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冻结扣划相关规定
(金融保险)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金融保险)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
第三条查证、冻结、扣划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制度规定。
第二章查询业务第四条客户可通过柜台、自助终端或网银渠道等形式查询本人账户信息。
在查询业务中发现账户异常情况,应立刻通知我行。
第五条我行应及时准确为客户提供查询业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我行从客户查询申请到提供查询结果应保证准确完整,如出现误差,我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对于涉及客户隐私和敏感信息,我行应加强安全保障,不得随意泄露或获取。
第三章冻结业务第八条对于我行认为有不当行为或违规操作的账户,应及时进行冻结业务。
第九条冻结业务包括个人账户、对公账户和存管账户。
第十条冻结业务应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通知客户。
第四章扣划业务第十一条扣划业务包括个人账户、对公账户和存管账户。
第十二条在扣划业务中,我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制度规定操作,确保扣划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对于因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扣划延迟或失败,我行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到客户资金的扣划业务,我行应根据客户需求和协议要求,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在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过程中,我行应加强内部信用管理,防止内部员工将业务进行不当操作,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行所有。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业务,需按照银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以上是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模板,可根据需要自行修改和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1.15•【文号】银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导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具有金融监管和管理职责,是国家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掌握着大量客户信息和资金的机构。
在涉及到涉赌、涉黑、涉恐、涉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时,银行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进行相关工作。
为了更好地规范银行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方面的行为,保障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协助查询工作1.查询程序(1)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向银行提出查询请求时,由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2)确认内容包括查询对象的姓名、账户资料、查询目的和依据,查询要求的时间、期限等信息。
(3)确认后,需向查询对象告知查询请求的内容,并要求查询对象持有效证件前往银行办理相应手续。
(4)为避免对客户权益的侵犯,银行在向公安机关提供客户查询信息时,需尽可能保护客户隐私,只提供必要的信息。
2.查询原则(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理查询手续,确保查询行为合法有效。
(2)在查询过程中,客户基本权益和隐私需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同时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银行在协助查询时,仅提供必要的信息,不泄露客户隐私,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三、冻结工作1.冻结程序(1)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向银行提出冻结请求时,银行需核实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确认冻结的账户及冻结范围。
(2)银行需在冻结请求发出之日起48小时内完成冻结手续,并通知账户持有人。
(3)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再次提出冻结申请时,需重新申报,不得直接修改原冻结请求。
2.冻结范围(1)冻结范围一般包括账户余额、固定资产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冻结范围应尽量准确,确保法定程序和法定机关授权。
(3)对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在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的账户,银行应在协助冻结前,尽可能核实账户的合法性、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等。
3.冻结期限(1)冻结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尽可能缩短冻结时间,减小对账户持有人的影响。
查询冻结扣划最新规定
查询冻结扣划最新规定冻结扣划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或者金融机构的决定对个人或者企业的资金进行一定期限的冻结和扣划的行为。
这一措施通常被用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近年来,冻结扣划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和更新。
以下是一些较为重要的最新规定:首先,冻结扣划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冻结扣划可以适用于个人资金账户、企业银行账户、支付机构账户等各类资金账户。
同时,冻结扣划的对象也不再局限于涉及国家安全、经济犯罪等严重问题的个人和企业,更广泛地适用于打击恐怖融资、洗钱活动、网络诈骗等多种形式的犯罪行为。
其次,冻结扣划的程序更加规范化和透明。
在执行冻结扣划前,相关执法机关或金融机构需要依法正式通知被冻结扣划的对象,并向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被冻结扣划的对象有权要求相关机关提供冻结扣划的理由和证据,并享有进行申诉的权利。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冻结扣划的时限和解冻程序,确保被冻结扣划的资金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解冻。
第三,冻结扣划的管理更加严格和有效。
为了打击跨境资金流动的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被要求加强对资金账户的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阻止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相关部门还加强对冻结扣划决定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冻结扣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被冻结扣划的对象可以向相关执法机关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冻结扣划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除了已经存在的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外,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对于冻结扣划行为中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
此外,为了提高违法成本,相关部门还将不法行为列入信用失信记录,并对其实施信用惩戒,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之,近年来我国冻结扣划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力图在保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冻结扣划权力的使用必须严格依法操作,确保冻结扣划的合法、正当性,以避免对正当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相关规定及流程
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相关规定及流程一、基本规定1、办理查询、冻结、业务应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2、金融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3、金融机构经办人在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应审核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县团级以上(含)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人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等到法律文书。
4、在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5、金融机构在办理完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密,金融机构在办理完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和个人。
6、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解冻。
7、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进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应说明情况。
8、在冻结期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通知的,金融机构才能对已被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9、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现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
10、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的同一存款冻结、扣划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手续。
二、办理要求及注意事项1、受理时先要审核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上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人个的账号、户名、开户银行名称是否正确。
2、对于只提供单位户名而未提供账号的查询业务,支行有义务向有权机关提供在本行开立账户的详细情况,若有权机关要求查询在商行开户情况,经办行仅可将被查单位其他账户的开户行告知有权机关,让其到开户行实地进行查询,不得随意提供在其他行开户的账户余额。
3、对于个人账户不能提供账号只提供户名进行查询的,必须要求有权机关提供存款人合法身份证号码,并与系统信息核对一致。
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司法部门严格执法,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要通过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的问题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
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包括城市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和城乡信用社主任。
下同)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
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的问题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
