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论无效民事行为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圭塾垒竺!竺!三望堕:耋鋈■圈圈圈圈论无效民事行为李璐肖娜摘要理论上无效民事行为分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我国的无效民事行为采用狭义说即指绝对无效民事行为。
本文认为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无效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3.02我国学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通说定义为“无效民无事行为是指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
①日本和德国对其的定义则更宽泛,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前者指谁都可以主张其无效;后者指只有特定的人才能主张的无效。
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事行为分类与大陆法系总体而言是一致的,只是我们在无效民事行为上采用狭义观点即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并将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单列。
一、这里我们需要区别几组概念(一)无效与不成立前者指外观上已具备使行为成立之事实而因欠缺某些要件致不发生效力:后者指组成行为的要件之事实根本上有缺陷。
②行为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二)无效与不生效力无效指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而不生效力则非永远不产生效力,其已具备了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具有生效的可能性,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即实际发生法律效果,正所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有以下五种类型:1.死因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死亡前;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3.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前:4.需经批准或登记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未经批准或登记前:5.需以标的物的交付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标的物未交付前。
④(三)无效与抗辩行为无效可对抗任何人,是广义抗辩权的一种,属永久性抗辩权,又称否认权;而一股所言之抗辩权为狭义说,仅具有一时性抗辩的效力。
民法框架图
民法知识点结构图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非法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准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法律事实事实行为事件民事权利、行为能力自然人宣告失踪、死亡监护、住所法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国家非法人组织物行为客体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人身利益权利支配权民事权利抗辩权请求权形成权内容分类民事义务给付债法上的义务群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直接代理代理的类型间接代理代理权的取得、行使、终止代理代理权代理权之滥用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定义表见代理要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要件与效果诉讼时效的起算法定事由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期间法律后果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诉讼时效的延长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类型法定货币物权法定之含义内容法定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物权法定之后果物权与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公示的方式动产交付物权法总论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公示要件主义公示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特殊规则公示要件主义所有权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特殊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件主义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运用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不动产抵押登记要件主义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加特殊规则质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11动产质押是公示要件主义,权利质押有两种,有价证券出质的:交付权利凭证或者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设立,非经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帐款出质的:自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设立。
善意取得先占原始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添附继受取得业主的专有权与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管理权及相应义务自物权与地役权的区别不动产相邻关系类型共有物管理行使有处分共有物及重大修缮共有人的内部关系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外部关系:债权、债务承担共有物管理共有共有人的内部关系处分共有物及重大修缮分割请求权物权共同共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外部关系:债权、债务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双方权利、义务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从属性地役权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抵押财产效力范围他物权抵押权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义务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的权利最高额抵押担保物权与其他担保方式的并存于竞合动产质权的取得担保物权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动产质权的效力出质人权利动产质权的特殊规则留置权的构成要件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的消灭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占有的种类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权占有和物权占有使用收益权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返还责任善意占有损坏赔偿占有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使用收益权恶意占有返还责任损害赔偿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分类连带之债之债和按份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债权的效力债权原理债权差异债权与物权的关系买卖不破租赁债权的物权化预告登记制度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债务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给予义务和行为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体系管理他人事物无因管理必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构成要件无法律上的之义务管理事务需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