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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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运输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铁路总公司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稳定和高效,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管理责任铁路总公司明确各级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从高层领导到基层员工,每个人都在安全管理中承担着相应的职责。

高层领导负责制定总体的安全战略和方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将安全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岗位,并监督执行情况。

基层员工则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中的安全责任。

对于铁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如车站、列车运行、线路维护等,都有明确的责任归属。

例如,车站管理人员要确保旅客的有序进出站和候车安全,列车司机要保障列车的安全运行,线路维护人员要及时发现和处理线路故障。

二、人员安全培训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铁路总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新员工入职时,必须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训,包括铁路安全法规、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在职员工也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复训,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要求和技术发展。

培训内容不仅包括理论知识,还注重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

通过模拟演练和现场指导,让员工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所学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同时,培训效果也会进行严格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员工真正掌握了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设备与设施安全铁路总公司对各类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

在设备采购环节,严格把关质量,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产品。

对于在用设备,建立定期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

铁路线路是铁路运输的基础,要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确保线路的几何尺寸、轨道结构等符合安全要求。

信号设备、通信设备等关键设施也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为列车的安全运行提供可靠的保障。

此外,对于新建和改建的铁路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验收,都要严格遵循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

四、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铁路总公司建立了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铁路安全是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顺畅,制定本条例。

一、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安全第一。

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预防为主。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强化事故预警和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3. 全员参与。

铁路安全管理是全员参与的工作,必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4. 法治原则。

铁路安全管理必须依法依规,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执纪,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二、铁路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铁路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运输车辆、线路等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对铁路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安全监管检查。

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管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铁路运输秩序稳定。

5. 应急预案演练。

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铁路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加强技术装备。

引进先进的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装备,提高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完善制度机制。

不断完善铁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稳定。

4.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铁路运输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能力。

四、铁路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铁路安全作业管理规定(3篇)

铁路安全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作业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铁路企业、铁路施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运站、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企业等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铁路安全作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责任到人;(三)科学合理、高效便捷、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作业管理组织第四条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作业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作业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条铁路企业应设立安全作业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制定、修订、实施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作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三)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安全作业;(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第六条铁路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作业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作业管理队伍建设。

第七条铁路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作业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制定、修订、实施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作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三)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安全作业;(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章安全作业管理内容第八条铁路安全作业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前的安全预想;(二)作业中的安全防护;(三)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四)事故处理与调查;(五)安全教育培训;(六)安全监督检查。

第九条作业前的安全预想:(一)对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设备、作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二)分析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三)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安全作业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条作业中的安全防护:(一)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二)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现场安全;(四)加强作业现场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一、引言铁路安全是我国铁路运输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确保全国铁路的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全国铁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任务、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等内容。

三、安全管理制度1. 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具体要求。

2.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事故处理、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四、安全技术标准1. 铁路局应当制定统一的安全技术标准,确保全国铁路的安全运营。

2. 安全技术标准应当包括车辆设备安全性能要求、线路维护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五、安全监督制度1. 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对各级铁路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安全监督制度应当包括定期安全检查、不定期随机检查、安全事故调查等内容。

六、安全宣传教育制度1. 铁路局应当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演练、安全警示教育等内容。

七、安全奖惩制度1. 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和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2. 安全奖惩制度应当公正、公平、严肃执行。

八、安全信息管理制度1. 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安全信息的收集、传递、存储和利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 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信息报送、安全信息统计分析、安全信息保密等内容。

九、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 铁路局应当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新、安全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等内容。

十、总结全国铁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监督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等多个方面。

铁路安全规章制度条款

铁路安全规章制度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施工单位、铁路旅客、铁路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铁路安全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铁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铁路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铁路安全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及铁路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三章铁路设施安全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铁路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铁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铁路运输安全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调度指挥规定,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列车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列车运行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列车运行安全规程,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车辆、机车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机车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铁路信号设备操作规程,确保信号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桥梁、涵洞、隧道等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五章铁路施工安全第十九条铁路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铁路施工安全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铁运部安全规章制度

