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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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问题
一、法律根据
1、基本法律:三大诉讼法;
2、一般法律:其他法律如行政监察法、监狱法等;
3、通知类:①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②1999年4月22日[银发(1999)1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4、具体针对性规定:①2000年9月4日[法发(20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②2002年1月15日[银发(2002)1号]《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机关的分类
1、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和冻结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扣划。
3、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冻结和扣划。[纪委]
4、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只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无其他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类似于冻结措施的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暂停结算的权利。
截至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上述机关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采取上述措施;但今后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扩大这一范围。
三、查询、冻结和扣划具体规定
(一)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的手续:
1、查询: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2、冻结: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存款裁(决)定书;
3、扣划:工作证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
(二)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应审查的内容:
1、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金额应当是确定的。缺少法律文书或者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不符,说明原因后退回。
不能提供帐号时,有权机关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助。
(三)金融机构应当登记的内容:
1、有权机关名称;
2、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3、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
4、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5、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
6、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7、查询结果;
8、其他自行确定的内容。
查询、冻结和扣划登记表应有有权机关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四)细节规定
1、查询:限于存款资料,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能带走原件;
2、冻结:最长6个月[计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计入],可续冻、续冻日期同冻结,重复冻结的不予协助并说明情况,出现错误并作出通知时才可解冻,被冻结人有异议需向有权机关提出。
3、扣划:划入有权机关指定帐户,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
(五)其他规定
1、文书送达:有权机关人员亲自送达,不接受代为送达。
2、先后顺序:两个以上同时要求冻结或扣划,协助最先送文书的机关。
3、争议处理:金融机关按照有权机关协商意见处理。
4、生效日期:2002年2月1日。
四、对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对金融机构协助工作的具体要求:
1、在分支机构办理,不需办理签字手续;
2、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个人接待协助;
3、接到协助要求后立即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4、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存款;
5、根据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6、建立健全内控和登记制度,加强查询、冻结和扣划管理;
(二)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的法律责任
1、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仍然收贷收息的,在退回款项的同时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拒不协助的,按照妨害诉讼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3、拒不协助或者向存款人通风报信致使款项被转移的,金融机构应在转移款项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4、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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