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部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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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6•【字号】焦政〔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16日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等级公路,包括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公路,其中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及村道。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通公路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保护工作,负责涉路施工的行政审批和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普通公路的用地范围标准: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5米范围。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划定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距离标准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村道不少于3米。

焦作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焦作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HO10560—0402—2008—00001焦作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规划编制的意义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发展指标,合理空间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循序渐进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规划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颁布,1998年修订)1.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6《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 100号令)1.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1.8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1.9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1.10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11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1.12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1.13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0年106号)1.14建设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城[2004]98号1.15国家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19931.16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17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8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纲要》(2002年240号,2005年修订)1.19国家其他相关法规、条例和行业标准1.20《河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21《焦作市山水园林城市总体概念规划》(该方案是2002年黑川纪章建筑都市设计事务所应焦作市人民政府的邀请所作的咨询设计)1.22《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二十一世纪议程》第三条规划的期限近期:2005年—2010年;中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焦作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记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焦作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记
式 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2 0 1 6 年1 1 月1 8 E t 经河 山生态环境保护 。
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 0 1 7
年3 月1 0 日开始施行 ,北 山生 态环境保护走上有 法
广泛凝 聚共识
科学 立法民主立法
可依 、 依法保护 的轨道 。焦作首部地方性法规 为何
3 条意见 、建议。会后 ,根据 近 年 ,焦作 市不 断加 大 北 山治理 力 度 ,特别 常委会组 成人 员提 出9 是2 0 l 6  ̄ # - 6 月打响 的北 山治理和环境保护攻坚战 ,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保 护规划 、保护区 、 保护 严厉打击破坏 生态环境 的各类违法行为 ,实施一批 对保护范 围、保护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生 态 修 复 项 目工程 ,北 山生 态 环境 治 理 取 得 显 著成 措施等 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实地勘 察 ,邀请 立法咨 部 分企 果 ,积 累 了 宝 贵经 验 。通 过 制 定地 方 性 法 规 ,把 治 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召开 山区乡镇 、村 、 条 理过程 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化 、法制化 ,巩 业等不 同层面 的座谈会 ,听取各方面 意见 ,对《 草案 ) 》 进行认真修改 。经过市人民代表大会法 固 和 扩 大 治理 成 果 ,提 升 北 山生 态 环境 保 护 的能 力 例 (
条例 ( 草案 ) 》 种 野生植物 ,有 当阳峪窑址 、青天河摩崖石刻 、朱 破解立法工作 中的难 点问题 ,推进《 载培墓等文物保护单位 ,有石灰石 、耐火黏土等数 起草工作。 2 0 1 6 年7 月4 日,焦作 市政府将《 条例( 草案) 》 提 十种矿产 资源 ,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较为丰富 ,是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我们应坚持科学发展,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北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焦作市北山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北山,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北部山区。

具体范围:东至焦作市东部边界,西至焦作市西部边界,北至焦作市北部边界,南至焦辉路、南山路、影视路、焦克路、焦柳铁路以北。

现有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除外。

第三条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一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管理制度;三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四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五组织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相关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监察、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绿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 年版)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1 月
内容说明
河南省“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建立了“1+3+4+18+N”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为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3”为我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26 城市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三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4” 为省辖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长江流域四大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适用于全省及重点区域、流域。

“18+N”由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发布实施。

本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新调整则同步遵照执行,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适时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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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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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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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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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1日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2021年4月29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修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修复北部矿山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的保护管理、修复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严格监管、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领导,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大问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0〕2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0〕2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取用水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焦作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窑、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的意见-焦政文[2014]1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的意见-焦政文[2014]1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的意见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的意见(焦政文〔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以建设美丽焦作为主线,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各方面和水利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环节,大力开展水系连通、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水生态文明意识,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山清水秀、生态良好的水生态文明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人水和谐、科学发展。

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科学谋划水生态文明建设布局,统筹考虑水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坚持保护为主、防治结合。

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着力实现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

在维护河湖生态系统自然属性、满足居民基本水资源需求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推进河湖水生态修复,努力降低水事活动对水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

