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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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第一章总则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适用于跨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活动,致力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价款、交付方式、付款条件,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买卖双方约定的原则,补充性地适用国际惯例和统一法规的原则。

同时,也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用于解决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义务一、卖方主要义务卖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合格的货物,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同时,卖方还应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并对货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二、买方主要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在验收货物时,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有权提出索赔等要求。

三、解除合同和赔偿责任当买卖双方发生重大违约时,买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双方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货物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陆上运输、铁路运输、海运和空运等不同方式。

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时间和成本等因素来决定。

二、货物的装载和交付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和时间,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货物的装载,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买方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验货,并签署相应的收货单据。

三、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应由卖方和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一方有权向对方索赔或要求赔偿。

第四章国际货物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一、合格货物的要求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以及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内法
各国有关货物销售的法律法规。
国际惯例
如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
判例法
国际商事仲裁和司法判决。
0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
01
02
要约
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 作出,并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 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精神损失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给 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违约 方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05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争议解 决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买卖双方通过直接对话,寻求争议的 和平解决。这通常是最先尝试的方法 ,因为它简单、快速且成本低。
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电子签名和认证
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电子签名和认证 成为可能,对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 提出了挑战。
跨境数据流动
随着数据流动的增加,各国之间的 数据保护法律差异对国际货物贸易 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更加注重消费者保护
随着全球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买卖法将更加注重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02
诉讼程序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 成本也较高。然而,对于某些争 议,诉讼可能是唯一的法律解决 途径。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最新发 展与趋势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进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最重要的统一化文件之一,为各国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合同规则, 简化了交易过程并减少了法律障碍。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货物买卖法I(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法I(公约

2021/4/6
2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有关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 大陆法 (1)买卖法定入民法典、商法典
(2)民商合一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美国1906年《统一货物买卖法》
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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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统一私法国际学会主持下制定的两个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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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3
• (1) 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
第六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I
国际货物买卖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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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的宗旨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 公约的主要内容:4个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 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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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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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
本章小结 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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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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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Incoterms®2019的特点
• (1)每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了使用说明。 • (2)权利和义务的设置。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
对应,分作10项说明。规定卖方的10项义务为:提供 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许可证、授权、安检通 关和其他手续;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交货;风险转 移;费用划分;通知买方;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同 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核查、包装及标记;协助 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相对应的买方也有10项义务, 其具体内容取决于卖方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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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单证。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 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以提供“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 程序”。
• (4)明确了某些概念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9》 中的特定含义:如“承运人”(Carrier)、“交货 ”(Delivery)、“链式销售”(Strin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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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国际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买卖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从买卖双方的角度来探讨他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买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1.1 权利:1.1.1 取得合格的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合格的货物,即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应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

1.1.2 接受交付:买方有权接受交付合格的货物,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

如果货物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拒绝接受。

1.1.3 要求交付文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与货物相符的文件,如装运单据、发票等,以确保货物的合法交付和可追溯性。

1.1.4 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包括要求索赔、解除合同等。

买方在合同履行中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 义务:1.2.1 支付货款: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卖方支付货款。

货款的支付是合同履行的基础,买方应严格履行支付义务。

1.2.2 接受交付:买方应按约定接受合格的货物,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

如果货物符合约定,买方应及时接受。

1.2.3 保密义务:买方应对卖方提供的商业秘密等信息保密,未经卖方允许,不得披露或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1.2.4 尽职调查义务:买方在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卖方的信誉、经营能力和合规情况,以减少交易风险。

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卖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1 权利:2.1.1 收取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约定支付货款,货款的及时收取是卖方获取利润的前提。