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解冻和扣划单位、团体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协助查询、解冻、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解冻、扣划单位或团体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则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团体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解冻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则以及有权机关解冻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制止单位或团体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局部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则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团体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局部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运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乡村信誉协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解冻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详细操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白规则,有权查询、解冻、扣划单位或团体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解冻和扣划任务应当遵照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那么。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任务,树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实在增强协助查询、解冻、扣划的管理任务。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担任接待要求协助查询、解冻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置协助事宜,并留意保守国度秘密。
第八条操持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任务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操持协助解冻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任务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解冻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担任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担任人签字;〔三〕人民法院出具的解冻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解冻存款决议书。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冻结 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Content-3293.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2]1号发布日期:2002-01-15执行日期:2002-02-01失效日期:1900-01-01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管理制度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自贡农商村镇银行单位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我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于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于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之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五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之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六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关联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于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实名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八条俩个之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壹个人的同壹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应当优先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查询冻结扣划相关规定
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若干法律问题?????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
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
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罚款等后果。
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
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保卫部门、海关。
税务。
审计。
证监会。
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
海关。
税务。
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
税务???(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l.人民法院。
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
”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审判综合规定存款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1983]法研字第30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3.12.28
【实施日期】1983.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
存款的联合通知
(1983年12月28日[1983]法研字第30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自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有些地方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人民法院对于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有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在执行中
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现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共同商定联合通知如下: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或者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档案资料,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在查询或查阅时,人民法院应。
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单位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五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六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实名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八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应当优先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单位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五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六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实名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八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应当优先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机关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
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一)概述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
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
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
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到极大规范。
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公检法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
协助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注意的要点协助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因操作不当等原因会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为规范农信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行为,遵照《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一是在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首先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由县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等。
二是在具体业务中,专职人员在审核执法人员证件、执行公务证件(介绍信)、执法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真实后,在执法通知书(存根联)上签章;核对账户资料与法律文书明确的客户资料是否一致,对于只提供个人姓名,无法提供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资料的(如户口簿、单位)、可能造成查询串户,侵犯其他存款人合法权益的,一律不予协助查询。
三是在协助冻结时,经办人员在受理协助冻结前,应当首先查询账户状态,对已办理冻结手续的,则不再受理新的冻结。
但原权力机关仅冻结账户内的部分资金,另一权力机关要求对账户内的剩余的未被冻结资金冻结的,可以办理,但应书面将已冻结情况告之该有权机关。
四是协助扣划时,若有权机关要求对个人定期存单进行部分扣划,应按要求金额进行扣划,经客户在场同意后,经办人员可将剩余金额重开一张新的定期存单。
同时,经办人员应当将款项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如果指定账户不是以有权机关名义开立的专用账户,而是其他非有权机关的账户,经办人员应当通过电话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扣划要求进行核实。
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一律不予协助。
总之,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XX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冻结扣划业务是指住户存款账户的部分或全部资金被银行暂时冻结,以用于冻结扣划业务的付款。
该业务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资金管理和支付安全。
XX银行制定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冻结扣划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银行所有支行的冻结扣划业务操作。
三、业务流程1.申请冻结扣划业务2.签订协议若银行同意办理冻结扣划业务,客户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冻结期限、账户冻结金额、冻结扣划业务的目的和方式等。
