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风险案件防控042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沪银监办通[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3〕69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国银行分行:2012年,全国外资银行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波及范围均有增加趋势,并呈现案情多样化、涉案人员级别上升、作案手法日趋复杂等特点,反映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在经济增速放缓,各类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的外部环境下,特别是银行案件风险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等外部风险相互勾连等问题日益凸显,外资银行操作风险处于上升趋势。
根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的相关要求,现对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完善组织架构,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一是银行作为操作风险防范及案件防控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银行董事会及高管层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二是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作用,着力完善本地治理模式,提升操作风险管控能力。
三是加强“三道防线”建设,构建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进一步充实内审力量,提升人员素质和独立性,确保内审深度、频度和广度,持续跟踪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提升内审监督的有效性。
二、落实监管要求,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求行长带头,将责任落实到每一级分支机构、每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发挥银行操作风险及案件防范的内生动力。
二是根据近年来银监会相关指导意见,切实落实和完善轮岗、对账、休假等内控制度。
三是提升账户管理水平,加强在开户验证、大额资金划付、重点和高风险账户滚动排查、对账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制度填补和操作落实。
商业银行二级支行操作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商业银⾏⼆级⽀⾏操作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商业银⾏⼆级⽀⾏操作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商业银⾏⼆级⽀⾏操作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商业银⾏是以信⽤为基础、以经营货币借贷和结算业务为主的⾼负债⾼风险⾏业。
商业银⾏的经营特点和其在⼀国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关键地位和作⽤,导致了银⾏经营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的特点,⼀旦银⾏经营风险转化成现实损失,不仅可能导致银⾏破产,⽽且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产⽣多⽶诺⾻牌效应。
因此,建⽴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尤其是商业银⾏新管理模式下⼆级⽀⾏的风险防范与有效的控制措施,对商业银⾏⽽⾔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是评价商业银⾏公司治理机制完善与否的基本标准之⼀,其中科学有效的操作风险控制,更是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银⾏⼆级⽀⾏所⾯临的最⼴泛、最直接的基础性风险控制管理⼯作。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融监管部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操作风险已经成为我国⾦融机构所⾯临的主要⾦融风险之⼀。
近年发⽣的少数⾦融机构内外勾结诈骗案,就暴露出当前商业银⾏内部操作风险防范上的问题。
从我国商业银⾏⼆级⽀⾏操作风险控制状况分析⼊⼿,结合国际、国内商业银⾏操作风险控制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对加强商业银⾏⼆级⽀⾏操作风险控制的相关对策,以期对商业银⾏⼆级⽀⾏如何有效控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的操作风险实践有所裨益。
⼀、商业银⾏操作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商业银⾏操作风险主要源于内部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为失误、系统故障及外部事件等原因。
此外,制度上的疏漏、道德风险、越权交易、内部⼈作案、外部不法分⼦欺诈等也经常引发操作风险。
研究商业银⾏操作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对于做好防范⼯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对商业银⾏操作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的简要分析:(⼀)组织风险是指商业银⾏由于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组织控制失效或低效,产⽣操作风险,⽽使得实际效果偏离预期⽬标的可能性。
我国商业银⾏在改⾰过程中,组织机构及控制⽅式都在变⾰之中,由传统的组织结构及控制⽅式,向“公司化”的组织机构及控制⽅式转移,组织机构及控制⽅式发⽣失效或低效的可能性很⼤,由此就⽐较容易引起操作风险的产⽣,这种由组织机构及控制⽅式的作⽤或内在功能失效产⽣的内部操作风险,就是组织风险。
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范文
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范文I. 综述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科技发展迅猛的大背景下,银行案件形式多样、手段繁复,给银行业务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
然而,通过加强风险防范、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我行在银行案件防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总结2024年的工作经验,对于指导未来的工作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II. 工作亮点(一)提升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2024年,我行积极推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在全员培训、内控规范、风险评估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通过制定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全员风险意识,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有效预防银行案件的发生。
同时,我行积极与监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共享风险信息,开展跨行业风险防控。
(二)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制度我行注重内部管理,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2024年,我行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严格的业务操作纪律,强调依法依规办事。
通过认真执行制度,严格追责问责,有效遏制了银行案件的发生。
