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出口企业应退税预退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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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出口企业应退税预退三方协议
甲方:象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全称)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邮编:
:传真: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行(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传真:
丙方:出口企业(全称)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邮编:
:传真:
为完成出口企业预退税工作,根据《象山县出口企业应退税预退实施办法》(象政办发[2009]193号),甲方、丙方委托乙方进行应退税预退的账务处理,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XX,XX名:象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账号:1(以下简称“甲方XX”),该XX内资金专款专用,仅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企业应退税预退。甲方不得将该XX内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对该XX资金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此承担任何债务,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丙方应在乙方开立出口退税专户,XX名:
账号:丙方保证该XX为其唯一出口退税专户。甲方XX中扣划给丙方的预退税款项未得到足额返还前,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因任何原因动用出口退税专户内资金。
如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或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丙方指定预退税款划转XX:
开户银行:
XX:
三、乙方收到经象山县国税局加盖业务章后的《出口企业应退税金清册》,核对业务章无误(业务章样本见本协议附件一),根据《出口企业应退税清册》确定的企业名称、退税金额进行预退税账务处理。
乙方依据《出口企业应退税金清册》认定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出口退税专户为其唯一的出口退税专户,无需再行进行核实。因任何原因造成丙方存在两上或两个以上出口退税专户的,并因此而引发争议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87
四、乙方进行预退税账务处理时,按照《出口企业应退税金清册》明确的应向丙方退税的金额,扣除利息后,从甲方XX划转至丙方于本协议第二条指定的预退税款划转XX。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上述行为,乙方无需另行获取授权。
如因甲方XX内资金不足,致使乙方无法足额划转预退税款项的,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的履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
五、利息统一按以下标准收取:
乙方按照《出口企业应退税金清册》确定的丙方应适用的企业类型和利息收取标准进行操作。
老生产型企业利息收取日期为20天;外贸公司利息收取日期为40天;符合提前退税条件的新出口生产企业,视同老生产企业利息收取日期为20天;不符合条件的新出口生产企业,首笔退税款利息收取日期为1年。
利率为乙方扣款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 = 应退税金额X 基准利率 X 天数 / 360
(此处“天数”按照《出口企业应退税金清册》所载的退税所属期确定。)
六、乙方凭且仅凭《出口企业应退税金清册》进行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预退税款项划转。乙方仅对《出口企业应退税金清册》进行形式性审查,不承担任何实质审查的责任。乙方核对《出口企业应退税金清册》上所盖象山县国税局业务章与预留样本无误,即视为乙方已善尽形式审查的义务。如因《出口企业应退税金清册》的真实性、有效性等引发争议,与乙方无关,应由甲方、丙方与象山县国税局沟通解决。
七、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可在任何时候从其出口退税专户划转相应款项至甲方XX,直至甲方XX中扣划给丙方的预退税款项得到足额返还,乙方无需另行获取授权。
乙方于每个工作日14:00起至18:00止,每隔一个小时作扣款批处理,即视为乙方已善尽本条款
约定的扣款义务,如该时点丙方出口退税户内无任何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扣划款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出口退税专户在该约定时点以外的其他任何时候有资金存入,乙方未予扣款的,不得视为乙方未尽本协议项下义务。
八、乙方应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及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报表,甲方应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如发现差错,应在收到报表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反馈,如乙方未在约定日期内收到甲方的书面反馈则视为账务核对无误。
九、乙方仅根据甲方和丙方的授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账务处理工作,甲方及/或丙方对于预退税款项金额、扣款行为、利息收取等有任何异议,或甲方、丙方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除甲方、丙方双方有明确证据证明乙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外,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丙方应自行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因此而导致本协议终止、解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甲方及/或丙方对于预退税款项金额、扣款行为、利息收取等有任何异议,或甲方、丙方之间发生任何纠纷,除非甲方出具书面通知要求乙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仍将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一、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得视为乙方对甲方及/或丙方或任何其他方的付款义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本协议所涉的任何一个XX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乙方须及时告知甲、丙两方。
十四、如甲方在其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发生逾期,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以及丙方及相关部门。
十五、本协议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会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经三方同意,本协议可以终止。
十六、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XX国法律。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由三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
十七、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XX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