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备案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适用本细则。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章母体检测机构
第四条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
检测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交通行业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等级证书中试验项目及参数能满足施工现场检测工作需要;
2、在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前已完成本年度母体检测机构在我省的备案登记工作;
3、此前连续两年信用评价结果无信用较差(C级)或信用很差(D级);
4、授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还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五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我省设立工地试验室前,应向省站提交“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一)和“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省站对该机构的业绩、信用等级等进行审查,满足条件的发给“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附件二)。取得“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方可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依据《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附件三),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送或合同签订后督促中标单位在30天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的建设,45天内完成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
第七条母体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工地试验室建设完成后,依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自检。自检通过后向工地试验室核发“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附件四),并将经母体检测机构审查并盖章后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五)一式三份报送至建设单位。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在收到工地试验室报送的备案登记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完成后专家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现场验收书面报告,项目质监机构可派监督人员对现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现场验收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三人,并由项目质监机构在甘肃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验收前应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专家组申请表”(附件六),经项目质监机构随机抽取试验检测专家组成现场验收专家组后,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专家组安排表”(附件七)。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现场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审查并盖章后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专家组的现场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及各工地试验室整改情况报告一并报送至项目质监机构。
第八条项目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地试验
室备案登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查。对通过备案审查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附件八),并将备案登记资料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将另外两份资料返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工地试验室各留存一份;对未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九)。
第四章已备案工地试验室信息变更
第九条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工地试验室除授权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持证人员变更,应由工地试验室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已经备案试验项目或参数需变更时,需由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补充授权,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应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未结束前,工地试验室原则上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由母体检测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已备案工地试验室信息变更时应统一填写“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变更申请表”(附件十),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章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在甘肃省公路工程项目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前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项目开工后仍未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的工地试验室不得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该合同段设立工地试验室,并按本细则第二章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但实际已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应责令该工地试验室所承担检测任务的工程实体停工,并督促工地试验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到期工地试验室仍未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应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登记,在工地试验室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允许工程实体重新施工。
对工地试验室的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中相应条款扣分处理。
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如发生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变更内容而未做备案登记,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中相应条款扣分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