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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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险合同以实际价值确定赔偿标准

不定值保险合同以实际价值确定赔偿标准

不定值保险合同以实际价值确定赔偿标准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以实际价值的方式确定的一种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本文将以车险为例,详细讲述不定值保险合同中赔偿标准的确定方式。

一、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定义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以实际价值的方式确定的一种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车险、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合同中,其保险标的的价值通常受市场时价或其特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所影响。

三、不定值保险合同的赔偿标准不定值保险合同中,赔偿标准通常以实际价值为基础来确定。

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例如,在车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根据被保险人汽车损失的程度及汽车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汽车在事故中受损,保险人首先需要确定汽车损失的具体程度,例如是否需要更换零部件、是否需要更换整车等。

然后,保险人需要根据汽车的实际价值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会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但如果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已经超过了车辆的市场时价,则按照车辆的市场时价确定赔偿金额。

四、不定值保险合同的理赔流程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理赔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报案: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告知保险公司事故具体情况。

2、勘察:保险人会派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程度。

3、协商:保险人会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4、赔付: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保险人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五、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1、购买保险时要保证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购买时的价值相符,否则一旦出险就会因未达到保险金额而导致损失;2、出险时要及时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的勘查及协商工作;3、在成立不定值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对车辆或其他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来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

保险原理与实务3章(1)

保险原理与实务3章(1)

3.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
a.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 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 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是多 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价值进行赔偿。 它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古玩、字画;在国 际货物运输中也经常用,如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 b.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 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 最高限额。多数财产保险均属此类。 4.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分 a.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 额大体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b.不足额保险合同:即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
补 充:
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上的不同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实实在在的;而受益人 的请求权实质上是期待权。 2.被保险人、受益人、继承人在保险实务中的关系 a.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行使,否则,应由其继 承行使。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 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 保险金请求权由受益人行使,若没有受益人的,由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行使。
须注意的问题: a.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胎儿也可以是受益 人,但必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b.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 c.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d.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一人时,保险金请求 权由该人行使,若是数人的,由数人行驶,其受益顺序和 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确定,未确定的,按相同等份享有; e.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即不 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摩托车保险合同条款(通用5篇)

摩托车保险合同条款(通用5篇)

摩托车保险合同条款(通用5篇)摩托车保险条款篇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摩托车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 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 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 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 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 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 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 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 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 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 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 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 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 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 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上述保险关系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与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 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 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政府与保险公 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 的经济关系。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 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 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 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 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 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 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 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 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 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领域中,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它们在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赔偿计算以及适用场景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定值保险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已经事先确定了保险标的的价值。

这个确定的价值不会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变化而改变。

比如说,一辆汽车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其价值为 20 万元,那么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这辆车的市场价值如何波动,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赔偿的金额都将按照事先约定的 20 万元来计算。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迅速确定赔偿金额,减少理赔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因为保险价值已经事先明确,所以只要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价值进行赔偿,无需再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和确定。

这对于一些价值难以确定或者容易发生价值波动的保险标的来说,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保险方式。

然而,定值保险合同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如果投保人在确定保险价值时故意高估,可能会导致保险人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另外,如果保险价值确定得不合理,比如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不定值保险合同则与定值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并没有在合同订立时事先确定,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

例如,一份房屋保险合同是不定值的,当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损失时,需要对房屋的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保险赔偿的金额。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从而使赔偿更加公平合理。

同时,由于保险价值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也能够避免投保人故意高估保险价值的情况发生。

不过,不定值保险合同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和确定,这可能会导致理赔时间延长,增加理赔成本。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

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

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1、减少理赔环节。

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

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

什么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什么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什么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仅载明
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实践中,绝
大部分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实
行估算的,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其价值可
能发生变化,这就出现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问题。

在保险实践中,
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标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不易用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
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

但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亦明确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以
所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额,在其范围内对保险标的实行估价确定损失
以确定赔偿实际支付金额。

换句话说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
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的是约定保险金额,但事实上不定值保险合同
金额亦有自己的确定方式。

其方式主要有:
1、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2、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按照投保人会计帐目最近的帐面价值确定。

但无论那种方法,
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的。

不定值保险合同,需要在确定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确定事故发
生时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两相结合得出保险赔偿金额的具体数字。

