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农理论
张-五-常佃农理论读后感
张-五-常佃农理论读后感一、《佃农理论》的主要理论:正像作者在导言中所说“本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推导出了一种分成租佃理论,用它来探讨在分成租佃制下的资源配置的性质。
传统的观点认为,分成租佃制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这本书从理论上和经验上两个方面证明了这种无效率的观点只是一种错觉,并认为在自由市场私人产权约束的条件并且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相反,这些合约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
接下来作者又探讨了为什么在同样的竞争约束条件下,人们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作者抛弃了理想的交易成本为零这一限制条件,并引入了规避风险的可能性,其答案就是人们之所以选择不同的合约,是为了在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下,从分散风险中获得最大收益。
第二部分把分成租佃理论应用在台湾的土地改革上,即地租所占的比率受到政府所规定的最高比率的限制这样一种情况。
作者推衍出了两个假说:一个是补偿性合约再安排假说,根据这一假说,为了维持在减租前市场上的合约条款所达到的均衡状态,地主会采取补偿性支付和土地使用权再安排两种方式,使政府控制最高地租比例的作法无情轻重,这一假说得到了证实。
不过这样的事情的发生几率很小,促使作者又进一步提出了耕作集约度假说,这种假说认为在没有任何非法的补偿性支付的情况发生的.情况下,佃农土地上使用的非土地资源将会增加,这样土地的产出总量将会增加,地主因为减租所导致的地租的减少就会得到补偿。
这种假说得到了作者的证实。
作者提供的资料证明了减租后佃农劳动的密度增加了,而且佃农土地上的肥料质量及其他投入都有了质量上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台湾1949年三七五减租后作物选择模式的改变。
二、作者的思维方法、分析方法及写作方法:1.证伪的方法:就像作者所说的“科学不是求对,而是求不被推翻”,作者在研究佃农理论的过程中从头到尾都运用了证伪的方法。
写作之初,作者努力寻找逻辑上的错误;在逻辑上找不到错误之后,又努力以台湾土地改革的农业资料来推翻他的佃农理论。
2015210013-甘晨-《佃农理论》读书报告
一、张五常与《佃农理论》《佃农理论》是全球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在他学生时代的博士论文,也是现代合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
说到张五常,很是有一番传奇意味,他是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也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他却并非是一位科班出身的经济学家,他的求学之路颇为坎坷,曾从事摄影职业,直到24岁进入美国加州洛杉矶分校就读经济学科之后才算入门。
1967年他在长堤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助他获得了芝加哥大学政治经济学奖。
二、《佃农理论》创新《佃农理论》主要运用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对分成租佃制度作出了新的解释,推翻了传统的理论,创立了“新佃农理论”。
其理论的要义是透过某些因素的变动,不管是分租、定租或地主自耕等,其土地利用的效率都是一样。
如果产权弱化,或是政府过度干预资源配置时,将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如果能够定土地为私人产权,明晰产权制度,允许土地自由转让,这是使生产要素与土地发挥最大效率的不二法门。
三、《佃农理论》解析《佃农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三个方面: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不同的合约安排其效率相同;二、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条件下,不同合约安排其效率不同。
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是为了在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下,从分散风险中获得最大收益;三、在法律强制减租的约束下,由于地主的土地收益权被弱化且没有被排他性地转让,造成资源配置无效率,并引起耕作集约度提高。
《佃农理论》中关于合约选择的论述,它的假说是人们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是为了在交易成本约束下,从分散风险中获得最大收益。
基本上风险的衡量是基于三种合同模式:定额合同、分成合同、工资合同。
“分成合约的总交易成本(谈判成本与实施成本之和),似乎要高于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
因为分成合约要规定地租的比例,非土地投入对土地的比例,种植的作物种类,还要弄清实际的产量。
那为什么人们会选择分成合约呢?张五常认为,这是为了规避风险,因为分成合约使得地主和佃农分摊了风险。
“合约的选择可以用交易成本的不同及规避风险的假设来分析。
佃农理论
2011/3/26
《佃农理论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张五常
这本书是非常经典的经济学书籍,也是张无常呕心沥血的博士论文和经典著作,所以可以说是合约理论的“始作俑者”。
传统观点是分成租佃制度会导致低效率。
而张的这篇论文颠覆了传统的观点
论文的三个基础理论:产权理论;佃农分成是一种合约,条件由双方议定;佃农合约是在私产与竞争两种局限下决定的。
佃农理论是基于土地边际产出递减的假设。
同时,书中也介绍了定额地租与分成租佃的概念:
定额:佃农自己提出要耕种的土地数;
分成:地主佃农共同决定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比例
具体说来,一个地主有一块地,若以佃农方式将整块地租给一家,则地主的分成率很高,而小农户以地分成率获得的收入已经足够高了,所以他一般不会另谋高就。
当分给两家时,分成率降低,而地主总收入增加,(因为佃农之间的竞争使其提高生产率)如此下去。
开始时地主分成率下降会有较高的总收入,但到了某一点之后再分就会下降了,只有某一个农户数量会使地主得到最高的总收入。
佃农理论的两点负面影响:风险;卸责。
有关私有产权:私产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
张认为,在中国经济改革的问题上,如果以上三权界定为私有,所有权保留为国有没有问题。
地主分成率若被政府压制,会导致某部分的收入没有清楚界定,从而产生公共财产的租值消散的结果。
地主无需知道均衡点,因为对资源所有权的竞争会带来有效率的合约安排。
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
佃农理论读后感
