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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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本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本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山东省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实施者。

第二章物业管理实施者的许可和登记第三条物业管理实施者的许可物业管理实施者在山东省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实施许可证》。

申请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施者的登记物业管理实施者应当依法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取得《物业管理实施许可证》后,应当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实施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信息。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和责任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对小区、楼宇的安全、环境、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2.组织和协调对小区、楼宇的修缮和维修;3.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防范工作;4.组织和管理小区、楼宇的公共设施和设备;5.组织和协调居民之间的关系,处理物业纠纷。

第六条物业责任物业管理实施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1.合理使用和保护被管理物业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维护被管理物业的卫生和环境,确保其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3.组织开展物业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及时处理故障;4.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和矛盾,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5.积极引导居民开展文明和谐的社区生活,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七条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收取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确保合法、公正、透明。

第八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物业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实施者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等方面。

物业管理实施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法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市、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和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实施物业服务支持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接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居民(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行业行为准则,组织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诚信经营,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鼓励物业服务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八条房屋业主是业主。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依照买卖、给予、继承、移交、领取补偿等法律行为合法占有房屋的,在物业服务关系中认定为房屋所有人,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所有人的权利,承担房屋所有人的义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使用者依法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购买、出售、出租、继承、捐赠、借用房屋,应当以书面报告、短信和电子邮件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新实施的物业管理制度,在许多地方进行了制度创新。

首先,介绍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要点,为完善物权法治提供思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党的建设为主导的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宜居的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实施。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管理,维护环境卫生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领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持的工作模式。

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治理结构,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建的主导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有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一致、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物业服务依法享受和支付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的重大问题和公用部分的使用管理事项。

第六条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住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章程、管理章程、业主会议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电子共同决策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规范; (八)落实物业管理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山东省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物业行业的运营和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运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运营。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基本的公共设施维修、安全保卫、绿化养护等服务,并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四、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条例重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合理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不得限制业主的权利和自由。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若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六、违法行为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若违反法律法规,有失职、渎职、侵犯业主权益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与运营方式、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业主权益保护、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山东省政府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行业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旨在保障物业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提升,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和目标该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提供者。

其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体制,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1. 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2. 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3. 制定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4. 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5. 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物业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三、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和居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按时足额支付;2. 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保持公共秩序和环境的整洁;3. 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相关权利;4.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行为规范;5. 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山东省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的用途;2. 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改建或者增加建筑物;3. 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4.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公共设施等。

六、附则本条例将于颁布后生效,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

以上是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简要介绍,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二ΟΟ一年八月七日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伯祥二ΟΟ一年八月十九日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建设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接受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应支持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民政、工商、物价、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 Full text of proper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20(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20188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一、背景介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秩序和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提供者。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的良好。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升管理水平。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2.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

3. 业主有权提出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及时处理。

4.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保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整洁。

四、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的清洁,安全设施的维护等相关用途。

3.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物业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确保服务质量的提升。

3. 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解释和处理。

六、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和处罚1.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a. 未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b. 擅自变更物业管理费标准或增加不合理收费项目的;c. 不按规定使用物业管理费的;d. 不履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e. 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的;f. 未按规定公示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的。

潍坊市物业管理制度

潍坊市物业管理制度

潍坊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潍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程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潍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4.1 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3 业主和使用人应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公开透明。

5.2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费、维修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5.3 业主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逾期不交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潍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6.2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潍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7.3 本制度由潍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和完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业主,保护和增值物业价值。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区人口规模和特点,积极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组织设立的,负责承担物业管理职责和维护物业服务的组织。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正常运营和高效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要履行职责,承担管理任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规定,明确物业管理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区的安全和公共秩序,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2. 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设备的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3. 协助业主履行物权法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业主的权益;4. 组织居民的自治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5. 承担对外事务,维护业主与外部单位的关系;6.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解答业主的疑问和需求。

第四章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物业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业主公告栏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人员工资、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等。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和维修基金,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2020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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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条例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经二ΟΟ一年八月七日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潍坊市的最新消息。

20xx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建设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接受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应支持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民政、工商、物价、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人数较多的,可以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投票权数的业主表决通过。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过1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涉及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促进居民幸福感和生活品质的提升。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职责,保障业主、租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一、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章程、审核年度预算和决策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的常委机构,负责监督物业公司、协调物业日常事务、处理纠纷。

三、物业公司:是物业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卫生清洁等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职责和权益第六条物业管理职责包括:一、维护和管理物业设施设备,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提供公共服务,如绿化养护、保洁等。

三、管理公共场所,维护秩序。

四、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物业管理权益包括:一、收取物业费,用于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二、依法享有对居民的管理权限。

