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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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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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结果报告项目名称:受托估价单位:估价人:委托估价单位:估价日期:估价报告编号:估价技术报告编号:提交报告日期:关键词:(估价对象所在市、县)估价目的: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第一部分摘要一、估价项目名称二、委托估价方三、估价目的:估价目的必须表述准确、规范,例如: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

1、不得出现两个估价目的;2、委托单位、委托单位与待估宗地、权利人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不一致时应说明缘由。

3、显化资产、企业改制、咨询等均属于估价目的不明确的描述。

四、估价期日五、估价日期一般情况下,估价基准日与估价日期接近,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目的的,常规都是在踏勘现场之日,涉及财务记账的多数选择月末。

估价机构可以应委托方要求出具追述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报告,此两类报告的估价基准日一般都与提交报告的时间或者估价工作期间的间隔在3个月以上。

凡估价基准日不是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中明确界定评估设定情况是否与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区分。

涉及地上附着物的,尤其是青苗、树木的,建议回避追述性评估,或在出具追述性评估报告时要求委托方或者利益相关人签字盖章认可地上物数量及质量、价值等情况并提供基准日的照片。

抵押评估应回避出具预测性报告。

六、地价定义根据地价评估的技术规程和项目的具体要求,此次评估的价格是指估价对象在年月日,评估设定开发程度为“通平”、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为年条件下的级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允市场价格。

待估宗地的实际土地开发程度一般指宗地内和宗地外的基础设施现状,本次评估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均为宗地内的基础设施状况和宗地外基础设施状况。

地价定义详细情况见待估宗地地价定义一览表:表1 待估宗地地价定义一览表需说明:实际和假设的利用条件(用途)、实际和假设的开发程度、有效使用年限、价格类型(公允市场价格或抵押价格或清算价格或快速变现价格或拍卖底价或重置成本价或征收征用补偿价等)、估价基准日等。

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1997]国土[籍]字第192号

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1997]国土[籍]字第192号

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日期】1997-12-30【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公有制经济的精神,积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特制订《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配合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明晰企业土地产权,显化土地资产,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地籍管理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企业改革工作,与企业改革、企业上市的主管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改革、上市的计划,按照企业改革进展的要求,从有利于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公有制,有利于形成企业独立法人,有利于显化盘活土地资产,有利于土地权属管理出发,大力加强企业改革中的地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籍管理在核定企业土地权益和确定企业土地权属、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价格和土地资产量方面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建立起适合企业改革需要,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地籍管理制度,使企业所使用的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价格合理”的标准,并在土地产权界定、土地评估、地价确认、变更登记等工作环节中,针对不同改革形式明确加强地籍工作的具体要求,规范并完善企业改革中的地籍管理工作。

二、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土地产权查询和鉴证制度为配合企业改革工作,达到明晰企业土地产权的要求,各地应按照土地登记的职责范围,设立专门渠道和窗口,为涉及企业改革的各方提供土地产权查询和鉴证服务,以保障企业改革各方的土地权益。

