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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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里幼儿园

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一、实施目的

为提高我校教育科研整体水平,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鼓励更多的教师参与教育科学研究,涌现更多的高质量的教科研课题和教育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范围

1、凡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科研成果评审、教学研究成果评比以及其他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成果。

2、出版的学术性教育、教学专著(编著),主编(参与主编)并经国家或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

3、在国家级具有权威性的综合性教育刊物(如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课程教材教法等)或学科性教育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通过鉴定的各级各类课题或课题获奖成果。

5、在每届市级及以上“教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中被评为教科研先进的集体和个人。

6、非文字型研究成果(如教学技能比武、活动设计、实物发明等)不属教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三、奖励金额

1.教师申报的教育科研课题被批准立项的,奖励分值:

2、教师主持研究的教育科研课题,经相关部门鉴定结题的,奖励分值:

3、教师主持研究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经相关部门评选获奖的,奖励分值:

4、出版的学术性教育、教学专著(编著)每项分值100-300分(视出版社和著作的影响力而定),与人合著成果每项分值100-200分(视合作与分工情况而定);主编(或参与主编)教材每项分值100-300分(视承担编写量而定)。

5、国家级具有权威性的综合性教育刊物(如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课程教材教法等)或学科性教育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奖金:一类及以上刊物每篇500分,二类刊物每篇300分。省级刊物每篇200分,市级刊物每篇100分。

四、认定办法

1、奖励认定由学校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2、各级获奖成果以获奖文件为准,须盖有国家教育部(含所属司、局)、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领

导小组)、市教育局(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各级单位行政图章。

3、本条例未列入的其它由省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行政处室(盖章为准)组织的学校或教师获奖成果、论文视为单项教育研究奖。

4、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以著作、教材样本及有关文件为准。

5、国家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以刊物原件为准。

五、奖励原则

1、奖励分值必须奖给成果(论文)实际主持人和作者,不得挪作它用;

2、集体获奖奖金由获奖成果主持人根据参与者的工作量、贡献合理分配;

3、省、市有关部门另行拨发的省、市级获奖(评)成果的奖分不计入本奖励额度;

4、同一科研成果,以最高奖项为准,不累计发奖;

5、教育类、社科类外,其它部门、系统的课题不属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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