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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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渝建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随着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无机保温砂浆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浆料”)在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已反映出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质量难控制、易空鼓开裂等不足。

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我委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大力推动保温隔热板材产业发展,组织编制发布了系列保温隔热板材应用技术标准和建筑构造图集,推动保温隔热材料走上了工厂化、成品化和标准化发展道路。

为了加快推动保温隔热板材规模化应用,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提高建筑节能实施效果,现将进一步加强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限制使用保温浆料,优化建筑保温技术路线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和可靠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建筑保温隔热技术措施,鼓励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逐步限制使用保温浆料。

主城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自2013年10月1日起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得设计使用保温浆料;其他区县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自2014年5月1日起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得设计使用保温浆料。

民用建筑确因采用特殊外墙饰面构造,其外墙保温工程只能选择保温浆料的,应由其建设单位组织研究制定保温浆料外保温系统施工质量控制技术要点并报负责项目管辖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设计使用;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该类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关于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2011年10月28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11]595号)(见附件1),部署从2011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实际共同制定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魏毅宇、郑红梅,电话82215442、8221544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明、吕向东,电话59958532。

特此通知。

1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有效消除北京市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专项整治与“清剿火患”战役暨消防平安2号行动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谭林峰副局长、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张农科副主任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防火部建审处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时间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三、范围重点(一)专项整治范围22011年10月28日前,外墙保温系统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歩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施工安装工序简单、操作方便、质量可控、安全耐久和便于维修改造等特点。

现就推广安全可靠外墙保温系统规定如下:(一)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二)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模内置双网EPS现浇混凝土系统。

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系统时,一体化板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20㎏/m2。

其安装方式及使用高度应根据系统抗风压性能实测值验算确定。

(三)外墙内保温仅适用于全装修成品住宅,其供暖空调区域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四)整体剪力墙结构应优先选用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系统。

(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优先选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保温系统。

(六)框架结构(包括部分剪力墙结构)应选用蒸压高性能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doc关于加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doc关于加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doc关于加(征求意见稿)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是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治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进展情形,结合工程实践中发觉的一些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现就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治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系统墙体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寿命相当的冷(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墙体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修理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进展的要紧方向。

近年来,我厅组织开展了相关技术研究,支持进展了一批节能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并在一些工程上就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进行了示范,墙体自保温系统已具备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基础。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的系统性能及组成材料的技术要求须符合《湖北省墙体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被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名目》(以下简称推广名目),未列入《推广名目》的不得应用于我省建筑工程。

2、在做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对采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自保温系统的方案进行热工性能运算。

只有在自保温体系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情形下,才能够选用其他保温措施。

3、墙体自保温系统的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墙体材料、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冷(热)桥处理用保温材料等)必须由该系统产品供应商提供,系统产品供应商应对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做出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检验报告,并对整套材料的质量负责。

4、凡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差不多选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节能型材料作为外墙时,应通过墙体自保温系统满足节能标准要求,不得另加粘贴保温板材、涂抹保温砂浆等外保温措施。

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提示通知

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提示通知

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提示通知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市监督总站在近期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过程中存在胶粘剂与保温板未配套使用、拉伸粘结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等,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为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选择的保温材料应具有包括耐候性、耐冻融性、抗冲击性、吸水量、拉伸粘结强度、水蒸汽渗透性、不透水性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检验报告,岩棉和玻璃棉系统报告中还应包括抗风压值。

施工单位应选用厂商配套供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如采购非配套供应的外保温系统和产品时,应重新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检验。

施工单位应根据厂家提供的系统性能检验报告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保温板材应选择吸水率低、尺寸稳定性好的材料,避免在后续使用过程中产生附加变形应力。

当保温材料选择挤塑板时,应使用配套的界面剂进行界面处理,并按供应商提供的使用说明施工。

三、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面积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粘结方法应采用点框法或条粘法,严禁采用点粘法施工,防止保温板背面缝隙贯通相连,放大风载效应。

