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最新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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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最新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1.1BEPS项目2014年成果(颁布于

2014年9月16日)

•数字经济(第1项行动计划):

指出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混合错配安排(第2项行动计划):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

更有效打击有害税收行为

•税收协定滥用(第6项行动计划):

防止滥用协定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

修订了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并确保价值创造的一致性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

修改及完善有关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要求,并提供按国别报告的模板以增加其透明度•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

制订多边税收协定指引

•转让定价及其他高风险交易(第10项行动计划):

已出讨论稿,将于

2015年1月14日出版正式稿

1.2国税局对BEPS问题的关注

国税局的观点:

BEPS行动计划将增加转让定价问题的透明度。国税局将重点关注部分关键的BEPS行动计划涉及领域,特别是争论较为激烈的观点。尽管有BEPS的支持,但是国税局不愿参与到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国税局对BEPS的关注点

•充分考虑转让定价的市场因素

•征税权必须与经济活动相一致

•xx企业对集团利益的分配

分歧的领域

•关键人员职能(战略与执行)

•无形资产的创造

•制造业作为IP的来源?

•管理服务vs.关键人员职能

1.3税局列出的15项不可接受的行为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2.双重或多重免税

3.不良税收筹划

4.不透明的税收制度

5.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架构与安排

6.不合理的费用列支

7.xx企业在xx单一功能子公司亏损

8.滥用税收协定

9.虚高无形资产定价

10.与企业功能及价值贡献不相匹配的回报

11.“高科技企业”低回报

12.不尊重xx市场的特殊性

13.xx损失向xx转移

14.企业不配合资料提供

15.以避税为目的的混合错配

1.4税局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新的重点是“风险管理+遵从管理”。

1.依托数据仓库,开展风险筛查

2.建立风险区分框架,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3.依据监控结果,实施风险分类应对

4.提升反避税调查层级,加大反避税管理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地方税局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展开一次摸底排查。2146号文——国税总局关于境外非贸易支付公告

2.1重点关注的服务费类型:

•股东服务费;

•集团管理服务费;

•自身可完成/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

•与接受服务企业自身功能风险无关,或与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关但与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

•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已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的服务费。1.受益方测试

通过

2.需求方测试

通过未通过

3.重复性测试

通过未通过

4.

价值创造测试

通过未通过不允许向xx收取服

务费

5.

补偿性测试

通过未通过

6.真实性测试

通过

允许向xx收取相关服务费未通过

2.2

2.3

2.3.1服务费安排的六项测试

146号文——xx费用支付内部指引

内部指引-重点关注的xx使用费类型

•向避税地支付xx使用费

•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2.3.2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全球品牌在xx的价值

•当前或现有阶段对受益的测试方法(如,亏损企业)

•常规的专业技术/专业知识

2.4

2.4.1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焦点问题及挑战

•全球分摊机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可能由于在使用相关分摊方法后中国所需要承担的服务费的份额被认为是对中国企业不利;

•重点关注服务提供方式

•不涉及中国地域特殊性问题,服务的实质是监管或是协调

•没有考虑到“备用服务”的特殊性

2.4.2涉及的领域

•为了确保服务费能进行抵扣,企业需要:

•创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确定利润是否由中国与海外共享,如果利润是共享的,那么服务的成本不应该完全有中方承担

•需要再次对分摊的模型进行确认,以确保其地域分配的合理性

•评估xx是否需要在实践中使用备用服务

354号公告(关于特别纳税自行调整)的应用

3.154号公告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

二、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三、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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