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EN1559-3:1997铸件附加供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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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标准 EN 1559-3:1997具有德国标准的同等效力
国家版前言
本标准由欧盟标准委员会(CEN)“铸造”技术工作组190(秘书处:德国)制订。
负责的标准化工作组是德国标准化协会铸造技术标准委员会(GINA)“一般供货技术条件”工作组GINA-AA5。
德国标准化协会-铸造标准委员会(GINA)
欧盟标准 EN 1559-3
1997年6月
关键词:铸造技术,铸铁,铸件,概念,中间用户和生产厂的关系,标注,生产制造,要求,检验,管理,包装,标记
德语版
铸造
供货技术条件
第三部分:对铸件的附加技术要求
本欧盟标准于1997年5月2日通过了欧盟标准化委员会(CEN)的审批。
欧盟标准化委员会(CEN)成员国承诺,遵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CENELEC)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一切条件,对本欧盟标准不进行任何修改的作为国家版标准予以采用。
这些国家标准最新状态的清单及其目录可以从中央秘书处或每个CEN成员那里索取。
本欧盟标准有三种官方版本(德文版、英文版、法文版)。由欧盟成员国自行负责将欧盟标准翻译成本国语言并通知欧盟标准化委员会中心秘书处,这些版本的标准与欧盟官方公布的标准具有同等的效力。
欧盟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国是指以下国家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捷克和英国。
CEN
欧盟标准化委员会
前言 3 引言 4 1 适用范围 4
2 标准的引用说明 4
3 概念
4 4
由用户提供的信息 4
4.1 有约束力的信息 4 4.2 自由选择的信息 4 4.3 图纸、模型和模具 4 4.4 有关质量(重量)的信息 4 4.5预制的样件 4 4.6首批样件 4 5标记 4 6制造 5 6.1制造方式 5 6.2焊接 5 7 要求 5
7.1 概述 5 7.2 材料 5 7.3 铸件 5 8材料检验特征的确定及证书 5 8.1概述 5 8.2检验 5 8.3检测批次的取样 5 8.4试件 5 8.5检验方法 5 8.6无效检验 5 8.7复验 5 8.8分类和返修 5 9标记 5 10包装和表面防护处理 5 11质量投诉 5
附录A(参考性) 参考文献 5
前言
本标准由欧盟标准委员会“铸造”技术协会(CEN/TC190)制订,秘书处是德国。
根据标准委员会工作安排,“铸造”技术协会(CEN/TC190)与“铸造标记和特殊供货技术条件”工作组(CEN/TC190/WG1.11)一起完成了下列标准的制定:
EN 1559-3: 铸造 :供货技术条件,第三部分:对铸件的附加要求;
该标准是是欧盟铸件供货技术条件系列标准中的一个。该系列还包括以下其个标准: EN1559-1: 铸造——供货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概述;
prEN 1559-2 : 铸造 ——供货技术条件, 第二部分:对铸铁件的附加技术要求; prEN 1559-4 : 铸造——供货技术条件, 第四部分:对铝合金铸件的附加技术要求; EN 1559-5: 铸造——供货技术条件,第五部分:对镁合金铸件的附加技术要求; prEN 1559-6: 铸造 ——供货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对锌合金铸件的附加技术要求;
本欧盟标准和国家标准具有同等的效力。可通过颁布一个相同的标准文本,也可通过在1997年12月前对本欧盟标准宣布认可,并在1997年12月前撤销与之相抵触的国家标准。
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CENELEC)的工作条例,下国家的国家标准委员可采纳本标准。这些国家分别是:
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捷克和英国。
引言
欧盟标准委员会“铸造”技术协会(CEN/TC190)制订了一系列有关铸造材料的标准,如:片状石墨铸铁、可锻铸铁、贝氏体铸铁等。为了帮助供需双方正确签约,不产生误解,欧盟标准委员会同意制订铸造系列标准的供货技术条件,并将其分为单独标准予以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材料的附加供货技术条件,如选择性信息,制造方法、可焊性、对铸件表面的特殊要求、检验方法等。
本标准不能单独作为铸铁件的供货技术规范使用,只能作为对EN 1559标准的补充说明。
本标准中标有(●)的章节表示必须满足EN1559-1章节规定的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应于用砂型、金属型或按离心铸造、连续铸造、精密铸造方法生产的所有铸造材料的铸件。
本标准规定了所有铸造材料铸件的附加供货技术条件。
本标准不适应于由单独的欧盟标准制造的铁制品,如:EN 545、EN598、prEN877-1、prEN877-2、和EN969 标准中规定的管道用管子、配件及附件。
2引用性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各种注明了出版日期和未注明出版日期标准性引用文件。对于注明版本日期的引用,如果以后进行了更改或修订,只有在这些更改或修订被补入本标准的情况下,它们才属于本欧洲标准。对于未标注日期的引用资料,则以相关出版物的最新版本为准。
EN545: 给水管道用球墨铸铁钢管、配件、附件及其接头——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DN 598: 排水管道用球墨铸铁钢管、配件、附件及其接头——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prEN877-1:建筑物排水系统用铸铁管、配件、接头及附件——第1部分:技术要求;
prEN877-2:建筑物排水系统用铸铁管、配件、接头及附件——第2部分:检验及质量控制;
EN969: 煤气管道用球墨铸铁钢管、配件、附件及其接头——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EN1559-1:铸造供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概述;
EN1560:铸造标记体系——材料牌号和材料代号;
备注:在编制本标准时引用的并在相应位置用文字予以说明的参考性引用文件,参见附件A。
3 ● 定义
除EN 1559-1规定的定义外,还需参见相关材料标准。
4由用户提供的信息
4.1●有约束力的信息
4.2可选择信息
如果需要,在询价及订货时还应包括以下提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