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岗位调动与调整规定

岗位调动与调整规定

岗位调动与调整规定一、背景介绍岗位调动与调整是在组织管理中常见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旨在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优化人员配置,实现工作目标的有效实施。

为了规范岗位调动与调整的程序,保障员工权益,提高组织运转效率,制定本岗位调动与调整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岗位调动与调整规定适用于本组织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等。

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普通员工,在岗位调动与调整时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岗位调动与调整的原则1.公平原则:岗位调动与调整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歧视任何员工。

2.合理原则:岗位调动与调整应当符合工作需要和组织的整体利益,合理安排人员的岗位分配。

3.自愿原则:岗位调动与调整应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尊重员工的意愿,遵循自愿原则。

4.透明原则:岗位调动与调整的决策应当明确,流程透明,员工有权了解相关信息。

5.合法原则:岗位调动与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四、岗位调动与调整的程序1.需求分析:组织根据业务需求和发展方向提出岗位调动与调整的要求,并明确具体的需求目标。

2.人员评估:依据岗位调动与调整的需求,针对现有员工进行评估,包括技能、经验、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3.沟通与协商:组织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解释岗位调动与调整的原因、目的和对员工的影响,并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确定方案:组织根据业务需求和人员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岗位调动与调整方案,并与员工进行确认。

5.调动实施:根据岗位调动与调整方案,组织启动调动实施的程序,包括工作交接、培训等,确保员工能够顺利转岗。

6.评估与反馈:岗位调动与调整的效果评估应当及时进行,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五、调动与调整的权益保障1.薪酬保障:员工调动或调整后,薪酬待遇不得低于原有岗位的水平,根据新岗位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2.职级调整:员工调动或调整后,职级可根据新岗位的要求适当进行调整,确保与岗位职责相匹配。

3.培训支持:员工调动或调整后,组织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支持,帮助员工尽快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要求。

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及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工作原则第一条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为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各项事业发展服务,坚持公开招聘、按需择优、任人唯贤、合理调配。

第二章教职工入职第二条基本条件为政治素质好,思想品德好,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较强,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一般要求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各岗位的基本要求为:(一)专任教师具有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紧缺专业且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专职辅导员党员,具有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党政教辅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党务部门必须为党员。

部分教辅岗位可适当放宽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四)后勤服务人员司机等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他人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三条专任教师优先从校内外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中选拔,党政管理、教学辅助人员一般以校内调剂为主,校内无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时进行对外招聘。

第四条招聘程序(一)每年9月初,各用人部门将用人计划提交人事处; 人事处汇总用人计划,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人事处对外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二)各二级学院接收专任教师岗位报名材料,并对应聘者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将初审结果交人事处复核(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高层次人才的初审结果另彳丁交由组织部复核)。

人事处接收其他岗位报名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核方式以当次公开招聘方案为准。

专任教师岗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进行试讲和面试考核。

其他岗位由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者进行笔试(或实际操作)和面试考核。

学院岗位变动人员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学院岗位变动人员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学院岗位变动人员资产交接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岗位变动等原因造成资产流失,根据_《—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岗位变动人员包括校内岗位调整、退休、调出学校、停薪留职、辞职、解聘、辞退等人员。

第二条全校所有负责、使用、保管学校各类非经营性资产的工作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均需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交接的资产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等。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人员资产交接手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所有岗位变动的人员在离岗前要做好国有资产的交接工作,部门资产管理员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 监督并做好国有资产清单的签字确认和移交工作,按程序办理国有资产的使用人员变动手续,以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第四条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时资产交接程序。

岗位变动前由原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将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编造清册,注明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购置日期、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等,由资产管理员签章后送当事人核实。

岗位变动人员对部门资产清册进行核查,以备向接收方移交。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管理使用的资产移交过程进行监督,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资产管理员变动时资产交接程序。

岗位变动前资产管理员将本部门资产账目按分布地点清理并编造移交清册,注明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购置日期、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等,资产管理员将编好的清册由实际使用人签字确认。

资产管理员将领导签章并加盖本部门公章的本部门资产清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对确认,并达到一致,否则要说明原因。