2.1.2 要求交付文件:卖方有权向买方交付与货物相符的文件,以证明货物的合法交付和履行买方的义务。

2.1.3 要求合理交付方式:卖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合理的交付方式,如装运、保险等,并通知买方履行相应义务。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提交仲裁或诉讼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 题,双方可以选择提 交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程序
根据仲裁或诉讼程序 进行,最终由仲裁员 或法官作出裁决。
执行裁决
裁决作出后,双方应 遵守并执行裁决结果。
05
Incoterms的未来发展
国际商会修订Incoterms
国际商会定期对Incoterms进行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变化和法律 环境的发展。
02
DDP(Delivered Duty Paid)是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 承担所有税费和保险费用。
术语解释
• Incoterms中的每个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规则,包括买卖 双方的责任、风险划分、费用负担等。这些规则为买卖双方提 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减少争议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变化, Incoterms不断适应新的贸易实 践和法律环境,以保持其与时代
同步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Incoterms的制定和修订得到了 全球商业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可, 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
要的促进作用。
Incoterms的使用范围
Incoterms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货条件和责任的划分。
它不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条件,还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单证、运 输和保险等环节。
通过使用Incoterms,买卖双方可以更加明确地约定交货条件和责任,减少交易纠 纷,提高交易效率。
02
Incoterms的主要规则
贸易术语的分类
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分别是EXW、FCA 、CPT、CIP、DAT、DAP和DDP。每 组术语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 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加入《公约》时,我国对②进行了保留
2、《公约》调整的合同关系
《公约》只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 义务 《公约》不涉及: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③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公约》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或减损 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对缔约国 当事人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规则
• 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
合同即告成立。 ③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的法律效力及失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 约生效之后。
②要约的撤回是针对未生效的要约而言,撤 销是针对已生效的要约而言。
③所受限制不同。
撤回所受限制较少,撤销所受限制较多。
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超过期限未承诺; ③要约被撤销;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
【例】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 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 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 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 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 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 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 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 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 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课件

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课件
货物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运输单据:海运提单、铁路运单等 保险单据:保险单、保险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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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 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 对货物进行担保
品质担保 物权方面的担保
权利担保 工业产权方面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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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买方的主要义务 支付货款
接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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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国际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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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
汇付与托收 ?汇付—也称付款,是指付款人通过银 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主动汇交给收款人 的支付方式。
银行不承担买方不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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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 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 的一种支付方式。
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 买方可以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 ?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 要求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 ? 要求卖方降低货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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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风险及风险转移的前提、后果及主要原 则 ? 风险转移 ? 前提:特定化 ? 主要原则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货物交付时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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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违约 违约通常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
形式。 违约的分类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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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受损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 买卖双方均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 实际履行 ? 宽限期 ? 解除合同 ? 损害赔偿 ? 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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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P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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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5)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5)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
德国法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属于物权法范围,而买卖合同属 于债权法范围,因此买卖合同解决不了物之所有权转移问题。需 要买卖双方另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达成合意。根据这一合意, 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需交 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 而不动产买卖的所有权转移则以完成登记的时间为准。
国际经济法
主讲教师:王祥修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所谓货物买卖契约,就是指卖方将货物的所有 权转移或同意转移给买方以换取价金的行为。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二、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时间
•涉及运输的交货 •在途货物的交货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FOB合同项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 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 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 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 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 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 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交单时间) •《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教案)徐朝仁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和渊源;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则;着重把握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熟悉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2、教学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一、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P.59)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各国有关对外货物买卖方面的国内法规范。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有何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货物”是指有形的可移动的物品。

它不包括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61条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均对“货物”作了解释和规定。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则采用了排除法界定了“货物”的范围。

(P.60)即兴问答: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适用不适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答:不适用。

2、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国际”是指买卖的货物必须跨越一国国界,具有国际性。

对于“国际”一词,有许多标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可以看出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之间的营业地为标准。

它就是指所买卖的货物必须跨越一国国界。

即兴问答:美国籍公民在杭州设立了一家“苹果”手机专卖店,经营批发、零售业务,与中国商人签订销售合同适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如果中国商人营业地在中国,则不适用;如果中国商人营业地不在国内,则适用。

