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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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度

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村卫生所(室)的基本职责是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下,承担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和

家庭康复指导服务,急危重病人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完成卫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医疗

卫生相关服务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二、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所(室)以“公建院管”为主体,统一机

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匾、统一制发机构印章和工作制度牌。按照《村卫生所

建设标准》,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共租赁方式解决业务用房,要求布局合理、功能

齐全,村卫生所的业务用房由村委会无偿提供,业务用房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实行

统一的处方和诊疗日志,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要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转诊有记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记录”。要严格遵守诊疗规

范和常规,规范抗生素、激素类药物使用,严格输液管理,确保农村居民医疗安全。

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

三、村卫生所(室)工作人员一律由卫生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

聘任制并报市卫计部门备案,进行人员统一管理和调配,实现“乡管村用”,发聘方

与应聘方签定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聘。受市卫计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按季度对乡

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所(室)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进行

量化绩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与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经费的发放依据,对于不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

的村医退出一体化管理队伍;对一年内累计三次绩效考核不称职的,进行解聘。

四、村卫生所(室)使用的药品、器械、一次性耗材由卫生院统一采购、调配、

发放,同步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卫生院负责指导村卫生所(室)医疗器械、药品的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村卫生所(室)应按照建设标准配备一般诊疗设备和应

急设施,加强器械管理,保障器械正常使用,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医疗废物由卫生院按规定统一集中处置。

五、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卫生院要对各村卫生所单独设账,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及时公示财务收支情况。诊疗、药品、耗材等业务收入,每季度结算一次收支。村卫生所(室)要自觉接受卫生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价格,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收费票据按规定从卫生院领购,不得私自购买,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付有凭证,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瞒报收入。农合报销费用由卫生院按月统一向市医保部门报送结算后下达核拨,严禁虚开单据,骗取套取医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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