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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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参保个人篇)

一、就医须知

(一)就医方法

1.必须持贴有条形码的《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统称《手册》)实名制就医,并按要求主动出示;2.可到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去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每年评选一次)就医;

3.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4.住院期间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要与医院签订《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

5.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在24小时内到转入的医院入院的,可按转入院办理,住院周期连续计算;

6.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7.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一)结算方法

1.住院治疗、门诊特殊病治疗应按规定交纳一定的预交住院押金(用于支付起付线、自费及自付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

2. 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医保中心结算(简称网络结算);其余医疗费用,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 出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用结算,并由医院将结算的医疗费用信息准确记录在《手册》上;

4.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与医院结清所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

5. 异地就医、急诊留观、单位办理缴费手续延迟造成的暂时黑,参保人员需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将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交单位(社保所)申请手工报销。

二、住院费用手工报销须知

只有异地就医、急诊留观、单位办理缴费手续延迟造成的暂时黑,由参保人员全额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需要申请手工报销。由参保人员或家属,将《手册》及医疗费用相关材料交单位(社保所)办理报销。

(一)申报时间

1.每月1?D?D20日医保中心接收单位(社保所)申报材料;

2.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二)申报X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X围的医疗费用,包括:

1.普通住院费用;

2.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上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3.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七日内(含入院当天急诊)的医疗费用(在出院30天后申报);

4. 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申报须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急诊加盖“急诊章”)

2.住院费用结算单(急诊留观须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室)急诊处方)

3.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所有项目费用明细)

4.出院诊断证明

5.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急诊留观提供)

6. 《市医疗保险手册》

(四)申报流程

1.每月1?D?D20日医保中心接收单位(或社保所)申报材料;

2.医保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对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后,将数据传递到区社保中心医疗部;

4.社保中心核对数据后,通过财务将报销的费用拨付:在职人员报销的费用由银行划拨到单位账户,退休人员报销的费用直接划拨到银行医保个人存折上;

5.单位(或社保所)持财务收到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和《医疗费用申报回执单》,到医保中心(905

房间)领取《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分割单)。

(五)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

(1)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2)患精神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病房治疗)、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定点中医院针灸科针灸治疗的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

2.结算周期

(1)普通疾病的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2)门诊特殊病的结算周期为360天;

(3)精神病的住院结算周期为360天。

3.报销比例

(1)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2)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报销超过7万元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3)退休人员自2006年4月1日起建立全市统一补充保险,对大额、统筹个人自付一部分(不含起付线)报销50%;

(4)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的医疗费用与当次的住院费用累计结算;

(5)一个年度指自然年,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4.支付限额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大额互助资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2)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图表

附表一: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附表二:退休职工报销比例

三、注意事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在非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除外;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XX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XX、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XX地区治疗的;

7.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

(二)《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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