铁运部安全规章制度

铁运部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运部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依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铁运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铁运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员工、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条铁运部安全规章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列车运行、车辆安检、设备维修等。

第二章列车运行第五条列车的运行必须遵守列车运行计划,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目的地。

第六条列车的速度必须符合铁路运输速度标准,不得超速行驶。

第七条列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驾、超速行驶。

第八条列车运行过程中,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稳定性,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三章设备检测第九条车辆的安检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条设备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检测流程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设备检测人员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设备检测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随意改变检测程序或结果。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铁运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应急处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技能和方法。

第十五条铁运部必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铁运部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协助处理。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七条铁运部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指挥,严格遵守纪律。

第十八条铁运部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铁运部员工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铁运部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将给予相应处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铁运部安全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全文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一)制定目的本规定旨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三)基本原则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一)勘察设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铁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二)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三)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竣工验收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三、铁路线路安全(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 10 米,其他铁路为 8 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2 米,其他铁路为 10 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5 米,其他铁路为 12 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 20 米,其他铁路为 15 米。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活动限制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三)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建设工程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铁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现行)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现行)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铁道部更新时间:2006-12-4 8:41:05 铁运[2006]177号部令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2.1.1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I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 h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 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13年7月24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目录1. 1文件背景2. 2政策全文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5.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1.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2. ▪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3. ▪第六章监督检查4. ▪第七章法律责任1. ▪第八章附则2. 3内容解读3. 4答记者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文件背景编辑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需要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道部铁路安规完整版

铁道部铁路安规完整版

铁道部铁路安规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2.1.1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I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 h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 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I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3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铁道部安全规定(3篇)

铁道部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预防铁路交通事故,维护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宗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准确报告和通报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晓和遵守。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准确报告和通报安全生产事故。

铁路工务安全规范

铁路工务安全规范

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部令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制定《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目的是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

(对)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A、缜密调查B、科学分析C、找出原因D、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ABCD)第1.0.4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规则。

(对)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2.1.1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手续。

A、封锁B、慢行C、申报D、施工(AB)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安规》(普铁)

《安规》(普铁)

中国铁路总公司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总运【2014】272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2014年·北京前言自2006年《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颁布实施以来,铁路运输及工务生产组织、设备状况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铁道部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相继出台或修改了多项规则、办法,尤其是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的一些条款突破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安全防护等内容也做出了部分修改。

由此,本次修订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因中国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已发布实施,因而本规则更名为《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本规则共分四章和五个附录,阐述了普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安全,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防洪,人身安全,工务设备安全等工务安全相关要求。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补充和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北京市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康高亮、曾宪海。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杨忠吉、张晓阳、万坚、许建明、杨梦蛟、张克艺、杨春枝、刘光煜、梁之文、何海宏、李拥军、毋小卫、朱春信、李胜利、任成进、康振江、张传东、姜永权、虞中明、汤国华、罗强、袁雪娥、郑朝会、高琦、贵逢涛、刘维平。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康高亮、曾宪海、龚昕、吴景海、傅锋、吴细水、姚冬、王敏、杨桉、孟亮、吕关仁、邢建鑫、胡双庆、徐洪范、杨春林、李剑、刘东、赵党利、杨宝立、王忠伟、毛建辉、胡永生、郭敏杰、洪淳敏、王建辉、谢绍甜、莫克议、刘加昌、郑小龙、杨明声、魏绍挺。

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负责解释。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行车安全 (4)第一节作业 (4)第二节作业防护 (16)第三节应急处置与特殊线路故障的预防和处理 (32)第四节养路机械、专用车辆使用 (43)第五节施工列车及工程机械 (53)第六节材料装卸与堆放 (57)第七节防洪 (63)第三章人身安全 (65)第一节基本要求 (65)第二节避车 (66)第三节线桥作业 (68)第四节搬运与装卸作业 (81)第五节机具使用 (82)第四章工务设备安全 (85)附录一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88)附录二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89)附录三各种类型临时钢梁主要尺寸和适用行车条件 (90)附录四信号及标志 (95)附录五本规则用词说明 (99)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