土地利用文件汇编

土地利用文件汇编

目录(第一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5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55号)(66)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71)国务院文件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2)9、《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85)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88)1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90)12、《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94)1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5)14、《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19号)(101)1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105)16、《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108)1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113)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117)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119)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23)2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129)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133)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137)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140)国土部规章2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年第1号)(141)2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年第8号)(145)2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149)2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年第9号)(151)2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21号)(157)3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7号)(160)3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7号)(163)3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39号)(166)3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171)3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181)国土部文件35、《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国土〔籍〕字第2号)(189)36、《国家土地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第153号)(191)3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4号)(193)3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0号)(194)39、《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196)4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199)4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201)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202)4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205)4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208)45、《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212)4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214)4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216)48、《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219)49、《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222)5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24)51、《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226)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28)53、《国土资源部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政策界限、处理意见和建议》(国土资发2003年9月)(231)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235)55、《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237)56、《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9)57、《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240)5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3)59、《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46)60、《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55)6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58)6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326)6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335)6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353)6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355)6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356)6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362)68、《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366)6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368)70、《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371)7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375)7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378)7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404)7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412)7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425)76、《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433)77、《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435)78、《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441)7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443)8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446)8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449)省规章及文件8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452)8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463)84、《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9]51号令)(471)85、《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管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7〕79号)(482)8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99〕29号)(486)8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488)8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45号)(491)89、《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494)9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豫政〔2003〕41号)(499)91、《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503)9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509)9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49号)(513)9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517)9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522)9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527)9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豫政文〔2004〕12号)(532)9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号)(533)9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536)10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3号)(539)10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541)10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544)10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13号)(547)10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549)10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554)10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3〕14号)(564)10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567)(第二册)国土厅文件108、《河南省土地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1994〕167号)(570)109、《河南省土地局、省体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发〔1997〕26号)(573)1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4]42号)(579)11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583)11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41号)(586)11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标准厂房用地指标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45号)(591)11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146号)(592)11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596)11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598)11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力推进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7号)(606)11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608)11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5号)(621)12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2007年11月26日)(623)12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监察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2号)(625)12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的两个文件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3号)(627)12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131号)(631)12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632)12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645)12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74号)(663)12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82号)(664)12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665)12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63号)(668)13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92号)(670)13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676)13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漯河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单位转让给个人国有土地是否受面积限制请示的批复》(豫国土资文〔2001〕3号)(694)13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用解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695)13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4〕179号)(696)13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豫国土资发〔2008〕74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办明电〔2008〕42号)(700)市委、市政府文件13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土地供应公示制度的通告》(新政[2001]38号)(701)13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通知》(新政〔2001〕6号)(712)13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号(718)13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单位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53号)(721)14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新政〔2003〕81号)(723)14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95号)(725)14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新政〔2004〕4号)(727)14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64号)(729)14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74号)(731)14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14号)(736)14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743)14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745)148、《新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执行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新政文〔1994〕233号)(746)14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乡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3〕25号)(749)15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新乡市市区(建成区)范围的通知》(新政文〔2003〕143号)(750)15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05〕43号)(751)15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8〕46号)(755)15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新政文〔2008〕68号)(759)15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8〕162号)(762)15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新政文[2009]263号)(763)15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新乡市市区及新乡工业园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9〕288号)(766)15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办〔2002〕27号)(765)15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旧城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3〕112号)(773)15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4〕89号)(779)16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的通知》(新政办〔2007〕90号)(781)16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07〕91号)(784)16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8〕56号)(786)16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新政〔2003〕69号和新政办〔2006〕97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08〕94号)(789)16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09〕112号)(790)市局文件165、《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章程的通知》(新土管委〔2001〕4号)(792)16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4〕139号)(796)167、《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拍卖、交易的公告》(2005年1月5日)(798)168、《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8〕236号)(799)169、《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7号)(804)170、《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依法规范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涉及用地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69号)(807)171、《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73号)(809)172、《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113号)(811)173、《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244号)(825)174、《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7号)(816)175、《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8号)(823)17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制度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9号)(828)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及函复17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96号)(836)178、《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153号)(837)179、《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839)180、《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1999〕255号)(840)181、《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土地租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412号)(841)182、《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842)18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843)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844)18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民办学校供地方式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39号)(857)18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有关土地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52号)(858)18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859)18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90号)(860)18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2)19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队自建自用住宅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432号)(863)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864)19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66)193、《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7号)(870)194、《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答复》(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871)19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872)1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873)19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874)198、《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85号)(875)199、《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543号)(876)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877)20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发〔2003〕23号)(881)20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真寺宗教用地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38号)(882)20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土地利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函〔2005〕317号)(883)20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长已出让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62号)(884)20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顶山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86号)(885)20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军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办函〔2006〕5号)(886)207、《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的释义》(2007年4月29日)(887)20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能否分割出让的函》(豫国土资函〔2006〕232号)(894)20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核定出让金额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6〕295号)(895)2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办函〔2007〕50号)(896)其他规章及文件21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建设部令第45号)(897)21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令第56号)(900)。

2017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地价的概念考试试题

2017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地价的概念考试试题

2017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地价的概念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房地产开发资金按所有权归属不同,可分为。

A:自有资金和企业负债B:短期资金和长期资金C: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D:在建资金和成品资金E:土地2、由于的不同,估价的依据、应考虑的因素,以及采用的价值标准、估价方法就有可能不同。