四、抹面胶浆在阴、阳角处应采用角网等进行增强处理,避免抹面胶浆因应力集中产生开裂,防止雨、雪水渗入。

五、为防止雨、雪水渗入到保温板与基层之间产生冻胀效应,影响粘结强度和耐久性,保温板在伸缩缝、洞口、墙顶等断开处,必须应采用密封材料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六、外墙外保温用锚栓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为避免锚栓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扰动,影响胶粘剂的粘结强度,同时为确保锚栓的抗拔力符合规范要求,锚栓安装应在保温板粘贴24h 后进行,钻孔深入基层墙体深度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各责任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发生保温板脱落等质量事故。

特此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推广应用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推广应用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推广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渝建〔2018〕502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推广应用的通知渝建〔2018〕50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提高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实施质量,推动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发展,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技术体系应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升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重要性的认识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主要是指依靠建筑墙体材料自身的热工性能,通过采用特定的建筑构造,使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建筑保温系统,包括非承重墙体砌块自保温、结构与保温一体化、预制保温外墙板等类型。

该技术体系具有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和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工程实践证明,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是有效解决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消防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对于提高我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的技术要求,进一步提升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推进。

二、加快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的步伐(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市装配式建筑、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设计评价以及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及以上的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沈政办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发的《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9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公安部与住建部《关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现就加强全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建筑施工管理和安全防火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要重点强化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管理,建立防火管理责任制,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任务。

二、加强民用建筑参建主体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责任单位的依法监管,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哈建发[2005]142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哈建发〔2005〕142号)在哈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2002年以来,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开始在建筑施工中推广应用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应用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但近一阶段,我市个别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保温层脱落、保护层开裂和瓷砖空鼓脱落等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贯彻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和新颁布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现就我市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外保温复合墙体的保温、隔热性能符合规定。

设计选用外保温系统时,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做好外保温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设计深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三、施工单位对外墙外保温工程要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要严格按《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

四、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管理。

严格审查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组成材料、保护层厚度、施工环境等主要环节进行重点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京建发[2013]464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6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期在开展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的进场检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 16号)、《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234、235、236、237号)、《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187号)等规范、规程,为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使用合格的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施工单位在选购外保温材料时,应对材料供应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和《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进行专项备案予以确认。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后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对无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监理单位应封存做退场处理,并留存相关记录和照片。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有效预防外墙保温工程脱落、渗漏等质量隐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建筑物外墙外侧后粘贴保温板并进行薄抹灰的外墙保温系统,包括聚苯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岩棉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等。

对保温与建筑外墙结构一体化外墙保温系统、非透明幕墙外墙保温系统、保温装饰板外墙保温系统等,有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采用保温与建筑外墙结构一体化外墙保温系统。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商对所提供的系统及材料质量负责,质量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上述责任主体及单位除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外,应同时执行建筑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外墙保温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并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关键节点等必须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批准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变更,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外墙保温系统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各组成材料种类必须与认定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内容相一致;系统各组成材料必须由系统供应商配套提供。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渝建绿建〔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保温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推进城市建设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通知如下:一、禁限技术要求(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三)严格执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推广应用的通知》(渝建〔2018〕502号)、《关于印发<填充墙砌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要求(修订)>的通知》(渝建绿建〔2021〕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非承重墙体砌块自保温、结构与保温一体化、预制保温外墙板等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规模。

二、加强应用管理(一)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切实加强外墙外保温材料使用过程管理,严格督促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供应单位落实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安全责任,确保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和施工满足国家及我市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总[2011]41号签发人:翟家常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国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确保我市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杜绝火灾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经复试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燃烧性能等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

泡沫塑料保温材料出厂前必须在其表面完成防火界面层处理,未经处理或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场使用。

二、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后,应用不燃材料覆盖,存放量不应超过三天的工程需用量,周围10米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物品,储存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有效。

三、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防火措施;施工过程中严禁施工临时用电线路与保温材料直接接触,严禁穿墙孔、电气焊等与外墙外保温施工交叉作业,保温层施工完毕应按规范要求及时做抹面防护层。

如附近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巡视。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做好清理工作,及时清除现场残留火种,防止死灰复燃。