佃农理论读后感佃农理论的读后感xx已经整理好了,各位,我们大家一起看看下面的文章,一起阅读吧! 1总体上感觉,《佃农理论》在论证方式上非常严密,有大量的证伪的篇幅。
这篇文章的文字简练。
第一章的开头就是“本书由两部分组成”。
据说这是他的导师Alchian所改。
现在他的文章结构与此论文有点差异,是一种探险式写法,但往往没有给出一个很解渴的答案。
因此多有争议。
而且文体上趋繁杂,甚至有“卖关子”和故意显露的倾向。
文章中觉得有意思的三点:1、以私产、合约、竞争作为三局限。
因私产有自由转让权,而佃农间、地主间都要有竞争,在零交易成本(风险)下,分成式租佃与定额式租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是一样的。
特别是台湾厘定地主收的租之后,劳动力边际产出下降,土地的边际产出上升,收成反而更好。
2、“而对于斯密所称的英国式固定地租而终身保有土地的安排要比欧洲其他地方来得更为先进。
分析土地占有权发展的适当方法,是考察财产法的变化,而不是像斯密那样通过考究似乎有缺陷的土地出租安排来解释法律的变化。
”这句话非常经典。
张五常认为,是英国这种法律规定终身合同导致了英国不使用分成式租佃。
3、减租后,只要佃农获得的耕作收入大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获得的收入,地主就能成功地诱使佃农承担更多的耕作投入,因为其他潜在的佃农愿意这样做。
这样就产生了耕作集约度提高的效果。
地主的收入也没有减少。
因此,政策得到较好的实施。
2《佃农理论》是张五常先生的博士论文,该篇文章树立了合约选择理论实证的典范,为以后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打下了基础,同时在形式上也为博士论文的写作确立了范式。
佃农理论可以说是对科斯定理的一次极为成功的运用,澄清了长期以来经济学界对佃农分成合约的错误理解。
佃农理论主要的主要内容是: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前提下,各种合约安排下的生产效率是一致的,而不是象传统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分成合约的安排下,生产效率是低下的;二,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形下,各种合约的选择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多少以及风险的规避。
佃农理论读后感
பைடு நூலகம்
40年代末到50年代,台湾也施行了土地改革,这其中一个重大过渡性举措,就是“把地租在年收成中所占的百分比,从平均估计数的56.8%减少到统一的法定最高比例37.5%。”(第5页)1949年的实施办法,有:“本省私有耕地之租用……其地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160至161页)
在提出了交易成本为零的地租理论后,张五常又去研究了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事实上,这部分内容也是《佃农理论》这本书依然有人阅读的主要原因。
二、对地租理论的数学分析
但是,在对有关于交易成本这部分内容进行分析前,我们还是要再仔细解读一下他的地租理论。
张五常的地租理论,其实还有一个暗含的前提,就是,土地的潜力没有全部利用,地主在划分土地前后土地的产量都没有达到极限。否则,他的理论就完全失效了。
随后张五常给了一个数学表达,这个表达是建立在文字说明的基础上的,与文字说明实质上完全一致。他只是证明,在他的逻辑下,存在这样一个点,这个点是地租与佃农收入的均衡点,这个点能够达到地租的最大化。有关的数学内容,在下一节分析。
当然,这些对其逻辑和方法的质疑并不能表明张五常由此得出的结论本身也是不正确的。其实从张五常的这些分析中,只有一个结论性的东西,即: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果地主追求财富最大化,显然分成地租制比固定地租制要合理。其实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这是非常明白的事。当然对于主流经济学来说,马克思主义不但不是主流,而且简直要把它驱逐出经济学去。
从这四个前提条件来看,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基本上是建立在与台湾的现实相悖的基础上的。首先,对第1个条件来说,台湾当时绝对不是自由市场,甚至还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自然经济中。(白先勇回忆1960年的台北:“大概那时台北还是农业社会——清晨牛车满街,南京东路还有许多稻田,夜总会是一个神秘而又邪恶的名词,好象只有一两家。”《白先勇自选集》,花城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336页。)对于中国传统的地主和农民来说,除了经济关系,还有相当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且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伦理道德体系,简言之,对于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来说,对财富的追求是相当有限的。对第2个条件,很明显,这里所说的“资源”并不包括劳动,而似乎是专指土地。劳动的特殊性质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能力无法转让给其它人,这往往决定了劳动者在经济关系中的不利地位。而且,以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农民恐怕也不能自由的流动,他也没有太多的就业机会可供选择。对于第3个条件,同样,和约当事人不可能自由的接受或者拒绝,对于没有积蓄的农民来说,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契约,往往意味着生存的窘境。就是对发达市场经济来说,自从凯恩斯的《通论》发表以来,人们也已经意识到了,传统的不承认非自愿失业存在的理论是多么的错误。特别是,对于张五常自己的佃农理论而言,地主可以提高地租比例、把土地划分为许多小块出租给农民,这本身就是与这一假设直接对立的。对第4个条件,我们可以认为,在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面积不是非常大,而佃农又来自于在同一地区(村庄等)生活的农民中,签定契约成本为零的假设是合理的。
佃农理论读后感
《佃农理论》读后感《佃农理论》是国际知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学生时代的论文习作,也是现代合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
尽管在此书出版四分之一个世纪内销量仅有两百余本,但张五常这本论文集主要以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对分成租佃制度作出了新解释,推翻了以往的传统理论,建立了“新佃农理论”,奠定了现代合约经济学的基础,因此论文一出,在西方经济学界引起了极大的轰动,而且《佃农理论》之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其重要性越来越大,它不仅成了现代合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而且《佃农理论》其中的几文在期刊上发表后也成了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
