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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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聘用制度

各科室、车队: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为确保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严格选拔优秀驾驶员从事运输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所聘用的驾驶员证件齐全有效,安全意识较强,驾驶技术过硬,从源头上为货物运输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1、驾驶员必须经交警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有效合格驾驶证件。

2、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运输驾驶员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驾驶员必须经公司安全科面试,审核运输驾驶员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进行驾驶适应性检测,并出具交警部门3年无事故证明,同时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方可录用。

3、聘用驾驶员必须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急救应急处置基本知识和能力。

4、驾驶员必须具备一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5、聘用驾驶员的限制条件: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不得聘用其驾驶车辆。

6、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

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良好的驾驶操作应变能力和稳定的心理状态,且不具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7、积极参加公司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及安全生产活动培训学习,增强安全意识。

8、公司并对其实际操作技术进行考核,驾驶员不达标的将进行专门培训,严重不达标的公司不予录用。

9、驾驶员要服从公司管理,接受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杜绝超速、酒后或疲劳驾驶,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0、驾驶员录用程序:(1)、应聘者提出申请;(2)、从业资格审查;(3)、驾驶技能和综合素质测试;(4)、审核备案;(5)、正式录用,签订聘用合同;(6)、岗前培训及试用期考察。

11、驾驶员试用期为3个月,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201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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