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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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技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依据经费来源性质,可总体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含xx口)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
(三)高校作为参研单位(非外协方)与外单位联合承担的各类政府部门(含xx口)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关政府部门(含xx口)或单位出具能证明高校为参研单位的书面材料的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依据经费开支范围,可总体划分为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和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
(一)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此类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包括纵向I类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是指高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
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高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暖消耗,有关管理性费用以及高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奖励等。
(二)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此类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和管理费,包括纵向Ⅱ类至纵向Ⅵ类项目。
直接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为开展科研工作而发生的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高校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四条凡以高校名义申请并获取的科研经费,必须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高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高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副校长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高校科研、财务、资产、人事、审计和监察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各单位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和合同管理;负责审批合作、外协和外购合同;负责预算调整事项审核(批)及报批;负责下达拨款通知;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下达结题结账通知;负责税费减免报批工作;牵头组织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工作;牵头组织接受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牵头组织科研经费统计工作;审核学
院对纵向Ⅰ类等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及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审核;负责发布科研经费到款信息;负责办理科研经费入账手续;负责科研经费会计核算;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依照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负责科研经费年度决算及结题决算的财务报表审核;负责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结题结账通知,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完成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审计;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按年度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科研用房屋和设备原值信息。
(四)人事部门:负责核定各科研项目经费中专职科研岗人员工资。
(五)研究生院:负责核定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助研补贴。
(六)审计部门:负责根据??和高校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签,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
(七)监察部门:负责开展廉洁从研教育,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违反科研经费管理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第七条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学院科研工作负责人对本学院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落实配套资金,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审核预算调整;审核本学院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合作、外协、外购等合同;组织纵向Ⅰ类等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本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
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及高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高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九条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对于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二)经费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编报。支出预算中各项支出需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合理分配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十一条支出预算中间接费或管理费统一按??规定上限编列;水电费一般按不低于项目总额的??%编列;固定资产使用费按高校发布的上一年度比例编列;其他支出预算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列。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预算必须经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项目预算书等材料申报截止日期前至少??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到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