财产保险(第二版)习题库习题

财产保险(第二版)习题库习题

财产保险(第二版)习题汇编第一章财产保险导论一、名词解释1.财产保险2.定值保险3.不定值保险4. 经济补偿职能5.共同海损分摊原则6.保险密度7.保险深度8.重复保险9.无形财产保险10.强制保险二、判断题1.财产保险是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定值保险是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3.重置价值保险是指发生损失时按市场重置价值赔偿的保险。

()4.第一损失保险是有利于保障保险人利益的保险。

()5.财产保险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包括物质的直接损失和合理的费用。

()6.财产保险保险对象的危险集中,保险人通常采用分保或再保险的方式进一步分散风险。

( )7.共同分摊海损的建立与发展时期是近代保险阶段。

( )三、选择题1.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原始、最重要的保险对象是()A.有形的物质财产B.无形的财产C.派生的经济利益D.损害赔偿责任2.保险市场可以接受的风险是()A.投保风险B.可保风险C.保险风险D.市场风险3.财产保险按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分,可分为积极型财产保险和()A. 定值财产保险B.消极型财产保险C.不定值财产保险D.定额财产保险4.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A.1亿元B.2亿元C.5亿元D.10亿元5.保险其有促使被保险人预防损失之功能,如能安善实行,具有下列何种效益()A.减少保险赔款B.降低保险费率C.降低社会成本D.以上皆是。

6.不足额保险是指()A.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可保价值B.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可保价值C.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重置成本D.以上皆非。

7.保险标的之重置成本是指其()A.原始取得成本B.在估计价值之当时的重新购置成本C.零售价格D.以上皆是8.国际上通常将保险分为()A.财产保险B.人身保险C.寿险D.非寿险9.财产保险体系在第一层次的业务结构可划分为()A.财产损失保险B.农业保险C.责任保险D.信用保证保险四、简答题1.广义的财产保险主要包括哪些?2.如何理解财产保险概念的科学内涵?3.涉及财产保险的物质财产或经济利益在保险领域的运动规律主要有哪些?4.财产保险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包括哪些?5.什么是损害填补学说?6.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有哪些?7.财产保险的比较特征有哪些?8.什么叫定值保险?如何区别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9.根据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财产保险可分为哪些险种?10.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哪些?11.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包括哪些?12.财产保险的宏观作用和围观作用分别包括哪些内容?第二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原则3.预期利益4.最大诚信原则5.确认保证6.承诺保证7.弃权与禁止反言8.近因原则9. 损失补偿原则10.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二、判断题1.预期利益必须以现有利益为基础。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2 最大诚信原则3 近因原则4 损失补偿原则5 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6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比例赔偿方式(1)不定值保险若为不足额保险: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定值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1. 减少理赔环节。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适用范围✓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1)财产保险费财产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产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指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符号是%或‰。

财产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损失概率(保额损失率或保险财产平均损失率)附加费率=费用率+营业税率+利润率财产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充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稳定灵活原则✓促进防损原则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1.确定纯费率2.确定附加费率3.确定毛费率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未决赔款准备金三、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大都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

⏹新保险法: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经保险人批改后变更有效⏹货运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自动进行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a.合同主体不合格:无行为能力人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c.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d.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汽车保险合同概念

汽车保险合同概念

汽车保险合同特征
汽车保险合同特征
1)定值保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保单中载 明,一旦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无须再估计,保险人直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进行全额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时,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合同 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也不必重新对保险 标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 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仅 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实践中,由于 定值保险的赔付不是以受损标的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而是以保单约定的金额赔付, 因而具有诱发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投保人可能有意对保险标的的价值估高,以期 从保险事故中获益),所以定值保险的适用性受到限制,一般只适用于海洋货物 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艺术品、古董、建筑物及其他价值不易确定的物品。机动 车辆保险一般因机动车辆出险率高,车损比较容易鉴定,且折旧快等原因而采用 不定值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合同这种射悻性质只 是就每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如就全部承保的保 险合同总体来看,总保险者大体应相平衡。 在这方面并不存在偶然性,即不存在射悻性。
汽车保险合同特征
某年9月,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 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险别为汽车损失险、盗抢险及其他附加险。保险期 限为一年。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了保费。次年3月该投保车 辆被盗,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该车辆进行理赔。理赔时,A公司向保 险公司出具了两张购车发票,一张金额为60万元,一张金额为20万元,以 证明该车的价值为80万元。经保险公司核查,认定其中20万元的购车发票 为假发票。保险公司认为,假发票不能作为理赔依据,只能以60万元的真 实购车发票进行赔付。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什么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什么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什么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Indeterminate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在保险领域中,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类型,其保险金额的确定在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而需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调整。