《佃农理论》主要是以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对分成租佃制度作出了新解释,推翻了以往的传统理论,建立了“新佃农理论”。
其理论的要义是透过某些因素的变动,不管是分租、定租或地主自耕等,其土地利用的效率都是一样。
如果产权弱化,或是政府过度干预资源配置时,将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如果能够定土地为私人产权,明晰产权制度,允许土地自由转让,这是使生产要素与土地发挥最大效率的不二法门。
作为产权理论大师阿尔奇安入室弟子又熟读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科斯著作的张五常,这时便尝试着用产权理论来解释这种情况:首先,土地是地主的私有财产,劳动力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所以要从私有财产的局限性入手对此进行解释;其次,佃农分成制度是一种合约,它与任何合约一样,其中的条件是由双方议定的;再次,农民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展开竞争,地主之间也有竞争,因此佃农合约中的条件(包括分成的百分比),是在私有财产竞争的这两种局限下决定的。
所以在佃农制度下,农民与地主的投资,佃户租种土地面积的大小与耕种劳力的多少,以及地主与农民分成的百分比,都是由上述三个理论基础决定的。
这些被决定的项目,就是佃农合约的条件了。
从上述理论出发,张五常很容易地推断出地主在土地上的分成收入与固定租金、雇用农民、自耕自种等不同形式的收入大致相同。
因为,竞争的局限条件是大体一样的。
在这个思路的基础上,张五常又进一步研究了在资源的运用与收入的分配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合约安排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在今天大行其道的合约经济学的研究。
中国农村能否重持“佃农理论”?
何为《佃农理论》?
何为佃农呢?简单一点,佃农就是通过利益分成,约定地主与农户之间利益分配的合约关系。也就是地主给出一个比率,收成时农户与地主按照这个比率来分享成果。50—60年代台湾土地改革时,台湾政府规定地主分成比率不超过百分之37.5。而之前的比率通常是百分之50—60以上。政府这样一规定,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价格受管制,必然会导致无效,因为它限制了自由,人们不能自由签订合约,必然会带来租值消散,产生无效,类似公共物品,传统理论认为无效。但问题是生产却上升了,政府公布的数据说明生产率提高,收入增加,台湾土地改革成功。张五常教授不相信,认为政府的数据有假,于是就亲自去调查,结果发现生产率真的提高了。这是不可思议的,政府管制,生产率怎么会提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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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他通过研究发现,生产率提高是因为有三个条件,第一是土地的私产(属于地主),其二是佃农分成是一种合约,地主与农民之间可以自由安排,第三是农户之间有竞争。因为政府将地主的分成率从之前的百分之50多规定为百分之37.5,地主的收入按分成率是降低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分成后),而这提高却不是农户劳动生产而得,而是土地的分成比率提高所获。也就是这些收入突然间就多了,而这多出的是属于土地的收入,但是土地是地主的私产。于是地主有权收回土地,也有权不租给农户,这样一来农户之间就会竞争,竞争土地的租佃权,竞争的结果就是谁的产出最高,让地主分成的收入达到或接近管制前的水准,那么地主就会租给谁。于是通过竞争,农户加大劳动的投入,地主的收入也上升了,生产率也提高了。另一方面,地主也会通过要求佃农对土地的投入(劳力,工具、土地改良),对农作物品种的要求,对耕种的集约度的加强,从而来提高土地的收益,提高地主整体的分成收入。张五常教授就根据这一调查写了《佃农理论》一书,而这一书中的理论则叫“佃农理论”!
佃农理论浅析
目 錄
壹 佃农理论的选题背景 贰 佃农理论的行文思路及结论 叁 佃农理论的创新之处 肆 我们的启发
佃
一
农 理
论
章
的 选
题
背
景
问题的经济学背景: 在当时,经济学的主流思想是,市场机制是资
源配置最有效的手段,任何来自政府的干预都会对 资源配置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问题的实际背景: 在1949年土地改革中,台湾农业政策按照地
地主将土地租给一个佃农:地主的 土地资源可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2.地主将土地租给一个佃农 时的经济均衡条件:
佃农决策:根据机会成本原 理,如果佃农的耕种收入与他在 其他方面可选择的收入一样高或 者更高,那么只要土地的边际生 产力大于0,而且除土地之外所 有的耕作投入保持不变,那么佃 农就会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重新安 排土地 使用权
(4)若佃农没有足 够的钱,可以分期 付款,但每年支付 金额不超过地租额
根据台湾相关政策梳理发现,很多农业方面 法律条文规定禁止补偿性合约再安排行为,且根 据权威资料显示,在受到减租影响之后,进行补 偿性合约再安排的地主所占比例不到10%。因此, 张五常认为,在市场中,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和实 施的有效性,以及减租后带来的产量增加弥补了 地租减少带来的收入损失,这两方面的原因解释 了补偿性合约再安排行为的低发生率。
也就是说,张五常认为减租后,地主通过补 偿性合约再安排来弥补自己损失的只是很少一部 分,大部分是通过市场中减租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来弥补损失。
耕
作
减租对资源
集
配置的影响
约
度
理
论
集约度理论的三个假设
1
1 不存在任何 类型的补偿 性支付
张五常佃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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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后人的理论推进-分成效率
1976,贝尔Clive Bell和朱斯曼Pinhas Zusman: A Bargaining Theoretic Approach to Cropsharing Contracts. 构造了一个谈判模型: •地主拥有土地,佃农拥有劳动力、经营才能及某些生 产资料 •双方充分地讨价还价,佃农和地主都可以通过选择各 种合同来寻求对自己拥有的要素出价最高的合约方式, 以实现均衡状态下的效用最大化。
五、佃农理论-减租管制
减租后的产权转让和资源配置: 产权的定义: 1.产权的排他性。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排他性 2.产权的可转让性 立法弱化收益权排他性
地主的收入少了,给了谁?
