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孙中伟:高级法院上报最高法院《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孙中伟:高级法院上报最高法院《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的内容有哪些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法律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三)案件侦破情况。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四)第一审审理情况。
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五)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
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七)处理意见。
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高级人民法院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报请复核的报告》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重要材料,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潜意识”中也会争取让最高人民法院将自己承办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核准,因此其人性的弱点导致在这二个报告时多少会有主观的、人为的偏见或不够客观的地方,律师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应当尽力去“还原”事实的真相。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特别明确要求写明“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死刑复核律师对一、二审过程中证据采集有异议或对法院没有采纳的律师意见部分应当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重复”,以免被高级人民法院上报时“遗漏”掉。
“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过程中要重点审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综合报告》中要重点报告的,可见此问题的重要性,虽然上面二个问题并不直接是法律问题,并且“案件有无重大影响”并无客观的标准,仅凭二审法官的主观判断,有时难免会出现二审法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有意识地作出案件“案件有无重大影响”的判断,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客观公正地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9年10月14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上略)(三)正确掌握《通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同。
——编者注)从宽处理幅度应明确的几个政策界限。
1.按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对个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不论数额多大,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律不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但是,也一律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使投案自首、全部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一律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2.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应当判处重刑处罚,不能免予刑事处分。
只有在限期内主动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分,并要逐级报请最高法院审查。
3.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符合《通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4.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已构成犯罪。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即使被告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不能作无罪处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晋高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晋高法〔2017〕74号机关各部门:经2017年8月8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我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有全面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一)讨论、研究、总结以下审判工作经验:1.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2.本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工作经验;3.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新闻发布稿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新闻发布稿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孙中伟律师评论】期望全国法院都能把本内容落到实处,那将是全国人民的福址。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2月新闻发布会材料一关于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3年2月27日)各位记者: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一脉相承,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制度机制等各种方式,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同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千人规模的“全国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具体部署。
2011年3月和2012年5月,又先后组织“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培训班”和“全国法院贯彻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培训班”,对全国法院严格执行立法规定、进一步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全国性、大规模的集中培训。
各地法院切实转变观念,认真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努力。
一、依法从严,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实践证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对于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重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2008-2012年五年间,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爆炸罪、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严重犯罪判处的重刑率始终处于高位(参见图表一:全国法院部分严重犯罪重刑率(2008-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1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1.06【实施日期】2011.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6日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审判管理概述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沈德咏个案的错判是不可避免的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沈德咏:个案的错判是不可避免的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孙中伟律师评论】“个别案件的裁判错误是客观存在的,有的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我很敬佩、很欣赏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不回避、直面这一问题的勇气!但是法官们不可避免、客观存在的每一起错案,哪怕这个错案率只是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一旦落到哪位当事人及律师的身上,对他们就意味着是百分之分的灾难。
希望和期待法官们能多有一点耐心,多听听律师的辩护意见,多认真看看律师们的辩护词,也许,这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个案错误就会少一点。
个案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错案的特点不能成为原谅法官的借口和理由。
(信息来源:新浪新闻中心)十八大新闻中心今日举办网络访谈活动,主题为“中国的司法公正”,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沈德咏,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胡泽君,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杨焕宁,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赵大程与网友交流。
以下为文字实录:[中国广播网记者]:我想问沈院长,你们对个别司法不公的案件是如何纠正的?对司法不公的法官又是怎样追究责任的呢?谢谢。
[沈德咏]:前面我回答问题的时候讲到,个别案件的裁判错误是客观存在的,有各种原因导致法官认识上的错误、事实判断上的错误,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有的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有了错误,首先要直面错误的存在。
作为一个法官来讲,办了错案是应该感到耻辱的。
我刚才也说到,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之下,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个案的错误。
比如河南的赵作海案件,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
赵作海被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八年之后宣布无罪。
不光是中国有这种情况,国外也有这样的情况。
我可以举两个例子。
一个是澳大利亚林蒂(音)谋杀案,这个案件在澳大利亚炒了几十年,著名的午夜婴啼案,事情发生在1981年,警方控告林蒂,这是一个女的,在露营地,杀死了两个半月大的女婴,并把她供奉给了她信奉的神,实际上有点邪教性质,露营的地方实际上是祭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法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部署,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实行民主集中制。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3.遵循司法规律。
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清晰、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4.恪守司法公正。
认真总结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组织构成5.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可以设专职委员。
6.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1.会议召集应当提前通知各成员,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召集人应当尽可能确保所有成员都能够参加会议,如果有成员无法出席,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尽快通知其他成员。