正当的无因管理不当的无因管理法律效果误信管理不法管理一方受有财产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一方受益与另一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律上原因目的的自始欠缺给付不当得利目的不达目的消灭侵害他人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类型依内容支出费用非给付不当得利求偿债发生的原因受益人行为受损人行为依发生原因第三人行为法律规定返还客体自然事件法律效果返还方法返还范围侵权责任概述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侵权之债不承担和减轻承担的情形多数人侵权特殊侵权合同的订立及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之债合同履行障碍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数人侵权的基本类型多数人侵权受害人在诉讼时对部分共同侵权人免责的效力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监护人责任转承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特殊侵权行为个人之间用工关系的雇主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物件致人损害中的无过错责任物保(参照担保物权)特征保证合同订立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按份共同保证保证方式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最高额保证可以做保证人的人担保方式保证保证人范围(人保)不可以做保证人的人保证人合同欺诈时保证人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主债权转让的情形主债权变更对保证的影响主债务转让的情形主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保证期间的性质、种类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起算、经过及其效果特征定金种类定金的惩罚性及其适用构成要件生效期间要约法律效力内容效力存续期间撤回和撤销构成要件承诺合同的成立及缔约过失责任承诺的形式和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特征合同未成立型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合同无效性合同被撤销型效力未定合同不被追认型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合同形式的类型合同的形式违反合同形式的法律后果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解释格式条款制定者的提示说明义务合同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条款不明时的处理语义解释体系解释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部分无效2合同无效情形全部无效:(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的效力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合同的撤销权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合同效力待定情形效力未定合同的生效——追认2部分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1)合同标的的某项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民事⾏为就是指能以⾃⼰的⾏为取得⼀定的权利以并且承担,那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民事⾏为效⼒分为:有效的民事⾏为,效⼒待定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为,⽆效的民事⾏为。
1、效⼒待定的⾏为合同成⽴后,要么⾛向有效(追认),要么⾛向⽆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始的有效或⽆效;在有效或⽆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向⽆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为时是限制⾏为能⼒,但过⼀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为能⼒,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使,⽽是已经取得完全⾏为能⼒的本⼈。
【合同法】第四⼗七条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论是否善意)。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追认权优于撤消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权⽽已)―――效⼒待定合同的撤消权不需要经过法院,通知即可(特别注意:根据05年卷3第58题的选项B,题⽬认为这种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四⼗⼋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九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条⽆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
效⼒待定民事⾏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如今,各种违法乱纪的事情屡有发⽣,你知道效⼒待定民事⾏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吗?今天店铺的⼩编就将从接下来⼏个⽅⾯为⼤家介绍,分别是效⼒待定民事⾏为的特征,效⼒待定民事⾏为的类型,希望这些能对您在这个⽅⾯有所帮助。
效⼒待定民事⾏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吗⼀、效⼒待定民事⾏为的特征:效⼒待定民事⾏为是指⾏为成⽴时,其是有效还是⽆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定事实的发⽣来确定其效⼒的民事⾏为。
效⼒待定民事⾏为具有如下特征:(⼀)效⼒待定民事⾏为于其⾏为成⽴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效⼒待定民事⾏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为,也可能成为⽆效民事⾏为。
⼆、效⼒待定民事⾏为的种类(⼀)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依法不能独⽴实施的双⽅⾏为(即合同⾏为)。
该种⾏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拒绝追认,则该⾏为⽆效。
此类⾏为成后,法定代理⼈表态前,⾏为的效⼒待定。
(⼆)⽆权代理⾏为。
⽆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为,被代理⼈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发⽣效⼒;反之,被代理⼈事后不追认的,该⾏为⾃始对被代理⼈不发⽣效⼒。
该⾏为成后,被代理⼈表态前,⾏为的效⼒待定。
(三)⽆权处分⾏为。
⽆权处分⾏为是指⽆处分权⼈与相对⼈所为的处分他⼈的物品或权利的⾏为。
⽆处分权⼈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取得处分权,该⾏为有效;如权利⼈不予追认,⽆处分权的⼈⼜未取得处分权,则该⾏为⽆效。
⽆权处分⾏为成⽴后,权利⼈表态前,该⾏为的效⼒待定。
(四)债权同意⽋缺的债务转移⾏为。
债务⼈转让其债务,如受让⼈⽆⼒履⾏债务,则债权⼈的利益难以实现。
债务⼈转让债务,应经债权⼈同意。
债务⼈未取得债权⼈同意⽽转让其债务的,转让⾏为在债权⼈表态前,该⾏为的效⼒待定。
效⼒待定民事⾏为是指⾏为成⽴时,其是有效还是⽆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定事实的发⽣来确定其效⼒的民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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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2)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指行 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 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虚伪的意思 表示. 表示. 在台湾最常见的"假买卖真赠与" 在台湾最常见的"假买卖真赠与", 父母生前赚了很多钱,如果死后继承, 父母生前赚了很多钱,如果死后继承, 需要缴纳很多遗产税, 需要缴纳很多遗产税,而生前赠与也 需要缴纳赠与税, 需要缴纳赠与税,所以用假装卖给子 实际赠送给子女之方式, 女,实际赠送给子女之方式,来逃避 税捐,此即为"假买卖真赠与" 税捐,此即为"假买卖真赠与".