没有排他性的给谁,成了潜在佃农都 可参与竞争的剩余(公共资源)
减租造成资源配置无效率 总有一部分剩余被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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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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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佃农理论-减租管制
B资源重新分配:增加耕作集约度,使产出增加,部分 补偿地主收入的下降
∵法律不限制地主要求佃农额外的耕作投入 法律不限制地主在不取消租约前提下部分收回土地 ∴地主可以诱使佃农提高耕作集约度: 1.收回部分土地,使相同土地的劳动人数增加。图2 2.使佃农加大土地上的非劳动力投入,增加土地产量。 如用好的肥料和投资购买牲畜农具等 结果:表1 1.资源从自耕农地和农业外转向分成土地 2.佃农工作时间加长,收入提高。地主收入下降。 3. 土地边际产出提高了,佃农投入的边际产出降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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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佃农理论-分成效率
本章讨论的前提: 1.私人产权明晰(土地是地主的私产,劳动力是佃农的私 产),资源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2.签约成本为零(交易费用=0)
3.当事人可以自由达成协议
佃农理论
与固定地租相比,分成地租只能使佃农获得非完全剩 余索取权导致: 佃农的边际劳动付出高于自身的边际收益 致使佃农劳动积极性不高,土壤改良动机不足 对于农民:穷;对于地主:地租少 但分成地租可在地主与佃农间分散农业的生产风险。 (固定地租制使农民承担所有的生产风险,在灾荒之 年,此制度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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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H:地主拥有土地量 m:佃农户数 h:佃农租佃面积,h=H/m q:佃农产量 t:佃农劳动量 r:地租分成比例(地主所得) R:地主收租总量 w:佃农劳动市场工资率 k:拉格朗日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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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农理论
对张五常《佃农理论》的理解及反思对于佃农地租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研究。
在以往的佃农理论看来,佃农在分成租佃制下,劳动者的劳动收益都会小于其边际产出,因此,这种制度安排是低效率的或无效率的。
但是,在欧洲、亚洲,分成制长期都存在。
台湾1949年开始了土地改革。
在改革中,当局把地主与农民的分成,规定为地主的地租不得超过农产品的37.5%。
但让经济学家难以置信的是,就在当局的这种硬性约束下,台湾农业产量非但没有如斯密和马歇尔理性所预言的那样下降,反而出现了急剧的上升。
张五常对此进行了多方的调查,经过研究在他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土地改革》(以下简称“《佃农理论》”)一文中给出了一个模型。
张五常尝试着解释这种情况:首先,土地是地主的私有财产,劳动力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所以要从私有财产的局限性入手对此进行解释;其次,佃农的分成制是一种合约,它与任何合约一样,其中的条件是由双方议定的;再次,农民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展开竞争,地主之间也有竞争,因此佃农合约中的条件,是在私有财产竞争的这两种局限下决定的。
所以在分成制下,农民与地主的投资、佃农租种土地面积的大小与耕种劳力的多少以及地主与农民分成的百分比,都是由上述三个理论基础决定的。
这些被决定的项目,就是所谓佃农合约的条件。
从上述理论出发,张五常推断出地主在土地上的分成收入与固定租金、雇用农民、自耕自种等不同形式的收入大致相同。
因为,竞争的局限条件是大体一样的。
在这个思路的基础上,他又进一步研究了在资源的运用与收入的分配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合约安排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在随后大行其道的合约经济学的研究。
在上述理论做得满意以后,张五常又加入台湾土地改革中的约束地主分成的百分比的想法。
于是,他很快就把台湾土地改革中,当局对地租施加限制,但农产量不降反增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解释清楚了:这是因为这个约束是在市场决定的地主分成之下,农民的收入会高于他们另谋高就的收入,所以在竞争下他们必须努力工作,使地主在较低的分成率中因为生产的增加而有点补偿。
张五常佃农理论解读
张五常佃农理论解读
张五常是中国现代经济学家之一,他提出了一种佃农理论,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状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他的理论主要集中在土地问题和农村经济结构上,旨在解决中国农民的低收入和低生产力问题。
