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招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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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招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单位工程中的分项(或专业)工程分包的管理,降低工程分包成本,依据《集团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分包工程包括公司承接施工的各类工程(不包含合作项目)中的分项(或专业)工程。分项(或专业)工程的分包单位在本办法中简称分包商。
第三条工程分包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四条实行招标的分包工程范围:单位工程中涉及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分项(或专业)分包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涂料装饰工程、钢栏杆工程、脚手架工程、室外道路、市政工程等。
第五条广东省内各单位承接的安装工程(含给排水、电气照明、消防、通风空调、高低压供配电、燃气工程、弱电工程、室外给水排水、室外路灯及电缆)、金属结构工程必须由深圳市AA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广东省外区域公司承接的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由区域公司安装处或安装项目经理部自行施工,如果自身施工能力不足的,由深圳市AA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第六条广东省内各单位承接的门窗工程必须由AA装饰公司施工,广东省外区域公司承接的门窗工程由区域公司施工。
第七条各单位承接的预应力工程必须由AA新技术公司施工。广东省内各单位承接的防水工程、需要分包的墙体保温工程必须由AA新技术公司施工,广东省外区域公司承接的防水工程、墙体保温工程由区域公司施工。
第八条在总承包施工投标报价时,深圳AA安装公司、装饰公司、新技术公司参与相应分项工程报价,如果发生争议,公司市场合约部按成本加成的方式进行协调解决。
第九条深圳AA安装公司、装饰公司、新技术公司不得将分包的上述专业工程转包。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抢险等),需要直接分包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须经公司招(评)标领导小组对分包商的资质条件、综合实力、信用和报价进行审核并同意后,方可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第三章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分包招标按管理层次、地域分级进行:
(一)广东省内所有分包工程均由公司组织统一招标,分包工程所属单位及项目经理部必须参与。
(二)广东省内各单位在广东省外的分包工程,由各单位组织招标。
(三)广东省外区域公司的分包工程,由区域公司组织招标。
第四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组织机构:
(一)公司
1、公司成立工程分包招(评)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成本管理部、市场合约部、监察审计处)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分管领导、成本控制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成,成本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招(评)标领导小组开展工程分包招标活动。
2、负责审查、建立合格工程分包商备选库。
3、负责建立工程分包价格信息平台。
4、组织实施广东省内所有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招标时,申请分包工程招标的各单位分管领导、成本控制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必须参加此次招标活动,且每次招标活动,要有两家以上(含两家)的公司所属各单位成本控制部负责人参加。
5、指导、监督各单位的工程分包招标活动。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
1、成立工程分包招(评)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工程分包需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成,成本控制部负责具体组织招(评)标工作小组开展工程分包招标活动。
2、各单位工程分包招(评)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工程分包招标具体工作,并接受公司工程分包招(评)标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招(评)标小组职责:组织招标;拟定评标细则;负责评标;确定中标结果。
第十五条招标申请
(一)各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成本管理部提出分包工程招标申请,填报《AA工程分包申请表》,附分包工程工程量清单、单价。
(二)公司成本管理部收到各单位报送的分包工程招标申
请后,组织立项审核审批,内容包括:
1、审核招标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招标分包工程内容及时间要求;
3、审核制定招标方式;
4、根据第九条规定,确定招标单位(公司统一招标,还是各单位自行招标);
5、由各单位自行招标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各单位。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由各单位编制,经公司成本管理部审核后在公司外部和内部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期、进度安排、质量安全等要求;
2、投标人条件;
3、工程分包范围;
4、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和方式;
5、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额度和方式;
6、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7、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8、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9、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10、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三)在招标前,分包需用单位根据工程合同条款,结合目前建筑市场的分包价格,确定合理的标底价格,招(评)标小组审定。
第五章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具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二)具有建筑企业相应专业资质;
(三)按规定经公司准入考察评审确认合格;
(四)资信良好,与公司所属各单位合作的业绩信誉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专职质量安全员等);
(六)施工业绩(提供业绩证明)优秀,整体施工和技术管理实力较强(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七)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八)招标单位的其它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公开招标的应该至少有三家以上(含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此次招标才有效。
第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工程分包招标活动,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人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开标
招标单位自行组织开标, 开标活动采取内部公开的形式,开标应由招(评)标小组负责人主持,招(评)标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