本文将详细介绍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应用领域等相关内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保险合同形式。

定义不定值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共同商定的合同形式,其特点是在保险金额的确定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与传统的确定值保险合同不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固定,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衡量和调整。

特点1. 不确定性: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特点就是保险金额的不确定性。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无法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是多少,只能根据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

2. 灵活性:由于保险金额的不确定性,不定值保险合同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调整。

3. 实时性:不定值保险合同需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保险金额的调整,因此具有较高的实时性。

这使得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险金额的调整,从而更好地满足保险保障的需求。

应用领域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应用于以下几个领域:1. 财产保险:在某些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例如,对于一座大型建筑物的保险,由于建筑物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保险金额往往无法准确确定,因此适合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2. 运输保险:在运输保险中,货物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保险金额无法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不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保险金额的调整,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3. 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由于养老金的支付标准和期限可能会发生变化,传统的确定值保险合同无法适应养老保险的实际需求,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这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应用潜力。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

篇一:2014保险考试第三章习题加答案第三章1. 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对保险合同条款采取的解释原则是()。

a 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原则b 意图解释原则c 补充解释原则d 文义解释原则2. 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对已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投保人履行的该义务是()a、危险增加通知义务b、如实告知义务c、提供单证义务d、及时通知义务3.长期寿险合同约定分期给付保费时,若投保人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将导致合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采取的正确做法是()a、承担法定责任b、不承担责任c、按需要承担责任d、承担部分责任4. 合同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叫做()a、有偿合同b、双务合同c、射幸合同d、附合合同5. 下列各种解释方式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行政解释6. 投保单是构成完整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投保单存在“告知不实“的问题,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则处于()a、合同依然有效b、合同履行中止c、合同履行暂缓d、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7.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这一终止原因属于()a、因解除而终止b、自然终止c、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d、因变更而终止8当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由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改变,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的权利终止合同,这一终止原因是()a.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b.因保险人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而终止c.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d.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9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保险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a增加保费 b减少保费c增加保险价值 d缩短保险期限10.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险种是()a 责任保险b 汽车保险c 企业保险d 人身保险11. 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的保险合同形式属于()。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

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避免: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

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不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车辆保险知识讲解

车辆保险知识讲解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 没有损坏,仅挡风玻璃单独破碎,挡风玻璃的损失由保险 公司赔偿 。
车险商业险条款含那些内容
车险商业险条款每个保险公司都有区别,一般分为基本险 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这三个条款的法律效力为: 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 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除特约条款另有 约定外,基本险、附加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 义务同样适用于特约条款。
车辆损失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否则会影 响到索赔: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 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 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 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车险商业险基本险条款一般是为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的:总 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及保险区间、赔偿处 理、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无折扣赔款, 其它事项。对于我们从事保险调查的工作人员来说应该牢 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保险合同术语
1、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 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 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3、碰撞:是指保险机动车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 车体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 4、倾覆:是指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 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 复行驶。 5、火灾:是指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 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保险学概论--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第三章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1996年4月,原告蔡敦煌经朋友介绍,决定为 年 月 原告蔡敦煌经朋友介绍, 其自有汽车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投保。原告取出4000元,委托陈永群办理汽 投保。原告取出 元 车投保的一切事宜。 车投保的一切事宜。1996年4月25日,陈永群 年 月 日 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科职员 王鹭珍家中办理了投保的手续, 王鹭珍家中办理了投保的手续,为蔡敦煌的车 号为闽D—T1494拉达营运车办理了车损险、 拉达营运车办理了车损险、 号为闽 拉达营运车办理了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司机险。其中, 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司机险。其中,车损险保 险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保险期限为 年。 险金额为人民币 元 保险期限为1年
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制 第一, 第一,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条规定: 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 条规定 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 除条款的, 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 第二,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在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 在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非起草 人的解释。 人的解释。 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 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的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指以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合同
四、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两个以上互相牵连的保险合同的相互关 系即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次序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合同范本内容:
不定值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保险人),【甲方名称】。