案例一
乙兄弟二人,父死,分遗产不均, 甲,乙兄弟二人,父死,分遗产不均,失 某日,母病笃,招甲,乙至其床前, 和.某日,母病笃,招甲,乙至其床前, 泣告甲曰: 你弟,素好艺术, 泣告甲曰:"你弟,素好艺术,可否将你 所分得的A画赠与你弟. 甲为安慰其母, 所分得的A画赠与你弟."甲为安慰其母, 即对乙表示愿赠与该画,乙允受之, 即对乙表示愿赠与该画,乙允受之,乙明 知其兄内心实无赠与之意.试问: 知其兄内心实无赠与之意.试问: 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A (1)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A画? 设甲当场即交付A画时, (2)设甲当场即交付A画时,乙是否取得 其所有权? 其所有权?
练习三
1.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1.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立遗嘱 B.委托授权 C.签约 D.追认无权代理 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 2.下列民事行为中, 下列民事行为中 为有:( 为有:( ) A.租赁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仓储合同 答案: 答案:1.C 2. C
教学目的与要求
1. 掌握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定 掌握民事法律事实, 特征; 义,特征; 2. 理解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理解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3.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无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 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 种类及法律后果; 种类及法律后果 4.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
• 2、显失公平。是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 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 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平着眼于 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效 D.继续有效 C.失效 D.继续有效 买卖是( 买卖是( ) A.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A.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1)单方 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 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 发生法律效力,如设立遗嘱、债务的免除等。(2) 双方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 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 与合同等。(3)多方行为,是由多个行为人的意 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成立 合伙行为、公司股东的决议等。
•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1)有偿行为,是指 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所谓对价,是指一 方为换取对方提供利益而付出的代价。(2)无偿 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合同即是无 偿行为。 • 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意 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来划分。 诺成性行为是指经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 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 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要物行为。如借 用、保管合同等。
• 4、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 (1)条件的成就。条件的成就是指构成条件内容 的事实已经实现。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 的是积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的是消极条件。 • (2)条件的不成就。条件的不成就是指构成条件 内容的事实确定不实现。以条件事实的不发生为 条件不成就的是积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 条件不成就的是消极条件。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1)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①法律要件须有错误认识;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须错误性质严重。
②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③造成较大损失。
(3)判断重大误解时的注意点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即在判断错误问题时,先通过合同解释确定表示的客观意义: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以一个理性相对人为标准;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②误载不害真意: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
属于解释先行于错误的延伸。
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
④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⑤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如:古玩市场淘到假货。
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⑥计算错误:隐藏的计算错误和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⑦合同中的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约定,且该瑕疵涉及标的物的性质,属于重大误解,此时买受人可以选择瑕疵担保责任或选择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2.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组成一个可撤销行为类型。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显失公平,即乘人之危造成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而乘危人大得其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4)须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方未利用危难而是进行正常交易,或表意人即使未遭遇灾难,也会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3.欺诈(1)欺骗即为使受领人陷于错误而故意将不真实的虚假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表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招警的考试当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可以说是我们考试当中的重难点部分,其难度在于该部分的理论强度略大。
但是,如果将该部分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交易行为相联系,便能很好地掌握。
首先,明确何为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即这种行为受到民法调整,在符合法律框架之下,形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张三李四达成买卖摩托车合同,张三作为买方有给付钱财的义务和要求对方交付摩托车的权利。
而李四作为卖方有交付摩托车的义务和有要求张三给付金钱的权利。
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上述所形成的买卖关系必须合法、自愿的,那么如果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时,内心真意不自由或者有瑕疵,如遭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效力变得如何呢?民法中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接下来就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重大瑕疵而须以诉讼方式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给当事人留有了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例如,张三以武力相威胁跟李四达成交易摩托车合同。
我们都知道,民法当中强调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内心真意与他人达成交易,上述案例中张三在遭受武力胁迫下所达成的交易,违背了张三的内心真意。
那么此时的交易就存在着瑕疵。
法律赋予了张三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张三还有另外的选择,如张三觉得李四给的价格公道合理,又闲打官司太过麻烦,那么张三放弃了撤销权利,此时该交易摩托车的行为因未撤销而处于有效的状态。
最后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权利产生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重大瑕疵来源于意思表示得不真实。
民法学结构图
民法知识点结构图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非法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准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法律事实事实行为事件民事权利、行为能力自然人宣告失踪、死亡监护、住所法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国家非法人组织物行为客体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人身利益权利支配权民事权利抗辩权请求权形成权内容分类民事义务给付债法上的义务群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直接代理代理的类型间接代理代理权的取得、行使、终止代理代理权代理权之滥用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定义表见代理要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要件与效果诉讼时效的起算法定事由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期间法律后果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诉讼时效的延长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类型法定货币物权法定之含义内容法定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物权法定之后果物权与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公示的方式动产交付物权法总论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公示要件主义公示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特殊规则公示要件主义所有权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特殊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件主义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运用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不动产抵押登记要件主义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加特殊规则质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1善意取得先占原始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添附继受取得业主的专有权与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管理权及相应义务自物权与地役权的区别不动产相邻关系类型共有物管理行使有处分共有物及重大修缮共有人的内部关系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外部关系:债权、债务承担共有物管理共有共有人的内部关系处分共有物及重大修缮分割请求权物权共同共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外部关系:债权、债务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1动产质押是公示要件主义,权利质押有两种,有价证券出质的:交付权利凭证或者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设立,非经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帐款出质的:自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设立。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 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多方民事行为:是指有两个以上的多方 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 事行为。