部门负责人监督新老资产管理员资产移交工作。

第六条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原则上不新配办公设备,实行“物随人走”,双方部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内部调拨手续,填写《科*学院人员岗位变动资产交接单》。

第七条以上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资产移交相关工作接受学校监审部门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为了建立健全学校专业增设、淘汰、改造的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校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使专业培养人才能够切实符合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需要,全面提升我校的人才培养水平,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一、指导思想1.注重对原有专业进行系统的升级改造与转轨,调整专业设置结构和人才培养方向,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研制专业技能标准与考核方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在夯实专业基础的同时,加强专业技能培养与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把学生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2.根据专业设置规律和错位发展的原则,科学、严格地设置新专业,规划新专业建设。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以发展目标和办学特色、办学基础为依据,对拟增设专业进行科学论证,认真规划,在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并充分考虑学生就业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增设,控制重复专业设置,限制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增设。

3.适当淘汰建设办学条件不足、发展前景不理想、招生与就业形势不乐观的专业。

二、调整思路(一)限制或停招1.连续3年招生完成率低于计划60%专业,应限期整改,并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招;2.凡连续3年招生人数未满30人的专业,予以撤销并公布;3.凡专业就业率低于本市同类专业就业率10%的专业,应限期整改,并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招;4.因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学校专业评估处于落后的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或隔年招生。

(二)改造与转轨1.对于限期整改而未能完成整改任务或未达标的专业,减少招生计划,立足同行业或相同领域内的产业链上下游不同发展形势,及时开展调研,论证向临近专业调整的可行性;2.对于因市场需求减少或人才需求档次较高而导致就业率降低的专业,应调整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重新规划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3.对实践教学条件优越但招生面临困境或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应合理调整专门化方向,并提高教师实践指导能力;4.对相关几个发展形势并不看好的专业,应在教育部专业设置指导文件的规定下,进行重组或开设新专业;5.对专业发展形势较好但学校办学软硬实力不强的专业,应重点加强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课程体系改革以及立体化教学资源建设,促进专业发展。

教职工转岗、待岗、解聘处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转岗、待岗、解聘处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转岗、待岗、解聘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教师管理,坚持从严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岳阳市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长沙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聘用)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教职工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职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我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转岗处理:(一)不能胜任现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有困难的;(二)所任班级学生,学科学业水平较差的;(三)因患病,虽能上班,但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和履行原工作职责的;(四)因工作需要,单位安排转岗的。

第四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予以待岗(三个月或六个月)处理:(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和组织调动的;(二)所任班级学生,学科学业水平较差,又不服从学校转岗安排的;(三)不遵守学校工作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落聘后又拒不接受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五)转岗后仍不适应新岗位职责要求的;(六)违反规定从事有偿家教或向家长索要财物,经查实的;(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八)散布流言蜚语、造谣惑众、诽谤他人,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九)上班期间搓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的,或因休息期间娱乐过度,影响正常工作的;(十)家长、学生投诉,经查实责任在教职工一方,且情节较重的。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处理:(一)试用期内的教职工经考核证明不符合岗位聘用要求的;(二)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四)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损害教师形象的;(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八)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师范大学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暂行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暂行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暂行规定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2]55号)、《湖南师范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意见》(校发[2011]19号)、《湖南师范大学人事调配暂行办法》(校行发人字[2010]8号)等文件精神,特对我校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后的岗位管理动态调整作如下规定:一、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须保持相对稳定。

1.我校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期间,岗位类别、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等级设置等不作调整。

2.人员公开招聘、人员调配、职称申报、职务晋升、岗位工资异动、岗位变动(含同类岗位内的高聘或低聘、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等,均须以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为依据,在岗位空余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稳妥进行。

3.教职工原则上不予转换岗位类别聘用。

4.教职工申请岗位调整的,相关单位须综合考虑本单位各类人员编制、岗位现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

人员岗位调整严重影响单位工作和人员结构的,不予转出;单位岗位人员已满的,不予转入。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与岗位须相适应。

1.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须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条件,职称系列(专业)与岗位必须相符。

2.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已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但职称系列(专业)与岗位不相符的,在首次岗位设置聘期内应做到一致。

