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失业保险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管理,促进就业、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是指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失业救助、提升职业技能的各类补贴项目(以下简称补贴项目)。
对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人社领域其他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补贴项目监管遵循预防为先、效果为主、全程监管、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经办谁负责,确保补贴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社局和受委托实施补贴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补贴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实。
对资金使用要全过程记录,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监管全过程留痕可溯。
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申办须知
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申办须知一、工资性补贴方法用人单位每招收一名就业困难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的,由市、区再就业资金按当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
工资性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用于补贴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提高其工资待遇。
二、工资性补贴的岗位范围及对象用人单位招用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下列岗位工作的,予以工资性补贴:1、保洁岗位: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提供服务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清扫等工作。
2、保绿岗位:为城市道路、公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公共绿化种植、日常养护服务的工作;市政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保安岗位:为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园公共场所提供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的工作。
4、停车场管理岗位:城市各免费或低收费停车场维护管理秩序的工作。
三、工资性补贴申办程序和支付办法(一)工资性补贴资金从市、区再就业资金支付。
自发文之日起,对用人单位招收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的,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工资性补贴实行每半年支付一次。
每年的1月、7月的前10个工作日,招收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工资性补贴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有效复印件);2、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仲裁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3、填报《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补贴申报表》;4、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证》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5、申报期限内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及其支付工资的凭证;6、经同级就业服务、社保机构确认的“职工花名册”;7、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8、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
(三)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汇总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补贴转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再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补贴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公益岗工资发放标准
公益岗工资发放标准
公益岗工资发放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和社会需求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公益岗工资的发放标准应该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
具体的发放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工资:公益岗位的基本工资应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政府规定的工资水平设定。
2. 绩效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贡献,可以给予一定的绩效工资。
3. 福利待遇:公益岗位应该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4. 特殊岗位津贴:对于一些特殊的公益岗位,比如高海拔地区、边远山区等,可以给予一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公益岗工资发放标准,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津政办发[2008]17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好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项政策,以及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经办,独立列账核算。
第四条本市下列机构中领取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
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3.24
•【字号】津民发〔2019〕14号
•【施行日期】2019.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社会救助
正文
津民发〔2019〕14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
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20元统一调整为980元。
二、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920元至138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980元至147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76元调整为每户每月294元。
三、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80元调整为1840元。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80元调整为184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80元调整为147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乡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38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470元。
五、调整农村困难群众年终一次性补贴标准
农村困难群众年终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600元调整为每人70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4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7.30•【字号】津劳局[2003]252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津劳局[2003]252号)为促进大龄下岗职工再就业,解除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后顾之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一、为促进我市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解除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后顾之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3个月以上,企业确无能力安置,本人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3.接受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管理,承诺服从区街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劳动的;4.单位和本人已经参加了我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下列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险补贴对象:1.在岗职工和非生产经营原因下岗人员;2.因病处于医疗期人员和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3.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4.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5.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清算结束后尚未分流安置的人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津政办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5日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为全面推进本市新时代老龄工作,尽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社会保障体系(一)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大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扩面力度。
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10万人。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简化企业年金备案手续,规范做好职业年金运营管理。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二)巩固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大病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84万人。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三)积极推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框架,并推动平稳运行。
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清算办法。
指导经办保险公司规范开展试点服务工作。
合理引导长期护理保险社会预期,持续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培训。
指导定点护理机构为重度失能老人提供规范的护理服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是什么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是什么》的内容,具体内容:对在公益性岗位招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都是会给予岗位补贴的,那补贴的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招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都是会给予岗位补贴的,那补贴的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岗位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综合保险费补贴、法定休假日加班补贴以及其他补贴。
补贴标准如下:(1)岗位工资补贴标准按照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从事社区保洁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补贴为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的50%计算,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当月工作时间缺勤的,当月岗位工资补贴标准按月工资-(月工资÷20.92×缺勤天数)计算。
(2)社会保险费补贴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3)综合保险费补贴是指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全额承担。
(4)法定休假日加班补贴。
其补贴标准为:月工资÷20.92×300%。
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为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92×300%。
(5)其他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补贴(含在岗人员的服装费、上岗辅导补贴)。
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每月岗位工资补贴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共同承担。
公益性岗位的其他经费安排由各区和街道、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一)就业困难人员:指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1、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成员;3、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5、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双困高校毕业生;6、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7、被征地农民;8、其他依法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14•【字号】津政办发[1994]11号•【施行日期】199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4]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