A:估价基准日B:估价目的C:估价收费标准D:估价程序E:时间因素3、2000年11月1日进行的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属于__。

A.专门调查B.全面调查C.一次性调查D.统计报表4、某家庭购买一套面积为100的商品住宅,单价为5000元/,首付款为房价的30%,其余通过申请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支付,已知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年利率分别为4%和7%,期限均为10年,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则在正常情况下,该家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等额还款额为元。

A:1002.45B:1012.45C:1027.42D:1037.45E:土地5、征用5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需报__审批。

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市人民政府D.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路线价是通过对面临特定街道、使用价值相等的市街地,设定标准深度,求取在该深度上数宗土地的平均单价并附设于特定街道上,即得到该街道的路线价B:路线价是通过对面临特定街道、使用价值不等的市街地,设定标准深度,求取在该深度上数宗土地的平均单价并附设于特定街道上,即得到该街道的路线价C:路线价的特点是临街的宗地地价随其距道路的距离(即深度)增加而增加,而不同特定街道的路线价不同D:路线价的特点是临街的宗地地价随其距道路的距离(即深度)增加而递减,而不同特定街道的路线价相同E: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7、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拍卖底价评估时,选择的某交易案例为协议方式交易,成交价格为1000元/平方米,若交易形式的情况修正系数为:协议0.5;招标0.75;拍卖1.0.则修正后的交易案例价格为元/平方米。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实务难点剖析(二)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实务难点剖析(二)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实务难点剖析(二)作者:杨黎萌张辉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8年第03期摘要:在建工程涉及的法律关系繁多而复杂,其抵押登记遇到的复杂问题是各种不动产登记中最多的登记类型。

就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几个焦点问题,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剖析解决方法,以求探索新的处理思路,希望对今后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实施有所裨益。

关键词: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债权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1-9138-(2018)03-0054-57 收稿日期:2017-12-181建筑物主体已完工可否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之前,应进行实地查看。

在实践中,登记机构往往会遇到实地查看到的建筑物状况是:标的物主体土建工程已完工,或者单体工程已经封顶,但周边配套、绿化、道路等都未最终建成,整体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对此情况是否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各地登记部门持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建筑物工程主体已经竣工完成,不具备在建工程的特性,不应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项目、未能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均可认定为在建工程,可以受理该登记申请的。

在建工程可以分成正在建造和已有建筑物两个概念理解。

第一,对于建筑物正在建造和建造完毕,从实证角度通过经验判断容易作出结论,但是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经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竣工验收通过即为建造完毕;另一是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前述“五方”验收不包括规划、消防、环保等项目验收,而规划、消防、环保等验收是否通过,登记部门需查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才能进行判断;建筑工程的实物形态固然是建筑材料的有机组合,但作为具有法律权利意义上的“物”首先就是“合法性”,而“合法性”的前提就是政府对建设工程各项许可的实施是否予以认可,该“认可”就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之中。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文号】: [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现将《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

《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旧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区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对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提出如下意见: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人民政府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批准权限应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柳国土字〔2008〕31号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为加强土地抵押登记的管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情形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一)土地所有权;(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五)依法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六)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且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八)改变土地用途未交纳土地收益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九)抵押权终止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十)未经依法处理的闲置土地;(十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或土地登记被注销的土地;(十二)地面建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划拨土地使用权;(十三)已预售的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十四)以公共绿地或公共设施配套用地单独抵押的;(十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土地使用证;2.抵押双方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为个人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主债权合同、抵押物清单;4.抵押人用抵押标的物为第三人作担保的,需提交“抵押担保函”及第三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5.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需提交双方确认的分割界线宗地图,并分别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或有测绘资质单位测量的反映现状的分割范围图,面积测算表;6.划拨土地设定抵押需提交地价评估备案报告及备案表(复印件);出让土地设定抵押需提交地价评估备案报告、备案表(复印件)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抵押额的确认证明(原件);7.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8.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出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或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票据(复印件);9.抵押宗地属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土地所在辖区国土分局出具的土地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10.如宗地已被查封的,应提交查封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11.宗地已经出租的,应提交承租方知悉抵押的证明材料;12.声明书(由市国土局提供,申请人填写)、承诺书。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三篇