否则,今后不能参与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内部等级的晋升。

3.职称系列(专业)与岗位不相符的,职称晋升时,须申报与现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根据学校“教师正增长”的调配原则,为了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除学校党委、行政任免外,专任教师不予转岗聘任到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四、根据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形式,分别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按以下情况确定等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直接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教师变更工作岗位规定

教师变更工作岗位规定

教师变更工作岗位规定一、背景介绍在教育领域中,教师是起着重要作用的关键人物。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教师可能需要变更自己的工作岗位。

教师变更工作岗位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教师合理、有序地进行岗位变更,并促进教育系统的发展。

二、岗位变更条件1. 学历要求:教师变更岗位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技能,确保有足够的教育素养。

2. 教龄要求:教师变更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教龄,以保证其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经验积累。

3. 考核评估:教师变更岗位需经过一定的考核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新岗位的要求,并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培训。

三、变更岗位的程序1. 申请阶段:教师应向相关的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 审核阶段: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教师的背景资料、教学成绩等。

3. 考核评估: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变更岗位。

4. 确认岗位:在考核评估合格后,教师将被安排到适合其背景和能力的新岗位。

四、培训支持1. 岗位培训:教师在变更岗位后,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并熟悉新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2. 继续教育:为了支持教师在新岗位上的持续成长,相关教育机构可以提供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课程。

五、师资管理与留任1. 岗位调整:教师变更岗位后,应根据不同的时间段进行一定的岗位调整,以保障人才的发展。

2. 岗位交流:教师间可以进行岗位交流,分享教学心得、经验等,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3. 留任政策:对于表现优秀且具备潜力的教师,学校可以制定留任政策,以激励其在新岗位上持续发展。

六、岗位变更管理的挑战1. 适应期:教师变更岗位后,可能需要一定的适应期,对新环境和新任务进行熟悉和适应。

2. 岗位错配:有时候,由于教师本身的特点等原因,可能存在岗位与人员不匹配的情况,需要及时调整。

七、变更岗位的机遇1. 发掘潜力:通过变更岗位,教师可以有机会发掘和锻炼自己的潜力,拓展自己的职业发展道路。

学校岗位异动动态管理制度

学校岗位异动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岗位异动管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各类岗位的异动,包括岗位调整、晋升、降职、调动、辞职、退休等。

第三条学校岗位异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异动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岗位异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 异动申请表;2. 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3. 个人陈述及原因说明;4. 部门或单位推荐意见。

第五条岗位异动申请流程:1. 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异动申请;2. 部门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3. 员工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事部门;4. 人事部门审核并提交至校长办公室;5. 校长办公室召开会议讨论,形成审议意见;6. 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岗位异动审批权限:1. 岗位调整、晋升、降职、调动: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批;2. 辞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 退休: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异动手续办理第七条岗位异动手续办理包括以下内容:1. 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社会保险转移等;2. 办理入职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入职培训等;3. 办理岗位调整、晋升、降职等手续,包括签订岗位调整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岗位异动手续办理时限:1. 岗位调整、晋升、降职、调动:自审批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 辞职:自审批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3. 退休: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学校设立岗位异动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岗位异动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岗位异动工作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者:发布日期:2013-01-20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7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2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与要求(一)岗位设置方案相对稳定。

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实行岗位聘用情况年度备案制度。

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情况、岗位空缺情况、人员岗位调整等情况汇总,填报《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样式见附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未发生变动的事业单位也要进行年度备案,填报备案手册。

(三)人岗相适原则。

聘用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人员,须具备各类岗位及等级的任职年限、职务(等级)资格、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否则不能聘用到相应岗位。

对原已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所取得职称专业类别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不参与高、中、初内部等级的晋升。

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

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人事业务工作的前提。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调配、职称申报、职务晋升、岗位工资异动、岗位变动(含同类岗位内的高聘或低聘、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等工作,都须以上一年度《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备案情况为依据。

动态调整与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动态调整与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动态调整与人员流动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提升组织的敏捷性与效率,规范员工的流动和任职布置,特订立本《动态调整与人员流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 调整原则2.1 调整类型依据企业发展需求,调整包含但不限于岗位调整、职位晋升、职能转岗、异动调整、团队重组等。

