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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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义务教育阶段: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体育、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
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中小学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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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申报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
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2
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
以上的经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3
教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丑10年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价条件
第九条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二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 4
创新实践。
第十一条一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l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教研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10O学时。
六、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中的2条(乡村教师可降低1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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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书育人成果明显,获得2次校级或1次县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或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二)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在一个教学循环期内所教班级学生的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学生个性特长获得发展;
(三)初步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校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每年度承担校级公开课(包括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或开展校级专题讲座(经验介绍)1次;
(四)有3项科研成果在校内交流,或有2项科研成果在县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有1项科研成果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五)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