四、外墙保温板材粘结、固定施工不宜使用施工吊篮,应搭设双排脚手架,设置稳固的施工作业平台,脚手架搭设前应进行严格的设计计算,底座、垫板、剪刀撑、拉结点、水平、纵向横杆等构造措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五、外墙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取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发布单位: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保证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与安全,防治外墙渗漏开裂等质量通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规定:一、外墙外保温体系必须采用经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整体系认定取得认定证书并在建委备案的保温体系。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宜选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增强网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系统。

设计单位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并应充分做好外保温工程的密封、防火和防水设计。

外墙造型设计力求简洁,不宜设置凸(飘)窗等增加外保温工程难度的构配件。

三、外保温系统外饰面材料应优先采用涂料、饰面砂浆、柔性面转等轻质材料,不宜采用饰面砖。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或细部节点构造不明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系统供应商、监理单位对图纸外墙保温进行专项会审,明确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并形成二次设计详图或图纸会审记录。

六、承担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专业分包的应与总承包单位签定专业分包合同。

应按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二次设计详图)、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文件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七、监理单位应编制外墙保温专项监理细则,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进行旁站监理。

八、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节能保温的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陕西省外墙外保温消防规定及外墙面砖使用限制的规定

陕西省外墙外保温消防规定及外墙面砖使用限制的规定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字 7 号第 1 页共 7 页技术通报2011年 8月 25 日关于转发“陕公消【2011】12号文”和“市建发【2011】163号文”的通知各设计部门:为满足当前工程建设的需要,建筑节能与建筑防火均应达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外墙外保温的防火设计。

现将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审定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陕公消【2011】12号文转发给大家,请各级岗位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学习,结合具体工程合理采用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在满足节能要求的同时,符合防火有关规定。

同时,转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墙饰面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1】163号文,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文件详见附件。

登陆ftp访问地址:ftp://172.16.31.170/01:最新消息 2011年技术通报查看本通报发至:建筑、暖通专业所副总以上人员经办:杨金凤编制:李建广校核:孙金宝批准:曾凡生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墙饰面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1-8-12 16:05:16市建发【2011】163号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城改办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生产企业:为加强民用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的管理,提高外墙饰面材料应用品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工程外墙饰面材料的设计、使用要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应优先采用外墙质感涂料、柔性面砖、臻石漆以及装饰一体化等轻质材料进行外墙饰面,并合理搭配,与城市规划要求协调一致,体现多样化的建筑风格。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鄂建文〔2021〕4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外墙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外墙保温因系统选用不合理、材料质量不合格、设计深度不足、施工控制不严等原因,导致保温层开裂、空鼓、脱落、拆除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安全和节能效果。

为保障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节能产业及技术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外墙保温系统选用应符合“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美观实用”的原则,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一)重点推广1.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系统、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

2.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3.剪力墙结构选用内置保温现浇复合剪力墙系统、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4.装配式建筑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二)限制与禁止使用1.外墙内保温系统(内侧墙粘贴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保温板除外)仅适用于全装修建筑。

2.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应用高度不应超过100米。

3.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外墙保温材料。

4.浆料类(含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保温系统禁止用于外墙外保温工程;用于外墙内保温工程时,只能在热桥翻包、门窗洞口等局部部位及厨房、卫生间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0•【字号】京建发[2010]688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发〔2010〕688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合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保温材料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消办字〈2007〉525号)要求,为杜绝火灾隐患,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顺利完成,必须进一步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特别是外墙屋面保温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负总责,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发现消防工作隐患要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如果施工单位未整改应当要求其立即停工并向消防管理部门报告。

要负责将施工过程的消防要求向施工所在建筑和周围有关建筑的居民、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公示,做好施工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严禁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吸烟、焚烧纸张垃圾以及从室内向外丢弃烟头等行为。

负责在施工前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周围的消防通道,达不到消防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完善,否则不得开始施工。

墙体屋面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和保温施工期间要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查。

二、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外墙屋面保温工程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程序,选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来源:本网站作者:办公室时间:2010-11-30 建质安〔2010〕1039号签发人:韩培俊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70人受伤。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各类建筑外墙保温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杜绝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经市建交委研究决定,外墙保温工程实行六项安全防火管理强制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外墙保温工程作业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严禁无资质企业施工,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反规定的立即停工整改,对发包方给予100万元处罚,对施工单位按合同额的4%处罚。

