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F中文全尺寸婴儿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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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尺寸婴儿床标准
1、范围
结构完整性测试、警告标识和指导性材料。包括摇篮、可更换桌子(需要同时满足F2388)或类似的婴儿床附件。该标准不包括充气产品。
5、一般要求
首先所有木质部件都应该光滑且没有毛刺。
5.1.1 所有木质部件不得破裂或脱落导致结构破坏。
表面涂层——产品表面涂层要符合16 CFR 1303.
小零件——测试前和测试后不能出现16 CFR 1501定义的小零件。
角杆
5.4.1从角柱或转角(见图1)的最外轮廓线3英寸(76mm)以内的床头板或侧板上缘的最低点进行测量,任何角柱组件均不能伸出床头板或侧板上缘英寸(1.5mm)以上(以较高者为准)。
5.4.1.1 此项要求在滑动侧/滑动门处于较高或较低位置时均适用。
5.4.2 5.4.1条的限制不适用于伸出侧栏最高位置时的外表面16英寸(400mm)以上的角柱组件。
5.4.3 用于连接两部分或多部分(如顶盖柱延伸件)组成的可拆卸式垂直延伸件的角柱,不能与单个部件连接在一起,否则连接在一起的垂直延伸尺寸将与节的尺寸要求不符。
板条结构——板条不能包含任何侧面/横向连接处,如指装连接点,不允许有其它连接木片两端的部位。
婴儿床侧面构造
5.6.1 侧面有可移动部件的婴儿床:
为方便儿童进入而带有可移动部件的婴儿床,侧面必须牢固地固定于婴儿床末端,且在其最低可调节位置上,活动部分超过垫子顶端部分不得少于20in (51cm)。
5.6.2 只有不可移动的侧面的婴儿床应遵循以下标准:在其可调节最高位置,从垫子上表面以上部分开始,所有顶部水平围栏的最高面高度不得低于15in (38cm)。
5.6.3 所有具有板条或轴的相邻侧面,它们顶部围栏的高度差大于6in,且其中一个顶部围栏高度小于40in(102cm)(从处于最低位置的垫子支撑顶部到侧面顶部),则较高的侧面不能有脚支撑(中定义的)位于侧面顶部以下超过6in(15cm)处。在两个侧面交接处6in(15cm)内测量高度差。该条款不适用于可折叠或可移动侧面。相邻侧面的顶部水平围栏不视为脚支架。本条款不适用于处于最低位置的垫子支撑顶部以下小于3in(7.6cm)处的脚支架(中允许的情况)。
全尺寸婴儿床——尺寸:
5.7.1 内径(婴儿床内侧两侧面之间最大表面)应为28+-5/8in(71+-1.6cm)宽,52 3/8+-5/8in(133+-1.6cm)长(婴儿床末端板、板条、杆或轴之间内侧最大表
面)。这两个测量数据在垫子处于每个调节位置时取得,且从婴儿床角杆或第一轴开始到婴儿床另一端相应的第一轴的点,不能超过2in(5cm)。如果一个婴儿床具有波形或装饰用的轴,其中一个或两个侧面或末端,测量应从第一旋转轴的最大直径开始测量,在垫子调节的每个位置上方4in(10cm)范围内,到相应的第一轴或相对侧面的最深面。
5.7.2 围栏高度——围栏高度应符合以下尺寸:
5.7.2.1 测量围栏和末端条板的高度,从围栏顶部或处于最低位置的板条开始,到处于最高位置的垫子支撑顶部之间,最少为9in(22.8cm)。
5.7.2.2 测量围栏和末端条板的高度,从处于最高位置的围栏或条板顶部开始,到处于最低位置的垫子支撑顶部之间,最少为26in(66cm)。
婴儿床部件间隔:
5.8.1 两个部件之间任意方向的间隔(例如板条、轴、婴儿床杆和角杆)不得大于2 3/8in(6cm)。测量波形或不对称的板条或轴之间的距离,应使用2 3/8in宽乘以4in高乘以4in长(6cm宽乘以10cm高乘以10cm长)的矩形档块,该矩形档块不能通过该间隔。
5.8.2 按照的测试方法直接施加20lb(9kg)力时,这种部件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2 1/2in(
