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现场检查须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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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验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船底外部 检验签注,无检验签注或检验期限不符合公约规定的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第二或第 三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其中中间检验可代替一次年 度检验,在证书最大5年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验,间隔不 能超过36个月,其中一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1.1.1 船舶应于船首两舷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和船籍港;如在规定位置不便 标明的,应在船上其他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对中国籍船舶,应同时 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1.1.2 船舶舯部应标明船舶载重线标志,船舶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舯船 舷的两侧(临时涂刷的无效)。船舶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及其位置,应与《船 舶载重线证书》所载的内容相一致;
客以上
150 总 吨 及 以 150 总 吨 及 以
上
上
说明wenku.baidu.com① 船长在 20 米以下的沿海小船应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沿海小船检验证书(该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5 年)
② 中国籍机动船(除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船艇外)都应按
要求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③目前,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对跨省客船、化学品船、油船分批逐步实施,对其
版本号:1.1
文件编号:TJMSA-CB-XZ-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船舶现场检查须知
编 号:TJMSA-CB-XZ-017 版 本 号:1.1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受控状态: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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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现场检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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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视为无国籍船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中国籍海船船舶国籍证书有中文本、中英对照文本和小型船舶用的小
型本(50总吨以下),有效期不超过5年,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 外国籍船舶的国籍证书一般为长期有效;在特殊情况下,船舶可以申 领临时国籍证书,中国籍船舶的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 年,但是光船租赁船舶所持有的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最长可以为2年。 2.2.1.2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船舶实际配员是否符合证书要求; 2) 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应重新申请核发证书; 3) 中国籍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和到期日与国籍证书相 同,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 4) 外国籍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一般长期有效,由各船旗国政府签发。 2.2.1.3 客船安全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该证书应有设备记录簿,无设备记录薄的证书无 效; 2) 证书有效期为12月,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期的 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书前, 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3)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失效。 2.2.1.4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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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证书第二或第三
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失效。 2.2.1.10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IBC/BCH适装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应持有散装运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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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检验签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 合规定的,证书无效;证书应备有设备记录簿,否则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证书第二或第三 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定期检验;
置;以及服务于此类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设施。《国际保安规则》不适用于军舰、海
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
③“★”表示适用。
2.1.2 国内航行船舶证书的配备要求(不包括内河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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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吨位证书
★
★
★
★
★
★
载重线证书
★
★
★
★
★
★
防止油污证书 ★
★
★
★
★
★
防止散装运输
有毒液体物质
★
污染证书
散装运输危险
化学品适装证
★
书
散装运输液化 ★
气体适装证书
高速船安全证 ★
书
高速客船操作 ★
安全证书
跨省 、 50 符合证明副本
客以上
150 总 吨 及 以 150 总 吨 及 以
上
上
跨省 、 50 安全管理证书
1.1.3 在船舶的船首和船尾的两舷,应清楚地标明船舶吃水标尺; 1.1.4. 各种标志应清楚规范、位置正确、容易辨认。 1.2 中国国旗
所有船舶在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同 时外籍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其船旗国国旗。 1.2.1 中国国旗应在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 1.2.2 中国籍船舶应将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没有船尾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
★
★
★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300GT 及以
★
★
★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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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
★
★
★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
(24 米以上)
★
★
400GT 及以 150GT 及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 ★
★
上
以上
★★ ★★
2. 船舶证书、文书的检查
2.1 船舶证书配备标准
2.1.1 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配备要求
船种 证书
500 总吨及 500 总吨以
客
以上的其他 下的其他货
船
货船
船
油船
散装运输 散装运 高 危险化学 输液化 速
品船 气体船 船
船舶国籍证书 ★ ★
★
★
★
★★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
★
★
★
★★
客船安全证书 ★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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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无效。 2.2.1.7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年度检验,无检验签注或检验期 限不符合公约的,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第二或第三周年 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无效。 2.2.1.8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签注,应备 有设备记录薄,无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签注或检验期限不符合公约要 求的、无证书附件的,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证书第二或第三周 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失效。 2.2.1.9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IGC适装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签注,应备 有设备记录簿,无检验签注或检验期限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无证书附
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 号杆顶部或右横桁。中国国旗和其它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 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在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主桅上 均不挂旗,船尾同时悬挂五星红旗和香港行政特区区旗,五星红旗应悬挂于 特区区旗之上。 1.2.3 中国籍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不同尺度的中国国旗,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 的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1.3.2 船舶锚泊时,白天应在船头悬挂锚球,夜间开启锚灯(白色环照灯)。 1.4 船体及设备检查
检查时应注意观察船舶的外观,留意是否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4.1 船壳及结构是否存在严重的锈蚀、变形、开裂等情况; 1.4.2 以及船舶发生碰撞、触碰等事故所留下的明显痕迹; 1.4.3 船舶的消防/救生设备应标识明显,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1.4.4 船舶是否已提供安全的登、离船措施; 1.4.5 船员在进行作业、值班时是否有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的行为; 1.4.6 船舶是否存在随意堆放垃圾和垃圾未进行分类存放的现象。
高速船安全证书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
书(仅适用于中国籍
★
船舶)
货船安全证书
★
国际吨位证书 ★ ★
★
★
★
★★
符合证明(DOC) ★ ★
★