2.2 调整依据调整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发展战略、业务需要、绩效评估结果、岗位变动、员工意愿等。

2.3 公平公正调整应遵从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以种族、性别、宗教、年龄、婚姻情形等不合理因素为依据进行差别化对待。

3. 调整程序3.1 调整需求确认由各部门负责人依据业务需要提出调整需求,经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调整需求提交人力资源部门。

3.2 评估与筹备人力资源部门依据调整需求,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岗位评估和人员需求分析,订立调整方案,并报告给上级主管领导。

3.3 通知与面谈上级主管领导通过面谈的方式,向相关员工通知调整事宜,并说明调整原因、方式、目标、职责等内容。

3.4 协商与签订受影响的员工有权提出问题和建议,企业应乐观协商解决,并在双方达成全都看法后,签订相关调整协议。

3.5 阶段评估与调整在调整执行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跟进调整效果,对调整结果进行评估,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必需的调整与优化。

4. 人员流动管理4.1 岗位更改依据组织需要,员工可能需要进行岗位更改,包含调整职责、调整工作地方、调整下级人员等。

岗位更改应经过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获得上级主管领导的批准。

4.2 职位晋升依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本领和潜力,可以进行职位晋升。

晋升应经过综合评估,并获得上级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的批准。

4.3 职能转岗员工可以依据自身发展需求和公司需要,申请进行职能转岗。

职能转岗的申请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确保转岗后员工具备胜任新职能的本领。

4.4 异动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业务调整、公司战略更改等,需要对员工进行异动调整,包含地域异动、部门异动、岗位异动等。

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教职工队伍建设,激励教职工积极投入到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过校内公开招聘程序选拔录用,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根据教职工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岗位,实行教职工的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

第四条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完善配套政策,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校内调动第六条教职工校内调动是指在学校内部,教职工经过程序合法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

第七条校内调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人岗相适原则。

教职工的组织关系、岗位性质、专业技术水平、职称等因素应当与拟调岗位的要求相适应。

(二)自愿申请原则。

教职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愿调动工作岗位。

(三)公开公平原则。

学校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教职工校内调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进行校内调动前,学校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明确调动原因。

学校应当明确教职工校内调动的原因和目的,合理安排调动计划。

(二)确定调动程序。

学校应当确定调动的程序和时间表,充分沟通与教职工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三)征求意见。

学校应当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听取其相关建议,保障教职工参与调动决策的权利。

第九条校内调动分为正常调动和特殊调动。

正常调动是指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合法调整教职工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轮岗、工作岗位调整等。

特殊调动是指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教职工进行调整,学校应当向教职工说明调动原因,依法履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调动档案,记录教职工的调动情况。

学校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学校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人员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的调动。

第三条学校人员调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章调动范围第四条学校人员调动范围包括:(一)教职工内部调动:同一岗位、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调动。

(二)教职工调入:从外部单位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

(三)教职工调出: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从我校调往其他单位工作的教职工。

第三章调动条件第五条教职工调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工作表现优秀,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调动程序第六条教职工调动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教职工本人提出调动申请,填写《学校人员调动申请表》。

(二)审核批准: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三)办理手续: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调动手续。

(四)公示:调动事项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五)交接工作:调动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五章调动纪律第七条教职工调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纪律:(一)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隐瞒、虚报。

(二)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无理取闹。

(三)不得利用调动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学校机密。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教师工作变动备案办法

教师工作变动备案办法

教师工作变动备案办法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教师工作变动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和学校的运行正常,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教师工作变动备案办法。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工作变动的类型教师工作变动可以分为内部调动和外部调动两类。

内部调动是指在同一学校,教师由一个任教岗位调动至另一个任教岗位;外部调动是指教师由一所学校调动至另一所学校任教。

二、内部调动备案办法内部调动是学校内部的教师工作调整,一般不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

学校会根据教师的个人素质和需求,安排其调动到适合的岗位。

这种调动有利于教师发展和学校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三、外部调动备案办法对于教师的外部调动,教育行政部门会制定具体的备案办法。