6.3cm)。对于波形或不对称的板条或轴,在按照测试方法直接施加20lb (9kg)的力时,该间隔不能允许2 1/2in宽乘以3 1/4in高乘以3 1/4in长(6.3cm 宽乘以8.2cm高乘以8.2cm长)的矩形档块在楔形物上方或下方。
脚支撑——婴儿床末端和侧面镶的板或者任何附件,都不能有水平杆、突出部分、凸出物或其它在婴儿床里的儿童可触及的类似表面,当侧面围栏处于最高位置时,脚支撑距离最低位置的垫子应大于3in(7.6cm)小于20in(51cm)。不允许垫子最高表面与较低水平围栏底部之间存在缺口。为了本段描写的目的,所有深度尺寸大于3/8in(1cm)的水平杆或突出部分应该组成一个脚支架。相邻侧面的顶部水平围栏不视为脚支架。
器具和紧固件——婴儿床应该设计构成婴儿可触及部分不能有硬件,防止在正常使用时或可预见滥用破坏时,由于聚拢、压扁、切碎、压碎、破碎、切断或除此之外的对人体的部分伤害,硬件对儿童造成伤害。
5.10.1 木螺钉——木螺钉不能用于组装静止面、折叠面、或婴儿床末端的固定栓,或必须消费者必须从床上正常拆卸的部件。
5.10.1.1 所有婴儿床不能要求消费者使用木质螺丝紧固件来组装关键结构部分。这不适用于抽屉或其它储存部件或附件等。
5.10.2 如果木质螺丝是第二道连接方法,或木质螺丝包括锁定垫片、胶水或其它防止松动或脱离的部件,则允许工厂在关键结构部件上使用木质螺丝进行组装。
5.10.3 为旋进木头部件,使内部机器螺纹容纳一个机器螺丝,将金属嵌入木质螺丝螺纹中,应该将其黏住,或使用其他方法防止其松动或脱落。
5.10.4 在非关键结构部件上,允许将木质螺丝作为主要固定件或唯一固定件使用。
5.10.5 金属螺纹固定件,如一片金属螺丝和机械螺丝,固定在金属部件中,且用于连接关键结构部件,按照规定在测试过程中,其必须具有锁定垫片、独立锁定螺母,或其它防止松动(定义)或脱落的方式。
附在上面可拆卸的玩具附件,或者跟玩具一同出售的玩具附件,必须满足消费者安全规则F963.
记录保存——
测试前后,产品必须符合所有第五部分的要求。
依据16 CFR 和16 CFR 的定义,测试前后不能有锐尖或锐边。
依据16CFR (c)(6)(vi),测试前后不能有可燃固体。
开口——孔或狭缝,完成延伸穿过小于0.375in(9.53mm)厚度的硬性材料墙,允许0.210in(5.33mm)尺寸的杆通过,也应允许0.375in(9.53mm)尺寸的杆通过。洞或狭缝在0.210in和0.375in之间,且墙的厚度小于0.375in,但通过另一硬性表面其限制深度最大为0.375in,则这种孔或狭缝是被允许的(见图2)。剪裁、剪切或收聚——当产品处于制造商建议使用的位置时,产品必须设计构成在部件绕轴(或固定点、滑动、支点、或其它相对运动时)旋转时不会产生任何剪裁、剪切或收聚,从而对婴儿造成伤害。在可移动部件移动范围内,在任何可触及点,当硬性部件能够通过大于0.210in(5.30mm)且小于0375in(9.50mm)尺寸的探头时,可能对婴儿造成伤害的剪裁、剪切或收聚部分不能存在。这些要求不适用于识别可移动或可折叠侧面的升起或收起可能造成的类似伤害。
标识:
5.18.1 按照的测试,纸质的警告标签必须为永久性标识。
5.18.2按照的测试,非纸质标签不能释放小部件。
5.18.3按照的测试,线缝的警告标签必须为永久性标识。
5.18.4按照的测试,通过热印花、热转印、印刷、木烧等方式直接印在产品表面的警告陈述必须为永久性标识。
5.18.5 按照的测试,带有警告陈述印刷的储存袋或其它部件,如果不能移除,则必须为永久性标识。
绳线/带子长度——使用弹性材料(如织物、橡皮筋或塑胶)制作的绳线或带子自由端拉伸长度超过7.4in(188mm)的,必须附在产品上。附于休息区外部附件上的约束带,只需要考虑延伸到休息区内的带子长度。按照进行测试。
为方便储存或运输的可折叠的婴儿床——任何为储存或运输而设计的折叠单元必须具有锁定装置或其他装置,这些装置在制造商建议使用的位置上,能够阻止非故意的折叠。
5.20.1 所有测试结束时,折叠单元应始终处于制造商建议的使用位置。
5.20.2 如果折叠单元具有锁定装置:
5.20.2.1 该装置在测试后必须保持可操作状态。
5.20.2.2 每个单独使用的用来阻止折叠的锁定装置,按照进行测试,必须使用10lbf(45N)以上的力才能启动松弛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