III. 工作亟待改进的地方(一)强化信息安全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2024年,我行已经意识到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并开展了一系列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如加强系统更新和维护、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等。
然而,仍存在部分员工对信息安全重视不够、技术防控手段滞后等问题。
未来,我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员工培训,确保信息安全风险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二)加强对新型案件的研究和防控2024年,我行在传统银行案件的防控上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新型案件的防控仍存在一定滞后。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创新型银行案件层出不穷,对银行的风险防控提出了新的要求。
未来,我行需要加强对新型案件的研究和防控,不断更新技术手段和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对传统和新兴风险的应对能力。
IV. 工作展望(一)加强合作,共同防范风险银行案件防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协作。
操作风险管理概论及三大工具概述
操作风险管理三大工具一览
三大工具之间紧密联系,协同支持操作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自我评估 RCSA
损失数据收集 LDC
通过RCSA对风险的辨识,对寻找损失数据提供了依据
关键风险指标 KRI
真实的损失数据对RCSA风险点的评估提供了参考
真实的损失数据为KRI设置提供了参考
KRI异常往往指向真实的损失事件
RCSA的评估结果为KRI提供了额外的操作风险信息,成为KRI设置的参考
针对业务单元经理的问卷的执行 定量答案收集(平均频率,平均严重性,最坏情况) 风险因素识别
报告的准备和分发
问卷信息准备
创建问卷
建立和执行RCSA访谈
访谈结果分析与后续追踪
RCSA的具体步骤
汇报与后续工作规划
RCSA能识别、管理以及控制风险,并能管理所有部门的控制信息。这些信息将在全行间进行分享,并以合理与系统化的方式协助目标被有效的达成
KRI的异常可成为RCSA的驱动力之一
什么是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
RCSA (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是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RCSA是一种通过调查金融机构管理层和员工有关对操作风险损失事项发生可能性和严重性的估计,将调查结果与未来预计损失进行匹配(Mapping)的方法 目前RCSA的目的单纯集中在估计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 EL),只有在实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 AMA)后,才能对非预期损失进行计量 事件发生的频率(Frequency)和损失的严重性(Severity)是评估现有风险因素管理和操作风险控制质量的关键信息
组织模型
损失事件模型
风险因素模型
银行关于细化分支机构操作风险考核的说明
银行关于细化分支机构操作风险考核的说明2023年中心支行继续把操作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支行行长绩效考核体系。
各支行行长应对本行依法合规、安全经营和内控管理的健全性及有效性负责,确保全年无各类违规、违法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各支行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分、支行进行操作风险评级,评级结果与绩效考核体系中损失率指标挂钩,依据《大连银监局对大连银行2023年监管指导意见》,具体考核标准如下:一、红色警戒线一高风险类支行凡因内部操作管理不当而出现各类操作风险案件无论是否造成损失的单位,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且造成直接、间接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列入红色警戒线一高风险类支行,直接从绩效考核“损失率”指标中扣减30分。
二、黄色警戒线一关注类支行1、发生重大违规行为造成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列入黄色警戒线一关注类支行,直接从绩效考核“损失率”指标中扣减2-20分,其中:损失额在90万元(含)以上的,扣减20分;损失额在80万元(含)以上90万元以下的,扣减18分;损失额在70万元(含)以上80万元以下的,扣减16分;损失额在60万元(含)以上70万元以下的,扣减14分;损失额在5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的,扣减12分;损失额在4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扣减10分;损失额在3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扣减8分;损失额在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扣减6分;损失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扣减4分;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下的,扣减2分。
(注:根据银监局监管要求,我部建议对于出现案件的支行实行一票否决制)2、发生两项以上重大违规行为,但未造成损失且整改到位的,列入黄色警戒线一关注类支行,直接从绩效考核“损失率”指标中扣减10分。
3、违反轻微违规行为界定标准20%以上的,列入黄色警戒线一关注类支行,直接从绩效考核“损失率”指标中扣减2-10分,其中:违反轻微违规行为界定标准60%(含)以上的,扣减10分;违反轻微违规行为界定标准50%(含)以上60%以下的,扣减8分;轻微违规行为界定标准40%(含)以上50%以下的,扣减6分;违反轻微违规行为界定标准30%(含)以上40%以下的,扣减4分;违反轻微违规行为界定标准20%(含)以上30%以下的,扣减2分;对整改不到位的,在原档次基础上加倍扣分,上不封顶。
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填报共性问题总结(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相关资料)
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填报共性问题总结一、损失事件填报问题总结:1.大部分分公司“发现部门”填写错误,有大量分公司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的发现部门是其支公司。
在此统一填报要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发现部门”都应填写审计部门;针对外部监管发现的问题,“发现部门”都应填写分公司风险管理部门。
2.有部分分公司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选择性填报,没有填报审计报告涉及的所有操作风险损失事件。
例如有分公司针对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只选择性录入了两条损失事件,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个别会计科目列支不规范”、“投保单填写欠规范”等其他问题没有进行录入。
希望各分公司、营业部以后对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进行完整填报。
3.在“发现时间”填写上需要统一标准。
针对监管处罚发现的问题,部分分公司按照监管机构进场时间填写“发现时间”,部分分公司按照收文时间填写“发现时间”。
在此统一“发现时间”的填报标准,一律采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收文时间。
4.部分分公司对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发现途径”填写错误。
部分分公司针对当地保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报的“发现途径”是“保监会发现”或者“外部举报”,实际上应当填写保监局发现。
5.部分分公司将两个监管处罚报告涉及的同一损失事件进行拆分填报,存在问题。
很多保监局针对一项违法行为连续下达多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有针对机构,也有针对责任人。