3. 如果会议召集人无法履行召集职责,应当由其他成员代为召集。
第二条:会议议程
1. 会议议程应当事先制定并通知各成员。
2. 会议议程应当包括讨论的问题、决策的事项和需要审议的文件等。
3. 如果成员有其他议题需要加入到议程中,应当提前通知召集人并获得同意。
第三条:会议程序
1. 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顺序进行,确保每个议题都得到充分讨论和决策。
2. 在讨论某个议题时,应当尊重每个成员的发言权,并确保所有成员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3. 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和决策结果,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第四条:会议决策
1. 会议决策应当经过讨论和投票,确保决策结果得到所有成员
的认可。
2.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尽可能争取所有成员的支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尽可能寻求共识,确保决策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会议纪律
1. 会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会议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确保会议的高效性和准时性。
3. 会议成员应当尊重其他成员的权利和意见,确保会议的和谐性和合作性。
以上为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科学合理。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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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ft’/"/ii/4j’(/i/i/iii/iti.iti,‘///jjI/ili/ii////:ih7/i1,刚//1/i11/.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几个问题I穆红玉难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中的重要方面,充分反映了我国宪政体制下加强对会议,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是检权力监督制约的客观要求。
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察机关依法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体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落实得不尽如一,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只是建议权,最后决定权仍人意,许多地方几近虚设,因此,2004年和2008年在法院,因此,不可能“引发权力冲突”,哒恰恰是我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都提国宪政体制下权力监督制约的具体体现。
出要健全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作为司法改革任务之一,最会会议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上,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监督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还规定:“合议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已于2010年4月1日施行。
笔者就健全和完善此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阐述拙见。
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可见审判委员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合理性会实际上行使审判权,是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部分,(一)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因此,列席审判委员会是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会议制度,是我国宪政体制下权力监督制约的体现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最高院审判规章制度
最高院审判规章制度一、总则最高院审判规章制度是最高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为规范审判活动、提高审判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最高院审判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执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维护法治精神,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二、审判规章的制定和修改1、最高院审判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颁布实施。
2、最高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制度体系完善情况,可对审判规章进行适时修改或废止,经审判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三、审判规章的种类最高院审判规章主要包括下列种类:1、审判规则:对案件受理、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审判标准:对法律条文解释、适用具有争议性或需要进一步规范的事项作出规定。
3、审判制度:对审判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性规定。
4、审判程序:对开庭审理程序、裁判文书格式等审判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
5、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考核、评议等管理机制和方式作出规定。
四、审判规章的适用范围最高法院的审判规章适用于最高院本院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同时对最高院下属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具有指导作用。
五、审判规章的执行1、最高院审判规章制度的执行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指导,具体执行由最高院审判机关负责。
2、审判规章的执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违反审判规章制度的行为,最高院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评估1、最高院将定期对审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存在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时加以整改。
2、最高法院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审判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质量效果的达到。
七、附则1、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最高法院保留对最高院审判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最高院审判规章制度是最高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规范审判活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将始终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审判规章制度,努力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原则是什么
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原则是什么依法独立审判,.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问题进行诉讼的权力。
公开审判,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合议制,.回避制度。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一般负责重大疑难问题,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
那么,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原则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目录】总则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二章例会第三章审议事项的提交第四章汇报、讨论、表决第五章决议的执行附则【正文】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审判组织。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四条研究室专门负责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工作及办理审委会日常事务。
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由院长、副院长及各庭室领导若干人组成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一)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二)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三)生效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可能改判的案件;(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五)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六)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七)其他依法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决定维持合议庭意见的,案件的事实认定由合议庭负责,法律适用由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共同负责;改变合议庭意见的,由审判委员会对改变部分所涉及的问题负责。
第二章例会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始得有效。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一、为了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指导各项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事项,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三、审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四、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秘书若干名。
五、审判委员会秘书按照审委会办公室的安排,负责案件登记备案、转送分发材料、通知和记录审委会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审委会会务的工作。
六、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清正廉洁、忠于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研究决定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2、不断加强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学习,加强理论研讨,提高自身法学理论水平和各项审判业务能力,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积极撰写学术理论文章。
3、认真搞好新型案件的调查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把好案件质量关。
七、审判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1、安排、调整本院各项业务工作,总结推广审判经验。