(四)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协作。

水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各部门优势,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加强协作沟通,保障水生态文明建设顺利开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市 人大 常 委 会 法 r 委 、环 资 工 委 准 h 勺 《 条例 》 共6 章4 5 条 ,包括总 区 、二 类保 护 、三 类 保 护 区 实
组 织 立 法 凋研 纰 ,深 入 3 县4 区4 0 则 、规 划 与 管 理 、保 护 与 利 用 、
多 个非 法 采 矿 点 、 f 卜 法 矿‘ 产 品 经 监 督 检 查 、法 律 责 任 和 附 则 。在
排乱放现 象比较 m ,部分 山体
20 RD J S 2 0 1 7. O 2
市 人 大常委 会主任 王 明德 带 队视 察北 山生态环境 治理 保护 情况
大 监督纵横 建 设
年 仞 ,焦 作 『 女 府 成 立 了起 草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多方 征 求 意 见 ,数
聚 焦北 山生 态环境 “ 谁 来 保
护” 的 问 题 , 对 协 调 管 理 机 构 的 污 染 防 治措 施 ;为 恢 复 治 废 弃
经 验 ;- 侣 开 淡 会 ,研 究 破 解 立 体现 了 焦作特 色 。
渣土等 9 项 禁止性 行为 ;为 治理 扬 尘 污 染 问题 ,规 定 了生 产 、加
工 、9 1 = 、 = 存 、运 输 等 活 动 中 的 扬 尘
法 工 作 巾 的 玳 点 问题 ,推 进 《 条 例 ( 草案 ) 》 起草_ T作 .
惯称之为 “ 北 山” 。北 山 有 云 台
山 、青 天 河 、神 农 山 等 著 名 景

有 猕 猴 自然 保 护 区 ,有 金 钱
豹等8 5 3 种 野 生 动 物 ,有 红 豆 杉 等1 5 5 5  ̄ t , 野 生 植物 ,有 当阳 峪窑
址 、青 天 河 摩 崖 石 刻 、朱 载 靖 墓

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7号《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4日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10月20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生态资源保护第四章建设活动的限制第五章修复治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改善北部山区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建设黄河中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北部山区的保护、利用、修复、管理以及其他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北部山区范围),是指东以渭南市和山西省临汾市及运城市界为界、西以渭南市和铜川市界为界、北以渭南市和延安市界为界,南以与北部山区密切关联的渭北“旱腰带”所属村镇行政边界为界的区域,涉及富平县、蒲城县、白水县、澄城县、合阳县、韩城市等县(市),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焦政办〔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焦政办〔2022〕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6日焦作市“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厘清全市“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思路,准确把握未来五年水生态环境发展方向,科学确定发展重点,谋划好时间表和路线图,根据《河南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焦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工作成就。

“十三五”期间,焦作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完成了上级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任务,饮用水水质安全得到保障,全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圆满完成,人民群众对水生态环境改善的获得感显著增强。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效显现。

编制了《焦作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焦作市城市水系规划》《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等纲领性文件,强化了“规划即法”意识;建立了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的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领导小组。

突出城乡一体,以城镇绿化为点,以路网、水网、农田林网为线,以南太行山和黄河滩区绿色屏障为面,初步形成了点、线、面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格局。

成立了市委书记和市长牵头的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水污染防治同落实河湖长制、四水同治、百城提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落实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环保责任。

碧水保卫战取得显著成效。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30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综合治理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保障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露天矿山,包括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以及有责任主体废弃露天矿山和历史遗留露天矿山。

本条例所称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是指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因政策关闭且已经废弃的露天矿山区域。

第三条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系统修复,依法监管、绿色发展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监督有关主体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焦政办〔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焦政办〔202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8日焦作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扛稳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守住法律法规、环保标准、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个底线”,把好准入关、执法关、督察问责关“三个关口”,聚焦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奋力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焦作新篇章。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低于44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6.5%,重污染天数比例不高于1.5%;国、省控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省定目标,劣V类水体和县级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焦作建设取得新成效。

洛阳市完成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

洛阳市完成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

43近日,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界线勘测项目顺利通过专家组评审。

该项目由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主导,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建设。

为了保护焦作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北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焦作市特设立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制定了首部地方性法规《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按照《条例》规定,保护区范围必须向全社会公布,保护区界线在实地要有明显的标志、标识。