在填报过程中,对于一个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损失金额要将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金额加总,而不是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数量拆分成多个同样的事件。
6.针对同一监管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两个以上操作风险损失事件,部分分公司在每个损失事件的损失金额确定上存在问题。
例如某保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将没有兼业代理资格的车商代理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以及“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两个操作风险损失事件,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保监局决定对分公司罚款6万元;针对第二项违法行为,保监局决定对分公司罚款11万元;综合以上情况,保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罚款17万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银监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05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但当前银行业案件形势仍然严峻,为有效遏制银行业案件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推动。
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置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
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对票据审验等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上岗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核,切实查堵操作漏洞。
对新发现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实施诫勉谈话,由其所属省级机构一把手到总行汇报发案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由总行进行告诫,并在系统内通报;对连续发现两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要上收相关业务审批权限;对风险管控不力、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切实整改后方可恢复办理。
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范本(三篇)
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范本一、工作背景和目标____年,作为银行业务的重要一年,我行积极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加强案件防控工作。
本年度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
本文将就____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进行总结。
二、工作内容和举措1. 内部监督管理强化:加强对业务操作流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流程规范、操作合规;推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减少操作风险;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强化道德操守和法律法规意识。
2. 客户身份验证加强:加强客户身份核实工作,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有效的身份验证机制,采用多种身份验证手段,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手段,提高客户身份验证的准确性。
3. 强化风险提示和警示机制:建立完善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尤其是大额交易、频繁交易等异常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警,做到防范于未然。
4. 加强与执法机关的合作:与公安、检察院等执法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报告和协助调查案件,确保案件的迅速侦破和客户权益的保护;加强与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分享,共同开展案件防控工作,形成合力。
5. 客户投诉处理及追索工作:加强对客户投诉的及时处理,建立完善的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对涉及案件的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实施追索工作,追回损失资金,保护客户权益。
三、工作成果和亮点1. 内部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员工风险防控意识明显提高,操作错误率大幅下降,业务流程更加规范。
2. 客户身份验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客户信息准确性大幅提升,客户资金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3. 强化风险提示和警示机制,成功阻止了多起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效预防了潜在风险的发生。
4. 与执法机关的合作紧密,成功破获了多个案件,有效保护了客户权益和银行的声誉。
2021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七类风险防控要求
2021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七类风险防控要求摘要:2021 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七类风险防控要求一、总体要求- 银行业风险防控的重要性- 2021 年银行业风险防控的主要任务二、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信用风险的定义和特点- 信用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 信用风险防控的措施和方法三、加强市场风险防控- 市场风险的定义和特点- 市场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 市场风险防控的措施和方法四、加强操作风险防控- 操作风险的定义和特点- 操作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 操作风险防控的措施和方法五、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 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和特点- 流动性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 流动性风险防控的措施和方法六、加强房地产风险防控- 房地产风险的定义和特点- 房地产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 房地产风险防控的措施和方法七、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定义和特点-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措施和方法正文:2021 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七类风险防控要求2021 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七类风险防控的要求,旨在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风险管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这七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等。