第四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八条物业管理应保障居民的以下权益:一、公平合理收取物业费,保证费用透明。

二、设立业主投诉和建议的渠道,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

三、制定居民公约,明确居民行为规范。

四、教育引导居民文明素养,提升社区文明水平。

第五章纠纷解决第九条物业管理纠纷应按以下程序解决:一、居民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二、居民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如协商或调解未果,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物业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擅自停止服务或减少服务。

二、收取过高物业费。

三、强制居民购买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申请阶段规定,除原业主占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外,增加专用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及建筑单位、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业主或建筑单位提出建议。

第二,筹备小组设立分期确定街镇村筹备小组组长的期限,规定筹备小组组长应当自收到设立业主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筹备小组成立主体规定,筹备小组组长应组织筹备小组成立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组长应组织筹备小组成立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组长候选人规定,指定居民的工作人员为指定居民街道和城镇的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镇、社区党组织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的规定由业主自行提出,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筹备小组业主代表人数规定,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小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业主会议筹备阶段、议事规则内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详细规定,委员任期明确规定为五年;
第四,业主会议采取召集业主的方式业主会议规定,业主可就会议可以书面形式或透过互联网举行;通过互联网进行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表决系统进行;新法律新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除已公布的事项外,不得投票表决。

第五,在材料审查方面,规定街镇应审查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

对宣传内容的异议,要求筹备小组在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前作出答复。

2023潍坊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2023潍坊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2023潍坊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2019年8月30日,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更加规范,社区环境得到了大幅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在潍坊市范围内引起了广泛讨论。

(一)按套内建筑面积收取。

《管理办法》规定,潍坊市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收取。

这一规定更贴近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也更加合理。

(二)细化收费项目。

《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进行了细化,分别列出了基础物业服务、公共维护维修基金、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内容,使得居民能够清晰地了解物业管理费的具体用途,增强了收费的透明度。

(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合理,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我的了解,2023年潍坊市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将会更加合理和透明。

未来的收费标准将更加符合市场规律,保障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提高服务质量。

更多的住宅小区将会实行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收取费用,这样做不仅能够更公平地实行收费,也更便于居民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支出,提高了费用使用的透明度。

另外,未来的收费标准将有望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杜绝乱收费的现象。

四、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关乎居民利益、社区治理和城市管理的重要问题。

我对潍坊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持积极的态度,相信随着《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和贯彻执行,潍坊市的小区物业管理将会更加规范、透明,居民的利益将得到更好地保障。

在2019年8月30日,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后,该管理办法在推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0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是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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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是什么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一、背景介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和解聘。

2.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3. 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

4.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四、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提高或乱收费。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

五、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环境卫生清理,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对于物业管理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处罚。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1. 业主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单位设立的投诉电话或投诉信箱进行投诉和建议。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九、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山东省原有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篇: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小编整理了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9,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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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条例本文是关于2020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20xx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建设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接受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应支持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民政、工商、物价、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人数较多的,可以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投票权数的业主表决通过。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过1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通过;(三)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有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续筹,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六)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八)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通过。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

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其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或按规定程序审查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销售(预售)物业前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在销售(预售)物业时,开发建设单位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购买人应当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将其作为物业销售(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六)有关维修基金的帐务管理;(七)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在一个独立或者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只能聘用一家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经营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但不得将物业管理整体管理服务委托他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别不同情况、不同项目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为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共用设施维修保养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为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为各类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包括代缴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需特约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定期公开帐目,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质询。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缴纳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

已向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售未租的物业,其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住宅时,须按该住宅购房款3%的比例向购房者代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代收的公共资金交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公共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资金归小区房屋所有权人集体所有。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公共资金的使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必须按15%的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本办法施行前,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售房单位应在限期内建立或补提维修基金本息。

本办法施行后购买公有住房的,在售房单位收取房价款时,按住房评估价格的2%向购买人收取住房维修资金,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按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者可按照当时售房成本价格2%的比例补缴,或根据购房面积,按每年1-3元燉平方米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共有部位维修资金。

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维修基金,其利息收入根据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的住房维修计划申请支用,但不能支取维修基金本金;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的维修资金,其本息均可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或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由业主按其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份额分摊。

第二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其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和住宅维修基金帐户的剩余费用均不予退还,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等的维修、更新。

第二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新增、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并做好施工后的恢复工作。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七条新建物业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时,物业管理委托方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一)项目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三)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五)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六)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七)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资料;(八)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上款规定的物业档案资料完整移交给物业管理委托方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三)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乱搭、乱建、乱设摊点;(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七)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者乱挂、乱贴、乱写、乱划;(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九)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实施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因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权投诉;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三)私搭乱建,改变物业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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