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须知 - 上海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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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沪教委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民〔2015〕5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沪府办〔2014〕18号),民办学校改为直接登记。

希望各区县教育局加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转变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手段,切实做好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完善民办学校监管体系。

对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教育局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区县教育局可根据区域和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民办学校开展检查和督导。

探索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扶持和奖励的依据。

其中对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各区县教育局可参照《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民办小学的评估参考指标》进行检查与评估。

三、对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进行梳理,督促指导办理有效期延续或者许可事项变更等手续。

其中,对于许可证所载的有效期等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及时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不得在原许可证上作加盖延期章等修改或补充;根据教育部要求,旧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对于仍使用旧版证件的学校,应当督促其申领2008版办学许可证。

对于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并且不再延续的民办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等规定,并可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民办学校清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4〕3号)等,依法予以处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沪劳保技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5]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6日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厘清各职能部门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需经职能部门许可(前置审查)或者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培训机构的设立,包括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登记等多种方式(含社会服务机构前置审查),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工作。

教育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doc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doc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附件2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公司设立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2.章程;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备案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8.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9.拟聘用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10.拟聘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11.住所相关证明材料(1)拟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2)作为培训场所的,提交房屋安全证明和消防安全许可证明;(3)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员来沪参加培训的,还应提交对学员宿舍和学生用餐等设施设备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学员宿舍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和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明;12.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和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1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14.各项管理制度;15.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
投资者需根据调研结果,编制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教学项目、师资队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内容。
3.申请设立
投资者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方案、投资者资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等。
4.审批与公示
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后,进行公示。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
一、项目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培训需求日益增长,为满足广大学员的学习需求,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计划在黄浦区设立教学点。为确保教学点的合规设立及稳健运营,特制定本指南,为相关机构提供设立黄浦区教学点的指导。
二、设立条件
1.符合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5.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培训质量。
本指南旨在为设立黄浦区教学点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提供参考,具体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投资者在设立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2.具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图书等教育资源;
3.具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
4.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5.投资者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
三、设立流程
1.调研与选址
投资者需对黄浦区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区域内的教育培训需求、竞争态势等,合理选址。
2.编制设立方案
4.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5.注重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五、政策支持
上海市及黄浦区政府鼓励和支持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提供以下政策支持:
1.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民[2015]1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9.22【实施日期】2015.10.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社团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5年9月22日附件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非教育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民政部门法人登记的,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主要从事文化教育类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2024年上海校外培训办理流程

2024年上海校外培训办理流程

2024年上海校外培训办理流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校外培训在学生教育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学生的培训质量和安全,上海市于2024年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校外培训办理流程。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个办理流程,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与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在开设任何培训班之前需要申请备案。

申请者需要准备一份完整的备案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办学资质、师资力量、培训课程和教材等。

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需要提交至上海市教育局。

教育局将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考察,以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培训条件。

二、资质评估教育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评估。

这一评估过程主要包括对机构的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管理规范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通过备案的重要依据。

三、备案公示经过资质评估后,教育局将对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备案公示。

备案公示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备案事项、备案有效期等。

公示过程通常持续一段时间,以便公众和学生家长对备案机构进行了解和选择。

四、备案结果备案公示期结束后,教育局将根据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作出最终的备案结果。

备案通过的校外培训机构将获得备案证书,并在教育局网站上公布备案信息。

备案不通过的机构将收到备案不通过的通知,并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申诉。

五、监督检查备案通过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活动期间,将接受教育局的监督检查。

教育局将不定期地对备案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若发现问题,教育局将要求机构整改或者暂停其培训活动。

六、学生权益保障校外培训机构需为学生购买相关培训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险。

学生在参与培训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需要签订课程合同,明确培训内容、学费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等。

若校外培训机构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合同法律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上海注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流程及条件

上海注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流程及条件

上海注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流程及条件一、公司设立要求(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是公司的专职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专职负责培训机构的经营和培训管理。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经历。

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不具有《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不具有以下情形:(1)担任已破产清算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2)担任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1.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且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

(1)专职教师(专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全日聘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和实训教师。