一、总体要求银行业风险防控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2021 年,银行业风险防控的主要任务包括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等。
二、加强信用风险防控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无法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金融机构承担损失的风险。
信用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包括企业信用风险、个人信用风险等。
为加强信用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优化信贷结构,严格信贷审批标准,提高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三、加强市场风险防控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金融资产价值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的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26号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2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案防责任,保持案防高压态势,提高案防工作水平,全力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就2014年银行业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增强案防工作有效性(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案防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案件防控责任主体职责,明确案防工作牵头部门责任,厘清案防牵头部门与业务、风控、内审稽核等部门案防职责边界,保证各部门、上下级机构案防权责清晰、责任落实。
(二)完善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执行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制度管理体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风险特征和监管政策变化,对内部各项制度进行评价、修订和更新,确保制度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管理环节。
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开展制度执行监督检查,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开展专项治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组织开展以信贷、票据、跨业合作和员工异常行为等为重点的案件风险排查,落实排查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重点风险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和抽查,加强排查信息交流与共享,上下联动,形成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并按季向监管机构报送排查情况。
操作风险管理案例从光大乌龙事件看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
操作风险管理案例从光大乌龙事件看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光大乌龙事件是指2024年11月23日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在证券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交易错误,导致公司损失巨大的事件。
这起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也对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光大乌龙事件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光大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以及人为操作失误。
在当天下午,一名交易员在公司交易系统上输入了51个错误的交易指令,导致光大银行遭受了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损失。
此次事件暴露了金融企业在交易系统设计和操作流程上的不足,也引发了对于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的深度思考。
首先,这起事件表明金融企业在交易系统设计和操作流程上存在重大风险。
光大乌龙事件暴露了光大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技术问题的同时,也揭示了公司在操作流程方面的薄弱环节。
公司缺乏有效的审核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导致错误交易指令居然能够通过交易系统并最终成交。
这提示金融企业不仅需要在技术层面上不断提升,还需要建立更严格的操作流程和审核机制,以确保错误交易指令能够及时被发现和纠正,从而降低潜在交易风险。
其次,金融企业需要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和专业素养培养。
光大乌龙事件的发生与一名交易员的操作失误密切相关。
交易员在输入错误的交易指令时,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更没有主动纠正错误。
这表明金融企业不仅需要在技术和操作流程上加强风险控制,还需要培养员工的风险意识和专业素养。
通过加强员工的风险培训和定期考核,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专业素养,可以减少操作失误带来的风险。
此外,金融企业还应注重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光大乌龙事件的发生部分原因是公司内部控制不到位,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金融企业在风险控制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交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通过引入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交易行为和内部流程的审核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止类似失误的再次发生。
总的来说,光大乌龙事件从侧面展示了金融企业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不足,同时也为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2024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
2024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果。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一直是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对象之一。
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安全,银行加强了内控体系建设,提升了防控能力。
一、加强人员培训和意识教育银行加大了对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了他们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辨识能力和应对能力。
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意识教育,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得到了提升,减少了操作失误和安全漏洞的发生。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银行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了对各个环节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每一笔交易都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证。
