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带头人评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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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带头人评选制度
一、评选条件
校级学科带头人是我校教学工作的拔尖人才,是师德高尚,教学成绩一流,教科研成果突出,教学业务过硬,在同类学校本学科中有较高声誉,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并在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校级学科带头人的条件,除具备我校《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时代观念和创新精神,有良好的师德和献身精神,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在师生中具有较高威信。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和教科研成果突出,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教学业务和教科研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于近年来在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
(1)培养和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或技能竞赛获得全国二等奖以上奖励或省级一等奖或市级第一名的好成绩。
(2)有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学研究专著或两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3)执教过市级以上的公开课,教学效果显著,在全市同类学校有较大影响。
(4)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教学理论或方法,教学成绩突出。
(5)有市级以上立项的教科研课题,且其成果被专家鉴定,并有较高推广价值。
(6)已取得市级教学能手称号。
3、具有较高的教育信息技术操作能力和较强的外语水平,学历要在本科以上。
4、原则上,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
另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的,任届期间自然应是校级学科带头人。
二、评选时间
校级学科带头人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第二学期的后半学期进行(6月份)。
三、评选方法和程序
评选校级学科带头人,实行民主、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不受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以在教学和教科研领域的突出贡献为主要依据,严格条件、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毋滥。评选校级学科带头人,采取自上而下的办法进行。
1、向全体教师公开选拔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条件和办法。
2、个人申报,填写《淄博十一中学科带头人推荐表》,教研组按照条件初审,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3、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审结果。
4、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管理
1、学校教务处要建立健全校级学科带头人的业务档案,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经常与他们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每年对其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作为下次评选的依据。
2、校级学科带头人在任期间,若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严重错误,经教务处提议,报校长办公会和党总支委员会批准,取消其校级学科带头人资格,中止其相应待遇。
3、校级学科带头人每两年评选一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即中止本届学科带头人`的任职资格,不再享受学科带头人的有关待遇。任期届满后可参加下一届学科带头人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