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附反洗钱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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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附反洗钱保密制度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开户单位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一、基本规定
1、办理单位协定存款,须由开户单位与经办行签订《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原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2、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以其所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作为基本存款额度,存款单位与经办行共同商定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基本存款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在合同中明确。
3、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结算户(A)往来,协定户(B)存款存入采取日终由计算机根据结算户(A)的存款余额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自动转存。若日终结算户(A)的存款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则不进行账户结转,此时协定户(B)的存款余额为零。协定户(B)存款支出采取由计算机于每日营业前将协定户(B)中的存款全部转入结算户(A)中。
4、经办行对协定存款账户按季结息。A户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二、单位协定存款确认
柜员根据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中协定起始日和协定存款额度,在前台综合系统中,使用“3301协定存款签约”交易,输入结算账号、留存额度、协定利率,系统自动产生协定户(B)户账号及账户序号。柜员打印协定存款签约凭证,加盖结算业务公章后随当日传票装订。日终后,系统自动将存款余额中高于协定存款留存额度的部分转入
协定存款账户,并按协定存款利率按季结息。
三、单位协定存款销户
协定存款合同期满或单位提出终止合同时,柜员需使用“9998对公活期单户计息”交易,输入协定户(B)户账号进行结息,利息自动转入结算户(A)户,打印利息凭证加盖转讫章后随当日传票装订;使用“3302协定存款销户”交易,输入结算户(A)户账号、账户序号,打印协定存款销户凭证,加盖结算业务公章后随当日传票装订。注意事项:
1、日均存款余额的计算期限,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于满一季度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2、合同期满,存款单位需要销户,必须于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经办行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合同期内,存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经办行提交书面销户申请,经办行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3、协定存款账户销户,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算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算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反洗钱信息和资料的保密工作,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
第三条需要保密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资料:
(一)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中产生的信息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分别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三种)中涉及的信息资料。
(四)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资料。
(六)泄露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四条我行各级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各相关部门、反洗钱岗、反洗钱联系人、反洗钱操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第六条在对有关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制和摘抄时,复制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
第七条在涉及有保密要求的反洗钱工作时,应当尽可能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备份数据库、凭证保管库及微机系统。
第八条在反洗钱保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我行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九条在反洗钱保密工作中,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我行制度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秘密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