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夹核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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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夹核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枣夹核桃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原料,经清洗、烘干、去核后,加入核桃仁,经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枣夹核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5835干制红枣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LY/T1922核桃仁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
3.1.1.1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2辅料
3.1.2.1核桃仁:应符合LY/T 1922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红枣呈红色或紫红色,核桃仁具有本身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倒在洁净的烧杯
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
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滋味和气味具有红枣固有的滋味及核桃仁应有的香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红枣果实饱满、大小均匀一致,红枣去核后一边开口,中间夹核桃仁,无虫蛀、无霉变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铅(以Pb 计),mg/kg ≤0.5GB 5009.12黄曲霉毒素B 1,µg/kg
≤
5.0
GB 5009.22
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执行。
3.5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1、表4-2的规定。
表4-1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 ≤1000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 ≤10GB 4789.3第二法霉菌,CFU/g
≤
100
GB 4789.15
表4-2致病菌限量指标
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c(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 GB4789.10第二法
沙门氏菌500-GB4789.4
注:c样品的分析及前处理按GB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规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袋,10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
6.3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为每批必检项目。
6.4型式检验
6.4.1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6.5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