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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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热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生产管理过程中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管理程序,明确权限职责,确保保护、联锁投退时不出现意外事故,同时使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在设备出现故障和人为操作不当等异常状况时能及时准确地动作或报警,确保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依据公司《管控体系》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厂在生产全过程中涉及联锁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保护:反应于电力系统中电气设备故障或不正常的工作情况,而作用于系统内开关跳闸或发出告警信号的一种电工应用技术或电工装置,又称为继电保护、或者继电器、或者热工保护等。
联锁:为了保证设备运行安全,通过技术方法,使各个设备和系统之间按一定程序、一定条件建立起的既相互联系,而又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即联锁。
报警:因设备运行参数、工况或相关条件超过一定安全界限后有可能造成设备、人员、控制品质等威胁而通过声光信号、动
作指示提醒相关人员引起重视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依据电力生产安全二十五项反措和电业安全规程及各级安监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生产全过程中必须完全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厂设备维护部各班组。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定值一般是由生产技术部主管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计算和整定。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参数设置定值。
第七条当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出现故障,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设置的参数重新修改时,应由设备维护部保护负责人员提出并填写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定值修改申请单,说明原因及定值更改的时间,并根据定值修改的性质和要求,制定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依次经设备维护部主管、发电部专业主管、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和主管生产厂长或总工审批。如果系调管设备的保护系统,由当班值长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电网调度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汇报电力公司调度中心。审批或答复结果发电部门应予以及时记录。
第八条机组在运行中发生紧急情况需临时更改保护定值时,单元长或值长可依据规程规定先行下令实施并签字为证,但事后必须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九条所有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装置的退出,由设备维护部的保护专责人填写申请单,办理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退出申请单的有关手续。申请单上要说明原因及退出的时间,并根据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退出的性质和要求,制定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由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设备的退出,应在前一天上午10:00前(逢节假日应在放假前一天)由保护设备负责人员填写申请单。
第十一条申请单首先经过设备维护部专业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再递交到发电部、生产技术部对口专业主管处审核签字。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审核签字后,再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批准。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签字后,递交当班值长执行。
第十二条联锁、保护、报警系统投退申请单必须按照BFS++流程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机组停运时,保护的退出要按规程规定执行,并与停机前由发电运行部过程提供需退出清单、设备维护部办理申请,停机过程中值长根据条件逐步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投入前,须经保护专责人填写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投入申请,并与运行人员共同确认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设备、控制回路及信号状态良好,并履行同退出时相同的审批程序并将工作票注销后方可投入。
第十五条机组启动时,保护的投入要按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投退操作,对于热控专业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投退在操作员站上能够进行的由运行人员完成,操作员站以外的由热控检修保护负责人员完成。设备维护部专业主管、发电部专业主管、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要做好操作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系统的投退必须执行监护标准,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十八条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主辅设备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系统应100%投入(随设备的投入而投入),任何人不得擅自退出。
第十九条微机控制或DCS控制系统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的投退,必须将主控制器和备份控制器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全部投退。严禁只投退主控制器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而不投退备分控制器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
第二十条新增保护、联锁或保护装置、保护定值、保护逻辑发生异动,必须填写保护异动申请报告和保护异动申请单。新增保护或异动后的保护投入运行之前,必须对保护回路进行传动试验,确保保护回路正确动作。并对运行人员做书面交待,办理有关审核手续,方可投入该套保护。
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关键设备保护投退的审批程序。一般情况下,没有取得主管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退出关键设备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全体设备维护部员工共同遵守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各班组班长负责本班内的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由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第三章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各班组班长按照本制度,对班组成员进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按月进行总结。
第二十六条部门经理按照本制度,对设备维护部成员进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执行情况给予评价,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发现制度本身存在问题,需将意见及时反馈至设备维护部,以便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国家、公司和厂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