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研究

作者:张运鸿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6期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人才培养是基础环节。实现依法治国的系统实现,离不开法治人才及其培养机制的创新。本文认为应直面和反思我国现行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问题,重新界定法律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的培养路径,为依法治国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依法治国人才培养创新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386

一、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概述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人才培养是基础。法治人才是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的重要建设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人才的培养是依法治国基础环节和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实现依法治国,离不开法治人才及其培养机制的创新,培养造就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是法学教育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教育部对关键环节和条件保障进行了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开创了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新局面。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形成了学历教育为主体、其他教育相衔接的教育体系。法律职业院校作为培养法治人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具有法律专门人才和后备人才做出过巨大的贡献。然而,受制于招生层次的制约,法律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需要提高,法科毕业生对口就业率在需要提高。相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各层次法律人才缺口仍然很大。因此,反思法律职业院校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当前一个重大而现实的法学教育课题。

二、法律职业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面临的挑战及原因分析

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和法律职业教育的研究引起了国内政治、法律等专家的高度重视,也面临着考验,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形势尤为。各学者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改善教育模式、产业发展能力提升、弘扬法治精神、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高职法律教育的适应、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健全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路径分析等多角度入手,为我国法治人才创新机制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任,以我院为例,我院实行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共同进步,实现了法律教育、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培养造就了一大批法律职业专门人才和后备人才。

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法律职业院校在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和机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院校的生源和师资问题

法律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专业,国外很多国家法律专业为本科后教育,精英选拔的过程使法科学生的基本生源得到保障。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数额、招生数和毕业人数占比很大,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扩招,高职院校的分数线已经降到很让人尴尬的地步,在加上单独招生政策的实施,高职院校的生源情况堪忧,生源质量得不到保障。学生的知识结构、行为习惯、思维模式、职业规划等不和谐因素给法律职业院校及教师提出不小的挑战。

法律职业院校的大部分教师除了教师身份之外,往往还兼有兼职律师、仲裁员、陪审员等都多重身份,这些背景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至关重要。但不能忽视的是,部分教师从学校毕业到学校就业,无司法实践经验,但对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实践状况、运转体制没有体会;有些教师虽有法律职业资格,但是没有执业证或执业经验较少,业务开展不经常,不能充分给予学生技能培养指导;有些教师重视学理研究,却忽视实践能力的提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逻辑”。综上,以上两种现象的存在都制约了人才培养创新机制的发展。

(二)法律职业资格门槛提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完善了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相比较原来不区分专业的本科生和部分贫困县专科生可以报考司法考试不同,《意见》把“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学历门槛,将学历条件限制为法律类“全日制本科”,对非法律专业的本科考生增加了“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限定条件。意见规定“法律职业人员中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上述政策的调整使高职法律类学生在专科阶段丧失了报考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的资格,“全日制本科”的报考门槛对法律高职学校的培养方向产生冲击。以我院为例,原来我院学生在三年专科学习期间,通过自学考试等途径,在专科毕业时同时获得自考本科的学历,获得了参加报名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学校通过选拔优秀学生,组建实验班,由专职老师帮助学生做好学历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衔接,通过老师的指导和授课,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考试应试能力,每年有相当比例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而成为法治人

才队伍中的一员。随着改革的深入,法律高职类的学生要想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须满足上述调整政策的要求,需要通过专接本考试甚至考取研究生后方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加大了法科专科生的成长成本。

(三)现有法科学生就业瓶颈制约

因学历受限,法律高职类学生有较高比例的学生从事法院或检察院的书记员工作。按照现有的书记员体制,书记员包括派遣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法官后备,其中,派遣制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多,书记员存在着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不高、职业约束力不强特点。原因是派遣制、聘任制的书记员没有正式行政编制,工资收入等物质待遇普遍较低,同时与正式书记员在经济收入、机会待遇等方面的差异,存在对“同工不同酬”待遇的不满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部分书记员在经过学历提升和通过司法考试之后,从而转为考取法官或者其他工作,造成书记员队伍不稳定,刚培养几年成为熟练的书记员,因辞职不得不重新招录和培养,也不利于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展开,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无法体现。虽然部分法院检察院采取给予荣誉和机会激励等激励措施,但受政策限制的制约,书记员对其职业前景无法满预知和满足,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并未完全显现。

(四)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需厘清

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界定,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定位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自身发展战略调整予以相应调整。高职法律类的院校,有不同于理科高职独特之处,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精准地找好院校的定位是非常关键的。高职类的院校容易与本科院校和科研机构盲目比较,不合时宜的制定与本科院校相同的办学定位和制定过高的培养目标,这些都会影响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

(五)“互联网+”的挑战

当前,互联网已成为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和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纲要都对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大数据战略等做出了全面部署。司法公开、信息公开革命如火如荼展开,如何有效地利用互联网,提升大数据下法科学生互联网的应用效果,是推动和保障“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创新法科学生培养的必经之路。

三、法律职业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路径

健全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符合我国现实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职业院校的历史使命。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创新的统、整体性、协同性,具体健全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路径如下:

(一)科学界定法律职业院校的定位和制定合理培养目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