首先,教师要提出调动申请,通过学校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其次,教育行政部门会根据学校资源的分配情况和教师的实际需求,判断是否同意此次调动。

最后,教育行政部门将调动结果通知学校和教师本人。

四、调动条件与要求教师工作调动不是随意的,通常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新岗位的教学工作。

其次,教师的调动应符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发展规划和需求。

最后,教师的调动不应对学生和学校造成重大影响,如调动后学校的任课教师是否能及时接替等。

五、公平公正的原则教师工作变动备案办法应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备案办法,并在执行中公开透明。

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师的申请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避免主观性的干预。

最后,备案办法应保证教师的权益,同时也要重视学校的发展需求。

六、备案办法的定期评估教师工作变动备案办法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通过对备案办法的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此外,随着教育发展的需求不断变化,备案办法也需随之调整,以适应教师工作变动的新形势和需要。

七、备案办法的落实与监督备案办法的执行需要有配套的落实机制和监督手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师范大学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暂行规定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2]55号)、《湖南师范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意见》(校发[2011]19号)、《湖南师范大学人事调配暂行办法》(校行发人字[2010]8号)等文件精神,特对我校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后的岗位管理动态调整作如下规定: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须保持相对稳定。

1.我校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期间,岗位类别、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等级设置等不作调整。

2.人员公开招聘、人员调配、职称申报、职务晋升、岗位工资异动、岗位变动(含同类岗位内的高聘或低聘、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等,均须以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为依据,在岗位空余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稳妥进行。

3.教职工原则上不予转换岗位类别聘用。

4.教职工申请岗位调整的,相关单位须综合考虑本单位各类人员编制、岗位现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

人员岗位调整严重影响单位工作和人员结构的,不予转出;单位岗位人员已满的,不予转入。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与岗位须相适应。

1.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须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条件,职称系列(专业)与岗位必须相符。

2.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已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但职称系列(专业)与岗位不相符的,在首次岗位设置聘期内应做到一致。

否则,今后不
能参与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内部等级的晋升。

3.职称系列(专业)与岗位不相符的,职称晋升时,须申报与现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根据学校“教师正增长”的调配原则,为了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除学校党委、行政任免外,专任教师不予转岗聘任到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四、根据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形式,分别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按以下情况确定等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直接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大学专科毕业生,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2.校内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岗聘任到专任教师岗位,经学校认定可保留原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但一年内须转评高校教师系列职称。

3.校内管理岗位人员转岗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保留原有管理岗位等级,根据其职称系列(专业)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4.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认定可保留原有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如职称系列(专业)与岗位不相符的,一年内应做到一致。

五、根据新增管理人员的来源形式,分别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通过公开招聘进入学校管理岗位的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情况确定等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直接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

2.调入人员进入学校管理岗位,不再保留原有岗位等级,按现管理岗位重新确定等级。

3.校内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岗聘任到管理岗位,不再保留原有岗位等级,按现管理岗位重新确定等级。

4.经学校任免的管理人员,按任免文件确定岗位等级。

六、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现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七、人员岗位调整后,按新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教职工在三类岗位之间转聘、在专业技术类岗位内部不同职称系列(专业)之间转聘的,不再保留原有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基本工资标准暂按国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新岗位执行。

其他情况的人员岗位调整,原有岗位待遇不再保留,按新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八、加强考核管理。

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后,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按《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执行。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出现两次基本合格,按一次不合格对待),学校将暂停其岗位工作,限期离岗学习3个月(经费自理)。

本人申请在原单位重新上岗,如仍不能胜任工作,且年度考核再次不合格,学校将予以解聘。

拒绝离岗学习或离岗学习后拒绝申请在原单位重新上岗的,予以解聘。

九、人员岗位调整须按程序进行审核备案。

1.因职务职称晋升而调整岗位的,人事处凭学校任免、聘用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其它情况的同类岗位内部的岗位调整、三类岗位之间的转岗等,按校行发人字[2010]8号文件办理有关校内审批(备案)手续。

2.三类岗位之间的转岗、职务职称晋升等人员岗位调整后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十、违反人员岗位调整程序,擅自进行岗位调整的,停发相关待遇。

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十一、本规定涉及干部组织任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情况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