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3章电子商务主体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1.3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权利
基本的网络权利至少应包括: 网络接入权 域名享有权。
网络接入权
(1)接入互联网 ① 直接接入 电子商务企业是以网站或网页形态出现的企
业,而设立网站首先必须接入互联网,这是 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电子 商务企业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通过接入 网络进行国际互联,是其最基本的网络权利。
(4)在线交易中心
在线交易中心也是在线交易平台,专用于某一个行业 或某种性质的商品交易。
与在线商城不同的是,在线交易中心一般只是促成其 会员之间达成交易,为他们达成交易提供技术和信息 服务.而不负责所缔结合同的履行。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共同接受交易中心的服务 实现交易;交易中心为各会员之间买卖交易提供信息、 沟通渠道、签约服务等,充当经纪人或居间人角色。
虚拟主机服务(Web Hosting Service); 服务器租用服务(Hosting Service); 主机托管服务(Co-location Service)。
(2)域名
为了区分每一个站点以及为了使整个站点联 为一个整体,每一个网络和每一台服务器主 机都分配了一个地址,这便是互联网协议地 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简称IP地址。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名称、外国地 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 使用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缩写。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
称。 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② 域名的申请和注册
域名申请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到美国国家科 学基金会委托美国网络方案公司(简称NSI公 司)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注册国际通用域名, 如com、net、org、edu、gov;
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商标文件的复印件。 我国域名的申请者必须是法人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4.2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在国际互联网中,有一些网站是专门为他人 网络用户提供诸如网络连结、访问以及信息 服务活动,这些网站的经营者就被称为网络 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施;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
他条件。
接入的主要程序
首先,需经通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要求接入中国 公用互联网的接人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 位的审核同意。
然后到电信服务部门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 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 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 料。
IP地址是数字型的,使用起来不方便。于是又 发明了另一套字符型的地址,采取英文字母 来表示站点地址,这便是域名(domain name)。
(2)域名
域名作为一种地址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其目的在于 保障在一台电脑上搜索而不发生重复。这种惟一性实 质上使得城名在全世界具有排他效力,只要一域名被 注册就排除了全球范围内其他相同域名的可能性。
网站在从事特殊服务项目中要求登记备案的义务。根 据该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 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 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 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 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1)我国对网站的管制政策
我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管制制度。不过因 信息服务种类和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管制,各些管 制实际上构成网站设立的条件,因为如果网站要从 事某种服务就必须办理某种手续或取得许可。这种 管制和许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 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 特殊行业服务特许制度; 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A。在线超市主要采取BTOC交易模式。 在线超市可以由大型商场和超市设立网 络中心,作为现有的营销渠道的一种补 充。
(2)在线商店
B。在线专卖店是“租用”某一个购物平台或 在线商城网络空间,开设的商品专卖店或特色 商店。
专卖店只是在在线商城开设的在线商店,是在 线商城中独立的销售单位或服务提供者。
《电子商务法》
欢迎光临
第3章 电子商务主体
3.1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 电子商务企业的概念、设立、网络权利。 3.2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网站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中介服务
商 3.3 在线个人用户 在线个人用户的概念、能力制度、身份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就是通过电子方式进 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
办理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在联网信息服务,应 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企业登记。经营性网站是作为企业或公司来进 行登记的。因此,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还应当持经 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登记手续。一般来说,经营许可即成为设立电子商 务企业的前置条件。
(3)在线商城
由于所有进入商城的店家事实上构成一 个虚拟商城,在线商城的设立人同时也 成为商城营业的管理者,特别是在线商 城具有共同的客户,在线商城不仅向网 上经营者提供服务,而且也向最终用户 或消费者提供服务,最常见的是实行会 员制,通过网络向会员或注册用户提供 某种服务,以形成商城固定的客户群。
③ 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 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 案。
电子公告即是BBS,是供公众自由发表言 论的地方。所有网站如开辟这项服务的话, 要到有关部门办理专项申请或备案。
(5)网络公司