★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
(SMC)
★
★
★★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 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
书
凡载运 2000 吨及以 上散装货油的船舶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 ★★
染证书
★
★
★
★★
他船舶的要求,检查人员根据海事部门的通知实施检查。
2.2 船舶证书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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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国际航行船舶证书检查 2.2.1.1 国籍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 2) 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与船舶实际相一致; 3)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双重国籍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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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外观检查
1.1 船舶法定标志 船舶应在船上显著位置,按有关规定标明和勘划船舶法定标志。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失效。 2.2.1.5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进行定期检验签注,应备有设备记录簿, 无定期检验、无设备记录薄的证书无效;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 ★
★
★
★★
说明:①《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适用范围参见 MARPOL73/78 附则Ⅳ第 2 条;
我国未参加该附则;
②《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于 2004 年 7 月 1 日生效;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各类船
舶: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 总吨以上货船(包括高速货船)、移动式海上钻井装
IGC 适装证书
★
IBC/BCH 适装证书 (COF)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 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NLS)
★
★1、装载 D 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需持有 NLS 证书或 在 COF 证书中签注可载运该 D 类物质; 2、装载 A、B、C 类物质的化学品船,在持有 COF 证书 情况下可免除 NLS 证书。
船种 20 米及以 20 米 及 20 米 及 20 米及以上的 20 米及以上的 15 米及以
上的客船 以 上 的 以 上 的 散装运输化学 散 装 运 输 液 化 上的高速
证书
货船 油船 品船
气体船
船
国籍证书①
★
★
★
★
★
★
船舶最低安全
★
★
★
★
配员证书②
★
★
客船适航证书 ★
客船乘客定额 ★
证书
适航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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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保持整洁,尺度适合,且悬挂正确,不得破损、污损、 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1.3 号灯、号型和信号旗 船舶在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悬挂号旗、号型和显示号灯。
1.3.1 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航行和装卸危险品时,日间应悬挂“B”字旗,夜间显示 一盏红色环照灯;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定期检验,并在证书上进行签 注;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无效。 2.2.1.6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第二或第 三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其中中间检验可代替一次年 度检验,在证书最大5年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验,间隔不 能超过36个月,其中一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1.1.1 船舶应于船首两舷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和船籍港;如在规定位置不便 标明的,应在船上其他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对中国籍船舶,应同时 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1.1.2 船舶舯部应标明船舶载重线标志,船舶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舯船 舷的两侧(临时涂刷的无效)。船舶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及其位置,应与《船 舶载重线证书》所载的内容相一致;
客以上
150 总 吨 及 以 150 总 吨 及 以
上
上
说明wenku.baidu.com① 船长在 20 米以下的沿海小船应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沿海小船检验证书(该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5 年)
② 中国籍机动船(除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船艇外)都应按
要求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③目前,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对跨省客船、化学品船、油船分批逐步实施,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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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视为无国籍船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中国籍海船船舶国籍证书有中文本、中英对照文本和小型船舶用的小
型本(50总吨以下),有效期不超过5年,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 外国籍船舶的国籍证书一般为长期有效;在特殊情况下,船舶可以申 领临时国籍证书,中国籍船舶的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 年,但是光船租赁船舶所持有的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最长可以为2年。 2.2.1.2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船舶实际配员是否符合证书要求; 2) 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应重新申请核发证书; 3) 中国籍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和到期日与国籍证书相 同,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 4) 外国籍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一般长期有效,由各船旗国政府签发。 2.2.1.3 客船安全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该证书应有设备记录簿,无设备记录薄的证书无 效; 2) 证书有效期为12月,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期的 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书前, 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3)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失效。 2.2.1.4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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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证书第二或第三
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失效。 2.2.1.10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IBC/BCH适装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应持有散装运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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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检验签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 合规定的,证书无效;证书应备有设备记录簿,否则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证书第二或第三 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定期检验;
置;以及服务于此类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设施。《国际保安规则》不适用于军舰、海
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
③“★”表示适用。
2.1.2 国内航行船舶证书的配备要求(不包括内河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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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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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线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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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油污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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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散装运输
有毒液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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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证书
散装运输危险
化学品适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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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散装运输液化 ★
气体适装证书
高速船安全证 ★
书
高速客船操作 ★
安全证书
跨省 、 50 符合证明副本
客以上
150 总 吨 及 以 150 总 吨 及 以
上
上
跨省 、 50 安全管理证书
1.1.3 在船舶的船首和船尾的两舷,应清楚地标明船舶吃水标尺; 1.1.4. 各种标志应清楚规范、位置正确、容易辨认。 1.2 中国国旗
所有船舶在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同 时外籍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其船旗国国旗。 1.2.1 中国国旗应在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 1.2.2 中国籍船舶应将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没有船尾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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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300GT 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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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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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