引入了先进的风险评估技术和系统,及时监测异常交易和可疑行为,有效减少了内部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技术防范和网络安全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安全威胁,银行加强了技术防范。
提升了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了对网络攻击的监测和预警。
实施了多层次的安全措施,包括加密技术、数据备份以及安全审计等,保障了客户信息的安全和数据的完整性。
四、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银行与执法部门建立了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加强了信息共享和联动打击,形成了银行、执法部门和安全机构的合力。
及时通报可疑信息和案件线索,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追踪和抓捕,有效遏制了银行犯罪的发展。
五、加强社会宣传和预警提示银行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加强了对客户的风险宣传和预警提示,提醒客户谨慎操作,避免上当受骗。
定期发布有关案件的防范提示,加大对案件犯罪手法的曝光和警示,提高了公众的风险意识。
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银行犯罪案件数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金融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客户信任度进一步提升。
然而,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银行案件防控工作仍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持续加大力度,不断创新方法和手段,全力守护金融安全。
2024年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二篇)
2024年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一、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三条”意见(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
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
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
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
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
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
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
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
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
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
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
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
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2024银行案防工作总结
2024银行案防工作总结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银行案件数量与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为确保银行的安全稳定运行,我们银行加大了对银行案件的防控工作力度。
2024年,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本行在银行案防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以下是本行2024年银行案防工作的总结报告。
一、建立健全案件防控机制为应对银行案件的威胁,本行制定了一系列综合性、科学性的案件防控机制。
首先,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各岗位员工的职责和操作规范,严禁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建立了风险评估体系,对银行业务、项目、客户等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此外,加强了对信息安全的保护,修订了保密制度,提高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本行加强了对员工的案件防控教育培训。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案件防控意识和技能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案件防控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反欺诈知识等方面。
同时,通过模拟演练等方式,增强员工应对紧急情况和案件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共享与业务监管本行与公安部门、其他银行机构等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行业内外的案件信息,从而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银行案件。
与此同时,本行进一步加强了对业务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风险的业务活动。
四、完善报警处置机制本行建立了完善的案件报警处置机制,当发生案件事件时,能够迅速启动处置流程,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共同打击犯罪分子。
同时,通过各类案例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报警处置工作的效能。
五、加强风险监测与处理本行加强了对风险的监测和处理工作。
建立了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通过监测系统和风险指标,及时发现和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处理措施,确保风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六、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本行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和运维,加强了技术防范能力。
加强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采取了多种技术手段,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3•【文号】银监办发[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去年下半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柜台操作的大要案频发。
这些案件直接来源于柜台业务及对账等环节的风险暴露,部分银行柜员严重违规操作,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直接授意授权作案,作案方式虽然简单,但具有隐蔽性强、成功率高、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
案件由以往的单独作案日趋发展为团伙化、技术化和内外勾结作案。