网络公司是一个与在线企业相交叉的概念,它主要 指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内容信息服务和其他在 线服务的依赖网络生存发展的在线企业。
实际上,上述在线超市、在线商城、在线交易中心、 在线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和信息服务公司均可称为网 络公司。原则上,凡是以举办网站并以此为基础从 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称为网络公司。
网站经营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网络中介服务商
网站经营者
网站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义务大致 可分为两方面:
一是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二是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
(1)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网站经营者,首先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 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电信 主管和服务部门申报。
② 间接接入
设立网站并不都需要办理接入手续。对于一般的网 站而言,只需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连接到 因特网的服务器上。实际上是,这些网络服务提供 商为一般网站提供虚拟空间和其他技术服务,达成 直接接入的同样效果。可供选择的方式有三:
由于域名本身具有“专有”特性,而每一个域名对应 于一个网站或公司,这就使得本来只是一种虚拟世界 中的地址的域名具有了识别或标识现实中的企业的功 能或作用。因此,域名就构成了电子商务企业享有的 又一基本网络权利。
① 域名命名的规则
域名命名规则主要针对三级域名。三级域名由字母、 数字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间用实点(.)连接。
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
设立网站并不是一般民事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的 前提条件,但电子商务却离不开网站。可以说 没有网站就没有电子商务企业。
网站与企业的经营场所无异,正如我们不把企 业经营场所视为主体一样,我们也不把网站观 为主体。因此,网站实际上是指网站设立人, 即电子商务企业(网络公司、在线企业等)。
传统企业往往需要遍及全国甚至世界各 地的经销或代理商,销售其产品,互联 网为传统企业销售产品提供直接面向用 户的渠道,这便是建立自己的网站,运 用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直接销售其产品。
(2)在线商店
1.在线商店,分为在线超市和在线专卖店。 在线超市,亦称网上超市或网上商场, 是指由公司或个人建立的,直接销售有 形商品的在线企业。
网站Hale Waihona Puke Baidu址和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5条规定范围的已经取得有关 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② 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从事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 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如果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必须在申请办理网站设立备案或经营许 可前办理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也就是 实行前置审批程序制度。
只要有接入互联网设备,就可以成为网 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因此, 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 子商务的交易主体。
电子商务企业的种类
企业网站、 在线商店、 在线商城、 在线交易中心 网络公司 等等。
(1)企业网站
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进行企业形 象和产品宣传并进行在线销售。
我国关于互联网接入的法规
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原邮电部根据该规定制定的《中国公用 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条件
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
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
尽管在线专卖店也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消费 者交易的,但是它须以在线商城或网站的服务 为前提。
(3)在线商城
在线商城类似于现实中出租摊位或店面 而形成的商城,只是它是由专业的网络 公司为商家或个人提供的虚拟经营场所。 上述的在线专实店便是在线商城成员。 在线商城的设立者(网络公司)只是向 专卖店或其他人提供“店面”服务的企 业,而不是直接与消费者(购买人或接 受服务者)交易的主体。
(4)在线交易中心
在线交易中心与会员模式一般适合BtoB交易模式, 交易中心一般是由行业协会、大型企业设立,以吸 引该行业的企业“入住”交易中心,如中昊化工网 交易中心,上海医药交易中心,均属于这种类型的 网上交易模式。
这种模式也适合CtoC交易和其他网上中介服务。有 些中介性网络服务公司所建的平台提供网上竞拍服 务或CtoC交易服务,实质上也是提供网上交易中介 服务。 网上竞拍、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等均属 于在线交易中介模式;另外,在线房屋中介、职业 中介等服务基本上也属于这种交易模式。
为了强化域名在虚拟世界中标识现实企业的作用, 也基于现行惯例,申请者一般采用本单位名称的中 文的汉语拼音全称或缩写、英文全称或缩写、或本 单位商品或服务商标等享有专有权的字符。
域名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且不能与已注册域名、 行业名称、地名、二级域名、专用术语等冲突。
单位选择域名的禁止性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 “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一种是在中国政府指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 心(简称CNNIC)注册cn顶级域名下的域名。
域名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域名注册申请表; 本单位介绍信;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代理申请还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和受托单位介绍信。 用企业名称全称或缩写或商作为域名的用户,需提
① 公益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从事非经营性的网络服务的网站只需要到主管部门 备案,即可以开站运营。根据第8条的规定,从事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信管理机构(有的在信息化办公室)或者国务院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 当提交的材料主要有: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
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 管理制度; 服务项目属于《办法》第5条规定范围且已取得有关 主管部同意的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