区分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 行为的意义:
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 单方行为,只要行为人一方作出意思表 示,民事法律行为就能成立;双方行为、 多方行为一般则需要各方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达成一致,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成立, 只有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 行为不能成立。
朱某某、李某某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 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 李某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甲不 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 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王 某某表示仅替李甲保管拾得物,不要求 酬金。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以意思 表示的行为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属于 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和表示为要素 构成。 意思是当事人欲发生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愿望和要求。 表示是将这种内在意思通过一定方 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
(四)要式民事行为和不要式 民事行为
要式民事行为 : 是指必须具备法律要 求的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 立的民事行为。 不要式民事行为 : 是指不要求具备特 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就能 成立的民事行为。
区分的意义:
对于要式行为,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不能成立和生效。而不要式行为,当事 人选用任何形式都不影响起成立和生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上 的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民事主体发生民事 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 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 合法民事行为。
(四)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1.准法律行为: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 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准法律行为的特征在于,不论表示人内 心是否意欲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 均使其直接发生某种法律效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给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给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够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表现:
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2、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因作为有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
3、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无需第三人确定其效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要确定无效,需第三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无效、可撤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3.5分,试卷二的分值为2.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20年教材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题型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2019年试卷一2019年试卷二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3题3分2题2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 2.5分2分合计5分 4.5分 4.5分 3.5分 2.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3)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债务的免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
从客观上来说,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 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一)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双方的民事 法律行为
区分依据:民事主体数量多少 A、单方法律行为: 订立遗嘱、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免除债务等 B、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合同行为为其典型 C、多方法律行为: 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 合伙合同行为为其典型。
甲与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乙进行买卖,由 甲给付报酬,甲据此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行 为属于:
在本案中,被告所实施的低价转让楼房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而这种低价转让楼房的处分行为,将直接导致被告不能筹集到2000万元的资金以偿还对原 告的债务,而只能筹集到1200万元用于还债,而原告仍有800万元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 因此可以认为,此种低价转让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资产,从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 权。 主观上而言,以有偿的但明显低于市价出售财产的处分行为,还应当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
无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受原因制约的民事法 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该行为自 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
民事行为的效力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一)有效民事行为1.主体合格。
主体合格意味着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
3.内容合法。
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
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4.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此经权利人追认该处分行为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1.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撤销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一经行使,即产生民事行为因变更内容而有效或因被撤销而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规定却是“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法院不予保护。
对无效民事行为来说,向法院申请确定其无效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无效民事行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3)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只要有无效的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既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予以变更。但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予以撤销,而只能予以变更;而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既可以予以撤销,也可以予以变更。
3. 其他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而言,如果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行为违反了其他行政、刑事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③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的民事行为事后没有得到追认;
④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追认的;
⑤法人超越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限定的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
(2)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指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包括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均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新的《合同法》修改了这一做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是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①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因乘人之危而进行的民事行为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分类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②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③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
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①滥用代理权:a.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双方代理-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违法事项的行为②无权代理a.行为人始终没有代理权b.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c.行为人原有的代理权终止后仍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04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7年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曾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曾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1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解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推定形式,即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3.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甲乙订立赠与合同(甲将吉他送给乙)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甲订立遗嘱(甲去世后将其全部财产送给乙)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遗嘱根据甲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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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