2、监督指导全院审判业务的岗位练兵和各种业务竞赛、集训等活动。
3、组织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级法院布置的有关审判工作的计划、规定、要求的贯彻实施与督促落实。
八、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时间定于每周星期四,根据情况可适当变更或增加研究案件的时间。
九、审判委员会必须遵守如下纪律:1、按时参加例会和其他活动,不得迟到和无故中途退出,更不得无故缺勤,请假须经主持人批准。
2、会议期间,任何委员不得随意接待来人来访,必须接待的,须经主持人同意。
3、讨论案件和议事,每个委员都应认真听取汇报,积极发表意见,不得讨论与议题无关的事情。
4、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将审判委员会议讨论情况向无关或无权得知内情的人泄露。
5、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决定案件由全体与会委员集体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录在案,表决时,不得弃权,审判委员会一经形成决议,任何人包括缺席者或持不同意见者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否定的言论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
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最新版)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最新-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精品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第1文秘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案件;2、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3、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5、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6、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7、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变更罪名的案件;8、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及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购赃自用、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除外)的案件;9、拟作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案件;10、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11、其他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总页数】3页(P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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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办【2011】442号_学习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5、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1)要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2)要有效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比例,(3)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7、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报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
8、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受让人因抵押权登记未涂销,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
【法律连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9、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有物处分约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受让人虽然知道转让标的物为共有,但其有理由相信转让人的处分是共有人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法律连接】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规则》的通知本院各单位:《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规则》已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九⼗次会议通过。
现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规则(1993年8⽉2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0次会议通过)第⼀条为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作效率,以充分发挥其国家最⾼审判组织的重要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总结审判经验。
(⼆)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审理的第⼀审、第⼆审案件;⾼级⼈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级⼈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最⾼⼈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重⼤或者疑难的案件。
(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
(四)讨论、决定《最⾼⼈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五)决定诉讼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是代⾏审判员职务。
(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定期于每星期⼆、五上午各召开⼀次。
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可开会。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最⾼⼈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件资料,并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在开会⼀⽇前发送各委员和列席⼈员。
第⼋条本院承办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的负责⼈、承办⼈,应当到会,承办⼈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
文件等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57.04.29
•【文号】
•【施行日期】1957.04.2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组织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等
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12558 1957年6月22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29日(57)法办孙字第148号报告收悉。
所问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并盖审判委员会印章等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等问题的请示
((57)法办孙字第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太州市人民法院向我院询问:
一、审判委员会在讨论院长提出的再审案件时,所作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并盖上审判委员会的印章附卷
?
二、如果需要这样作的话,审判委员会的印章是由上级刊发,还是自行刻制?经我们研究认为:审判委员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任务经常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议和决议大都有专门的记录存档,并且将讨论案件的决议内容记载在案件评议表上,由参加评议人签名盖章附卷备查。
这里不发生另行制作文书和盖印的问题。
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所提出的意见,也只要求合议庭在所作的裁定书的案由内记明本案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决议而进行再审的就可以了。
因此审判委员会既无须另外制作书面的文件,更无须刊刻印章。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请予指示。
195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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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孙中伟律师评论】很多的死刑复核案件最后都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每一位优秀的死刑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家属都应认真学习、研究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真正内涵,对提高死刑的改判率及不核准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0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11日以法发〔1993〕23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为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以充分发挥其国家最高审判组织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一)总结审判经验。
(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
(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
(四)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五)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定期于每星期二、五上午各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
以延期召开。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文件资料,并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在开会一日前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八条本院承办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的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承办人要在会前写出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文字简练,表达准确,书写清楚。
合议庭和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的法律根据。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作出会议纪要。
纪要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庭、室。
承办单位应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设秘书,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秘书和书记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属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