3、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买卖”是指双务有偿的销售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和光票托收。
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向 卖方开立的承诺支付货
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电子支付
通过电子手段完成支付 的方式,如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支付时间
通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一定时间 内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
支付地点
可以是在卖方国家、买方国家或双方 协商确定的第三国。
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当履行判决内 容。如不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与 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采用书面 形式,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在实践中,双方可以 通过邮件、传真、合同专用章等
方式订立合同。
风险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双方 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转移。实践 中,风险转移通常与货物的所有
未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将更加多元化,包括仲裁、调解、诉 讼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 需求。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 买卖法将更加注重环保法规的遵守和 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公约的推广与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公约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手段。未来,这些公约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 易的发展变化。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 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PPT 101张)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PPT 101张)

• 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 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 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 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 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 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 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开始备货。 • 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 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 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 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 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 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
2.英国《货物买卖法》
( 1)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 须与说明相符。 ( 2)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卖方所交的货物在 品质方面必须与样品相符。 ( 3)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 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4)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
( 5)如果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卖方,要求货物 必须适用某种特定的用途,则货物应合理地 适用该特定用途。
特定化货物:
•含义: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即以某种行为明确指定以该项货物作 履行合同的标的。 •方法:
a.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地址;
b.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 的地应通知某一买方; c.向买方发出一份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 •意义: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必要 条件。
•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2款: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 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 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 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 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提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 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n
1.交货的时间
• (1)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 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 交货。 • (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 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 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 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叫价格条件 (price terms)或交货条件(delivery terms)就是用一些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 母缩写来表示货物价格的构成,买卖双 方对有关费用的负担手续的办理及风险 责任的划分。
• 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中最有影响的有 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正本 3.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交货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 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应按 下述三种情况履行交货义务。
(1)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 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 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
a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 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 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 明有关合同,将货物确定在该合同项下, 卖方必须向买方出具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 发货通知(即将货物特定化):
