 同 , 指合 同的一种 , 照该 合 同, 同一方 ( 险 “ 是 按 合 保
人) 同意在特定 的某 项不确定 的未来 事项( 险事项 ) 保 对合 同另一 方( 投保人 ) 产生不利影 响时给予其赔偿 , 从而 承担源于投保人 的 重大保 险风险” 保险负债是 保险公 司基 于保 险合 同 , 。 对未来偿付 金额和时间不确定性的一种估计 ,其主要表现形式 为保 险公 司计 提 的各种责任准备金 。
见稿——保险合 同(nuac ot cs xoue r t> 该征求 意 IsrneC n atE p sr D a ) , r f)
见稿与以往不 同的是提出了构建模块法的保险负债计 量模式。
三 、 险 负债 计 量 模 式 — — 构 建 模 块 法 保
由于保险行业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的流通商品 ,而是基 于保 单产生的保险风险 ,保险业务实际上是对保 险契约 承担一种将来 偿付责任 , 即一旦保 险标 的或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期满 , 保 险人负有赔偿或者给付的义务 ,因此保险负债 主要是是基于保险 合同产生的 、 于未来偿付责任的一种估计 , 对 其性质类似 于或有负
IFRS 17对保险公司影响研究
政策解读• Policy interpretation
15进行会计处理。 2. 保险合同的确认 (1)确认时点。保险业中共有三个重要时间节
点:保险责任开始时为第一节点,保单持有至第一次 付款到期日为第二节点,该合同成为亏损合同时为第 三节点。保险合同组的确定选取最早开始的时间节点。
Policy interpretation •政策解读
IFRS 17对保险公司影响研究
上海航空公司 徐 放 上海财经大学 李志贤
[摘要】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表明重新制定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长期任务终于完成。该准则将从2022年或之后的年度期间完全取代目 前在运行的IFRS 4O因此,对于该准则的研究应提前进行,准则对于所有签发保险合同以及具有相机分红特征
合同的主体具有根本性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确认、负债评估模型和报表列报方面的变化。本文将从这 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并对保险公司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IFRS 17负债评估模型 保险公司报表列报 保险合同确认
—、引言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 (IFRS 17 )o该准则将从2022年或之后的年度期间 完全取代目前在运行的IFRS 4。该准则对于所有签
上有较大偏差。而IFRS 17的发布也是基于原有准 则的弊端,经过多次拟定和讨论,于2017年发布。
我国目前主要是基于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 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准则进行操作。而这些准 则与即将施行的IFRS 17有较大差异,因此,了解 新的准则对于我国未来保险业至关重要。这一重要 性不仅体现在保险业公司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的 变化上,更会对公司组织架构、工作流程、信息系 统等方面有重大调整要求。本文介绍了现行保险业 务会计准则的问题以及IFRS 17主要内容,从多方 面说明新保险会计准则将对整个保险业带来的影响, 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浅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浅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作者:李伟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4期李伟摘要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简称“IFRS17”),以取代2004年发布的《IFRS4:保险合同》,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的报告期生效。
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后将对保险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后会计处理的相关变化,提出对保险财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新保险合同准则会计处理影响一、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情况概述现阶段,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处理模式是由2009年发展而来,所依据的会计准则是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两个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即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同时,为进一步使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财政部于2008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明确要求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保持一致性;在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详细规定了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责任准备金等相关事项,并要求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按照新的会计政策执行。
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投资成分分拆不彻底、收入缺乏行业可比性等,这些问题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在IFRS17出台后,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对现行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制定了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为我国保险企业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提供了指导。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后对会计核算的变化分析(一)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在现行准则和相关规定下,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混合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分拆。
处理方法是先进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分拆,对于无法分拆的混合保险合同则进行重大风险测试。
首先,对于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则将两者进行分拆,将保险风险部分确认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一般确认为金融工具;其次,如果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不能区分,或者虽能区分但无法单独计量,则需要对这类混合保险合同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将能够通过重大风险测试且有商业实质的混合保险合同确认为保险合同。
iacf 保险准则
iacf 保险准则【实用版】目录1.IACF 保险准则的概述2.IACF 保险准则的内容3.IACF 保险准则的重要性4.IACF 保险准则的实施与影响正文1.IACF 保险准则的概述IACF 保险准则,全称为“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保险合同”,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一项会计准则。
该准则主要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保险合同,旨在为保险公司和相关利益方提供统一、透明的财务报告和业绩评估标准。
2.IACF 保险准则的内容IACF 保险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保险合同的识别和分类: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定义,列举了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情况,并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
(2) 保险合同的计量:要求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对保险合同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并对合同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披露。
(3) 保险合同的收入确认: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间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收入。