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三篇

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三篇篇一: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土地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业务经办银行所取得的贷款。

土地抵押贷款通过土地抵押来套取贷款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金融学概念——土地货币。

由于政府对土地环境、用途的变更直接会导致土地价格的巨幅波动,这个土地货币是一种风险货币,银行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土地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风险。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需要中介部门评估,受中介部门评估趋利性影响,往往会出现高估地价现象。

如有的中介部门为了多收取评估费,故意高估地价,有的以贷款金额倒估地价,使土地抵押贷款从一开始就存在抵押值不足的信贷风险。

现实中土地抵押贷款的评估机构是各地国土部门的附属机构,他们的评估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大部分机构评估目的是为了收费,其评估费用不仅较高,而且很不公平公正,只要评估人愿意付款,一般均能按评估人要求,设定评估价值,致使纯土地抵押贷款评估失真。

二是地理位置风险。

目前客户到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的土地,多数是处于城市规划而尚未实际开发的土地,有的地处城市边缘地带,有的虽处城市开发区,但所处地理位置偏僻。

三是规划变更风险。

当前城市尚未开发的土地,在规划问题上许多地方存在较大的变更性,特别是中小市县城镇尚未开发的土地,其变更频率更高,许多商业银行贷款抵押的土地,常常因城市规划及某些布局变更。

目前国家对土地政策的从紧调控、对征用土地补偿规定的调整和对部分地区工业园区的整顿及关停,陡增了部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

四是开发风险。

据调查,当前开发商贷款购买的土地,除一部分无力开发形成闲置不能按期收回外,有相当部分存在投机性质,有的等待土地价高后出让,有的等待房价上涨后再开发,抵押贷款土地“长闲不用”,在少数地方形成了“圈地运动”,并使一些土地被“搁荒”。

五是回收管理风险。

一些土地开发商在银行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开发之后,不按约定归还银行土地抵押贷款,而是把土地抵押贷款挪作他用,重新去开发新项目。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1997-8-18 0:0 【大中小】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文号:[1997]国土函字第96号发布日期:1997-8-18执行日期:1997-8-18最高人民法院:你院法经(1997)18号函收悉。

经研究,现复函如下:一、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当事人自有财产,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转移的裁定,应作为土地权属转移的合法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法院的裁定,及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但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三十日内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并将裁定或判决内容以有效法律文书形式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对裁定的土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其权利取得的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的权利取得时间为依据。

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涉及的土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三、为维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以法院裁定或判决时间先后为序确认土地权利。

四、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

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凡属于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办理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对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土地,应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后,人民法院再行裁定。

国家土地管理。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8•【文号】[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实际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的相关规定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的相关规定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的相关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抵押登记不予登记。

1、违法建筑或非法占地;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权属争议的;3、未经登记领取土地证书的;4、依法查封、监管、扣押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的;5、已依法公告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用地;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7、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抵押、超值抵押、欺骗抵押;8、土地所有权;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10、用于教育、医疗、市政公共基础建设、公益事业的;11、列为古文物保护的古建筑;12、其他法律禁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完善有关手续后,再予受理抵押登记申请。

1、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2、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的;3、出租的房地产未设定租赁期限并办理租赁登记的;4、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缴清的;6、征而未用一年的闲臵土地未缴纳闲臵费的;7、土地现状用途与登记用途不一致的;8、抵押土地范围超出登记范围或抵押面积超出批准面积;9、未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10、抵押到期未申请注销续办或告知处臵方式的;11、土地抵押合同必要事项不详或权利和义务不明的。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件备注后退回);3、抵押贷款合同(原件);4、土地抵押合同(原件);5、价评估报告(原件);6、经年检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房地连同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评估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后退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和同意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征为国有;抵押共同共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其他共同共有权利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国有或集体企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需要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书面材料;合资、外企、有限公司、股份制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董事会同意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书面材料;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人书面告知书和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其中属商品房开发用地抵押的,还需主管部门证明已达到规定投资额度的书面材料和出让金缴清材料;单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供确保房地合一抵押的公证书或承诺书作为申请登记的实质要件;多个债权存在时,应提供担保物权与债权价值比例相当的公证书。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国土[籍]字第17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国土[籍]字第17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7日[1991]国土[籍]字第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武分利用土地详查成果,作好初始土地登记,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请结合当地情况执行。