这些案件的发生,反映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柜台业务和基层营业机构的制约、控制和管理等基础性工作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柜员一旦主动蓄谋作案,会计监督、后台审核及内部稽核等内控防线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导致作案人员多次作案、涉案金额不断扩大从而形成大要案。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基础工作的落实,严格柜台业务操作行为,有效发挥机构内部监督制约力量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消除银行员工岗位惰性和不良业务习惯,提高案件防控工作敏感性,切实遏制案件风险发生,银监会2012年在案件防控工作方面重点对轮岗、对账、内审稽核及柜台禁止性行为提出工作要求,以求监管部门的案件防控努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防范措施的落实形成合力,及时制止案件发生或防止案情进一步蔓延扩大,实现案件风险“打早打小”,切实防范大要案的发生。
为此,银监会提出了《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和《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控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控作者:王楠来源:《活力》2011年第12期自商业银行诞生伊始操作风险就伴随左右,但人们对操作风险的关注和认识是近几年才开始的。
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为全球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金融界开始研究影响日益巨大的操作风险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业还未能全面掌握操作风险这一概念,对操作风险尚未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大部分银行仅仅停留在操作性风险和稽核监督的层面上。
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造成了国内银行对操作风险理解上的误区,并成为制约国内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实践的主要因素。
一、操作风险后果的严重性银行办理业务或内部管理出了差错,必须做出补偿或赔偿;法律文书有漏洞,被人钻了空子;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外部人员欺诈得手:电子系统硬件软件发生故障,网络遭到黑客侵袭;通信、电力中断;地震、水灾、火灾、恐怖袭击;等等,所有这些。
都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
这一类的银行风险,被统称为操作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正式定义是: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Association,BBA,1997)最早给出了操作风险的定义,他们认为:操作风险与人为失误、不完备的程序控制、欺诈和犯罪活动相联系,它是由技术缺陷和系统崩溃引起的。
经过广泛的讨论和争论,1998年5月,IBM(英国)公司发起设立了第一个行业先进思想管理论坛——操作风险论坛。
在这个论坛上,将操作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是遭受潜在损失的可能,是指由于客户、设计不当的控制体系、控制系统失灵以及不可控事件导致的各类风险。
损失可能来自于内部或外部事件、宏观趋势以及不能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行政机构组织、道德准则或其他主要控制手段和标准所洞悉并组织的变动。
它不包括已经存在的其他风险种类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决策风险。
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范文
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范文尊敬的领导:我担任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负责人,特向您汇报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的总结如下:一、工作目标达成情况我部门在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中,积极响应银行上级的安全防范要求,着力保护银行业务安全和客户资产安全。
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加强监控系统建设、优化内部审核机制等措施,有效降低了银行案件发生率,达到了年初制定的预期目标。
二、工作亮点1.加强人员培训:我部门在2024年加强了银行员工的培训,通过开展培训课程、组织防控知识考核等方式,提升了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控技能,有效减少了人为失误导致的案件发生。
2.优化内部审核机制:针对内部业务流程的漏洞和不足,我部门不断优化内部审核机制,加强对业务流程各环节的监控和审核,以防范内外部人员的违规行为,保障银行业务的安全运营。
3.加强监控系统建设:我部门在2024年对现有的监控系统进行了升级和改进,增加了监控设备的数量和覆盖范围,提高了对银行内外的安全监控能力,有效预防了盗窃、抢劫等案件的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员工培训仍需加强:尽管我们在2024年加强了员工的培训,但仍存在部分员工培训认识不到位,对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需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2.内部审核机制还有待完善:在2024年的工作中,我们发现仍有一些内部审核机制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加强执行力度,以便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内部风险隐患。
3.监控系统建设需要跟进:尽管我们在2024年对监控系统进行了升级和改进,但技术更新速度较快,我们需要时刻跟进监控系统的最新发展,及时升级和改进,以应对新型犯罪手段和风险。
四、工作展望2024年我部门在银行案件防控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待改进和提升。
2025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员工培训,完善内部审核机制,跟进监控系统的最新发展,不断提升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
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引言:在过去的一年中,银行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与挑战。
银行案件的增加导致客户信任度下降,资金流失,银行形象受损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银行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
本次总结旨在回顾2024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的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一、案件防控工作的成果回顾2024年,银行业在案件防控工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首先是完善了内部风控机制。
各家银行不断加强内部审查制度,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了监测、预警和处置风险的能力。
其次是加强了外部合作与信息共享。
银行业与公安部门、监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等各方建立了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加强了对案件信息的共享,提高了案件侦查和打击的效率。
再次是加强了员工培训和教育。
银行业通过开展员工培训课程、举办案例讨论会、加强内部教育宣传等方式,加强了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最后是提升了技术手段应用水平。
银行业广泛采用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了案件侦查和打击的效率。
二、经验教训总结在案件防控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经验教训,需要引起重视并及时纠正。
首先是人员素质与监管能力不足。
