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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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管理规定

(2015年修订)

为了加强机关干部的管理,严格机关工作纪律,根据市、区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此规定适用在职机关公务员、工勤及事业编人员。

一、年度休假的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假期不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假期在年内可集中或分段休息,一般不跨年度使用。

2、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单位不扣基本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病假跨年度的应连续计算。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人应享期限,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各科科长应掌握本科室人员应休假期和已休假情况,根据本人要求和工作情况,年度内适时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二、婚、丧假的规定

5、机关工作人员婚假不得超过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增加奖励假7天。

6、机关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

可休不超过5天的丧假。

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连续一次性休完,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分段休假。

三、产假及计划生育假规定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仅限婚内生育及计划生育使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者不适用。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包括国家法定双休日及节假日。

8、产前检查假:妊娠期间在医院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按实际情况准假。

9、保胎假:因身体原因需要保胎休息的,应出具医院证明,保胎休息期间,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10、机关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者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11、晚育的女职工,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机关工作人员奖励产假经双方单位同意,可由男或女一方使用,累计不超过30天。但放弃方需要出具单位证明。

12、机关女工作人员除享受以上法定休假外,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组织科备案后,可再延续3个月产假。但要扣减以下项目:

① 3年独生子女费奖励费;

②扣除50%的相应月份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对应数额),扣减的工作性津贴或绩效性奖金可由单位按季度奖励给平时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奖励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20%;

③年度绩效管理奖扣除相应月份金额。

13、哺乳假:对哺乳未滿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多安排1小时。

14、流产假:怀孕流产的,根据就诊医院证明给予休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计划生育外怀孕引产,视为病假。

15、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后,其超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探亲假的规定

16、机关未婚工作人员探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因故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人员探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探父母4年一次,假期20天。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者,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可在满一年后的当年休假;下半年满一年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休假。

17、机关工作人员探亲假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

18、机关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已婚人员探父母,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己负担。机关人员探亲一般按火车硬座标准报销路费。工作人员年满50岁以上,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按硬卧标准报销路费。

19、是否享受探亲假一般应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但是如果被探望一方在本单位外地设立的办事机构工作或以个人名义到外地区工

作,虽然户口未随迁,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已随同本人转到外地工作单位的,并在外地工作1年以上,未回京休过假的,在京另一方可享受探亲假。

20、机关工作人员探亲假要求每年一次休完,不得散休。

21、试用期、见习期人员、退休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五、公假的规定

22、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节等法定公假按国家规定休假。“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及少数民族特殊公假,符合休假条件人员原则上在与工作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按国家规定休假。

六、病、事假及有关工资待遇

23、病假规定。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以后,从第三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连续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连续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24、事假规定。

工作人员经批准全年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15天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5天的,按病假超过6个月以后计发基本工资的比例计发日工资。

有下列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

看病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陪住的;

(2)持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

(3)房管部门维修、拆迁住宅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确需在家照料的;

(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和一周岁以内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一至二小时的喂奶时间。

25、病、事假考核方法

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机关工作人员病(需医院出具证明,以下均同)、事假超过3天的,每超过1天扣减1天当月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对应数额),日津贴标准按当月工作日天数减3天计算。同时病、事假与年终奖挂钩。

机关工作人员当月出现旷工的,每累计1天,扣发当月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对应数额)的三分之一,累计3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对应数额)。超过3天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扣减的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对应数额)可由单位按季度奖励给平时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奖励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20%。

七、请、销假审批程序

26、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假外,各种休假应事先填写《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单》,写明休假种类、起止时间、总天数、原因。

27、科员1天以内假期由科长审批,2天以上(包括2天)由主管领导审批,科长休假一律由主管领导审批,所有人员离京休假要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在组织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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