首先,张五常认为土地问题是导致农民低收入的重要原因。
在中国农村,土地集中在少数富农或地主手中,大部分贫农只能依靠租地耕种,而且土地租金往往占到农民收入的很大比例。
张五常提出,只有通过土地制度的,实现土地的平均分配,才能真正改变农民的生活状况。
其次,张五常指出,农村经济结构的问题是制约农民生产力提高的关键。
在农村,许多农民依然以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缺乏技术和管理经验。
这导致了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经济增长缓慢。
张五常主张,农村需要加强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通过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农业科学知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以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
此外,张五常还关注农村的社会问题,例如农民的教育和医疗条件较差等。
他认为,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和医疗服务应得到充分重视和发展,以提高农村居民的素质和生活水平。
总的来说,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强调土地问题和农村经济结构对农民生活的影响,提出通过土地制度和农业生产方式调整来改善农民的生计和生活条件。
这一理论为中国农村和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参考。
然而,由于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和多种因素的影响,实现农民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仍然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实践的探索。
36张五常《佃农理论》
扯淡经济学之(三十六)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在《佃农理论》的第六章,张五常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假设(不受限制的)市场地租比例为70%(r=0.7),由于减租,地租比例下降到的40%(r =0.4)。
地主现在实际上获得年产出的40%,而且没有其他方面的补偿。
佃农现在从年总产出中获得的是他原来分成比例30%的两倍。
由此,佃农会愿意承担更多的耕作投入吗?如果他愿意这样做的话,这会导致资源更有效的使用吗?”张五常认为:“减租后,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高耕作的集约度。
一种方式是,保持佃农的投入不变,而竞争促使地主收回部分土地从而减少佃农所承租的土地;另一种方式是,保持佃农承租的土地面积不变,而竞争诱使佃农在所给定的土地上增加投入,这也是有利于地主的。
当然,地主也可以两种方式并用。
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结果都是佃农在他所承租的耕地上增加了对土地的投入。
……两种情况是对同一现象的不同解释。
”但不管怎么样,减租后总是还要达到一个均衡状态。
而按照张五常的理论,只要适当调整地租比例和佃农人数,分成地租和定额地租可以具有同样的效率。
换言之,市场地租比例为70%时,有一个与之等效的定额地租——比如每亩300 斤;而地租比例减到40%后,又会有一个与之等效的新定额地租——比如每亩200 斤,总之要比300 斤少。
因为等效性,为简便起见,我们就可以改为考察定额地租减少的情况。
但是,“假设不存在任何类型的补偿性支付”(比如贿赂),在定额地租的情况下,地主不可能收回部分土地另租给他人,因为这不会增加他任何的收入。
如果可以贿赂,则潜在的佃农可以通过贿赂地主,而使自己成为佃农,不过随着佃农人数的增加,最终会达到均衡状态,潜在的佃农就消失了,而贿赂也就自动消失了。
由于佃农人数的增加,其承租的土地会减少,但其投入要怎样变化,地主其实一点都不关心,因为他只管按每亩200 斤来收地租就是了。
可是,佃农要关心自己的投入,而关心的结果就是要减少投入才对。
张五常《佃农理论》和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
张五常《佃农理论》和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看到不少批评新古典主义生产函数的文章,但是多是皮毛之痒,没有触及其问题的实质。
那么,新古典生产函数的根本性错误是什么呢?这个话题还需回到西方主流经济学唯一的一个正确假定上来,即回到理性人的话题上来。
理性人是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具有利害判断区别能力,因此,理性人知道(或本能地)自己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
而需要量都是一个常数,是有需要的环境条件决定的,而不是被投入所决定的结果。
因为动机决定行为,所以产出需求决定一切投入生产行为,这就是需求决定行为的原理在经济行为上的具体运用。
厂商进行生产,所依据的就是“订单”中的数量数据,厂商不既会多生产,也不会少生产。
但是,新古典主义的生产函数却是和需求决定行为的原则相违背的,本末倒置地变成了投入行为决定需求结果,换句话说,就是由厂商的投入决定了客户的订单大小,这是十分滑稽的。
