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xxxx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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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 冻结 扣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
理,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工作,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协
助有权机关执行如下工作: 1、查询单位及个人存款; 2、冻结单位及个人存款; 3、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本办法所称单位及个人存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的 单位和个人存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有权在规定范围内对规定对象的存款进行查询、冻 结、扣划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附件 1) 。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
协助执行工作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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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客户权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五条 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应在存款人开户
内容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执行 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若核实无误,由经办人员对相关账户 存款进行部分或全额冻结,在冻结通知书上填写处理结果,登记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 (解冻时应在解冻日期栏注明 解冻时间) ,经业务主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冻结通知书回执联上 加盖业务公章交执法人员,冻结通知书正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粘贴 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背面随登记簿保管。 如遇被冻结单位或个人账户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应在规定 的冻结期内对该账户办理冻结手续,只可划入不可划出,直至达 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营业机构办理执 行事项,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第十条 营业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应按规
定填写《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 (附件 2) ,做好相关登 记工作。登记簿应详细记载协助执行日期、有权机关的名称、执 法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要求协助执行的项目、相关法律文书的 名称和文号、被协助执行人的户名和账号以及处理结果,并由有 权机关执法人员和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在登记簿上签字。
备的,应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 不得将应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 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 以保密的,应保守秘密。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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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或个人。 第八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
机构应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具以下证件和相关法律文 书,并认真核实: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本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或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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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出示其中一种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以 下简称查询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 批准的,应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查询通知书上签批。具体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 (含) 以上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签发的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 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含)以 上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及海关缉 私局签发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 (3)监察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经县级以上监察机 关领导人批准的“查询存款通知书” ;纪检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 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 (4)税务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要 求协助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时,必须经县级联社核对,指定所属储 蓄网点提供资料。 (5)审计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查 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和审计通知书。 (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查询的,应出具国务 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
第三章
协助冻结
第十八条
协助冻结是指营业机构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
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 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营业机构不得协助任何单位 或个人冻结单位及个人存款, 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有权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机关:人民法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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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 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税务机关、海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外,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对单位 或个人存款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冻结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要求营业机构在六个月内对单位或个人 存款暂停办理结算。 第二十条 有权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时,营业
结期应从冻结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至期满当天营业终了时为止) , 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 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在冻结期内的存款,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做出 解冻决定,并在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才能予以解 冻,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冻结单位对不 予解冻提出异议的,应告知其与做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 第二十五条 被冻结的款项,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属于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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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暂停支付存款的书面通知。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冻结通知书” 。 (5)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应出具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文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 冻结存款决定书。 4、冻结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在本 金融机构开户;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是否 属于不应冻结的账户;冻结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 上的义务人是否相同;冻结金额是否确定。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有关
的营业机构办理。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并由业务 主管人员审核把关,对于冻结和扣划业务,还应由信用社负责人 签批。 营业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如对执 法人员身份或其他方面有疑问,应及时采取措施与有权机关核 实。 第六条 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遇有本办法规定以 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 超出有关规定的,营业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 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 若法律法规有修改和补充或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其涉 及协助执行内容的,营业机构应遵照执行。 第七条 营业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完
查询通知书上填写查询结果,登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 簿》 ,经业务主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查询通知书回执联上加盖业 务公章交执法人员,查询通知书正本粘贴在《协助查询、冻结、 扣划登记簿》背面随登记簿保管。 第十五条 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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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 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营业机构应如实 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抄录、复制、照相,营业机构 可以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在有关复制材料上加盖业务公章,但不得 带走原件。 第十六条 协助查询时应告知有权机关,因本机构已开办通
第二章
协助查询
第十一条
协助查询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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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 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权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机关如下:
1、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 罪侦查机关(即海关缉私局,下同) 、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 机关,下同) 、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 、财政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另 外,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有权查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财务状 况。 2、有权查询个人存款的机关:可查询单位存款的有权机关 中,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有重点 大型企业监事会外,其余机关均可查询个人存款。但审计机关对 个人存款查询范围仅限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银行的存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人存款查询范围仅限于涉嫌传销的组织 者或经营者账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的对象仅限于金融违 法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账户。 第十三条 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时,营业
机构应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具以下证件和相关法律文 书,并认真核实: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本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或按规 定出示其中一种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冻结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有权机关主要负责 人批准的, 应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冻结通知书上签批。 具体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要求协助冻结 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 家安全局、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缉私局签发的“协 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 (2)税务机关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 (3)海关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
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营业机构不接受有 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 结或扣划措施时,营业机构应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 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 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九条 与协助执行的营业机构不在同一辖区的人民法院、
存通兑、电子银行等业务,有可能发生查询时的余额与冻结时的 余额不一致的情况。如有权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 书” ,在办完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填写相应余 额。 第十七条 有权机关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未提供被查询
单位账号的,应按规定予以协助。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 的,应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 个人存款账户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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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 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签发的“调查通知书” 。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的,应出具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的“调查通 知书” 。 (8)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的,应出具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签发的“查询通知书” 。 (9)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保险公司在营业机构账户 存款的,应出具经保监会分管副主席或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 准的“查询存款通知书” 。 (10)财政部门要求查询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 。 (11)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格 主管部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等有权机关要求查询的,参 照上述第(1)至(10)项规定执行。 3、查询通知书上填写的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第十四条 核实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办理协助查询手续,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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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已被冻结的存款,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再冻结
的,不予协助,但法院依法进行轮候冻结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