一些银行的监管部门存在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了案件的发生和监管的不力。
其次是技术手段的运用不够成熟。
银行在技术手段的应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够实现对案件的有效监测和预警。
再次是外部合作与信息共享不够畅通。
虽然银行业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有所加强,但信息共享的程度还有待提高。
最后是案件防控工作的落实不力。
一些银行在案件防控工作上存在怠慢、敷衍和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案件发生后的处理不力。
三、进一步改进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效能,我提出以下几点改进的建议。
首先是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管能力建设。
银行业应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风险底数基本透析
风险底数基本透析摘要:一、风险底数概述1.风险底数的定义2.风险底数的重要性二、风险底数的分类1.信用风险2.市场风险3.操作风险4.其他风险三、风险底数的透析方法1.信用风险的透析2.市场风险的透析3.操作风险的透析4.其他风险的透析四、风险底数的应对策略1.风险防范2.风险控制3.风险转移4.风险承担正文:风险底数基本透析在金融领域,风险底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风险分布以及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等基本情况。
风险底数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
根据风险的性质和来源,风险底数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
其中,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损失;操作风险是指因内部流程、人员、系统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其他风险则包括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对于风险底数的透析,金融机构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
对于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信用评级、信用风险模型等手段进行评估;对于市场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风险价值模型、压力测试等手段进行评估;对于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操作风险评估等手段进行评估;对于其他风险,金融机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
面对风险底数,金融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风险防范是金融机构应对风险底数的首要策略,金融机构需要在内部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以降低风险的发生。
其次,金融机构需要实施风险控制,通过设置风险指标、风险限额等手段,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风险转移和风险承担等手段,将风险分散或转移,降低自身的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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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银行管理实践的分类
风险分类 风险分类 -人员风险 人员风险 定义 指银行员工违法违规挪用、盗用、诈骗银行资产;或 由于自身素质、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不尽职造 成的损失。 指银行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存在缺陷、漏洞,导致员 工操作差错或不法分子蓄意犯罪而造成的损失。
-流程风险 流程风险
-IT系统及技术风险 系统及技术风险
存款业务: 银行 银行Y支行客户印鉴卡被盗换案 案例二 存款业务: X银行 支行客户印鉴卡被盗换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 年3 月以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涉及X银行的几起诈骗案件。经查, 2007年10 月至2009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贾某伙同徐某、任某等6 人,勾结X 银行Y支行离职员工尤某及个别企业财务人员,谎称可为受害人办理高息储蓄, 分别诱骗张某、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某物流有限公司等个人和企业,在X 银行Y支行开户存入资金。在这几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陪同受害人到银行办 理开户业务,利用受害人对其充分信任,“热情”为受害人办理银行开户事宜, 通过私自开通受害人账户网上银行业务或者更换印鉴等手法完成作案准备,从 而轻易将受害人资金划走,涉案资金总计1.31 亿元。犯罪嫌疑人甚至利用曾 在X银行的工作经历,借故将受害单位的开户资料“借出给该单位领导审核”, 而银行经办人员也轻信其借口违规将受害单位的开户资料借出,对犯罪嫌疑人 归还的开户资料也未重新审核,导致受害单位的印鉴卡被偷换,资金被盗划。
案例三 A省B县C农村信用联社案件 省 县 农村信用联社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18日,李某与财政局经建股会计以原印章摔破为由,持名称 相同、形状相似的新印章,到城区信用社,要求办理更换印鉴手续。经信用 社主任徐某许可,在缺少财政局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经办人员违反规定为其 更换了印鉴卡。当日,李某即使用新印章,以发放成品油调价补贴名义,将 900 万元财政专户资金通过“应解汇款”科目过渡,划至13 个个人储蓄账户。 2009年12月20 日至2010 年12月21 日,李某又通过转账支票加盖更换后的印 章,从财政局基建专户转出资金6 笔6730 万元至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账户。 李某私自划转至B县D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款项,被提现1681 万元,转账 6819 万元。该公司于2011年1月11 日销户。在李某私自更换印鉴后,城区信 用社在办理B县财政局基本建设专户交易业务操作中,经办柜员未严格审核交 易凭证、复核柜员未认真复核关键要素、委派会计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同时,该信用社长期混岗操作,经办岗和事后监督岗为同一人员,流程制约 失效,内控制度形同虚设。
法律风险*
声誉风险*
策略风险*
因无法履行的合同(全 部或部分)、诉讼、不 利的判决或其他法律程 序使银行的业务中断或 对银行状况造成不利影 响而带来的风险。
公众对某家银行 做法持负面评价 (无论真实与 否),从而导致 其客户群缩小、 发生昂贵的诉讼 及/或使其收入下 降的可能性 。
来源于不合适的业务 战略,或与该战略有 关的假设条件、参数、 目标以及其它特征有 了负面的改变。
内部欺诈 外部欺诈
第一类案件 第二类案件
操作风险相关监管法规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 通知-银监发〔2007〕42 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 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 (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 3.防范操作风险内控“十个配套与联动 ”、“八个重要 环节” 以及干部交流、岗位 A省B县C农村信用联社案件 省 县 农村信用联社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11月6 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间,B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李某 等人伙同B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某利用职务之便,逃避财 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利用伪造公章等手段,从城区信用社财政 基建专户转移、贪污资金9400万元。2011年春节前,主要犯罪嫌疑人李 某潜逃。2月12日,城区信用社主任徐某涉案被刑拘。 经初步核查,2006年11月2日,由城区信用社主任徐某交办,经办 柜员在客户开户资料不全、没有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情况下,违规开立 “B县D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2006年11月6日至2008年10月31日, 李某按照正常手续以转账支票方式从城区信用社财政局基建专户转出资 金9笔1770万元至D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实施贪污。