在这种认知里,厂商倒是一个精明(贪婪)的主儿,但是客户变成了傻瓜,自己决定不了自己的事情了,完全看不到其理性的存在了。
新古典主义将产量当作因变量的荒谬做法并没有为经济学所认识到,将Q=Q(L、K)到处引用的例子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许多著名的论点都是建立在这个错误的生产函数上面的。
如,有人将这一原理式子应用到土地的粮食产出和劳动投入分析上面,并和交易费用等问题挂起钩来。
张五常就是一例。
张五常在其著作《佃农理论》当中将土地的产出和投入方程写为q=q(h,t),h代表每户佃农所承租的土地,而t表示每一佃户在这片土地上所投入的劳动量。
显然,这里仅仅是符号翻新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理论突破,而q=q (h,t)在因果逻辑上压根不能成立才是问题所在。
张五常所论述的这种佃农理论被称为现代合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张五常也因此更加名扬天下。
但是,这种建立在新古典生产函数理论基础上的变种理论的出发点就是根本错误的。
尽管张五常也批评新古典的生产函数的错误,但是,并没有认识到问题不在数学技术层面,而在于所有权问题上。
可观测性与佃农理论
5.2可观测性与佃农理论假设π为佃农(佃农为代理人,委托人为地主)最终的产出,e 为代理人的努力程度。
假设最终产出和佃农努力的关系为:)(e ππ=1、假设地主和佃农都能够观测到佃农的最终产出,且产出可以在契约里规定,但是地主无法监督佃农的努力。
契约仅需规定所要求的产出和完成产出所需要支付的报酬。
此时,完全可以根据佃农的产出水平判断佃农的努力水平。
此时,不存在对佃农的激励问题——佃农只要完成规定的工作就可获得相应的报酬,这与工资契约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此时佃农没有理由接受这样的契约,因为佃农面临较大的风险——产出并不仅仅取决于其努力水平,还取决于随机因素——如气候。
此时),(θππe *=,其中θ表示随机因素——自然状态。
契约中是否出现θ和e 取决于他们是否可观测。
假设θ能够容易被核实。
此时观测佃农努力程度对于提供激励是不必要的——最佳风险分配方案可以解决,而不用面对佃农偷懒问题。
给定佃农努力程度e ,地主和佃农都可以计算出不同自然状态θ下的产出π。
因此,佃农的报酬A 取决于产出又取决于自然状态:),(θπA A =。
如果地主所得)(θP 唯一取决于自然状态θ,则佃农的报酬为:)(θπP A -=。
此时,佃农只要支付给地主一定数量的)(θP 之后可保留其余收成,结果是佃农会付出额外的努力。
所以不会产生激励问题。
同时)(θP 的特性使风险能够在地主和佃农之间以任何希望的方式分担。
这种安排是佃农契约的典型例子。
如果')(P P =θ(常数),佃农实际上承担了所有风险,地主风险为0。
另一方面,可以这样安排地主的份额)(θP :只要农户付出标准的努力程度'e ,佃农就获得预先确定的固定报酬。
这种情况下,地主承担了所有的风险。
而如果佃农合地主都是风险规避的,可以通过定义)(θP 从而使二者有效地分担风险。
在下一小节中将更详细地讨论“有效风险分担”的含义。
2、如果假设地主(委托人)不可以观测到自然状态θ那么确定一个双方都同意的契约就更加复杂。
“奇人”张五常及其名著《佃农理论》
其次 , 张五 常 的经历 也 不 可 谓 不 奇。 张 五 常 19 59 年 到洛 杉矶 加 州 大 学 经济 系 求学 时 , 有幸拜 现 代产 权 经 济学 大师 阿 尔奇 安 为 师 , 后 又 被现 代新 制 度 经济 学 大 师科 斯 认 为 是最 了解 其思 想 真 谛 的人 , 他 与 现 代产 权 大 师诺斯 , 巴泽 尔共事 多年 , 其思想 互相影 响与 激励 ; 他与大 多 数诺 贝尔 经济学 奖 得 主交 往 甚笃 , 张五 常 香 港 的家 往 往成 了他 们进 人 中 国 的第 一站 ; 他 多 次 陪诺 贝 尔经 济 学 奖获 得 者弗里 德曼来 中 国 , 与 中国 领 导 人 畅谈 中 国 改革之 大要 ; 他 也应 邀 参 加诺 贝尔 奖 颁 发大 典 , 并 被奉 为 上 宾 ; 他 还被 选 为 19 9 7 一 1 9 98 年 度美 国西部 经济学会 主席 。
顺 着这 个思 路走 下 去 , 张 五 常 又研 究 了 在 资源 的 运用 与 收人 的 分配大 致相 同 的情 况 下 , 为 什么 会 有不 同的合 约安 排的 问题 , 从 而 导致 了在 今 天 大行 其 道 的合 约经 济 的研 究 。 在 _ L 述理 论 做得 满 意 后 , 张 五 常 又加 人 台湾 地 区 土 地 改 革 中的约束 地 主 分成 的百 分 比研 究 , 于是 , 他很 快 就 把 台 湾地 区 土地 改 革 中 , 当局对地 租 施 加 限制 , 但 农 产 量 不 降反 增 这 个 问题从 理 论 上解 释 清 楚 了 : 这 是 因 为这 种 约束是在 市 场 决定 的地 主 分 成之 下 , 农 民 的 收人会 高于 他 们 另谋高 就 的 收人 , 所 以 在 竞 争下他 们必 须 增 加 劳力 , 使地 主 在 较低 的分 成 率 中因为 生产 的增加 而有 点补偿 。 这 样一 来 农 产量 自然就 上升 了。 这 就是 张 五 常独特 的佃农 理论 。
农户经营学第七讲
实物地租 货币地租 劳务地租
分成租佃制
分成租佃制重要的特征就是分成的比例在庄稼成 熟之前就确定了,租金会随着收成的变化而变化。
分成制不同于其他的收租模式的地方主要是在于 其年租不是固定的,无论是现金收入还是农产品。
地主除了向农民出租土地之外,同时也可能投入 相应的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和牲畜等。
佃农的生存状态也不能按照土地租佃形式来衡 量。佃农可能比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生活的更 好???