(24 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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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GT 及以 150GT 及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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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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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船舶证书、文书的检查
2.1 船舶证书配备标准
2.1.1 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配备要求
船种 证书
500 总吨及 500 总吨以
客
以上的其他 下的其他货
船
货船
船
油船
散装运输 散装运 高 危险化学 输液化 速
品船 气体船 船
船舶国籍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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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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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安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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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JMSA-CB-XZ-017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无效。 2.2.1.7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年度检验,无检验签注或检验期 限不符合公约的,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第二或第三周年 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无效。 2.2.1.8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签注,应备 有设备记录薄,无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签注或检验期限不符合公约要 求的、无证书附件的,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证书第二或第三周 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失效。 2.2.1.9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IGC适装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签注,应备 有设备记录簿,无检验签注或检验期限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无证书附
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 号杆顶部或右横桁。中国国旗和其它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 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在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主桅上 均不挂旗,船尾同时悬挂五星红旗和香港行政特区区旗,五星红旗应悬挂于 特区区旗之上。 1.2.3 中国籍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不同尺度的中国国旗,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 的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1.3.2 船舶锚泊时,白天应在船头悬挂锚球,夜间开启锚灯(白色环照灯)。 1.4 船体及设备检查
检查时应注意观察船舶的外观,留意是否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4.1 船壳及结构是否存在严重的锈蚀、变形、开裂等情况; 1.4.2 以及船舶发生碰撞、触碰等事故所留下的明显痕迹; 1.4.3 船舶的消防/救生设备应标识明显,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1.4.4 船舶是否已提供安全的登、离船措施; 1.4.5 船员在进行作业、值班时是否有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的行为; 1.4.6 船舶是否存在随意堆放垃圾和垃圾未进行分类存放的现象。
高速船安全证书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
书(仅适用于中国籍
★
船舶)
货船安全证书
★
国际吨位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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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证明(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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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
(S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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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 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
书
凡载运 2000 吨及以 上散装货油的船舶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 ★★
染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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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船舶的要求,检查人员根据海事部门的通知实施检查。
2.2 船舶证书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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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国际航行船舶证书检查 2.2.1.1 国籍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 2) 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与船舶实际相一致; 3)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双重国籍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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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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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1.1
文件编号:TJMSA-CB-XZ-017
船舶现场检查须知
1. 船舶外观检查
1.1 船舶法定标志 船舶应在船上显著位置,按有关规定标明和勘划船舶法定标志。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失效。 2.2.1.5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进行定期检验签注,应备有设备记录簿, 无定期检验、无设备记录薄的证书无效;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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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①《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适用范围参见 MARPOL73/78 附则Ⅳ第 2 条;
我国未参加该附则;
②《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于 2004 年 7 月 1 日生效;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各类船
舶: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 总吨以上货船(包括高速货船)、移动式海上钻井装
IGC 适装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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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C/BCH 适装证书 (COF)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 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N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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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载 D 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需持有 NLS 证书或 在 COF 证书中签注可载运该 D 类物质; 2、装载 A、B、C 类物质的化学品船,在持有 COF 证书 情况下可免除 NLS 证书。
船种 20 米及以 20 米 及 20 米 及 20 米及以上的 20 米及以上的 15 米及以
上的客船 以 上 的 以 上 的 散装运输化学 散 装 运 输 液 化 上的高速
证书
货船 油船 品船
气体船
船
国籍证书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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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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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证书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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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适航证书 ★
客船乘客定额 ★
证书
适航证书
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3
船舶现场检查须知
版本号:1.1
文件编号:TJMSA-CB-XZ-017
1.2.4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保持整洁,尺度适合,且悬挂正确,不得破损、污损、 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1.3 号灯、号型和信号旗 船舶在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悬挂号旗、号型和显示号灯。
1.3.1 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航行和装卸危险品时,日间应悬挂“B”字旗,夜间显示 一盏红色环照灯;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定期检验,并在证书上进行签 注;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无效。 2.2.1.6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