(4) 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要求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并进行适当的披露。
3.IACF 保险准则的重要性IACF 保险准则的实施对于保险行业具有重要意义:(1) 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通过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评估和决策。
(2) 强化风险管理:IACF 保险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披露,有助于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3) 促进行业稳健发展:IACF 保险准则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遵循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
4.IACF 保险准则的实施与影响IACF 保险准则自发布以来,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实施。
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对其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进行调整,以满足准则的要求。
同时,IACF 保险准则的实施也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税收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总之,IACF 保险准则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的一部分,对于规范保险行业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 分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分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 - 保险合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中,保险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评估这一主题,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更全面地理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内容和影响。
1. 什么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简称IFRS 17,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的一项准则,旨在统一和规范各国在保险合同会计和报告方面的实践。
该准则于2017年5月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IFRS 17的颁布对于保险行业和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带来了全新的保险合同会计模式,深刻改变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方式。
2. IFRS 17对保险行业的影响IFRS 17的实施对保险行业具有深远影响。
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现值进行账务处理,而不再是按照传统的保费和赔款分录。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对合同现金流进行详细的估计和计算,从而更准确地反映其实际承保风险和盈利情况。
IFRS 17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风险和利润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和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其经营状况和风险暴露。
IFRS 17对保险行业的影响是全面的,从会计处理到财务报告,都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和调整。
3. 个人对IFRS 17的观点和理解作为我国的一名会计师,对IFRS 17的颁布和实施持有积极的态度。
IFRS 17的出台使得全球范围内的保险合同会计标准更加一致和规范,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IFRS 17的实施也促使保险公司更加注重合同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整体的风险控制水平。
然而,我也认识到IFRS 17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比如合同现金流的估计涉及到多个变量和假设,如何准确估计将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一项难题。
4. 总结和回顾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 - 保险合同,是对传统保险合同会计和报告方式的一次深刻革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 号 — 保险合同》中文版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 号—保险合同》中文版【原创版】目录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 号的发布背景和意义2.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变化3.准则对保险合同计量和列报方式的影响4.新准则对保险行业和投资者的意义5.我国的反应和应对措施正文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 号—保险合同》中文版的发布背景和意义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 号—保险合同》。
该准则的出台对于全球保险行业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为保险合同提供了更统一的计量和列报方式,而且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投资者的决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变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 号—保险合同》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和变化:1.以当前履约价值计量保险负债: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以当前履约价值计量保险合同负债,旨在更加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状况。
2.统一计量和列报方式:新准则为所有保险合同提供了更统一的计量和列报方式,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3.准则适用范围扩大:新准则将适用于主体发行的保险和再保险合同、主体持有的再保险合同以及含有相机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
三、准则对保险合同计量和列报方式的影响新准则对保险合同的计量和列报方式产生了积极影响:1.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状况:以当前履约价值计量保险合同负债,使财务报告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状况,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信心。
2.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新准则为所有保险合同提供了更统一的计量和列报方式,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四、新准则对保险行业和投资者的意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 号—保险合同》对保险行业和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1.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新准则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公司融资和业务拓展。
2.对于投资者而言,新准则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ifrs17会计准则对初始确认日的要求
IFRS 17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IFRS Foundation)制定的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准则,它涉及到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作为一个财务会计从业者,了解和掌握IFRS 17的初始确认日要求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IFRS 17会计准则对初始确认日的要求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复杂的概念。