张五常(1968,1969)的佃农理论
假定佃农的决策标准是收益最大化,存在竞争性的市场, 分成率事前被确定,佃农投入的主要是劳动力,工资固 定,所以佃农的成本和投入的劳动力的数量成正比。
如果地主的分成率为S,农户的总产出为TVP,则农户 能最终能获得的产出为(1-S)TVP。如果不存在分成, 则农户的劳动力最佳投入量是L2,产出是Y2;如果存 在分成,则农户的劳动力的最佳投入量是L1,产出是Y1, 这样,从社会的角度来讲,固定分成率是缺乏效率的。
信贷补贴计划。为了改变佃农的不理地位,通过国家信 贷计划向佃农提供可选择的,低成本的信贷也是一个途 径。。
世界范围的土地改革
中国大陆(没收)、台湾(三七五减租) 韩国、日本 前苏联、越南、古巴 津巴布韦等
陈风波 88343890 chfengbo@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经系 2007年9月
佃农行为的特别之处
佃农的经济决策显著地不同于其他农户行为,也 不是研究土地和其他要素之间关系,而是研究佃 农之间以及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关系。
最简单的模型就是研究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 最复杂的模型是研究就是研究农户间的契约关系, 包括土地,信贷,消费信贷,投入品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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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五常《佃农理论》的理解及反思对于佃农地租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研究。
在以往的佃农理论看来,佃农在分成租佃制下,劳动者的劳动收益都会小于其边际产出,因此,这种制度安排是低效率的或无效率的。
但是,在欧洲、亚洲,分成制长期都存在。
台湾1949年开始了土地改革。
在改革中,当局把地主与农民的分成,规定为地主的地租不得超过农产品的37.5%。
但让经济学家难以置信的是,就在当局的这种硬性约束下,台湾农业产量非但没有如斯密和马歇尔理性所预言的那样下降,反而出现了急剧的上升。
张五常对此进行了多方的调查,经过研究在他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土地改革》(以下简称“《佃农理论》”)一文中给出了一个模型。
张五常尝试着解释这种情况:首先,土地是地主的私有财产,劳动力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所以要从私有财产的局限性入手对此进行解释;其次,佃农的分成制是一种合约,它与任何合约一样,其中的条件是由双方议定的;再次,农民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展开竞争,地主之间也有竞争,因此佃农合约中的条件,是在私有财产竞争的这两种局限下决定的。
所以在分成制下,农民与地主的投资、佃农租种土地面积的大小与耕种劳力的多少以及地主与农民分成的百分比,都是由上述三个理论基础决定的。
这些被决定的项目,就是所谓佃农合约的条件。
从上述理论出发,张五常推断出地主在土地上的分成收入与固定租金、雇用农民、自耕自种等不同形式的收入大致相同。
因为,竞争的局限条件是大体一样的。
在这个思路的基础上,他又进一步研究了在资源的运用与收入的分配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合约安排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在随后大行其道的合约经济学的研究。
在上述理论做得满意以后,张五常又加入台湾土地改革中的约束地主分成的百分比的想法。
于是,他很快就把台湾土地改革中,当局对地租施加限制,但农产量不降反增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解释清楚了:这是因为这个约束是在市场决定的地主分成之下,农民的收入会高于他们另谋高就的收入,所以在竞争下他们必须努力工作,使地主在较低的分成率中因为生产的增加而有点补偿。
这样一来,农业产量自然就上升了。
这就是张五常独特的佃农理论。
在《佃农理论》中,张五常深入并开创性地分析了决定合约选择的局限条件。
张五常认为,“合约的选择可以用交易成本的不同及规避风险的假设来分析。
给定与某一产出相联系的风险状态,较高的交易成本会导致生产性资产的回报率较低。
另一方面,给定交易成本,规避风险则意味着,资产的价值与收入的变化是负相关的。
实质上,分成合约下的风险分散会使订约资源的价值较高,而与其相关的较高交易成本则会降低资产的价值。
财富的最大化(或取决于相应的度量问题的效用最大化)意味着,所选定的合约安排是能够使订约资源价值最大化的合约安排。
”。
也就是说,分成合约是理性的当事人(地主、佃农)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包括佃农与佃农间的竞争、地主与地主间的竞争及佃农与地主间的竞争)在交易费用和风险规避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即尽管采用固定租约或工资合约的交易成本和协商成本相对较小,但是,对于有风险的耕作,仍会采用交易成本相对较高的分成合约,因为在分成合约下生产的随机性风险会在地主与佃农之间分担,风险越大,来自风险分担的好处就越大。
因而,张五常指出由于佃农努力程度的不易度量以及信息费用,还有来自风险分担的考虑,使得分成租佃合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佃农理论》中风险问题。
我们知道: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合约类型有三种,一是定额地租合约;二是工资合约;三是分成合约。
在第一种情形,佃农承担了全部风险,而地主获得无风险的收入;第二种情形相反,地主承担全部风险而佃农获得固定的无风险收入;第三种情形地主与佃农之间分摊了风险。
就委托-代理理论而言:如果代理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如佃农取得固定的收入,则由于代理人的行为不能“经济”地被委托人观测到(即代理人具有委托人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就必定会偷懒并向委托人谎报其努力程度。
因此,代理人必定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他才会有努力工作的动机。
这是因为,当代理人承担一定风险时,其收入是随产出的增加而增加的,倘若完全不努力,他不会有收入。
但是,我们在考虑风险收入的场合,需要考察在个人的效用函数中引入风险变量。
如果代理人惧怕风险(即代理人为风险规避型),则只有当代理人在收入上获得一定的额外补偿时,代理人才愿接受风险收入合约。
这种额外的补偿来自委托人的收入,所以,倘若让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则委托人需要支付过多的收入对代理人进行补偿,这也许对委托人是不经济的。