开设管理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每个项目任职教师应不少于4名,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2)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其中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民社登〔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社登〔2015〕1号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8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修订了《上海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社非〔2000〕003号)。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即可开展经核准的一般性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如开展需要许可或者批准的业务活动,应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培训机构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上海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培训机构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经过了数月的等待,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作为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地方实施细则(“细则”)。

随着该细则的落地,业界普遍关注的既有民办教育机构如何调整、新设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办理等问题得到框架性澄清。

优立通过本文,以问答的形式对一些基本问题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1、细则主要涉及和规范哪些机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称为“民办学校”)均为细则适用的范围。

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细则,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

2、细则对之前设立的培训机构有何影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外语等文化类培训机构,属于细则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应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

其次,在细则出台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过渡手续。

具体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的过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

(1)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高等学历教育学校除外)完成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按照规定缴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2)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谁是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以职能划分,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是:一、许可机关(教委或人社局);二、登记机关(工商局或民政局)。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落实国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健全本市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市和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要求,为民办学校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四条(管理权限)市教育部门应当做好本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和各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许可机关和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许可机关”),负责对民办学校实施规划和许可。

市和各区民政、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

市、区各职能部门分别依职权对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本流程)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许可机关批准筹设或者正式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原则)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且符合本市相应法人登记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一、引言随着教育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培训需求的增加,上海市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黄浦区设立教学点成为了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本指南旨在为相关机构提供设立黄浦区教学点的指导,确保各方合法合规的经营。

二、设立黄浦区教学点的准备工作1. 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在申请设立黄浦区教学点前,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详细了解上海市以及黄浦区对于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管理、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包括办学条件、资质认定、规范标准等内容。

2. 收集必备材料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申请设立黄浦区教学点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机构的注册证明、资质证明等营业执照相关文件;(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3)指导教师的资格证明和相关人员的简历;(4)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的证明或备案文件;(5)培训课程设置、培训大纲和教材等教学计划相关文件。

3. 咨询相关部门为了确保设立黄浦区教学点的合法合规,建议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准备阶段与上海市和黄浦区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了解具体的办学要求和程序。

可以咨询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教委、区教育局、人社部门等。

三、设立黄浦区教学点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

材料的递交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可咨询相关部门。

2. 审核评估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对教学点场所、师资力量、教学计划等方面的评估。

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时限,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进行审批。

3. 颁发设立证书经过审核评估并获得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将获得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设立证书。

证书是机构设立教学点并开始正常运营的依据。

四、设立黄浦区教学点的管理要求1. 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和黄浦区的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条例、安全管理规定等。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附件2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公司设立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2.章程;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备案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8.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9.拟聘用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10.拟聘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11.住所相关证明材料:(1)拟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2)作为培训场所的,提交房屋安全证明和消防安全许可证明;(3)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员来沪参加培训的,还应提交对学员宿舍和学生用餐等设施设备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学员宿舍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和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明;12.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和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1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14.各项管理制度;15.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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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须知
一.机构设立登记
第一步:“上海工商”网站上下载或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名称和公司登记相关表式。

到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局注册大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二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准备公司设立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网上下载并填报《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教育新闻网”下载申报软件并填报。

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并填报。

选择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第三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登记申请材料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附件2规定的申请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是否符合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进行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反馈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步: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在开户银行设立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后,方可开展经营性培训活动。

注:经认定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有: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步:“上海工商”网站上下载或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名称和分公司登记相关表式。

到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局注册大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二步:领取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准备分公司设立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网上下载并填报《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表》。

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教育新闻网”下载申报软件并填报。

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并填报。

向“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提供“本单位已依法开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且该账户运行正常”的证明材料。

第三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附件2规定的申请材料(含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是否符合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进行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反馈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第五步:若分公司开设账户收取学杂费的,应在开展经营性培训活动前,在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在总公司学杂费开户银行设立分公司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

注:经认定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有: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三、变更登记
第一步:“上海工商”网站上下载或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相关表式。

准备公司变更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网上下载并填报《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教育新闻网”下载申报软件并填报。

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并填报。

向“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提供“本单位已依法开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且该账户运行正常”的证明材料。

第二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附件2规定的申请材料(含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是否符合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进行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反馈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步:按变更登记后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性培训活动。

注:经认定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有: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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