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2.1.1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Ⅰ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4小时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6小时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3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

维修天窗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铁路公务安全规定(3篇)

铁路公务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公务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秩序,预防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公务活动,包括铁路职工、管理人员和铁路客货运输中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铁路公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公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第五条铁路公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实行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六条铁路公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铁路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铁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铁路公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铁路公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公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铁路公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铁路职工应当遵守铁路公务安全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第十一条铁路职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铁路职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铁路职工对违反铁路公务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四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新职工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铁路职工在岗位变动或者转岗时,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十八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铁路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者改动,确需拆除或者改动的,应当经上级铁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安全生产操作第二十一条铁路职工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铁路行业铁路运输安全规范

铁路行业铁路运输安全规范

铁路行业铁路运输安全规范铁路运输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其安全问题至关重要。

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有序,制定和遵循一系列严格的安全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一、铁路设施设备的安全规范铁路线路是铁路运输的基础,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

线路的钢轨、轨枕、道床等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线路的病害,如钢轨磨损、轨枕断裂、道床下沉等。

同时,要加强对铁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建筑物的监测和养护,确保其结构安全可靠。

铁路机车车辆是铁路运输的核心装备,其安全性直接影响到运输的安全。

机车车辆的制造和检修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要加强对机车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车辆的故障,特别是涉及到制动系统、走行部、电气设备等关键部位的故障。

铁路信号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设施,包括信号灯、信号机、轨道电路等。

信号设备的设置和运行必须符合规定,信号显示要清晰准确,确保列车司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行车信息。

同时,要加强对信号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铁路运输组织的安全规范列车的运行计划要科学合理,充分考虑线路的通过能力、车站的作业能力、机车车辆的配备等因素,避免出现列车晚点、超员、超载等情况。

在编制运行计划时,要预留一定的余量,以应对突发情况的发生。

车站的作业组织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作业流程和标准进行。

车站要加强对旅客和货物的乘降组织,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车站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列车的调度指挥要准确及时,调度员要根据列车的运行情况和线路的状况,合理安排列车的运行,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在调度指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调度命令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铁路从业人员的安全规范铁路从业人员包括列车司机、乘务员、车站工作人员、检修人员等,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直接影响到铁路运输的安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13年7月24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目录1. 1文件背景2. 2政策全文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5.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1.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2. ▪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3. ▪第六章监督检查4. ▪第七章法律责任1. ▪第八章附则2. 3内容解读3. 4答记者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文件背景编辑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

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需要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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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2.1.1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I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 h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 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I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3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并满足作业轨温条件。

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

维修天窗: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

第2.1.4条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必须提前确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并制定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措施。

第2.1.5条在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与工务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2.1.6条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施工,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

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通信、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各自设备。

第2.1.7条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

第2.1.8条进行线路、桥隧等设备施工时,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规定指定专人担任施工负责人:1.影响路基稳定的开挖路基、建筑物基坑,整治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拆铺便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整修隧道衬砌等较复杂的大型施工,由段级领导担任。

2.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需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3.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不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4.需办理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5.设置作业标防护的作业和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由工(班)长担任。

6.在区间装、卸轨料及砂石料的作业,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7.特殊情况下,上述作业可由段长指派胜任的人员担任。

第2.1.9条施工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开工前,应有针对性的对全体施工人员(含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2.指派的防护员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持证上岗。

3.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安全关键岗位和配合人员已就位,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4.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5.线路开通前,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并做好记录。

6.列车通过后,应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桥隧等设备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第2.1.10条限速地点是否设置专人巡查,由设备管理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2.1.11条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等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保证行车安全。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按本规则第2.1.7条规定,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放行列车条件第2.1.12条施工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经常保养(速度υmax=120km/h)容许偏差管理值。