一、关于土地详查成果的使用1.土地详查成果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土地详查完成后(未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必须按规程和补充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应将土地详查成果中的数据、图件交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实,作为上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据。

核实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异议,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

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

经复查确有差错,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2.对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和因使用小比例尺图件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的成果,暂不登记发证,先统计土地面积并做好变更调查和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以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年7月5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现将《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我局地籍司。

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登记中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各地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1997年1月3日国家土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1997年1月3日国家土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1997年1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管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

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

2017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实务》:分析相关资料(2)

2017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实务》:分析相关资料(2)

2017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实务》: 分析相关资料(2)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 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农用地定级考虑的因素中不包括__因素。

A. 自然经济B. 人文社会C. 区位差异D. 耕地便利2.我国金融的组织体系是以为主体。

A: 中国银行B: 专业银行C: 国有商业银行D: 政策性银行E: 土地3.土地市场发达的以测算结果为准, 级差收益测算结果验证。

A: 市场交易资料B: 收益资料C: 成本估算资料D: 剩余法资料E: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不同类型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最长的为年。

A: 30B: 40C: 50D: 70E: 合法性5.影响建筑物价格的最基本因素是__。

A. 建筑年代B. 建筑用途C. 建筑楼层D. 建筑结构6.土地的自然供给量是指__。

A. 地球表面积B. 地球表面的陆地面积C. 适宜于人类生产生活及动植物生长的土地面积D. 除了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利用的永久冰盖地、干旱沙漠地、岩石、沼泽地和高寒地等土地以外的陆地面积7、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超过规定开工日期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 应按规定缴纳。

A: 土地补偿费B: 土地荒芜费C: 土地复垦费D: 土地闲置费E: 35%~50%8、为确保建筑承包商很好履约, 开发商通常从每次工程进度款中扣留一部分金额, 作为承包商的缺陷责任期.【2006年考试真题】A: 最终付款B: 维修金C: 保留金D: 保险费E: 土地9、土地的__是土地级差生产力的基础。

A. 位置固定性B. 面积有限性C. 质量差异性D. 功能永久性10、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 其审批部门是__。

A. 国务院B. 省级人民政府C. 市级人民政府D.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其他资产核算的范围的是。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25•【文号】[1997]国土[籍]字第97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高度重视,强调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它不仅是依法确认土地权属、保护和管理土地的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也是掌握土地动态变化的重要途径。

因此,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必须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特别是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

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

”再一次明确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性质。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法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强化土地产权管理,制止非法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现通知如下:一、限期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各地要结合中发[1997]11号文件的宣传,作好必要的工作准备,在7月30日前发布通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尚未依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二)企业改制后尚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企业改组、改造涉及土地权属变更而未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三)企业兼并或破产拍卖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尚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四)联建房屋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联办企业,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未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七)继承、受赠、买卖房屋涉及土地权属变更,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八)土地管理部门已开始为通过房改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而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人未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九)购买商品房,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十)房屋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或者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尚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且抵押行为尚未终止的;(十一)房屋出租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或土地使用权直接出租,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的;(十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或已登记用途,特别是由非经营性改变为经营性用途,未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十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发生变化,未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十四)其他土地权属变更或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以及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18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18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186号1993年6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作为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并要求“建立正常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管理土地市场,而且要把土地登记作为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进一步抓好。

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也强调指出,土地登记工作是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确认并保护土地产权的重要措施。

要求每一宗土地都要有户头,每发生一次交易,就要办理一次登记。

但是,当前土地登记工作还不能适应土地市场管理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入贯彻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登记工作的认识。

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

随着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土地登记工作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成为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措施。

邹家华副总理指出,离开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就很难实施有效管理。

这充分说明,土地登记在管理土地市场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关系到土地管理的职能能否到位,土地管理部门能否对土地市场实施有效管理,从而能否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土地登记工作提高到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和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来认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切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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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管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

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签订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

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期限。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申请抵押登记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2、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6、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变更登记
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证内进行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

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

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五、关于抵押登记收费
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登记费用。

抵押登记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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