1. 初始确认日的定义IFRS 17对初始确认日的定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IFRS 17的规定,初始确认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时的日期,即合同开始产生经济利益和风险转移的日期。
在这一点上,IFRS 17与以往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更加强调了合同生效日期的重要性。
2. 初始确认日的要求在IFRS 17中,对初始确认日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 确定初始确认日根据IFRS 17的规定,确定初始确认日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风险转移、经济利益等多个因素。
通常情况下,初始确认日为签订合同或合同生效的日期,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b. 会计处理在确定了初始确认日之后,公司需要根据IFRS 17的要求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这包括计量、分类、资产负债表确认等多个方面的工作,而这些工作都要严格按照初始确认日的要求进行处理。
c. 披露要求IFRS 17还对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初始确认日的信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公司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对初始确认日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相关的会计政策、假设条件等信息。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IFRS 17对初始确认日的要求,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是,这一要求的明确规定对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初始确认日的准确确定和相关的会计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业绩指标,因此财务会计从业者需要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IFRS 17的要求,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准确、全面、可靠地反映了实际情况。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对IFRS 17会计准则对初始确认日的要求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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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简介2010年 7月 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对有关保险合 求意见稿——保险合同》同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列示项目和披露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规 范,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10年 11月 30日。
按照 IASB的工作 计划,该项目预期在 2011 年第二季度发布正式的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
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背景长期以来,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统一,对于相同或类 似的保险合同,不同的保险人可能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 比性较差;保险合同的会计信息披露不透明,报表使用者难以理。
解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被报表使用者指责为“黑洞”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 2004 年 3 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4 号——保险合同》,主要 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标准、保险合同相 关信息的披露内容等, 从而完成了有关保险合同第一阶段的相关 工作。
随后,IASB 启动了有关保险合同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 解决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问题。
2007 年 5 月,IASB 发布了有关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讨论稿,全球共收到 160 多份反馈意见。
2008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开始与 IASB联合, 共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目的是制定一套高质量的、全球统一的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于 2010年 7月 30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是 IASB与 FASB共同研究制定的,除 极少数方面 (如何计量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内含的风险及其不确定 性等)外,双方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FASB计划以 IASB发布 的征求意见稿为基础,在 2010 年第四季度发布有关保险合同会 计准则的讨论稿, 公开征求意见, 并将共同研究收到的反馈意见。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建立了原则导向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 要求 采用模块法计量保险合同负债;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更易于理解和 相关的会计信息,消除资产负债不配比现象,增强财务报告可比 性,显著改进了财务报告质量。
(一)保险合同的认定1.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的一种,按照该合同,合同一方(保险 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保险事项)对合同另 一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从而承担源于投保 人的重大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分为直接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其中,直接保险 合同,是指不属于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由 一个承保人(再保险人)签发的、对另一承保人(再保险分出人)因其签发的一份或多份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 应当认定为保险合同。
其中,相机参与分红特征,是指获得附加 利益的合同权力,该附加利益是对担保利益的补充:(1)很可能 是所有合同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2)按照合同,其金额或时间 由保险人相机决择;(3)按照合同,该附加利益基于特定合同组 合或特定类型合同的业绩、 保险人持有的特定资产组合的已实现 和/或未实现投资收益,或签发该合同的公司、基金或其他主体 的损益。
2.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关于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 征求意见稿建议引入 “紧密相关” 概念作为分拆与否的基本原则,即,如果合同的某一成份与合同 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紧密相关,保险人应当将其进行分拆,并 按照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处理; 如果合同的某一成份与合 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紧密相关,保险人不应当将其进行分拆。
合同的某一成份与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紧密相关的 常见示例有:(1)反映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账户余额的投资成份:①明确 的收益会增加账户余额; ②账户余额的信用利率基于基础投资的 投资业绩。
(2)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应与主合同进行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