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与地址; 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 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 例: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 吨小麦,将其中1000吨转卖给英国商人B,B 已付清价款。但是在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 A宣告破产,其所有财产(包括这3000吨小 麦)被列入破产财产清单进行破产清算。英国 商人B得知消息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 出:这3000吨小麦中的1000吨已经转卖给B, 并且B已付清价款,应归还B。这一要求被官 员拒绝。 • 问:小麦是否应归还给B?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7.甲欲出售自己的农场,向乙报价1000英镑,乙要求以900英镑成交,甲 要求考虑两天再答复。两天后,甲告知乙不同意900英镑的成交价格, 乙又要求以1000英镑成交,甲仍不同意。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了争议。
8、中国德福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 效。” 德福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 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 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 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双方为此 发生争议。
6.3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提交有关货物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 收取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 交付货物:
❖ 1.交货地点: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双方无 约定的,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 (1)货物涉及运输的,卖方在货物移交第一承运人 时完成交货。
前言 合同条款 结尾
标的物条款 价格条款 运输条款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商检条款 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索赔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仲裁条款
四、格式合同
❖ 又叫标准合同,是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内外 贸商业组织或外贸公司制定的,具有固定样 式和既定条文,印刷成文本的空白合同。
❖ 格式合同的优点: 合同内容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货品检验
(1)买方对货物不符 合同,必须在发现 或理应发现不符情 形后一段合理时间 内通知卖方,说明 不符合同情形的性 质,否则就丧失声 称货物不符合同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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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期违约
1. 定义: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已有充分根 定义: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其合同义务。 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其合同义务。 2. 表现: 表现: • 以语言文字等声明——明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以语言文字等声明 • 履行义务能力严重欠缺或信用严重缺陷 履行义务能力严重欠缺或信用严重缺陷——默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 预期根本违约与预期非根本违约
二、违约责任
1. 定义: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法定免责原因的情况下,不 定义: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法定免责原因的情况下, 履行合同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履行合同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 (1)存在违约行为; )存在违约行为; • (2)不存在免责原因:如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等; )不存在免责原因:如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等; • (3)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不取决于违约方是否对违约存 )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有过错,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过错,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或严格责任原则) ,或严格责任原则)
(一)买卖方共同之救济措施
香港某公司向法国进口一批液体化工原料, 香港某公司向法国进口一批液体化工原料,到货时有少数 因包装有缺陷而发生轻微渗漏现象。 因包装有缺陷而发生轻微渗漏现象。但香港公司没有及时 采取补救和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结果渗透日益严重, 采取补救和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结果渗透日益严重,以 致引起自燃火灾。 致引起自燃火灾。事后香港公司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 的赔偿,但遭法国公司拒绝。 的赔偿,但遭法国公司拒绝。 问:香港公司能否向法国公司要求全额赔偿?为什么? 香港公司能否向法国公司要求全额赔偿?为什么?
(一)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
原告(美国公司),与被告(意大利公司, 原告(美国公司),与被告(意大利公司,于美国境内有 ),与被告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签订一份在美国境内独家销售某类型机器零部 件的合同。 件的合同。但该批零部件因不符合美国食品医药安全标准 被美国食品医药局扣押。原告认为, ,被美国食品医药局扣押。原告认为,有责任确保其机器 零部件应符合美国安全标准, 零部件应符合美国安全标准,被告却否认其应承担该责任 故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故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问: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二)预期违约
原告于1852年4月与被告订立雇佣合同,自6月1日起为被 年 月与被告订立雇佣合同 月与被告订立雇佣合同, 原告于 月 日起为被 告当3个月的导游 个月的导游。 月 日 告当 个月的导游。5月11日,被告写信给原告说他将完 全不履行合同。原告于 月 日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已构成 全不履行合同。原告于5月22日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已构成 违约应赔偿其损失。被告辩称履约期未到根本不存在违约。 违约应赔偿其损失。被告辩称履约期未到根本不存在违约。 问: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一)根本违约