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并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1.基础工资:以现行基础工资40元(下同)为基数,套人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级工资制基础工资标准为90元)。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范围和有关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范围和有关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10.26•【字号】津人工[1995]42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范围和有关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5]42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做了调整。
为加强对福利费使用的管理和切实做好有关的福利工作,现将调整后提取的福利费使用范围和相关的补助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福利费的使用范围:1、解决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解决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费的困难补助;3、解决工作人员的其它特殊困难补助;4、节日慰问离退休及长期病休人员的开支;5、夏季防暑降温的费用;6、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可酌情给予补助;7、市人事局规定的其它福利项目。
二、有关补助、补贴标准:1、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困难补助,应由主要抚养人单位酌情给予补助,其丧葬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300元。
2、夏季一次性防暑降温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6-9月)。
三、其它:1、提取的福利费应由人事部门掌管,专款专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准在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
2、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应以解决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为重点,其它开支要严格掌握。
3、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按同标准提取福利费,并与在职人员一样可以享受本通知的各项待遇。
4、各区、县、局人事部门可以适当提取少部分福利费,集中掌管使用,提取比例和使用办法自行制定。
5、各级人事部门对福利费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掌握,量力而行,有节余的应注意积累,不准以各种形式变相私分。
结余的福利费用于今后不断拓宽的福利工作。
6、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岗位补贴发放办法
我厂岗位补贴发放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我场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岗位责任与工作业绩考核在收入中的突出作用,结合我场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特制定以下办法:一、发放的原则(一)坚持以提高企业效益为中心的原则;(二)坚持按劳分配,向责任重、技能高的岗位倾斜的原则;(三)坚持按岗定酬、岗变薪变的原则;(四)坚持质量、效率、服务水平决定收入水平的原则;(五)坚持岗位职责与业绩考评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二、发放范围场属机关各部门、局委和场供事业单位的职工,凡与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现在岗发放工资的人员,均属发放补贴范围。
三、发放办法(一)场部机关各部门、局委、场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勤、勤杂人员,均以现岗位确定套入附表(一)标准;场部机关、局委及场供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以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套入附表(二)标准;双重职务者就高套入。
(二)岗位补贴实行易岗易薪、岗变薪变。
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以场任职文件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以场重新核定的职数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依据,岗位变动时,从到岗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补贴。
其它职工岗位变动后,由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岗位补贴的变动手续,由场劳动保障办负责审核。
(三)本项补贴随工资逐月发放。
月最低工作时间为21天.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岗位补贴(一)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借用的人员,无岗人员;(二)自动离职、自谋职业及挂靠的人员;(三)受刑事拘留、行政审查未做结论的人员;(四)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五)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者;(六)因其它过失,经场研究决定取消补贴的人员。
五、下列情况应减发、停发补贴(一)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除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补贴。
(二)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凡一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者,应在当月扣减1天的岗位补贴;旷工者按实际旷工天数的3倍扣减补贴,连续旷工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津民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规〔2022〕8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鼓励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养老机构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提升民政部门服务与监管效能,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及认定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申领和发放第四章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及认定第五章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申领和发放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规范养老机构补贴的申领程序,提升民政部门服务与监管效能,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和《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补贴包括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第二章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及认定第三条鼓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公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建设类型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四条公产产权设施,登记为事业单位养老机构且有相应编制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并经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就业岗位。
包括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事就业援助的劳动者。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补贴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要求等内容。
招聘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等。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示等环节。
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应聘者的综合表现,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安全知识等。
第三章考核与补贴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按时领取补贴,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四章退出与补充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岗位:(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四)其他应当退出岗位的情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财社[2010]4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12.28【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10〕46号)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应区分岗位的性质,符合协管员岗位条件的,应于2011年1月1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认定为协管员岗位。
对已认定的未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应于2011年1月1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部整合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从2011年1月1日以后,市财政不再对未认定为协管员岗位或未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的公益性岗位支付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办法下发前成立的公益性公司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公司,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政策补贴的,要予以查处,并将检查结果于2011年6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根据《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在各级政府指导下开发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由各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会保险和工资补贴的就业岗位。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0日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
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
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5.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切实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制度,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一)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力度。
要发展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面向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重点帮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残疾人、长期失业者、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失去双亲的人员等十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通过采取盯人帮扶、实时服务制度,每个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确保每个社区和乡村的零就业家庭动态安置为零,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再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系列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累计可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每次间隔1年以上。
(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经营活动。
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零售、社区服务业、网上经营和家庭手工业等生产经营项目。
对就业困难人员申办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放宽公司名称核准、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缴付及出资方式等市场准入条件。
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要优先提供经营场地和经营摊位、小额贷款及贷款担保,减免经营收费,创造经营条件。
(三)建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津政办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创新城市管理理念,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津政办发〔2008〕49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站在高起点、抢占制高点、达到高水平的要求,为实现城市管理的高效能,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大都市,形成“市控区统、条块互动、强化基层、管理规范”的格局,建立城市管理竞争激励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完善城市管理考评体系,保证我市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考核对象(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市级相关部门: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电力公司(市路灯管理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直接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市级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确定。