二、外墙保温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防火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严禁用电线路与保温材料直接接触,严禁电气焊作业与外墙保温施工交叉。

三、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进场材料见证取样复试制度,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

严禁使用防火等级B2级和低于B2级的建筑材料。

四、外墙保温工程电气焊作业时必须落实专职监控责任人和监控措施。

对于产生高温可能引起保温材料燃烧的施工作业必须落实防火措施。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使用钢质脚手板和金属防护网,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消防器材。

停止作业时,必须将易燃材料及时清出施工现场。

六、市、区两级监督机构对墙体保温作业实行专项备案制度,对进行外墙保温施工的项目强化巡查和抽查力度,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的处罚。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提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相关意见,现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1、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予以审查,不允许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分包给具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

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作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对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外墙外保温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应在外墙脚手架支撑系统拆除之前完成,不得使用吊篮施工。

二、施工质量管理1、承担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配备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

从事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施工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标准设计图集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保温设计做法。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保温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逐级审批后,方可施工。

4、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经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检查符合要求,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样板墙面应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起端、终端处、门窗洞口以及外墙挑出构件等部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京建法〔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现就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8〕18号),自2018年9月30日起,取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事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再发布《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产品目录》,已经发布的于2018年9月30日起不再执行。

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不低于B1级,严禁使用B2级及以下的外保温材料;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材料进场前应使用不燃材料进行六面裹覆;有机类外保温材料应采用遇火后无熔融滴落物积聚且阴燃性能合格的材料。

三、向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供应外保温材料的单位对所供应外保温材料质量负责,应按照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供应单位名称、单位产品能耗指标、采购单位、采购数量等信息。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技术与验收标准进行进场验收和施工,并按规定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报送外保温材料采购信息。

五、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服务,建立外保温材料供应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使用不合格外保温材料的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保障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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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9-14 发布者:工程部点击率:59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提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相关意见,现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1、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予以审查,不允许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分包给具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

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作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对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外墙外保温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应在外墙脚手架支撑系统拆除之前完成,不得使用吊篮施工。

二、施工质量管理1、承担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配备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

从事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施工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标准设计图集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保温设计做法。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保温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逐级审批后,方可施工。

4、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经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检查符合要求,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样板墙面应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起端、终端处、门窗洞口以及外墙挑出构件等部位。

5、外墙装饰线、空调搁板等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保温措施。

当设计要求不明确时,应参照建设部《聚氨酯硬泡外墙保温技术导则》、山东省《外墙外保温构造详图》L07J108~112的相关构造详图施工。

6、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对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监理工程师须检查保温板粘贴面积等技术指标,检查频次每工作日且每步架不少于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定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7、保温材料及产品进场后,应进行进场验收,并按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验收合格,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及产品。

8、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山东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三、质量控制要点1、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墙墙身上各种进户管线、空调管孔、水落管和空调支架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外墙墙身上的对拉螺栓孔、脚手架拉结点及脚手架眼等应进行可靠封堵;外墙门窗洞口尺寸和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要求;门窗辅框应完成安装。

上述内容均应经监理验收合格。

2、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墙体表面必须进行整体找平处理。

基层应坚实、平整,表面应清洁,无油污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

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并找平。

找平层应与墙体粘结牢固。

外保温粘贴前应对基层进行检查,并办理相关隐蔽工程验收。

3、保温板应采用满粘或条粘法粘贴,粘结面积不得小于80%。

涂抹胶粘剂厚度不应小于10mm,涂抹胶粘剂后应用凹凸专用刮板摊平刮成条形,粘贴在墙面上时胶粘剂压实厚度应控制在3~5mm,贴好后应立即刮除板缝和板侧面残留的胶粘剂。

墙面以涂料饰面时,当用EPS板作保温层,在距地面高度20m以上应辅以锚栓固定,锚栓每平方米不应少于3个;当用XPS板作保温层时,应从首层开始采用粘锚结合方式将XPS板固定在墙面上,锚栓每平方米不应少于4个,并应在墙体转角、门窗洞口边缘的水平、垂直方向加密,间距不大于300mm。