1. 定义:根本违约 定义:根本违约(substantial breach):一方当事人违 : 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 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且一个同等资格 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且一个同等资格、 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且一个同等资格、理 性之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1)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 )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 • (2)一方当事人之违约行为剥夺了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 ) 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 (3)除非违约方没有预见到且理性之人于同样情况下也 ) 无法预见。 无法预见。
(二)预期违约
3. 效果: 效果: • 在另一方预期违约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不等到履行期限到 在另一方预期违约情况下, 来便可寻求法律救济,如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等; 来便可寻求法律救济,如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等; • 只有在预期根本违反合同之情形下,非违约方才可不经中 只有在预期根本违反合同之情形下, 止履行而直接解除合同; 止履行而直接解除合同; • 但其也可选择到履行期限到来后追究对方实际违约责任。 但其也可选择到履行期限到来后追究对方实际违约责任。
美国公司A从外国公司 进口一批冻火鸡 美国公司 从外国公司B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 从外国公司 进口一批冻火鸡, 合同规定9月底装船 月底装船。 却于10月 日装船 因此A 日装船。 场。合同规定 月底装船。但B却于 月7日装船。因此 却于 拒收货物并主张解除合同。 拒收货物并主张解除合同。问:能否解除合同? 能否解除合同? 另一家美国公司C从外国公司 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 另一家美国公司 从外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 从外国公司 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 同规定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 日装 月底以前装船。 同规定应在 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推迟至 月7日装 货到美国后, 拒收货物并主张解除合同 拒收货物并主张解除合同。 船。货到美国后,C拒收货物并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发生 争议。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 争议。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9、10、11月份 、 、 月份 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能否解除合同? 保持平稳,无大变化。问:能否解除合同?
(一)买卖方共同之救济措施
减轻损失原则 是指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 是指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防 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要件: • 一方违约导致损害的发生 • 非违约方能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 非违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一)买卖方共同之救济措施
1. 损害赔偿 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赔偿损失 的责任。 的责任。 • 全面赔偿原则 • 可预见性原则 • 减轻损失原则
(一)买卖方共同之救济措施
全面赔偿原则 原则上应使受损害一方的经济状况如同合同得到履行时应 有的经济状况。赔偿范围包括利润在内的一切损失。 有的经济状况。赔偿范围包括利润在内的一切损失。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数量10公吨;单价为 公吨;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数量 公吨 200美元 公吨;总价:2,000美元。履行期届满,卖方拒 美元/公吨 美元。 美元 公吨;总价: 美元 履行期届满, 绝履行。此时该货物价格已涨至350美元 公吨。则卖方应 美元/公吨 绝履行。此时该货物价格已涨至 美元 公吨。 赔偿最低限额为? 赔偿最低限额为?
(一)买卖方共同之救济措施
3. 解除合同 是指一方根本违约, 是指一方根本违约,对方请求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救济 措施。 措施。 解除后果:恢复原状,即当事人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解除后果:恢复原状,即当事人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 • (1)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
(一)买卖方共同之救济措施
(一)买卖方共同之救济措施
可预见性原则 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就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 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要件: 要件: • 预见主体:违约方; 预见主体:违约方; • 预见时间:订立合同之时; 预见时间:订立合同之时;
(一)买卖方共同之救济措施
甲与乙(洗衣公司)签订一份销售洗衣机合同。 甲与乙(洗衣公司)签订一份销售洗衣机合同。但甲交付 洗衣机产品迟延20天 因此而给乙造成损失如下: 洗衣机产品迟延 天。因此而给乙造成损失如下:日常营 业利润损失( 业利润损失(£16/周);丧失与军方签订巨额利润之洗衣 周);丧失与军方签订巨额利润之洗衣 合同( 乙就此利润损失要求甲予以赔偿。 合同(£262/周)。乙就此利润损失要求甲予以赔偿。 周)。乙就此利润损失要求甲予以赔偿 问:甲是否需要赔偿乙全部利润损失? 甲是否需要赔偿乙全部利润损失?
(一)买卖方共同之救济措施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为 型机器一套 型机器一套。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为X型机器一套。卖方按照合 同约定期限将该货物交付运输。但到港时, 同约定期限将该货物交付运输。但到港时,买方检查发现 其中10个零部件存在严重缺陷,因这 个零部件缺陷 个零部件缺陷, 其中 个零部件存在严重缺陷,因这10个零部件缺陷, 个零部件存在严重缺陷 而导致整套机器无法正常运转。 而导致整套机器无法正常运转。 问:买方能否要求卖方继续交付10个质量完好之零部件以 买方能否要求卖方继续交付 个质量完好之零部件以 替换缺陷零件? 替换缺陷零件?
三、救济措施
1. 救济原则 • 补救受害人损失为原则 • 补偿受害人财产损失为原则 • 受害人原则上自由选择救济措施 2. 救济方式
三、救济措施
(一)共同享 有之救济措施 • 损害赔偿 • 实际履行 • 解除合同 • 中止履行 (二)买方 享有之救济 措施 • 减少价款 • 拒绝提前交 货或超额交 货 (三)卖方享 有之救济措施 • 确定货物规格
(二)预期违约
原告(船主)与被告订立了租船合同,约定装货期限为 原告(船主)与被告订立了租船合同,约定装货期限为7 月上旬;装货地点为前俄国的敖德萨港。原告船舶于7月 月上旬;装货地点为前俄国的敖德萨港。原告船舶于 月1 日抵达,被告告知其无货可装,船主为此不断催告, 日抵达,被告告知其无货可装,船主为此不断催告,直至 7月8日,被告始终告之无货。 月 日 被告始终告之无货。 • 问:此时原告能否起诉被告违约? 但原告欲等待被告实际违约时再起诉,然而 月 日 但原告欲等待被告实际违约时再起诉,然而7月9日,英俄 战争爆发。 战争爆发。 • 问:7月11日原告起诉被告违约是否成立?
(一)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
2. 意义:是否根本违约是行使某些救济权利之前提,如解 意义:是否根本违约是行使某些救济权利之前提, 除合同等。 除合同等。 3. 举证: 举证: • (1)非违约方必须举证对方之违约给其造成重大损失, )非违约方必须举证对方之违约给其造成重大损失, 以至于剥夺了其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以至于剥夺了其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 (2)违约方必须举证其并未预见,且同等资格之理性第 )违约方必须举证其并未预见, 三人也无法预见该等违约后果。 三人也无法预见该等违约后果。 • (3)至于违约方应当预见之时间,CISG并未做出规定, )至于违约方应当预见之时间, 并未做出规定, 并未做出规定 有法院判决为订立合同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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