为了让《条例》得到更好的执行,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北山办)开展了北山保护区界碑的设立工作,包括界碑设计、界线勘测、界碑安装三个阶段。

其中,界碑设计与界线勘测工作由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据了解,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面积823.4平方公里,划分为一、二、三类保护区。

界线勘测工作任务繁重,作业单位在复杂的山区环境下,完成了各类保护区227处界碑及标识牌的勘察选址和界桩测量工作,编制了相关图件,并建立了界碑信息数据库,为界碑设立后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依据和便捷的管理平台。

该项目的完成,为北山保护区界碑的安装埋设工作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界碑的设立,可以更好地修复生态、保护北山,为焦作人民营造一个亲近自然的生态后花园。

(作者单位: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完成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2018年12月25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空间数据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项目质量检验会议。

河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河南省遥感测绘院、洛阳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参加了会议。

该项目自2018年3月由河南省遥感测绘院开始具体组织实施,共完成了洛阳市9县(市)、7区1.52万平方公里共196项、1089.5G 数据的国土资源空间数据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换工作。

会上,河南省遥感测绘院项目负责人详细介绍了项目开展情况、技术方案和转换规程等。

河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宣布了本次检验结论。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焦政文[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焦政文〔201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切实解决北部山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相关县(市)区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违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集中整治行动,2012年3月1日要启动集中整治活动。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监察、公安、林业、水利、工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电力、新闻等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点进行整治,依法扣押非法采矿设备,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

对顶风作案、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惩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坚决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的违法行为。

相关县(市)区政府在集中行动中,要集中整治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凡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持逾期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擅自以工程建设、修建道路、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园等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采矿,必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并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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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三章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保护第四章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五章生态补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北部山区生态环境,规范北部山区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北部山区生态保护范围由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界为准。

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的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部门单位职责】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工商、安全监管、公安、农业、住房建乡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电力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委会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筹协调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管委会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协调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督促检查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四)组织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综合执法】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资金保障】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责任考核】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部山区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部山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规划要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北部山区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规划衔接】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北部山区开发建设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建设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持一致,并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保护范围划分】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生态功能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区域划分从事各类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标识设置】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第十七条【应急措施】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由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第三章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保护第十八条【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调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北部山区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和濒危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宗教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保护】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人工种植、建立保护区、设立繁育基地和种子资源库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改善北部山区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植树造林】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义务植树、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对荒山、荒地、裸露山体进行造林绿化,提高北部山区森林覆盖率。

第二十一条【公益林保护】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益林保护责任区,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措施,促进北部山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第二十二条【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制定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和繁育,规范野生植物资源采挖方式,保护和增殖北部山区野生动植物资源。

禁止非法捕杀、非法采集、偷盗野生动植物和非法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条件。

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健全防火制度,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完善火情监测预警体系,制定火灾扑救预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北部山区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四条【病虫害防治】市、相关县(市)区林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病虫害的监测通报,组织和监督森林等植被的管护单位和个人,采取以生物防治为主,生物、化学、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森林等植被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造幼林地、河流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陡坡地和其他需要封山管护的林区,应当采取封山育林或营造植物保护带的方式,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在北部山区采挖、运输、经营、加工树木(树根)、铲草皮,采割、运输、加工灌木,严禁乱占滥用、破坏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科学开源。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做到采补平衡,防止地下水位持续下降。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禁止向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死亡禽畜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规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二十八条【人文资源保护】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村镇等人文资源,应当保持其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反映历史风貌。

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和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古建筑维修】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实施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并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维持原有结构,保留传统形制工艺和反映历史原貌。

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资源整合】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宗教文化等人文资源与森林景观、地质景观等自然资源进行整合。

第四章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要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村镇建设、旅游设施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要求。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审批】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手续。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生态改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施工要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北部山区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现场回收或者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消纳。

不得破坏生态景观、污染河流水系,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林地倾倒沙石等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资源管理要求】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北部山区资源管理,通过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完善综合执法机制、设立流动检查站等措施,对采矿企业资质、采矿机械和运输车辆、非法经营加工、火种携带、林木资源、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等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发现破坏北部山区生态环境行为的,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农业资源开发】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部山区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合理安排并适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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