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二○一二年七月四日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意见》(陕政发〔2003〕52号)和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上级下拨资金抵扣或减少本级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2年1月16日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配套。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对象:(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
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16〕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的原则;(二)坚持救急救难与保障基本生活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程序分类第四条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区)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9月5日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管理,确保全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按照“分类筹集、按量拨付、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按照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陕政办发〔1999〕1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0【实施日期】1999.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17号1999年4月2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国定贫困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章范围和投向第三条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50个贫困县。
第五条国家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具体范围是:1.扶持以解决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人畜饮水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扶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贫困人口实行开发式移民;3.扶持贫困户实施以玉米和小麦地膜覆盖等技术为主的温饱工程;4.扶持贫困乡、村建设扶贫服务体系;5.扶持对贫困人口、扶贫干部的科技培训项目;6.用于扶贫工作的宣传、项目论证费用。
第六条扶贫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或组织贫困人口开发产业的项目,具体范围是:1.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2.扶持能够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3.扶持贫困地区农村“五荒”资源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项目;4.扶持开发式移民发展生产的项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延安市暴雨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意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延安市暴雨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陕发改代赈〔2013〕1049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延安市暴雨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意见延安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自7月3日以来,延安市持续遭受强降雨袭击,引发暴雨洪涝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大量农房倒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截止7月23日,延安市13个县(区)全部受灾,受灾人口64.2万人,因灾死亡35人,失踪2人,紧急转移安置23.39万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14294户34087间,一般损坏农房19885户45096间,直接经济损失31.71亿元。
为做好灾后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分类引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量力而行,加大投入,加快进度,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新居,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受灾群众是民房重建的主体,要克服困难,自力更生,自筹资金,互帮互助。
在此基础上,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二)坚持恢复重建与统筹城乡发展相结合。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原则上不在原址重建,鼓励群众进城入镇入新社区,制定建房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房资金,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
同时在农村危房改造、廉租房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移民搬迁、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对延安受灾地区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三)坚持科学规划、注重建设质量。
采取以集中安置重建为主的办法,因地制宜,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尊重群众意愿,切实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体现安全性、适用性、操作性。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省、市(杨凌示范区)、县(市、区)三级(以下简称省、市、县)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 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 〕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般性自然灾害,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现行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上报所辖县(区)灾情。
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省民政厅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
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陕政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九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6年12月23日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等保障机制,根据历年灾情和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灾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本级民政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实施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陕发改县域〔2023〕2107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要求,统筹做好2024年以工代赈工作,经研究,现将2024年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下简称以工代赈任务计划)提前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要求,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群众务工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带动低收入群众就业增收实效。
二、分解下达本批任务计划安排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20795万元,省级财政以工代赈资金4000万元,支持项目110个,计划带动就业5882人,发放劳务报酬不低于8349万元。
其中,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计划带动就业5022人,发放劳务报酬不低于7021万元。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认真做好计划分解下达、资金安排等工作。
(一)支持范围。
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产粮大县、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以及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等地区倾斜。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省、市(杨凌示范区)、县(市、区)三级(以下简称省、市、县)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xx‟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一般性自然灾害,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现行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上报所辖县(区)灾情。
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省民政厅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
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五章医疗救助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七章住房救助第八章就业救助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25施行日期2016.03.01文号陕政办发〔2016〕8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5日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应对突发事件保障能力,规范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的原则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逐级调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更新及时。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省应急委员会负责全省应急物资保障的领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省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和实施全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制定省级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省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负责省级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和应急物资保障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和运维、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监管、省级应急物资调用协调、重点应急物流园区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2002]5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2002]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陕南地区发生“6.8”特大暴雨洪水灾害后,引起全国和全省人民的广泛关注。