四、考核方法(一)实行分类考核。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考核,以群众对其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为主,并与专业考核相结合。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津民规〔2020〕9号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操作指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全市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公益专项补助经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行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提升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水平,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等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用于社区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通过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专项补助经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效果原则,实行合理购买、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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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10〕46号)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应区分岗位的性质,符合协管员岗位条件的,应于2011年1月1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认定为协管员岗位。
对已认定的未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应于2011年1月1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部整合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从2011年1月1日以后,市财政不再对未认定为协管员岗位或未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的公益性岗位支付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办法下发前成立的公益性公司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公司,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政策补贴的,要予以查处,并将检查结果于2011年6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根据《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在各级政府指导下开发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由各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会保险和工资补贴的就业岗位。
公益性岗位分为协管员岗位、公益性再就业公司(以下简称“公益性公司”)岗位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三类。
协管员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
公益性公司岗位是指从事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共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旧楼区物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邮政进社区、报刊投递、社区服务(包括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幼等)、养老服务等行业(有行业限制的从其行业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岗位。
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是指公益性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就业困难对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残疾人、长期失业者、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失去双亲的人员等十类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规模、就失业状况、财政承受能力、需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人员数量,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明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方向、数量,指导各区县开发公益性岗位。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执行,严禁超范围、超数量开发公益性岗位,严禁在未落实工资来源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认定、分级出资、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协管员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岗位认定。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为市级职能部门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计划招用人数、协管员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等资料,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要严格控制协管员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公职人员数量,开发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协管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协管员(含小额贷款协管员)工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并建立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随调机制,交通协管员等其他协管员待遇,在最低工资基础上再给予15%的特殊岗位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就业资金全额补贴,由市就业资金支出账户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工资统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按年人均1500元标准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经费综合补助,用于除发放协管员工资以外的必要开支,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根据协管员的岗位特点确定工作经费综合补助的开支范围。
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可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0.5%给予补贴。
第七条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协管员岗位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岗位认定。
公益性公司岗位按照公司注册地点,由当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岗位认定。
1.区县协管员岗位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为区级职能部门的,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计划招用人数、协管员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等资料,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要严格控制协管员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公职人员数量,开发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治安协勤、综合治理等协管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再给予15%的特殊岗位津贴(考核办法由各区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区县就业资金全额补贴,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工资统发。
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区县实际支付协管员岗位工资补贴的50%,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年人均1000元标准从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经费综合补助,用于除发放协管员工资以外的必要开支,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根据协管员的岗位特点确定工作经费综合补助的开支范围。
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可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0.5%给予补贴。
2.公益性公司岗位公益性公司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不含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6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劳务派遣组织和人事代理机构不能认定为公益性公司,公益性公司不得从事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公共管理工作。
公益性公司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由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
申请单位安置人员并运行三个月后可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报,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单位填写的《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司审批表》、公益性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特殊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等文件。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的,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公益性就业服务承诺书》,颁发《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作为享受有关政策的凭证,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司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且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40%的工资补贴。
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实际支付工资补贴的75%,给予区县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由市级开发的邮政进社区、报刊投递等公益性岗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40%工资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新办公益性公司自认定日起6个月内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除享受上述工资补贴外,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给予扶持性工资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扶持性工资补贴资金随正常工资补贴资金一并转移支付区县财政。
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就业困难对象,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公益性公司在《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有效期终止前15日内,持《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公益性公司岗位协议书》、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单、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证明资料,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年检,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年检材料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年检材料审核后,出具年检意见。
年检合格的标准为:上年度盈利或年度亏损额小于注册资本的20%;连续亏损不得超过三年;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达到全部从业人员(不含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60%以上,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内无信访举报或经核实举报不实的;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收回《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
因公益性公司被取消资格而导致从业人员再次失业的,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妥善安置。
3.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由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
申请单位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且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30%的工资补贴。
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应每月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岗位变动情况,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天津市“十类就业困难群体”公益性岗位安置认定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首次增岗的)、《岗位协议》,以及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的资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同时记录就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