协议一经签订,客户即同意按照协议的约定开展冻结扣划业务。
3.冻结账户银行根据协议约定的金额,将客户的存款账户中对应的资金进行冻结。
冻结金额必须与冻结扣划业务的付款金额相符,且冻结期限内无法支取。
4.受理冻结扣划指令客户向银行提交冻结扣划指令,指定扣划的方式、账户和金额等。
指令必须符合协议约定的条件,且必须在冻结期限内生效。
若冻结期限已过,客户需要重新办理冻结扣划业务。
5.扣划款项银行按照客户的冻结扣划指令,将冻结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被扣划的账户中。
扣款操作的时间和步骤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银行的操作规定,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准确性。
6.解除冻结当冻结扣划的事由消失或冻结期限届满时,银行将解除对冻结账户的限制,释放被冻结的存款。
若客户有其他需要办理的冻结扣划业务,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并按照新的协议和流程办理。
四、风险提示1.冻结扣划业务可能涉及到客户的大额资金,因此客户在办理该业务前应确保自己的资信状况良好,且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3.冻结扣划业务涉及到客户的隐私和资金安全,客户需要妥善保管账户相关信息和授权书等文件,防止泄露和被恶意利用。
4.如客户需要解除冻结或修改冻结扣划业务的协议,应提前向银行申请,并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附则1.XX银行保留随时修改和解释本操作规程的权利,并将在网站或支行内公告该修改或解释的内容。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很多时候在企业⼯作的员⼯都会有⼀定的企业存款,那么对于单位存款⼜是该如何申请以及管理,以及如何进⾏查询,冻结以及扣划,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家了解这⽅⾯的知识。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单位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第⼀,⼯商⾏政机关有权查询、冻结单位存款。
第⼆,审计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
其依据是《审计法》第23条:“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进⾏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国务院筹稽查特派员有权查询单位存款。
根据《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的规定,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有权向银⾏调查了解被稽查的国有重点⼤型企业的财务状况。
这⾥的向银⾏了解财务状况应当包括对单位存款账户的核对与调查。
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的部门1、⼈民法院。
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条规定“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的存款。
”这⾥,⼈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不主动履⾏的情况下,为保证⽣效法律⽂书得以履⾏⽽采取的强制执⾏措施,这⾥的法律⽂书包括⼈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和⽆强制执⾏权的⾏政机关的⽣效法律⽂书。
2、税务部门。
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扣缴义务⼈在银⾏或其他⾦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员的储蓄存款。
”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存款;第38条规定:“……书⾯通知纳税⼈开户银⾏或其他⾦融机构冻结纳税⼈的⾦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通知纳税⼈开户银⾏或其他⾦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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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若干法律问题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
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
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罚款等后果。
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
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保卫部门、海关。
税务。
审计。
证监会。
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
海关。
税务。
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
税务(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l.人民法院。
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
”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
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
《海关法》[2000年7月8日的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
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对于海关能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相当于对存款实施了冻结措施,因此,可以认为,海关也具有冻结存款的权力。
另外,《海关稽查条例》1997哪年1月3日发布施行)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查询单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也只能是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否则是无效的。
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一种监管方式,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权力。
(二)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l997年1月1日修改后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
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
《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
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1.监察部门。
I997年5月9日通过并施行的《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授予了监察部门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但仅此而已,监察部门不能进行进一步的冻结和扣划行为。
2.审计机关。
《审计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这里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规定,l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
《条例》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审计机关也有权查询单位存款。
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监会。
《证券法》第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
证券帐户。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
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1999年9月1日)中第52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客户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存款帐户可以进行查询。
”4.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3月17日施行)中第36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四)其他1.丧失原有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
一是工商机关。
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存款的冻结,所以,这一规定是无效的。
同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实行细则》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规定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
所以,这一规定也是无效的。
二是中国人民银行。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行政规章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查询、冻结银行存款,可以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上述两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也丧失了对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权力。
但对于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没有对人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人民银行无权查询存款。
有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及《商业银行法》第6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认为人民银行有权查询银行存款。
我们认为,人民银行履行的是对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的数量、种类、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的检查,此时查询存款的行为不同于司法、行政机关为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而采取的查询措施,而是对银行经营行为的检查,因此,不宜将其划归有权查询存款的机关范围中。
2.关于几个模糊性规定。
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概括性规定,操作起来难以把握。
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况:一是关于财政部门的权力。
《会计法》﹝2000年7月1日施行)第32条规定:在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监督时,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这里的“有关情况”是否包括银行存款,没有明确说明。
按照一般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开户单位的在银行的有关情况应该包括银行存款,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但在这个文件中对此问题仍然未作出明确说明,而且法律制定机关没有做出权威解释,因此,财政部门是否能查询存款在实践中就难以把握。
二是关于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力。
《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34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及其它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这里的“银行资料”是否包括银行存款也无从理解。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1.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6月11日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
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
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