社会各界心系灾区,情系灾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慷慨解囊,无私奉献,迅速掀起捐款捐物献爱心热潮,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
据6月23日统计,全省各捐赠站点已接收捐款858.8万元,各类物资折价998.4万元,衣物75.6万件。
社会捐赠活动对帮助灾区人民克服困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在救灾捐赠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诸如募捐渠道混乱,个别新闻媒体和单位擅自设立捐赠站点,捐赠款物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不仅会挫伤社会各界的捐赠积极性,影响救灾捐赠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整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切实组织好救灾捐赠工作,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确保救灾捐赠款物有效用于灾区恢复生产和灾民生活安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精神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救灾捐赠工作的领导,真正把搞好救灾捐赠工作,作为夺取抗灾救灾工作全面胜利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精心组织,规范运作,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二、救灾捐赠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管理。
各系统、部门和单位只能在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内组织捐赠活动。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陕财办农〔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财政局,扶贫局(办),发改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我们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5月27日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四防线”构筑救灾资金“安全网”
理 、专账核 算 ,下 拨使用 手续
完 备,账 目清楚 ,及时划转 ,
封 闭运 行 。
( )完 善 救 灾 资 金 分 二
级 负担制 度 ,确保 救灾 资金配
套 到位 。针对 西安市全 年受灾 人 口多 、灾情 重、重建 成本 高
救灾 款物 管理使用 暂行 办法 》,规范
了救 灾款物 使用 范围 、财 务管 理、救 助 对象核 定 、申请审批程 序等 内容 , 使 救 灾 资金 管理 使 用 工 作 做 到有 章
专 ■
救 灾资 金是 中央 和地 方政 府拨 给 受 灾地 区用 于 灾 民生活 困难救 助 的财 政专 项 资金 ,对保 障灾 民基 本 生活 、维护 灾 区社会稳 定起 到 了重要作 用。救 灾资金 的管理使用 关 系到广 大 受灾群 众 的切身 利益 ,社 会关 注度 高 ,政 治敏感 性 强,管好用好救 灾 资金 历来是救 灾工作 的重要环 节 之 一 。西安市 民政 局 时刻紧绷 “ 灾资金 是高压 线”这根 弦 ,严格 执行有 关法律规定 ,不 断规 救 范相 关程序 , 明确纪律 要求 ,建 立责任 制度 ,筑起 “ 四道 防线 ”切实保证 救灾资金 合理合 法使 用 ,打造 了救 灾资金使用 的 “ 安全 网” 。
究受灾群众 生活救 助和灾后 民房恢 复 重建工作 有关 问题 ,决定适 当提高 房 屋倒塌 重建户补助 标准 ,每户在 中省
补 助 1 5 元 的 基 础 上 , 市 、 区 县 补 .万
见 。灾情 发生 后,在 陕西省 民政厅 的
关 心指 导和西 安市市委 、市 政府 的坚 强 领导 下 ,西 安市 民政局积 极应对 , 在 全 力 做 好 救 灾 应 急 各 项 工 作 的 同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安全》
【年(卷),期】2010(31)10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rn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rn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总页数】4页(P52-5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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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
(一)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二)地方各级财政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和下拨的救灾捐赠款;
(四)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接收并交由民政部门分配、发放的捐助款;
(五)其它用于灾民救济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资金发放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
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的范围是: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臵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重建及损坏房屋的修缮;
(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定向捐赠款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救灾需要统筹使用。
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作为本级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救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灾情核查、原始资料制作及应急演练等必须开支。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保证救灾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款、物相符。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查灾核灾的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实际,提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意见,商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
市级应将救灾应急资金在接到省级拨款文件3日内拨付到县
级,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在省级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将救灾应急资金在接到上级拨款后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在接到上级拨款后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经办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实际,提出救灾款分配意见,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研究后,按照县级通知的时效性要求及时下发救灾资金。
第八条市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款时,应将分配使用情况同时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滞留时间较长的救灾款,上级民政、财政部门视情予以追回或在下次安排救灾款时予以扣减。
第九条市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以应急需。
第十条市县民政部门可利用地方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加工采购救灾物资。
所加工采购的救灾物资主要用于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的必需品。
确实需要时,也可用上级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采购灾民必需的救灾应急物资。
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用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加工和采购救灾
物资。
第三章救助对象的核定
第十一条救助对象的核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保证重点。
灾情发生后,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人员逐村逐户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分类排队,将家庭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灾民优先列入救济范围。
第十二条灾民救助对象核定程序:
(一)灾民自愿申请;
(二)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
(三)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四)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六)县级民政局审批。
第四章救灾资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按《灾民救助花
名册》下发“灾民救助卡”。
《灾民救助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卡”应注明灾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救济资金补助标准、救助时段、联系电话等内容。
“灾民救助卡”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给灾民。
第十四条灾民领取救灾资金时,应凭“灾民救助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银行(信用社)等领取。
灾民领取救灾款时,应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原则上由本人领取,对本人无能力领取的老弱病残人员,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指定人员代领,代领人员必须签字盖章,并将资金及时送达救助对象。
第十五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乡、村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救灾款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十七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致使救灾款造成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有效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