银行W分行客户资金被盗划案 案例一 R银行 分行客户资金被盗划案 银行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 年3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银行W分行企业客户某石化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被盗划案。经查,2009 年3 月9 日,犯罪嫌疑人曹某、顾某伙 同R银行W分行员工姜某、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唐某等4 人,以高息为饵,诱骗某石化公司存入R银行W分行5000万元人民币。该公 司开户当日,顾某陪同该公司财务人员前往R银行W分行,银行临柜人员起 初因开户资料缺少授权委托书等未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将资料退回。两 天后,顾某携补齐的开户资料独自前来办理该公司开户业务,银行职员未 对无授权的顾某提交的印鉴卡等开户资料进行重新审核,便为该公司开立 账户。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顾某等犯罪嫌疑人调换了公司预留印鉴。此后, 犯罪嫌疑人假冒公司名义开立票据,盗划资金2751万元。
(三)技术与制度分析
二是银行未严格履行开户资料审核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二是银行未严格履行开户资料审核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中国人民 银行公告〔2005〕 第23 号)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 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第2号)等制度均规定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者开通网上银行账户的资 料审核以及实名身份识别要求。在这几起案件中,有关银行员工将客户 的重要凭证和开户文件交由未经授权的其他人员代签代收,使犯罪嫌疑 人代为办理账户开立手续,或者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开通网上银 行业务。
指银行内部IT系统不完善、软件硬件故障,不能形 成对风险的技术预警、控制,或影响正常运行造成 的损失。 指直接来自外部的主客观因素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包括犯罪、法律纠纷、灾害、政治事件等。
-外部事件风险 外部事件风险
案件与操作风险的关系
·操作风险是产生银行案件的主要根源,案件是操作风险的主 要表现形式。 ·银行案件风险属于操作风险的范畴,是银行工作人员发生违 法违规违纪案件,或内外勾结,及外部侵害(诈骗、盗窃、抢 劫等)案件造成银行资金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三)发案原因
一是银行内控措施不到位。 一是银行内控措施不到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03〕 第5号发布)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 发〔2002〕374号文)明确规定,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按会计档案进行 管理,银行应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提出申 请,并经会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一些案件中,银行临 柜人员未经批准,随意调阅包括企业印鉴在内的开户资料原件并借给未 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或者在审核发现开户资料不全时,直接将客户提交 的开户资料退回给了未经授权的其他人员,使得犯罪分子得以偷换或者 私刻预留印鉴。这些银行职员明显的违规行为反映出银行内控措施存在 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
操作风险案件防控培训
内容
◆操作风险的定义和内涵 操作风险的定义和内涵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关于案件防控治理的建议 关于案件防控治理的建议
第一部分 ◆操作风险的定义和内涵 巴塞尔委员会定义: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 巴塞尔委员会定义: 定义 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 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 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发案原因
一是没有认真贯彻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 一是没有认真贯彻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 相关法规要求在办理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业务时,要严格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的原则, 对所有客户的出账业务用途进行认真核验,手续上必须按 照不同额度设置权限,超过一定金额、尤其是大额走款的 要与企业指定的联系人进行验证。在本案中,发案信用社 办理业务、对账核查完全与李某一人联系,缺乏与财政局 的沟通查证,使李华波办理业务长期处于无监督状态,得 以长期持续作案。
(二)发案原因
三是以人情代替制度。部分银行员工忽视风险防控措施,对违规操作 三是以人情代替制度。 不及时纠正,对自己相识的人员用人情代替制度,不加防范,漠视存款 人的重要开户资料信息安全,以其资金存在被盗用隐患为代价来表示对 大客户的“热情”服务。 四是对大额资金的划转监控不到位。 四是对大额资金的划转监控不到位。部分银行没有认真执行《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中大额 资金划转需要与客户两个以上主管双线联系查证的规定,对大额资金的 汇划管理不到位,对异常情况反应不及时。五是客户、银行职员风险防 范意识不足。受害单位的高管或财务人员贪图犯罪分子的高.息,将企 业闲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并按嫌疑人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不提取该现金, 给嫌疑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充足的时间。有关银行职员受理未经授权的其 他人员多次代办开户等业务时,对其身份及行为始终没有产生怀疑和警 觉。
(二)案件特点
一是团伙作案,手法隐蔽。 一是团伙作案,手法隐蔽。这几起案件均涉及到多个犯罪嫌疑人,且在案件形 成过程中充当不同的角色,分工合作,共同诈骗。有的在外高息诱骗存款客户, 有的在银行网点内为这些存款客户“热情服务”,伺机调换印鉴卡、偷开银行 卡或者网上银行业务,作案手法较为隐蔽。 二是银行账户开立过程失控。银行临柜人员未严格核实经办人身份,轻信其各 二是银行账户开立过程失控。 种借口,直接将企业开户资料交给资金捐客,从而导致预留印鉴被调换,或者 个人客户将全部资料交给犯罪嫌疑人代办开户,使其得以私自申领客户账户对 应的银行卡或者开通账户的网上银行业务。 三是银企对账方式落后。 三是银企对账方式落后。犯罪嫌疑人均是通过几十万、几百万一笔的大额支付 短时间窃走资金,账户资金被盗时间与银企对账时间相隔短则几天,长则近一 个月。大额资金支付时没有提示客户以及每月从银行取得对账单的方式,难以 及时发现资金诈骗案件。 四是每个案件均有银行在职员工,或已被银行辞退人员参与。 四是每个案件均有银行在职员工,或已被银行辞退人员参与。这些人员清楚银 行在账户开立、管理和保存客户重要凭证、大额资金划付及对账操作上的漏洞, 以及如何利用这些漏洞盗划客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