乙方(被保险人),【乙方名称】。

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不定值保险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保险范围。

1.1 本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意外伤害、疾病、医疗费用等所产生的损失。

1.2 保险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
单或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期限。

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具体时间段】。

2.2 保险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未终止合同,保险期限将自动延续。

第三条保险费用。

3.1 乙方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

3.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及账户信息等详细事宜另行约定。

第四条理赔及保险金支付。

4.1 乙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理赔申请材料,并按要求配合甲方进行理赔调查。

4.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材料后,依据合同约定及相
关法律法规,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五条合同终止。

5.1 本合同保险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5.2 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6.2 本合同的签署、变更、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以上为不定值保险合同的范本,具体合同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甲方, [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 [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希望购买不定值保险,乙方愿意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以下条款向甲方提供不定值保险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

1.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不定值保险项目。

1.2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将根据甲方的实际需求和乙方的承保规定进行协商确定。

第二条保险费用。

2.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2.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将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

第三条理赔。

3.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2 乙方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程序和标准进行理赔处理。

第四条合同解除。

4.1 甲方有权在保险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应承担相应的解约违约金。

4.2 乙方有权在甲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其他约定。

5.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以上为不定值保险合同范本,甲乙双方经慎重阅读并确认无误后签订。

专业保险条款

专业保险条款

专业保险条款灵活车保险条目(2007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目、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专门商定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取书面情势。

第二条本保险条目分为全然险、通用条目、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克不及自力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义务。

附加险条目与全然险条目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目为准,未尽之处,以全然险条目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目另有规定,通用条目的规定及释义有用于本保险条目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目所称灵活车是指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配驱动或者牵引,上门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输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功课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含摩托车和拖沓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车辆产生全部损掉或灭掉,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全然险全然险包含贸易第三者义务保险、车辆损掉险、全车盗抢险、车内人员义务险共四个自力的险种,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个中部分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贸易第三者义务保险(A23H02Z01070319)保险义务第一条在保险时代内,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应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产生不测变乱,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家当的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本公司关于跨过灵活车交通变乱义务强迫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补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补偿。

义务免除第二条下列缘故导致的不测变乱,本公司不负责补偿:(一)地动;(二)斗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动、拘留收禁、罚没、查封、当局征用;(三)核反响、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恶意通同;(五)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或受害人有意导致变乱产生的。

第三条产生不测变乱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补偿义务:(一)除非另有商定,产生保险变乱时无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考查刻日内进行灵活车安稳技巧考查或考查未经由过程;(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补缀、养护,被拘留收禁、征用、充公,全车被偷盗、掳掠、掠夺时代;(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所有权产生转移,未向本公司解决批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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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人的一生总该有几个真心朋友,不必像伯牙子琪那般高雅,也不能像梁山好汉那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进行估算的,而在保险合同成 立至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其价值可能发生 变化,这就出现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问题。 在保险实践中,通常以市场为标准来确定保 险价值。保险人的赔偿金最高额以保险标的在保
人的一生总该有几个真心朋友,不必像伯牙子琪那般高雅,也不能像梁山好汉那
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不定值保险合同的 表现形式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的是约定保险金额,但事 实上不定值保险合同金额亦有自己的确定方式。 1、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 确定;
2、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 协商确定; 3、按照投保人会计帐目最近的帐面价值确 定。但无论那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以保
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
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
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 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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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为准。在不易用市场确定保 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 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但在不定值保险合 同中亦明确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所 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额,在其范围内对保险
标的进行估价确定损失以确定赔偿实际支付金
额。换句话说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
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 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 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
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真心朋友,不必像伯牙子琪那般高雅,也不能像梁山好汉那
基础上,再确定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 值,两相结合得出保险赔偿金额的具体数字。与 定值保险合同区别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 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
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人的一生总该有几个真心朋友,不必像伯牙子琪那般高雅,也不能像梁山好汉那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 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 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 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由 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
在总的保险合同这一概念中,有两个相对而 言的保险合同,即是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 合同。由于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比较利于投 保人理解,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 险金额,这让很多人感到疑惑。那么,到底什么
才是不定值保险合同呢??不定值保险合同详解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 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仅载明保险 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 险合同。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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