列车速度υmax>45 km/h时,工务设备状态符合铁路线路、桥隧修理有关规定。

列车限速υmax≤45 km/h时,线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1.轨枕盒内及轨枕头部道碴不少于1/3。

2.枕底道碴串实。

3.轨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钉或扣件:(1)钢轨接头两根轨枕和桥枕上道钉、扣件齐全、有效;(2)半径小于或等于800 m曲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1根拧紧3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6根;(3)半径大于800m曲线及直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2根拧紧1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1根。

5.接头螺栓:每个接头至少拧紧4个(每端2个)。

6.钩螺栓:每隔3根桥枕拧紧1根。

7.起道(含垫碴)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8.冻害垫板平台两端的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第2.1.13条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封锁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对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

第2.1.14条施工作业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施工作业开通后的限速地段,为逐步提高行车速度,可使用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线路整修。

线路整修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和作业地点两端的防护员。

第2.1.15条线路大、中修,在封锁施工前”υmax≤45km /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每隔6根轨枕(板结地段4根)挖开1根轨枕底的道碴,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碴不松动。

机械清筛,在封锁施工前υmax≤45 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移动相邻两根轨枕扩大间距。

将道床挖至清筛深度,并使清筛机底梁导槽处钢轨支垫牢固。

第2.1.16条在进行钢梁修理或上盖板涂装时,可根据施工需要移动桥枕,但移动后,每根桥枕的钩螺栓、道钉或分开式扣件应齐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条保证枕木间距不变化;移动后的桥枕中心间距不应超过550 mm,个别情况也不得超过600 mm,而接头处桥枕净距不得超过210 mm。

如桥枕状态不良,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运行。

行车速度100km/h以上的区段,桥枕净距大于210mm的钢梁桥客车限速100 km/h,货车限速60 km/h。

施工期间,列车限速不得超过45km/h。

第2.1.17条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工务段现场负责人决定。

第二节施工防护防护条件第2.2.1条下列作业应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条件如表2.2.1。

封锁施工速度条件表表2.2.1(附件1)第2.2.2条下列作业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速度正常,线路允许速度υmax>160 km/h地段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首列速度不得超过160 km /h:1.单根更换钢轨;2.更换绝缘接头夹板;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4.更换、方正轨枕连续不超过2根;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焊补、打磨钢轨(不含手提砂轮打磨机)及整治接头错牙;6.在线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调直钢轨;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8.翻修道口铺面(不动基础);9.成段清筛枕盒道碴;10.成段进行扣件、夹板螺栓涂油;11.成段改道、撤垫板、更换铁垫板、更换和整正轨下胶垫;12.使用有碍行车的小型养路机械;13.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14.清理危石、伐树影响行车安全时;15.钢梁上盖板涂装;16.安装更换防磨垫板;17.更换桥上护轨;18.清除隧道衬砌表面烟尘;19.隧道拱顶漏水整治;20.隧道衬砌裂损加固;21.清理修补隧道内纵向排水沟;22.隧道除冰;23.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24.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25.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 mm及以下时;26.桥隧施工或检查所搭的脚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装的轻便装置),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 mm的范围内时;27.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28.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第2.2.3条下列作业办理施工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限速条件如表2.2.3。

慢行施工速度条件表(见附件1 表2.2.3)使用扣轨梁、工字钢梁或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三。

上述项目以外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较复杂施工,列车或单机运行速度按设计文件执行。

第2.2.4条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施工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

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性灾害白2.钢轨、辙叉或夹板折断后的3.线路胀轨的紧急处理;4.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5.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病害整修;6.更换桥上伸缩调节器(或主要部件);7.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处理。

防护办法第2.2.5条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

钢轨探伤作业防护员、道口看守员、巡检及看守人员,均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随时监听列车运行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时可直接通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

第2.2.6条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

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施工封锁手续,使用通信设备向现场防护员传达调度命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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