因而,可以事先预见到的是,一般情况下的合约应该是委托人与代理人都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而这正是“分成制”合约。
在台湾的土地改革中,地主分成的比例存在上限限制,且上限还比较低,这就给予了佃农以较大的风险补偿,以鼓励农民选择种地,这在后面的概念框架中被称为“参与约束”。
当地主和佃农都各自存在竞争时,均衡状态下的土地报酬率是可以预见的,因而毋须地主去观测佃农的努力程度,地主就应判断出佃农是否足够努力。
另外在第三章《有关分成租佃制的传统观点和对可选择假说的检验》中,他提及到了古典观点及新古典的观点。
并且指出了两者的错误之处。
对于新古典的观点中马歇尔的观点:马歇尔采用的是税收一对等分析方法,把分成租约条件下的地租比作税收,这非常适合于他的边际的分析。
按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两章中脚注的思路,我们可以推导出后来一些经济学家所使用过的图形,并较详细的说明。
简便起见,假设佃农推一的投入是劳动。
在图1中,佃农的劳动t 用横轴来度量,аq / аt 表示佃农在一块给定的土地上的劳动边际产品。
佃农的边际成本а(Wt) / аt 在竞争的市场中是一条水平线。
这里W 是现行的工资率。
如果地主雇用人来耕作土地的话,均衡点为B,所雇用农业工人的劳动量将是t2。
在这一均衡点,我们有边际等式:аq / аt = а(Wt) / аt 。
地主自己耕土地也能获得同样的结果,而不管地主是工作到t2,并在其他方面也工作,还是工作少于t2 而按W雇用他人来耕作。
作为土地的回报,地主所获得的地租总额用面积MDB 来表示,这一地租额等于定额租约条件下的地租额。
但是,在用税收-对等方法分析分成租佃制时,扣除地租后佃农的边际净收益(аq / аt )(1-r)在曲线的每一点上都向下移动。
也就是说,如果地主获得土地年产出的40%(r=0.4),佃农获得产出的60%,那么,(аq / аt )(1-r)在每一点上都是аq / аt 的60%。
据说,佃农在边际上进行决策时,均衡点为A。
这时,佃农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即:а(Wt ) / аt = (аq / аt)(1- r )。
佃农相应的劳动投入量为t1。
在这种条件下,总产品用面积ODJt1 来表示,地主获得的地租等于面积EDJA,佃农所获得的份额等于面积OEAt1。
从图中可以看到,面积MEA表示仰农所获得的收益超过了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得到的收入(面积OMAt1)。
在均衡点A时,佃农劳动的边际产出要大于佃农的边际成本。
因此,分成租佃制是无效率的(面积JAB 是经济上的浪费)。
对此,张五常做出了错误的改正:他认为根据税收-对等的方法,在佃农的投入量等于t1 时,均衡点为A。
假设佃农在给定的土地面积上劳动的边际产出аq / аt 是固定的。
较为一般的解可以用以下方式推导出来。
给定r=0.4,它规定了(аq / аt )(1-r),如果在合约中规定佃农的劳动是t2,那么地主以地租形式获得的总产出份额等于面积EDBC,佃农所获得的份额为面积OEC t2。
如图所示,佃农获得的份额,仍然高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获得的收入(面积OMB t2 ),由于面积MEA要大于面积ABC,这就意味着,地租总额(面积EDBC)要小于工资合约或定额租约下的地租总额(面积EDBC)。
给定佃农边际收益(аq / аt )(1-r),佃农相应的平均收益将是(q/t)(1-r),它在每一点上是佃农劳动(q/t)的平均产出的40%。
在这种情况下,地主能成功地规定佃农工作到t3,在这一点,佃农的平均收益(q/t)(1-r)等于工资率,这意味着佃农得自耕作的收入等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得到的收入。
但是,若佃农的投入为t3,地主得到的地租总额将等于面积MDB 减去面积BNP,地租额小于所有者自己耕作、工资合约或定额合约情况下的地租额。
因此,为了使受佃农成本约束的分成租佃合约条件下的财富最大化,地主将会把地租的比例提高到r*。
选择了r* ,会把佃农的边际收益降低到虚线CF 的水平,使面积MGK 等于面积KBI。
佃农相应的平均收益将是(q/t)(1-r*),它必定与劳动边际产出曲线аq / аt 在B 点相交。
在这种新的地租比例下,合约所规定的佃农的劳动量是t2,地主得到的地租总额等于面积GDBI(也等于面积MDB),佃农得到的份额等于面积OGIt2,它不大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得到的收入(面积OMBt2)。
可以看出,均衡点为B,于是有аq /аt =а(Wt) /аt = (q / t)(1- r* )这里r*是均衡地租比例。
其实,更仔细的分析表明,即使运用税收-对等方法分析分成合约并让佃农在边际上作决策,A 也不是均衡点。
假设有许多地主,由于每一个地主不能详细规定佃农每英亩土地的投入量,以至于佃农可以随心所欲地耕作土地。
我们还进一步假设法律不禁止佃农为一个以上的地主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理由为一个地主工作到t1。
可以想象,佃农在每个农场中的边际收益曲线都是负向倾斜的。
为使得自耕作的收益最大化,佃农会把他的投入资源分散到许多农场,以使得自不同农场的边际收入(或边际收益)相等,直到他的投入被耗尽。
在这种情况下,佃农所获得的总收入会高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得到的收入,其他佃农将加入竞争的行列。
因此张五常假设了一个场景:许多佃农在一个农场中工作,每一个佃农投入少量劳动;每个佃农在许多农场工作,他得自这些农场的总收入,等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得到的收入。
实际上,这种形式是与前面论述过的资源配置形式一样,即:每一个佃农把他的全部劳动投入一个农场,直到佃农劳动的边际产出等于佃农的边际成本为止。
但是,这样的场景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因为存在迁移成本和合约成本。
在《佃农理论》的第四章《交易的费用、风险的规避与合约的选择》中,张五常指出:决定资源配置的合约安排有多种形式,在私有产权条件下,人们之所以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是人们权衡不同的交易费用和风险的结果。
他写道“对于为何存在不同类型的合约安排,我们至少可以举出两个原因:首先是存在着自然风险……存在不同合约安排的第二个原因是,每一种合约安排的交易成本不同”“人们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是为了在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下,从分散风险中获得最大收益”,“交易成本的存在似乎至少会产生以下三种可预料到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