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冻结、解冻工作中有错误并直接做出变更决定或裁定时,应在接 收相应法律文书后立即办理,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冻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
理,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工作,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协
助有权机关执行如下工作: 1、查询单位及个人存款; 2、冻结单位及个人存款; 3、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本办法所称单位及个人存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的 单位和个人存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有权在规定范围内对规定对象的存款进行查询、冻 结、扣划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附件 1) 。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
协助执行工作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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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客户权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五条 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应在存款人开户
内容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执行 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若核实无误,由经办人员对相关账户 存款进行部分或全额冻结,在冻结通知书上填写处理结果,登记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 (解冻时应在解冻日期栏注明 解冻时间) ,经业务主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冻结通知书回执联上 加盖业务公章交执法人员,冻结通知书正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粘贴 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背面随登记簿保管。 如遇被冻结单位或个人账户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应在规定 的冻结期内对该账户办理冻结手续,只可划入不可划出,直至达 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营业机构办理执 行事项,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第十条 营业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应按规
定填写《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 (附件 2) ,做好相关登 记工作。登记簿应详细记载协助执行日期、有权机关的名称、执 法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要求协助执行的项目、相关法律文书的 名称和文号、被协助执行人的户名和账号以及处理结果,并由有 权机关执法人员和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在登记簿上签字。
备的,应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 不得将应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 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 以保密的,应保守秘密。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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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或个人。 第八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
机构应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具以下证件和相关法律文 书,并认真核实: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本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或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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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出示其中一种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以 下简称查询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 批准的,应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查询通知书上签批。具体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 (含) 以上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签发的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 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含)以 上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及海关缉 私局签发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 (3)监察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经县级以上监察机 关领导人批准的“查询存款通知书” ;纪检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 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 (4)税务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要 求协助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时,必须经县级联社核对,指定所属储 蓄网点提供资料。 (5)审计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查 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和审计通知书。 (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查询的,应出具国务 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
第三章
协助冻结
第十八条
协助冻结是指营业机构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
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 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营业机构不得协助任何单位 或个人冻结单位及个人存款, 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有权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机关:人民法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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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 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税务机关、海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外,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对单位 或个人存款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冻结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要求营业机构在六个月内对单位或个人 存款暂停办理结算。 第二十条 有权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时,营业
结期应从冻结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至期满当天营业终了时为止) , 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 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在冻结期内的存款,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做出 解冻决定,并在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才能予以解 冻,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冻结单位对不 予解冻提出异议的,应告知其与做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 第二十五条 被冻结的款项,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属于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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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暂停支付存款的书面通知。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冻结通知书” 。 (5)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应出具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文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 冻结存款决定书。 4、冻结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在本 金融机构开户;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是否 属于不应冻结的账户;冻结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 上的义务人是否相同;冻结金额是否确定。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有关
的营业机构办理。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并由业务 主管人员审核把关,对于冻结和扣划业务,还应由信用社负责人 签批。 营业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如对执 法人员身份或其他方面有疑问,应及时采取措施与有权机关核 实。 第六条 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遇有本办法规定以 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 超出有关规定的,营业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 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 若法律法规有修改和补充或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其涉 及协助执行内容的,营业机构应遵照执行。 第七条 营业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完
查询通知书上填写查询结果,登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 簿》 ,经业务主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查询通知书回执联上加盖业 务公章交执法人员,查询通知书正本粘贴在《协助查询、冻结、 扣划登记簿》背面随登记簿保管。 第十五条 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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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 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营业机构应如实 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抄录、复制、照相,营业机构 可以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在有关复制材料上加盖业务公章,但不得 带走原件。 第十六条 协助查询时应告知有权机关,因本机构已开办通
第二章
协助查询
第十一条
协助查询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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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 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权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机关如下:
1、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 罪侦查机关(即海关缉私局,下同) 、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 机关,下同) 、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 、财政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另 外,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有权查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财务状 况。 2、有权查询个人存款的机关:可查询单位存款的有权机关 中,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有重点 大型企业监事会外,其余机关均可查询个人存款。但审计机关对 个人存款查询范围仅限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银行的存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人存款查询范围仅限于涉嫌传销的组织 者或经营者账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的对象仅限于金融违 法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账户。 第十三条 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时,营业
机构应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具以下证件和相关法律文 书,并认真核实: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本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或按规 定出示其中一种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冻结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有权机关主要负责 人批准的, 应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冻结通知书上签批。 具体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要求协助冻结 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 家安全局、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缉私局签发的“协 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 (2)税务机关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 (3)海关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
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营业机构不接受有 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 结或扣划措施时,营业机构应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 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 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九条 与协助执行的营业机构不在同一辖区的人民法院、
存通兑、电子银行等业务,有可能发生查询时的余额与冻结时的 余额不一致的情况。如有权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 书” ,在办完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填写相应余 额。 第十七条 有权机关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未提供被查询
单位账号的,应按规定予以协助。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 的,应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 个人存款账户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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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 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签发的“调查通知书” 。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的,应出具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的“调查通 知书” 。 (8)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的,应出具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签发的“查询通知书” 。 (9)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保险公司在营业机构账户 存款的,应出具经保监会分管副主席或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 准的“查询存款通知书” 。 (10)财政部门要求查询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 。 (11)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格 主管部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等有权机关要求查询的,参 照上述第(1)至(10)项规定执行。 3、查询通知书上填写的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第十四条 核实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办理协助查询手续,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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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已被冻结的存款,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再冻结
的,不予协助,但法院依法进行轮候冻结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
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冻结、解冻工作中有错误并直接做出变更决定或裁定时,应在接 收相应法律文书后立即办理,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