墙面以面砖饰面时,应从首层开始采用粘锚结合方式将EPS、XPS板固定在墙面上,锚栓应安装在玻纤网布或后热镀锌电焊网外,锚栓数量每平方米不应少于6个,靠近墙面阳角的部位应适当增多。

4、洞口四角处的保温板应采用整块保温板切割成型,不得拼接。

洞口滴水应采用专用成品塑料滴水线条。

窗台、窗膀保温构造应按建设部《聚氨酯硬泡外墙保温技术导则》和山东省《外墙外保温构造详图》L07J108~112的相关窗口保温构造详图施工。

窗台保温构造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角钢护边,具体做法参照相关标准设计图集施工(当为砌体窗台时,应在窗台标高处设置C20的混凝土压顶,厚60mm,用以固定窗台角钢护边)。

窗台顶面应内高外低,高差不应小于10mm。

5、外墙外保温系统锚固件的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式锚栓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拉拔力试验,单个锚栓拉拔力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0.3KN,检验数量为1‰,且不应少于3个。

XPS板固定应采用粘锚结合方式,其锚固件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锚固件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拉拔力试验,其试验数量参照后置式锚栓执行。

6、聚氨酯硬泡喷涂施工时的环境温度宜为10~40℃,当施工时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围挡等可靠技术措施保证喷涂质量。

喷涂后的聚氨酯硬泡保温层应充分熟化2~3天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首层墙面必须加铺一层加强耐碱玻纤网布。

墙的阴阳角处玻纤网布应双向绕角互相搭接,搭接宽度不小于200mm。

在外墙阴阳角、门窗膀、窗台处应使用带玻纤网的成品塑料护角条(网),也可以使用不带玻纤网的成品塑料护角条。

8、玻纤网布在保温系统下列终端处应进行翻包处理:(1)门窗洞口、管道或其他设备穿墙洞部位;(2)勒脚、阳台、雨篷等系统终端部位;(3)变形缝等需终止系统的部位;(4)保温系统在女儿墙不连续的部位。

9、玻纤网布(后热镀锌电焊网)铺设时,玻纤网布(后热镀锌电焊网)应处于两道抹面胶浆中间位置。

当墙面以涂料饰面时,抹面胶总厚度应控制在3~5mm(首层应控制在5~7mm)。

当墙面以面砖饰面时,抹面胶总厚度玻纤网布应控制在5~7mm(后热镀锌电焊网应控制在7~10mm)。

玻纤网布不得皱褶、翘边和外露。

抹面胶浆在连续墙面上的施工间歇处,应留茬断开,留茬处抹面胶浆不应完全覆盖已铺好的玻纤网布,需与玻纤网布、底层胶浆呈台阶型坡茬,留茬间距不小于150mm,以保证玻纤网布搭接处的墙面平整度。

10、装饰线条应采用与墙体保温性能相同的聚苯板施工。

11、外保温系统宜优先选用涂料、饰面砂浆、柔性面砖等轻质饰面材料,不宜采用饰面砖。

当采用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高度不应超过40米。

1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观感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抹面胶浆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外墙及外门窗不得渗漏。

饰面层应平整、洁净,阴阳角和横竖线条应顺直、方正、清晰美观,窗台、压顶、水平线条等流水坡向应正确。

四、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前,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对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外墙外保温施工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2、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审查登高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人员体检以及安全教育情况。

3、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外墙外保温施工单位在进行登高作业前,必须对本单位从事外墙外保温的登高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4、外墙外保温施工脚手架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实施。

5、外墙外保温施工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模式化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安全检查标识牌"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档案"管理,确保施工全过程"四层立体防护"等措施的有效落实。

6、外墙外保温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7、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单位要履行施工现场动火审批手续,严禁保温材料与易燃易爆物存放在一起,防止火灾发生。

8、电焊机在进行焊接作业时,要采取防焊渣迸溅措施。

五、监督管理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

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办法》进行考评。

2、对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管理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3、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不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望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二○○九年九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外墙保温管理通知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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