(3)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合同条款,该商品销售、 劳务提供与保险责任范围不紧密相关, 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没 有商业实质。
3.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风险, 是指从合同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 险之外的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一项或多项特定利率、金融工具 价格、商品价格、汇率、物价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 或其他变量在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以及不是与合同一方特 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在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征求意见稿指出,当且仅当保险事 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时,保险 风险才是重大的,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况除外(即对交易的经济意 义没有可辨认的影响)。
如果在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支付重 大附加利益,即使保险事项极不可能发生,或者或有现金流量的 预期现值占所有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预期现值的比例极小, 保险风 险也是重大的。
在确定是否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时,保险人应当考 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二)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保险人应当在成为保险合同一方时, 确认一项保险合同资产 或保险合同负债。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下述日期的较早者,保险 人成为保险合同的一方:(1) 保险人受保险合同条款约束的日期; (2)保险人首次暴露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风险的日期。
在此日期,保险人不再能够取消因保险事项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的义务, 且不再具有重新评估投保人特定风险的权力,其结果是,保险人 不能为完全反映投保人的特定风险而对保险合同重新进行定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保险合同负债已经消失,即保险合同 规定的义务已经解除、取消或终止(此时,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 风险,因此,不再要求保险人转移经济资源以履行保险义务), 保险人应当终止确认保险合同负债。
(三)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1.保险合同负债的初始计量保险人在初始计量保险合同负债时, 其金额等于下述两者之 和:(1)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出减去未来 现金流入的预期现值, 并以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
在保险合同 确定影响加以调整(统称为“履约现金流量现值”负债的初始计量日和后续计量日, 履约现金流量现值均不应当反 映保险人的不履约风险。
(2)用以消除首日利得的剩余边际。
如果未来现金流出的预期现值和风险调整之和, 大于未来现 金流入预期现值,即产生首日损失,保险人应当立即在当期损益 中将其确认为费用。
2.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保险人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所有的增量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以下特征:(1)应当是明确的, 不是隐含的;(2)应当基于保险人的角度(对于市场变量,应当 与可观察市场价格一致);(3)应当在无偏的基础上,考虑与保 险人履行保险合同而产生现金流量的金额、 时间和不确定性有关 的所有可获得信息;(4)应当是当前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反映 计量日所有可获得的信息);(5)应当仅反映现有保险合同产生 的现金流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 保险人应当重新估计履行保险合同而产生 的未来现金流出减去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期现值, 其变动额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
3.折现率的确定计量保险合同负债使用的折现率, 目的在于调整未来现金流 量的货币时间价值。
该折现率应当与反映保险合同负债现金流量 特征(如时间、标价货币、流动性等)的金融工具的可观察当前 市场价格一致, 不应当反映影响可观察当前市场价格但与保险合 同负债不相关因素的影响。
具体来说, 如果保险合同的现金流量不取决于特定资产的业 绩,该折现率应当反映以恰当货币标价的金融工具收益率曲线, 同时以非流动性影响进行调整;如果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的金额、 时间或不确定性完全或部分地取决于特定资产的业绩, 该折现率 应当反映这一事实。
4.风险调整的计量风险调整反映的是基于保险人角度, 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 时间方面不确定性的影响。
风险调整的金额应当等于保险人为解 除最终履约现金流量超过估计数的风险而合理支付的最大金额。
保险人在确定风险调整金额时, 应当反映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 风险,不应当反映与保险合同无关的风险,如投资风险、资产负 债不配比风险、与未来经营有关的营运风险等。
通常情况下, 有关未来现金流量的当前估计数和未来发展趋 势的不确定性越大,风险调整金额越大;未来现金流量的发生频 率越低,结果严重性越大,风险调整金额越大;对于类似的保险 风险,保险期间越长,风险调整金额越大;未来现金流量的发生 概率分布越广,风险调整金额越大;新经验降低了未来现金流量 的不确定性,风险调整金额相应随之降低。
关于用于估计风险调整金额的技术, 征求意见稿将其限定为 置信区间法、条件尾部期望值(CTE)法和资本成本法,并相应 明确了各种方法的适应范围。
在资产负债表日,保险人应当重新计量风险调整金额,其变 动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剩余边际的计量在保险合同负债初始计量日, 如果保险人的未来现金流出的 预期现值和风险调整之和,小于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期现值,即产 生首日利得,保险人应当将其确认为剩余边际,作为保险合同负 债的组成部分。
在保险合同负债后续计量日,保险人应当采用系统的方法, 按时间基础将剩余边际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预期赔付的时间远远 不同于时间基础, 保险人应按预期赔付时间将剩余边际计入当期 损益。
对于剩余边际,保险人应当按照前述确定的折现率,按期计 提利息,调整增加剩余边际的账面价值。
(四)短期保险合同索赔前负债的计量如果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小于或接近于 1年, 且保险合同不 包含重大影响现金流量变动性的嵌入期权或其他衍生工具, 其索 赔前负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1.在初始计量日, 其金额等于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已经收到 的保费与根据现行保险合同未来将收取保费的预期现值之和, 减 去增量保单取得成本。
2.在后续计量日,保险人应当采用系统的方法,按时间基础 减少索赔前负债的账面价值; 如果预期赔付的时间远远不同于时 间基础, 保险人应当按预期赔付的时间为基础降低索赔前负债的 账面价值。
对于索赔负债,保险人应当按照履约现金流量现值进行计 量。
(五)保单取得成本的处理保单取得成本包括增量保单取得成本和非增量保单取得成 本, 是指销售、 签发和启动保险合同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其中,增量保单取得成本,是指保险人如果不销售某项保险合同 就不会发生的保单取得成本,不包括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 保单取得成本应当分别增量保单取得成本 和非增量保单取得成本进行处理:(1)对于增量保单取得成本, 应当作为履约现金流量现值的组成部分;(2)对于非增量保单取 得成本,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六)再保险合同的处理根据征求意见稿, 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原 则,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负债的初始计量原则完全相同,即在初 始计量再保险合同资产时,其金额等于下述两项之和:(1)再保 险分出人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期现值,加上风险调整金额,减去未 来现金流出的预期现值;(2)剩余边际,即再保险分出人未来现 金流入的预期现值与风险调整金额之和, 小于未来现金流出预期 现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